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卷发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45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5W1172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381979.1
申请日:2015-06-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
授权公告日:2015-09-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军艳
合议组组长:扈燕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A45D1/04,A45D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20381979.1,名称为“自动卷发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30日,专利权人原为覃波,后变更为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卷发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手柄、马达、控制主板和旋转部;所述旋转部与手柄联动连接,所述马达与旋转部驱动连接,所述马达和控制主板均安设在手柄内,且马达与控制主板电连接;所述旋转部包括加热棒、夹发爪、连接杆,所述夹发爪固定在所述加热棒的尾端,所述加热棒内设有发热体,所述发热体与所述控制主板连接,所述连接杆固定设置在所述夹发爪上,所述连接杆设置在手柄内并与所述马达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卷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发爪包括底座和爪子,所述底座固定设置在所述加热棒的尾端,所述爪子设置在底座的上侧并沿加热棒均匀分布。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卷发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带有电源线的转尾,所述转尾设置在手柄尾端,所述转尾内的电源线与外部电源电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卷发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控制旋转部旋转方向的左旋键和右旋键,所述左旋键和右旋键设置在手柄上并与所述控制主板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卷发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源开关键,所述电源开关键安设在手柄上且与控制主板电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5不具备新颖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433612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5月20日;
证据2:CN20334118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8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基本由证据1公开,其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CN104366944B号中国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0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从属权利要求2、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1或证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分别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得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6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2019年06月06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a)连接杆的相关内容和(b)马达与控制主板电连接,证据2也没有公开技术特征(a),它们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2019年06月19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证据3评述创造性,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以证据1作为评述创造性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2中公开了。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针对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a)连接杆的相关内容和(b)马达与控制主板电连接;专利权人认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没有证据支持,且本专利与证据1为两个平行的技术方案,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带入证据1会破坏证据1本身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因此不存在对证据1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评述创造性时使用了2份证据,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它们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卷发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新型卷发器,两者技术领域相同。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和附图图1-图3):该多功能新型卷发器由手柄1、可旋转地设在手柄1前端的旋转套3以及设在旋转套3上的烫发棒2构成;手柄1的空腔内设有用于驱动旋转套3的驱动机构和电路板5;烫发棒2由里层的加热棒21、设在加热棒21外表面的导热层22以及设在导热层22外表面的陶瓷层23组成;加热棒21的末端固定在旋转套3上并伸入手柄1的前端,旋转套3的上端面周侧设有固发爪31,使用时,只需将发丝前端卷绕到烫发棒2的底部上,固发爪31对发丝进行卡爪固定,旋转的烫发棒2即可将发丝卷绕到烫发棒2进行加热烫卷;加热棒21通过由非线缆构成的导电结构与手柄1内的电路板5电连接,该导电结构包括设在加热棒21末端的导电圆环211以及设在旋转套3前端内的导电筒11,导电筒11的内壁上设有用于容置导电圆环211并与该导电圆环211电连接的环形导电槽111,形成直接滑动接触的电连接;驱动机构包括慢速电机4,该慢速电机4的驱动轴41的前端设有第一齿轮42,第一齿轮42啮合有第二齿轮43,加热棒21的末端设有步进齿,第二齿轮43与该步进齿啮合。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证据1中的电路板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控制主板,其与慢速电机4(即马达)均安设在手柄1内;证据1中烫发棒2与旋转套3的组合相当于旋转部,手柄1与上述组合联动连接,慢速电机4(即马达)可驱动上述组合旋转;设有固发爪31的旋转套3相当于夹发爪,其与烫发棒2的末端固定;烫发棒2内的加热棒21相当于本专利的发热体,其与电路板5电连接。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旋转部包括加热棒、夹发爪和连接杆三个部件,连接杆固定设置在夹发爪上,连接杆设置在手柄内并与所述马达连接,即由马达驱动连接杆,从而带动夹发爪和加热棒旋转,而证据1中只由烫发棒2和带有固发爪的旋转套3两个部件组成相应的旋转部,没有连接杆这一部件,由烫发棒2内部加热棒21末端设置的步进齿与其它齿轮配合,实现电机对烫发棒2的旋转驱动,从而带动与其固定的旋转套3旋转;(2)本专利限定了马达和控制主板电连接,证据1中没有涉及对马达的控制。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首先,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中由烫发棒2末端的齿轮配合结构实现与马达的驱动连接,即由烫发棒一个部件实现了加热和驱动连接两个功能,但是,加热棒和驱动部件(马达)传动连接是卷发器中最常见的连接关系,无论是通过中间传动件(如连接杆)连接还是二者直接连接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连接方式,而且实现这些连接方式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人员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单独设置一个连接部件,如连接杆,烫发棒2仅起到加热的功能,由单独设置的连接杆来实现对马达输出的传动,驱动固发爪和烫发棒旋转;由于固发爪和烫发棒相互固定,形成一个整体旋转部一起转动,因此该连接部件固定在固发爪上先驱动固发爪再由固发爪带动与其固定的烫发棒旋转,还是该连接部件固定在烫发棒上先驱动烫发棒再由烫发棒带动与其固定的固发爪旋转,两者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也没有不同的技术效果。其次,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中虽然没有公开如何对马达进行控制,但是通常马达的启动、旋转方向等都需要进行控制,因此使用集成有各种控制功能的控制主板与马达电连接来实现对马达的控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1)本专利可以使用导线连接来实现控制主板与发热体的电连接,连接杆不与加热棒接触,与证据1的结构不同;(2)证据1中可以使用正转、反转和停转的开关按钮7直接对马达进行控制,不需要将马达电连接到控制主板。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发热体和控制主板之间的电连接方式,说明书对此内容也没有涉及,因此不能排除如证据1中所述非线缆的滑动接触式电连接方式,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道在加热棒旋转的这种卷发器中并不适合使用导线连接,因为加热棒旋转会造成导线扭转,影响导电性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了在连接杆上设置如证据1中所述的导电环等滑动接触式导电结构,通过连接杆与加热棒连接来实现发热体和控制主板之间电连接的方案,而如上所述,该方案与证据1中公开的驱动导电连接结构之间没有显著的改进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变具有显而易见性;(2)证据1中虽然公开了具有正转、反转和停转的开关按钮,但是由控制主板分别连接按钮和马达仍然是本领域中对马达进行控制的常规设置,因此不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马达与控制主板进行电连接。故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其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对夹发爪的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7]段和附图图1):加热棒21的末端固定在旋转套3上,旋转套3的上端面周侧设有固发爪31。可见,证据1中的旋转套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底座,固发爪3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爪子,旋转套3与加热棒21的末端相互固定,爪子也同样设置在底座的上侧。而为了保证爪子能够周向均匀固定发丝,将爪子沿加热棒均匀分布,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还包括带有电源线的转尾,所述转尾设置在手柄尾端,所述转尾内的电源线与外部电源电连接。
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动旋转卷发器,与证据1及本专利属于同样的技术领域。证据2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3]段和附图图1-图3):卷发器还包括带有电源线的转尾5,转尾5与手柄1固定连接,转尾5内的电源线与外部电源电连接。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相同,证据2中在手柄1的尾端设置了带有电源线的转尾也是为了能够由外部电源向卷发器供电,而且在卷发器手柄的尾部设置与外部电源连接的电连接部件以便从外部引入电源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上述证据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和5
权利要求4和5均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了用于控制旋转部旋转方向的键和用于电源开关的键。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9]段和附图图1):手柄1上设有用于控制烫发棒2进行正转、反转、停转的开关按钮7,通过该开关按钮7可控制烫发棒2进行正转、反转和停转,以此可卷烫不同造型的卷发。可见,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在手柄上设置控制旋转部旋转方向的键,其停转键能够起到停止马达工作的作用;在证据1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与电源相关的开关键,并将上述按键与控制主板电连接以便由控制主板集成实现多种控制功能。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和5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38197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