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及其装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44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4W1088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88955.6
申请日:2014-09-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魏镇
授权公告日:2015-05-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潍坊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F16K1/00(2006.01);F16K1/44(2006.01);F16K3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区别特征或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410488955.6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5月27日,专利权人为潍坊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包括阀体(1)、安装在阀体(1)内的阀芯(2)、与阀芯(2)同轴设置的前阀片(3)、后阀片(4)和动衔铁(5)、电磁线圈(6),所述前阀片(3)和后阀片(4)之间设有连杆,所述阀芯(2)固定连接在前阀片(3)的前端,所述动衔铁(5)安装在后阀片(4)的后端,所述电磁线圈(6)固定连接在阀体(1)的后端,所述阀体(1)的内腔中设有匹配前阀片(3)的前阀片孔(31)以及匹配后阀片(4)的后阀片孔(41),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阀片(3)和后阀片(4)通过连杆(10)固定连接成不可拆分的整体式结构,所述前阀片(3)的直径小于后阀片(4)的直径,并且前阀片(3)的直径小于后阀片孔(41)的内径;所述前阀片孔(31)和后阀片孔(41)分别设置在前阀座(32)和后阀座(42)上,所述前阀座(32)和后阀座(42)相互平行安装在阀体(1)的内腔中;所述阀体(1)的侧壁上设有贯穿孔(7)和出气孔(81),所述贯穿孔(7)连通阀体(1)的前、后两端,所述出气孔(81)连通到前阀片(3)与后阀片(4)之间的阀体(1)的内腔;所述阀芯(2)的前端固定连接弹簧座(8),所述弹簧座(8)与阀体(1)之间设置有回位弹簧(9)。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阀座(32)的外径小于后阀座(42)的外径。
3. 制造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的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顺序进行的如下步骤:
步骤A)备料,按照设计要求加工准备阀体(1)、双阀门总成、动衔铁(5)以及电磁线圈(6);所述双阀门总成是带有前阀片(3)、后阀片(4)、阀芯(2)和连杆(10)的整体;
步骤B)双阀门总成的装配,按照阀芯(2)在前、后阀片(4)在后的顺序,将双阀门总成从阀体(1)内腔的后端插入安装到位;
步骤C)动衔铁的装配,将动衔铁(5)安装到后阀片(4)的后端;
步骤D)电磁线圈的装配,将电磁线圈(6)安装到阀体(1)的后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的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与步骤B)之间设有阀座装配步骤,该阀座装配步骤首先将前阀座(32)从阀体(1)的后端送入并固定在设计位置,然后再将后阀座(42)从阀体(1)的后端送入并固定在设计位置。”
针对本专利,魏镇(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压力平衡式电磁阀结构特性的分析”,《阀门》2014年第4期,第15-17页,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8月2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25639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78920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1年10月31日,公开号为JP2001-304428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在证据1中记载了作为双阀门型截止阀的基本原理,在证据2中公开了详细的结构,证据1、2是本领域最常用的双阀门型截止阀的结构,其中已经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相比,仅有如下特征未被公开:1)在本专利中,前阀片(3)和后阀片(4)通过连杆(10)固定连接成不可拆分的整体式结构,而证据2中第一阀门9是安装在阀芯4上的,与阀芯4分体构成;2)本专利中,前阀片(3)的直径小于后阀片(4)的直径,并且前阀片(3)的直径小于后阀片孔(41)的内径;前阀片孔(31)和后阀片孔(41)分别设置在前阀座(32)和后阀座(42)上,前阀座(32)和后阀座(42)相互平行安装在阀体(1)的内腔中,而在证据2中,第一、第二阀门9、10的面积相近;3)本专利中,阀芯(2)的前端固定连接弹簧座(8),弹簧座(8)与阀体(1)之间设置有回位弹簧(9)。而在证据2中该复位弹簧8及作为其弹簧座的预紧螺栓13设置在动衔铁5的后部,并嵌入至电磁线圈7中心的空间。但未公开的特征1-3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多篇证据中均有体现。关于未公开特征1,在证据3的第0012段中,明确记载所述第一阀片2、第二阀片3和阀杆1为一整体。关于未公开特征2,证据4中披露的双阀片阀门,其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明确记载有阀座7、8的直径分别为D1、D2,且Dl<D2。并且,在证据4中,还针对因阀片大小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可见,双阀片阀门中两个阀片大小设计,可以根据阀门组件安装的需要灵活选择。而且,另外,在对象专利中,对于在前后的阀片孔设置在前后阀座的特征进行了限定,但这一点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例如在证据2中,虽然没有明确地对前后的阀片孔及设置在其中的前后阀座进行文字描述,但其图1中已经显示出阀门孔和阀座的配件结构。关于未公开特征3,回位弹簧的设置位置可以是多种的,例如在证据4中就是将回位弹簧19与驱动输入4a设置在阀杆5的两端。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回位弹簧(9)和动衔铁(5)以及电磁线圈(6)的配置关系,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结合产品设计的考量即可容易地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4是对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进行装配的方法的技术方案。在其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该装配方法各步骤之间相互顺序只取决于产品的尺寸、所选择的装配形式。在该装配方法的各步骤之间顺序已经在设计阶段被决定,且调整各步骤之间的顺序不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即在各装配顺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言自明的情况下,该装配方法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未提交证据1的版权页,无法证明其公开日期,也没有提交证据4的中文译文,因此证据1、证据4是无效证据。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①前阀片(3)和后阀片(4)通过连杆(10)固定连接成不可拆分的整体式结构;②前阀片(3)的直径小于后阀片(4)的直径,并且前阀片(3)的直径小于后阀片孔(41)的内径;③阀芯(2)的前端固定连接弹簧座(8),弹簧座(8)与阀体(1)之间设置有回位弹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③均未被证据3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具备创造性。证据2和证据3均未提到阀的安装方法,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装配方法也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4也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请求人没有出示证据1的原件,因此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也无法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专利权人还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4的中文译文,因此证据4是无效证据。
(2)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证据3、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1作为证据使用。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之间具有如请求书中所述的三个区别特征,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关于区别特征1,请求人主张被证据3公开,关于区别特征2,请求人主张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也被证据4公开,关于区别特征3,请求人主张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阀片与证据3的阀片不同,证据3文字记载阀片和阀杆是一个整体,但是这个整体不能起到密封阀孔的目的,如果要起到密封阀孔的目的,还应该有一个密封垫,用密封垫进行密封阀孔,因此证据3并未公开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
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证据3、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鉴于请求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与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的意见基本相同,故合议组不再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2和证据3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2和证据3予以采信。
证据2和证据3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证据公开的内容
证据2公开了一种压力平衡式气体喷射数字阀,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1-0017段以及附图1):
“如图1所示,压力平衡式气体喷射数字阀,包括阀体1,阀体1上设有进气通道2和出气口3,阀体1内滑动安装有阀芯4,阀芯4的一端设有动衔铁5,阀体1上设有静衔铁6和电磁线圈7并与动衔铁5构成高速电磁铁,动衔铁5受电磁拉力方向与阀芯4滑动方向一致,阀体1与动衔铁5之间设有复位弹簧8,阀芯4沿其滑动方向设置有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进气通道2包括第一进气口11和第二进气口12,当数字阀处于关闭状态时,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位于第一进气口11与第二进气口12之间,出气口3位于第一阀门9与第二阀门10之间。
另外,阀体1上设有用于调整复位弹簧8预紧力的调节装置。
本实施例中,调节装置包括用于调整复位弹簧8预紧力的调压螺栓13,调压螺栓13安装于阀体1上且与复位弹簧8相顶靠。
由于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的轴向受力面积相等,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受到气体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合力为零。
当电磁线圈7失电时,在复位弹簧8的弹性力作用下,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压紧于阀体1上,形成密封,阻断气体从进气口至出气口3的流通路径,形成关闭状态。
当电磁线圈7得电产生电磁力并克服复位弹簧8的弹性力,即可快速移动阀芯4,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脱离密封位置,进气口和出气口3便连通形成气体喷射。
阀芯4上设置两个面积相近的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气体压力作用在两个阀门的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合力接近为零,故阀芯4在大压力和高流量下具有快速响应特性,并且与阀门面积大小无关。”
证据3公开了一种带双阀片的废气再循环阀,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7、0011-0013段以及附图1):
“作为优选,所述第一阀片、第二阀片与阀杆为一整体,两个阀片与阀杆为一体结构,阀片与阀杆之间连接更牢固,不容易损坏;还可避免因阀片与阀杆之间存在缝隙而出现漏气。
……
本实用新型带双阀片的废气再循环阀它包括设在阀体4上的阀杆1和第一阀片2,所述阀体4上设有废气腔4.3、位于废气腔4.3下面的下排气出口4.1,所述第一阀片2设在阀杆1下端且与下排气出口4.1对应,它还包括第二阀片3和上排气出口4.2,所述上排气出口4.2设在阀体4上且位于废气腔4.3上面,所述第二阀片3设于阀杆1上且上排气出口4.2对应。
所述第一阀片2、第二阀片3和阀杆1为一整体。
废气从进气口进入废气腔4.3,经由第一阀片2与阀体4之间开启的间隙从下排气出口4.1排出,经由第二阀片3与阀体4之间开启的间隙从上排气出口4.2排出。”
3.2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证据2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公开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前阀片(3)和后阀片(4)通过连杆(10)固定连接成不可拆分的整体式结构,前阀片(3)的直径小于后阀片(4)的直径,并且前阀片(3)的直径小于后阀片孔(41)的内径,而证据2中仅公开了前阀片安装在阀芯4上,同时未公开前阀片与后阀片和后阀片孔的尺寸关系;2)本专利中,前阀片孔(31)和后阀片孔(41)分别设置在前阀座(32)和后阀座(42)上,前阀座(32)和后阀座(42)相互平行安装在阀体(1)的内腔中,而证据2中仅明确公开了后阀片孔设置在后阀座上;3)本专利中,阀芯(2)的前端固定连接弹簧座(8),弹簧座(8)与阀体(1)之间设置有回位弹簧(9),而证据2中的复位弹簧8设置在阀芯的后端。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证据2的阀结构复杂,装配不便,密封性不易保证。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带双阀片的废气再循环阀,其中公开了第一阀片2、第二阀片3和阀杆1为一整体, 两个阀片与阀杆为一体结构,阀片与阀杆之间连接更牢固,不容易损坏;还可避免因阀片与阀杆之间存在缝隙而出现漏气。即证据3公开了通过将两个阀片与阀杆设置为一体结构而可避免因阀片与阀杆之间存在缝隙而出现漏气,密封性好。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证据3中这种将两个阀片与阀杆设置为一体的结构相对于证据2的结构而言,其阀的结构更加简单,装配方便,而为了将一体结构的阀片和阀杆插入到阀体中,使得第二阀片3的直径小于第一阀片2的直径和第一阀片孔的直径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证据3给出了将区别特征1)应用于证据2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证据2中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区别特征1)应用于证据2中以解决该技术问题。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在证据2已经公开了后阀片孔设置在后阀座上且后阀座安装在阀体的内腔中的情况下,将前阀片孔也以同样的方式设置在前阀座上且将前阀座与后阀座相互平行地安装在阀体的内腔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这种设置方式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3),将弹簧设置成直接顶靠在阀芯上,或者在阀芯上设置供弹簧顶靠的弹簧座并将弹簧设置在弹簧座与阀体之间,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弹簧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这种设置方式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和证据3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阀片与证据3的阀片不同,证据3文字记载阀片和阀杆是一个整体,但是这个整体不能起到密封阀孔的目的,如果要起到密封阀孔的目的,还应该有一个密封垫,用密封垫进行密封阀孔,因此证据3并未公开前阀片和后阀片通过连杆固定连接成不可拆分的整体式结构,前阀片的直径小于后阀片的直径,并且前阀片的直径小于后阀片孔的内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基于证据3说明书第0007段、0012段以及0013段记载的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了前阀片和后阀片通过连杆固定连接成不可拆分的整体式结构。在此基础上,使得前阀片的直径小于后阀片的直径和后阀片孔的内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上述关于阀片上另外设置有密封垫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3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前阀座(32)的外径小于后阀座(42)的外径”。在前阀片的直径小于后阀片的直径的情况下,将前阀座的外径设置为小于后阀座的外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这种设置方式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制造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的装配方法。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在将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进行装配时,首先必然需要执行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备料的步骤,即按照设计要求加工准备阀体、双阀门总成、动衔铁以及电磁线圈,其中双阀门总成是带有前阀片、后阀片、阀芯和连杆的整体;其次,由于前阀片的直径小于后阀片的直径和后阀片孔的内径,安装时按照阀芯在前、后阀片在后的顺序,将双阀门总成从阀体内腔的后端插入安装到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且由于动衔铁和电磁线圈依次位于后阀片的后端,因此在装配好双阀门总成之后,将动衔铁安装到后阀片的后端并将电磁线圈也安装到阀体的后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制造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的装配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步骤A)与步骤B)之间设有阀座装配步骤,该阀座装配步骤首先将前阀座(32)从阀体(1)的后端送入并固定在设计位置,然后再将后阀座(42)从阀体(1)的后端送入并固定在设计位置”。但在前阀片孔和后阀片孔分别设置在相互平行地安装在阀体内腔中的前阀座和后阀座上的情况下,在安装双阀门总成之前必然需要先将前阀座和后阀座安装固定在设计位置,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上文中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10488955.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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