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78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5W1170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436869.7
申请日:2012-08-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中为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4-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徐可
参审员:佟仲明
国际分类号:G02B6/25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的现有技术文件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04月1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220436869.7、名称为“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2年08月30日,专利权人原为一诺仪器(威海)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所述加热槽固定夹具安装在光纤熔接机的加热槽部两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槽固定夹具与所述加热槽部卡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槽固定夹具包括夹具主体,所述加热槽部包括加热槽盖体和加热槽主体,所述加热槽盖体与所述加热槽主体活动连接,所述夹具主体卡接在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设置一限位块,所述限位块弹性设置在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上,对应的,所述夹具主体的底部设置一限位槽,装配时,限位块卡进限位槽内。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块设置在一压板上,所述压板平行设置在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上,一端连接在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上,其余各面镂空。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板与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一体制成。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还设置至少一挡槽,对应的,所述夹具主体的底部或侧部还设置至少一插块,装配时,插块插入对应的挡槽中,插块在挡槽内卡住。
7.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具主体的两侧与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的两侧卡扣连接。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具主体的两侧对应设置一对卡扣部,所述卡扣部包括一薄板,所述薄板的下端设置有钩型槽,对应的,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的两侧各设置一与所述钩型槽适配的凸块,装配时,凸块卡进钩型槽内。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槽部包括加热槽盖体和加热槽主体,所述加热槽盖体与所述加热槽主体活动连接,所述夹具主体与所述加热槽主体磁性连接。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具主体和加热槽主体上对应设置若干容置槽,所述容置槽内设置强磁性磁铁,装配时,所述夹具主体和加热槽主体上对应的强磁性磁铁相吸。
11.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槽固定夹具还包括一夹具盖体,所述夹具盖体与所述夹具主体活动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中为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理由,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支持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247203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2年03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03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23490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2月08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5520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5月21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012362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08月06日;
证据5:《塑料连接技术 设计师和工程师手册(原著第二版)》,[美]乔丹·罗泰泽尔著,丁玉梅等译,化学工业出版社材料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2006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47、48、54-59、262-264、334-336页等,复印件共18页;
证据6:《塑料卡扣连接技术》,[美]保罗R.博登伯杰著,冯连勋等译,化学工业出版社材料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2004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19、25、85、90、99、109页,复印件共8页;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216272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14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0193603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17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013190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30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0145064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05日;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20216252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14日;
证据12:授权公告号为CN20158758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22日;
证据13:申请公布号为CN1020731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5月25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2、9、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3、1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4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在于:本专利加热槽固定夹具与加热槽部卡接,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3或证据11公开了,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4分别与证据3、证据11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或证据4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2或证据4结合证据11和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9或证据10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2或证据1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3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将于2019年05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3、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支持的规定。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对证据1-4、7-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6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意合议组代为核实。
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都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专利权人强调,虽然卡接可起到可拆卸的作用属于公知常识,且卡接确实也能达到方便拆卸的效果,然而本专利要解决的是对不同光纤进行适配的问题,本专利的加热槽固定夹具本身要起到夹持作用,而证据11的V槽件不需要夹持光纤,不需要匹配不同光纤尺寸,没有更换的技术启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4、7-13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4、7-13的真实性,同时证据2-4、7-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满足抵触申请对于时间的要求。
专利权人对证据5、6的真实性有异议,并同意合议组代为核实,合议组经核实后认可证据5、6的真实性,同时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证据2公开了一种光纤支架以及熔接机,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2(参见其说明书第0042-0053、0072-0095段,附图1、2、6、7、10)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由支架21保持光缆11,支架 21具有支架主体22,支架主体22在其上表面形成外皮收容槽23、芯线收容槽24以分别对光缆11的外皮16、光纤芯线12进行收容,在外皮收容槽23和芯线收容槽24之间形成对保护外皮15进行收容保护的外皮收容槽27;在支架主体22中,在其一侧部设置芯线保持盖31、中间保持盖32以及外皮保持盖33,芯线保持盖31具有铰链部34,该铰链部34配置在形成于支架主体22上的保持槽35中,中间保持盖32也具有铰链部36,该铰链部36配置在形成于支架主体22上的保持槽37中,在支架主体22上设置有贯穿保持槽37、35的连结销38,芯线保持盖31以及中间保持盖32通过能够以连结销38的轴线为中心相对于支架主体22转动的方式连结,通过使上述芯线保持盖31以及中间保持盖32转动,从而将支架主体22的上表面进行开闭;在支架主体22上,在连结有芯线保持盖31以及中间保持盖32的一侧部的相反侧,在上表面设置有磁体44,在将芯线保持盖31以及中间保持盖32设置于支架主体22的上表面上时,上述芯线保持盖31以及中间保持盖32与磁体44接触,芯线保持盖31以及中间保持盖32由铁等磁性体形成,芯线保持盖31以及中间保持盖32在配置于支架主体22的上表面上的状态下,被磁体44的磁力吸附;外皮保持盖33具有铰链部51,外皮保持盖33通过能够以连结销53的轴线为中心相对于支架主体22转动的方式连结,通过使该外皮保持盖33转动,从而将支架主体22的上表面进行开闭;熔接机101具有熔接处理部104,其安装有一对支架安装部 103,该一对支架安装部103用于可拆卸地安装对光缆11的端部进行保持的支架21,通过在支架安装部103上安装支架21,从而将由各个支架21保持的光缆11的光纤芯线12定位在熔接位置上,在各支架安装部103上安装对称构造的支架21;熔接处理部104具有:一对V形槽部件109,其对从安装在各个支架安装部103上的支架21延伸出的光纤芯线12的前端位置进行定位,以及电极113,其配置在上述一对V形槽部件109之间,利用放电将对接的光纤芯线12之间的玻璃光纤13的端面熔接;热收缩处理部116利用加热器使覆盖在光纤芯线12之间的熔融连接部S的外周上的后述的粘接管134以及保护管135加热收缩,热收缩处理部116具有专用的开闭罩118,与熔接处理部104相邻而安装;在该热收缩处理部116中也具有支架安装部121,其用于可拆卸地安装对光缆11的端部进行保持的支架21,通过在支架安装部121上安装支架21,从而在热收缩处理部116中定位并配置光纤芯线12之间的熔融连接部S,在安装粘接管134后,将热收缩处理部116的开闭罩118打开,将各个光缆11保持在热收缩处理部116的各个支架 21中。
将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相比可知,证据2的热收缩处理部116相当于本专利的光纤熔接机的加热槽部,证据2的可拆卸地安装于热收缩处理部116的支架安装部121上的支架21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于光纤熔接机加热槽部两端的可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本专利的加热槽固定夹具与加热槽部“卡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拆卸加热槽固定夹具。
证据11公开了一种光纤熔接机对芯装置,其与本专利和证据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1(参见其说明书第0007、0009、0019、0021、0022段,附图1、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光纤熔接机对芯装置,包括两个V槽件1和一个底座2,V槽件1和底座2是分别成型的,然后再对分别成型的V槽件1和底座2进行装配,将V槽件1装配并固定连接在底座2上;在底座和V槽件上分别设置对应卡接的卡扣和卡槽,通过卡扣和卡槽对应卡接,将V槽件装配并固定到底座上;当V槽件或底座损坏时,还可将损坏的V槽件或底座拆下更换,其他部分可继续使用,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成本。
可见,证据11已经公开了在光纤熔接机中通过分别在其上设置卡扣和卡槽来实现两个部件之间的对应卡接的技术手段,而卡接能够实现部件间方便地拆卸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公知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证据2的支架安装部121和支架21之间的方便拆卸,而将它们之间设置为卡接的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这种设置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认为:虽然卡接可起到可拆卸的作用属于公知常识,且卡接确实也能达到方便拆卸的效果,然而本专利要解决的是对不同光纤进行适配的问题,本专利的加热槽固定夹具本身要起到夹持作用,而证据11的V槽件不需要夹持光纤,不需要匹配不同光纤尺寸,没有更换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所确定的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拆卸加热槽固定夹具,而并不是专利权人所声称的解决对不同光纤进行适配的问题;此外,证据2中的支架21能够实现对光纤的夹持作用,上面的评述也并不是利用V槽件来实现对光纤的夹持,只是利用证据11给出在光纤熔接机中通过分别设置卡扣和卡槽来实现两个部件之间的对应卡接以实现部件间方便拆卸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证据11与证据2结合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1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加热槽固定夹具包括夹具主体,所述加热槽部包括加热槽盖体和加热槽主体,所述加热槽盖体与所述加热槽主体活动连接,所述夹具主体卡接在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然而,如上所述,证据2中支架21的支架主体22相当于加热槽固定夹的夹具主体,证据2中的热收缩处理部116的开闭罩118相当于本专利的加热槽盖体,证据2公开了将热收缩处理部116的开闭罩118打开,这表明其具有与开闭罩118相对应的主体部分,即加热槽主体。此外,证据2虽然没公开其开闭罩118与对应的主体部分是活动连接,然而证据2中公开了芯线保持盖31、中间保持盖32和外皮保持盖33具有铰链部以与支架主体22连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热收缩处理部116的开闭罩118与其相对应的主体部分设置为铰链式的活动连接,即加热槽固定夹具包括夹具主体、加热槽部包括加热槽盖体和加热槽主体已经被证据2公开了,而加热槽盖体与所述加热槽主体活动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如上所述,证据11已经公开了在光纤熔接机中通过分别在其上设置卡扣和卡槽来实现两个部件之间的对应卡接的技术手段,而卡接能够实现部件间方便地拆卸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公知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夹具主体与加热槽主体的端部之间方便地拆卸,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夹具主体卡接在加热槽主体的端部”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2和证据1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5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设置一限位块,所述限位块弹性设置在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上,对应的,所述夹具主体的底部设置一限位槽,装配时,限位块卡进限位槽内”,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限位块设置在一压板上,所述压板平行设置在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上,一端连接在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上,其余各面镂空”,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压板与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一体制成”。然而,通过分别设置限定块、限位槽来实现两个部件间的配合定位固定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也是生活领域中常见的定位固定手段,如电话、网线连接的水晶头即是采用类似的结构,而将限位块设置在一压板上,使压板平行设置在加热槽主体的端部上,一端连接在加热槽主体的端部上,其余各面镂空的限位块结构以及为了制造方便和结构简洁而将限位块压板与加热槽主体的端部一体制成均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结构和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还设置至少一挡槽,对应的,所述夹具主体的底部或侧部还设置至少一插块,装配时,插块插入对应的挡槽中,插块在挡槽内卡住”。然而,通过挡槽与插块配合的方式实现两个部件之间的定位固定是包括本领域在内的多个技术领域中常用的配合固定方式,而至于具体的设置位置则是根据实际需要而能进行常规选择的。因此,当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夹具主体的两侧与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的两侧卡扣连接”。然而,通过卡扣连接实现两个部件之间的定位固定是包括本领域在内的多个技术领域中常用的配合固定方式,而至于具体的设置位置则是根据实际需要而能进行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夹具主体的两侧对应设置一对卡扣部,所述卡扣部包括一薄板,所述薄板的下端设置有钩型槽,对应的,所述加热槽主体的端部的两侧各设置一与所述钩型槽适配的凸块,装配时,凸块卡进钩型槽内”。证据10公开了一种镇流器盒体,并具体(参见证据10的说明书第0020段,附图1-3)公开了以下内容:镇流器盒体,包括盒座1及盒盖2,盒座1的侧壁设有卡槽11,盒盖2对应卡槽11的位置设有与卡槽11配合的卡扣21,卡槽11的侧面设有向内用于锁定卡扣21的锁定凸块12,卡扣21的内侧面设有镂空部22,卡槽11的底面设有凸块13与镂空部22卡接配合。可见,证据10的一对卡扣21相当于本专利的一对卡扣部,其包括有薄板,镂空部22相当于本专利的钩型槽,凸块13相当于本专利的与钩型槽适配的凸块,装配时凸块13卡进镂空部22内,也就是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卡扣连接的具体结构已经被证据10公开了,此外,通过凸块卡进相适配的钩型槽实现固定连接的方式也是常用的固定连接方式,其具体结构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凸块卡进相适配的钩型槽实现固定连接的方式用于证据2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而至于具体的设置位置则是根据实际需要而能进行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加热槽部包括加热槽盖体和加热槽主体,所述加热槽盖体与所述加热槽主体活动连接,所述夹具主体与所述加热槽主体磁性连接”。然而,如上所述,加热槽部包括加热槽盖体和加热槽主体已经被证据2公开了,而加热槽盖体与所述加热槽主体活动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且,如上所述,证据2还公开了芯线保持盖31、中间保持盖32与支架主体22上的磁铁44接触实现磁性连接固定,在此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证据2的支架主体22和热收缩处理部116的主体部之间磁性连接;此外,通过磁性实现两个部件之间的连接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关于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夹具主体和加热槽主体上对应设置若干容置槽,所述容置槽内设置强磁性磁铁,装配时,所述夹具主体和加热槽主体上对应的强磁性磁铁相吸”。然而,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磁性实现夹具主体和加热槽主体之间的连接,而将强磁铁放置在容置槽内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关于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加热槽固定夹具还包括一夹具盖体,所述夹具盖体与所述夹具主体活动连接”。然而,如上所诉,证据2公开了支架21包括通过相应的铰链部与支架主体22连接的芯线保持盖31、中间保持盖32和外皮保持盖33,可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了。因此,当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评述创造性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43686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