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护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79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5W1170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262863.1
申请日:2014-05-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林玉爱
授权公告日:2014-09-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晓明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祝晔
国际分类号:A41D13/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些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并非显而易见,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09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护臀”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420262863.1,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1日,专利权人为吴晓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护臀,其特征在于,为整体结构,包括:冲压而成的防冲撞层和布层,二者相贴合;
所述护臀的左右侧边向所述护臀的中心呈“V”型弯折,以将所述护臀划分为腰部保护区和腰部以下保护区,所述护臀的下边缘向所述护臀的中心呈“V”型弯折,以将所述腰部以下保护区划分为左保护区和右保护区;
所述防冲撞层设有多个按一定规则排布的凸块,相邻两个所述凸块之间的凹槽为“V”型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护臀,其特征在于,每一个所述凸块的边缘均呈倒圆角状态;
每一个所述凸块的中心为凸起区,边缘向所述凸起区圆滑过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护臀,其特征在于,所述护臀呈倒梯形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护臀,其特征在于,所述护臀的上边缘、所述左保护区的下边缘、所述右保护区的下边缘均设有可调节长度的用于捆绑到身体上的第一身体捆绑件。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护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身体捆绑件包括:设有魔术贴的连接带或弹性带、或设有调节扣的连接带或弹性带。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护臀,其特征在于,所述护臀的下边缘的弯折点与所述护臀的两个左右侧边的弯折点之间均设有用于捆绑到身体上的第二身体捆绑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护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身体捆绑件包括:设有魔术贴的连接带或弹性带、或设有调节扣的连接带或弹性带。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护臀,其特征在于,所述护臀的下边缘的中心向上延伸出“V”形贯穿线,所述“V”形贯穿线的两边均设有所述凸块。
9. 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护臀,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块的排布规则为:所述腰部保护区设有一排以上水平排列的腰部凸块,所述腰部以下保护区设有围绕下边缘“V”型弯折的一排以上弧形排列的尾椎凸块,所述腰部以下保护区的左右两侧分别设有髋部凸块,在所述尾椎凸块和所述髋部凸块之间设有臀部凸块。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护臀,其特征在于,所述腰部凸块的排数为2排或3排,所述尾椎凸块的排数为2排。”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林玉爱(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1018983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13日;
证据2:WO2OO4/008896A1号PCT国际专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国际公布日为2004年01月29日;
证据3:EPll75840A2号欧洲专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1月30日;
证据4:TW298085号台湾专利文件以及包含其创作说明部分的部分内容的文件,公开日期为1997年02月11日;
证据5:由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钱证内字第623号公证书的复印件18页,以及声称是证据5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内容的网页截图打印件1页及网页取证保全书复印件2页,共计21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是:防冲撞层采用冲压而成,护臀还包括布层,二者相贴合;相邻两个所述凸块之间的凹槽为‘V’型槽。该区别被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特征是:防冲撞层采用冲压而成。该区别被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结合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或被证据2-5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王宇飞,专利权人吴晓明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赵永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当庭出示了证据5中附有光盘的公证书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请求人未对证据2、3的附图提交译文。对于证据1-4的公开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5未公开本专利的具体结构,并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当庭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结合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权利要求1中的整体结构是指护臀本身是一个整体结构,证据3没有公开防冲撞层是冲压而成,认可“Y”型槽不是凸块之间的凹槽,并认为在两个减震垫之间形成“V”型凹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他意见与书面意见相同。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前两个V型弯折被证据1的图1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是:1)护臀为整体结构,包括冲压而成的防冲撞层和布层,二者相贴合;2)相邻两个所述凸块之间的凹槽为“V”型槽。其中,整体结构的含义是防冲撞层和布层贴合在一起,凸块和底层部分是一体的。证据3中的“Y”型狭缝对应关节位置和运动狭缝,并不是设置凸块之间而是对应关节位置。本专利中的V型凹槽是在凸块之间。证据3的每一片减震垫单独发挥作用,两个减震垫缝制后中间并不是V型槽,对于图12的附图标记12只是凸块结构,没有公开整体结构,本专利的护臀整体会分散冲击力。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相同,从证据5看不出相邻两个凸块之间的凹槽为V型槽。其他意见与书面意见相同。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内容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无效程序中,请求人使用了证据1-5,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证据2、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2、3附图的译文。经核实,证据1-4为专利文件,其真实性能够得到确认,并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2、3文字部分记载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2、3的附图中仅在每幅附图上标有“FIG”,并没有其它外文,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专利文献中每幅附图上标记的“FIG”是“附图”的含义,且该标记并不涉及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故证据2、3附图公开的内容以其附图中所示出的结构为准。证据5的内容包含由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的复印件共18页以及证据5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内容的截图打印件,具体为新浪微博网页截图打印件1页、网页取证保全书网络打印件2页。经核实,公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上述新浪微博网页截图打印件与网页取证保全书与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相符,其真实性可以得到认可。其中,证据5公证书中所包含的光盘内容是新浪微博名为“彭翠兰VS” 的微博账号于2014年1月13日发出的护臀照片的网页截图。专利权人对其公开性不认可,而关于上述网页的发布时间,请求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或网站规则说明新浪微博在发布后其内容无法修改,以及如果微博修改后其发布时间会产生变化。因此,目前尚不能确定包含上述图片的新浪微博的发布时间是该图片的公开时间。基于上述图片的发布时间不能确定,故证据5公证书中所附光盘上承载的上述内容无法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来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护臀,其中包含有如下特征:护臀为整体结构,包括:冲压而成的防冲撞层和布层,二者相贴合;以及防冲撞层相邻两个所述凸块之间的凹槽为“V”型槽。
关于“护臀为整体结构,包括:冲压而成的防冲撞层和布层,二者相贴合”的含义,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8、0027段的记载,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护臀,与现有技术相比,该护臀为整体结构,由防冲撞层和布层相贴合而成,其中防冲撞层为冲压而成,由此能够在受到冲击后从点受力分散到面受力,减弱冲击力。因此,本专利中的防冲撞层是该层经冲压工艺在底部之上形成具有多个凸块结构的层,并与布贴合,由于各凸块及其底部均是整体的一层,因此其能够在凸块受到冲击后,从凸块的点受力分散到整个层面上的受力,进而缓解冲击力。而相邻两个凸块之间的凹槽为“V”型槽,能够为受冲击的凸块提供微型移动空间,从而更好地减缓冲击力。
证据1公开了一种滑雪用防撞击护臀部短裤衩,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段-第2页第2段,图1):由臀部护罩2和腰带1与大腿根部固定带3及护膝盖固定带5相互连接尼龙绞扣一体构成滑雪用防撞击护臀部短裤衩。臀部护罩2上设置大小不同形状凸起弹性海绵垫块4,臀部护罩2上端连接腰带1尼龙绞扣,臀部护罩2中间连接四只大腿根部固定带3尼龙绞扣。可见,证据1中的臀部护罩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护臀。从证据1的图1可以看出,臀部护罩2的左右侧边向臀部护罩2的中心呈“V”型弯折,将其划分为腰部保护区和腰部以下保护区,臀部护罩2的下边缘向臀部护罩2的中心呈“V”型弯折,将腰部以下保护区划分为左保护区和右保护区,臀部护罩2上设置的大小不同形状凸起弹性海绵垫块4具有一定的排布规则,海绵垫块4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防冲撞层的凸块作用相同,公开了“多个按一定规则排布的凸块”。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是:本专利的护臀为整体结构,包括冲压而成的防冲撞层和布层,二者相贴合;防冲撞层相邻两个所述凸块之间的凹槽为“V”型槽。该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达到更好地减缓冲击力。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1没有公开臀部护罩2的海绵垫块4下方的底面部分是何种材料以及其与海绵垫块4是如何连接的,或是海绵垫块4是如何形成的,也没有公开两个海绵垫块4之间的结构,不涉及将受冲击后从点受力分散到面受力以减弱冲击力的构思,以及为通过位于防冲撞层上的相邻两凸块间的“V”型槽为受冲击的凸块提供微型移动空间的内容,因此没有给出将臀部护罩2改为冲压而成的防冲撞层与布层相贴合的结构,并使得防冲撞层两个凸块之间的凹槽为“V”型槽的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减震垫以及使用该种减震垫的运动服,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09、0014、0019、0023、0044-0051段,图1-3(b)):运动服外表上承载多个减震垫,每个减震垫包括抗震层10和减震层11,减震层11布置在抗震层10的内表面上,使用外部增强织物12可以通过延伸其外边缘突出超过抗震层10的外边缘,将突出的外边缘折叠到抗震层的背面并粘附或熔合而固定到抗震层10上。外部增强织物12的边缘部分也可以直接通过熔合或粘合连接到抗震层10的边缘部分,无需折边织物的帮助。外部增强织物12可以是机织织物。减震垫9通常直接附接到运动服的外表面,可以通过将其边缘部分缝合到运动服的布上来附接,或者在运动服的布料中形成开口,稍微小于减震垫9并将减震垫9缝合到运动服的内表面上。图2中附图标记34是用于腰部的减震垫,还有用于尾骨的减震垫。图3中的用作滑雪板的髋部防护装置的编织裤,39表示用于保护大腿骨的减震垫,40表示用于保护腰部两侧的骨盆的减震垫,41表示用于保护臀部的减震垫,42表示用于保护尾骨的减震垫。
请求人认为:在两个减震垫之间形成V型凹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合议组认为:证据3图2的运动服和图3的编织裤的布层要与保护不同区域的各减震垫缝合后使用。这些减震垫并不是冲压形成防冲撞层,而是一个个独立结构,其在使用时,需要将对应于要保护的不同部位形成的多个减震垫缝合到运动服或运动裤的布上从而通过使用者穿上运动服的方式实现各个减震垫的防护作用。此外,由证据3文字公开的内容无法确定图2和图3中相邻减震垫之间的间隔形状。证据3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14段并没有公开两个相邻凸块之间向穿戴表面方向纵深的凹槽为Y型狭槽。证据3的附图中也没有公开相邻凸块之间具有相当于本专利中的V型槽。此外,在减震垫并不是冲压形成防冲撞层的基础上,即使证据3图2中用于腰部的减震垫和用于尾骨的减震垫连在一块,其也不涉及为受冲击凸块提供微型移动空间的内容,因此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4公开了一种护膝、护肘的改良构造,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04、0006段,图1、2):本体由里衬布10、缓冲垫体11、挠性构件12及表面布13一体热压成型。中段隆起呈一碗状的重点防护部16,护板3组接于防护部16上,是由塑料材质一体冲压的外壳。可见,证据4公开了护膝、护肘能够由冲压形成,且公开了里衬布10与表面布13、缓冲垫体11、挠性构件12成形成一个整体结构,但没有公开防冲撞层上形成有多个凸块且两相邻凸块之间形成“V”型槽,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髋部大转子区域的保护点击使用该保护垫的防护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全文):保护垫符合使用者的臀部和大腿区域,其包括实心刚性保护层1和一层致密的闭孔弹性泡沫材料2。可见,保护垫类似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的减震材料,没有公开冲压形成防冲撞层的内容,而保护垫的位置根据图11与图12相距一定距离,不会在两个保护垫之间形成“V”型槽。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因此,证据2-4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启示获得上述区别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的方案能够实现将受到的冲击力从点受力分散到面受力,进而将冲击力化解,以及为受冲击的凸块提供微型移动空间,从而缓解冲击力的有益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请求人也主张使用证据5结合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来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关于证据5,除了其护臀图片的公开时间不能确认,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以外,就其图片公开的内容而言,仅公开了:护臀的左右侧边向护臀的中心呈“V”型弯折,以将护臀划分为腰部保护区和腰部以下保护区,护臀的下边缘向护臀的中心呈“V”型弯折,以将腰部以下保护区划分为左保护区和右保护区;防冲撞层设有多个按一定规则排布的凸块。证据5的上述图片未公开该护臀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征:护臀为整体结构,包括冲压而成的防冲撞层和布层,且二者相贴合,以及相邻两个凸块之间的凹槽为“V”型槽。而如前所述,证据2-4也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及给出技术启示。因此,即使证据5的图片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证据5和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结合也无法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引用关系,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26286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