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袋-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47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6W1125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30665400.9
申请日:2017-1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7-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丽红
主审员:董胜
合议组组长:程云华
参审员:王普天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婴儿纸尿裤包装袋这类产品,整体的长方体形状较为常见,包装袋表面的图案设计,包括图案的总体布局、整体设计风格等要素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最为显著。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正面、背面这两个最重要的面上的图案总体布局和整体设计风格基本相同,图案的布局、表现形式以及图案之间的相对位置、图案本身的占比大小均基本相同,右侧面上图案设计也基本相同,这些相同点使得两者呈现出基本一致的整体视觉效果。两者的区别未对包装袋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3日授权公告的201730665400.9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袋”,申请日为2017年12月25日,专利权人为蔡丽红。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9)沪东证经字第1463号公证书原件;
证据2:(2019)沪东证经字第1464号公证书原件;
证据3:(2019)沪东证经字第1465号公证书原件。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和证据1至证据3均涉及用于纸尿裤的包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用于外观设计的比较。(1)证据1是取自手机应用程序“小红书”的用户“欣妈爱宝宝”(粉丝数3.2万,笔记194篇)的一篇2017年09月27日公开的名为“一级帮一级棒”的发表笔记的内容(该内容经上海东方公证处公证保全)。证据1的产品为用于纸尿裤的包装袋,大致呈长方体形造型。涉案专利和证据1二者包装袋均为大致长方体状,且长宽比大致相同。在包装袋的主要表面以及侧面上,二者的图案总体布局和整体设计风格是相同的,并且每个区域内的图案的表现形式、形状、构成均完全相同。两者的区别点主要在于证据1未公开包装袋的其它表面的设计,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中的部分文字与证据1的现有设计不同,涉案专利的主要表面上所放的婴儿照片与证据1的婴儿照片不同。上述各不同点均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2)证据2取自应用程序“微信”的微信公众号“德轩儿童百货”在2017年11月09日的一篇发文“【帮宝适】“一级帮”刷爆微博的纸尿裤!”(该内容经上海东方公证处公证保全)。涉案专利和证据2两者在设计要素、整体布局、视觉效果等方面没有显著区别。涉案专利的设计与证据2的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3)证据3是网页证据,在网站“京东”上搜索“贝贝熊母婴旗舰店”,找到主页上的帮宝适“一级帮”系列点购,然后在已售出的客户评价中找到2017年11月26日的一名用户评价中的“晒单”照片(己由上海东方公证处保全证据)。涉案专利和证据3两者在设计要素、整体布局、视觉效果等方面没有显著区别。涉案专利的设计与证据3的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另外证据3还公证保全了搜狐网的一篇文章,文章中有一级帮宝适纸尿裤全系列产品的正面视图,显示了纸尿裤包装袋上的各种不同的婴儿照片针对不同婴幼儿年龄段产品,一般消费者不会对包装袋上具体的婴儿照片施加特别的关注,而是对整个包装袋的总体布局、整体设计风格施加特别的关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系对请求人的现有产品设计恶意模仿而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直接采用了请求人的注册商标,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无法作为有效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于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造型,并非仅仅是包装袋的两个面,纸尿裤包装袋的每个面都会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请求人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明以说明证据3与证据1中的产品属于同一产品,因此两个证据并不能够相互关联。 仅根据证据1中公开的包装袋的两个表面无法得出其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全部设计特征。众所周知,“小红书”应用软件是可以允许用户随时对其发布的笔记内容进行修改的,因此,公证书仅能够证明其于2019年01月29日截取的图片为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纸尿裤的两个面的图片,但并不能证实用户“欣妈爱宝宝”于2017年09月27日公开的产品图片与涉案专利产品一致。基于同样的理由,证据2和证据3也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请求人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2019年04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通知双方于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请求人声称其于2019年06月25日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参考资料,并当庭再次提交了上述文件,合议组将其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以当庭答辩意见为准,庭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3中公证保全的搜狐网文章图片用来证明一级帮宝适纸尿裤全系列产品包装袋上的各种不同的婴儿照片针对不同婴幼儿年龄段产品。专利权人当庭核实证据1至证据3公证书原件,认为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证据1至证据3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公证保全的“小红书”笔记的公开时间有异议,对证据2公证保全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和证据3公证书公证保全的京东网用户评价以及搜狐网文章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放弃意见陈述书中对证据2和证据3真实性和公开性的质证意见。关于外观设计对比,双方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2是(2019)沪东证经字第1464号公证书,请求人提交证据2 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对证据2 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2 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2 公证书记录了,公证处提供的保全专用手机上下载并打开“微信”应用软件,以号码“13764574856”登录微信,搜索名称为“德轩儿童百货”的微信公众号,在该公众号发布的消息中打开名称为“【帮宝适】‘一级帮’刷爆微博的纸尿裤”的消息,页面显示其发布时间为2017年11月09日,内容为“【帮宝适】一级帮”纸尿裤产品的广告宣传,并配有产品图片。请求人主张其中显示的M号纸尿裤包装袋产品作为对比设计,以该消息的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9日为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确认,该公开日期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7年12月25日之前,因此其中公开的纸尿裤包装袋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由六面正投影视图和3幅立体图表示,未要求保护色彩。如图所示,涉案专利为婴儿纸尿裤的包装袋,整体大致呈长方体形造型。主视图和后视图所呈现的两个表面为包装袋的主要表面,两个面上的图案基本一致,差异在于后视图将主视图上的图案转向90度。主视图上的图案主要涉及中心位置的“主要图案区”以及左下角的“辅助信息区”。主要图案区,显示有一颗左低右高的大爱心形图框,爱心形图框内左侧为“pannters”品牌图形字母以及五颗星图案,右侧为穿着纸尿裤的婴儿图片;爱心图框的右上部位有宣传图案。在辅助信息区,包括“一上三下”的四个小图标,分别是型号、数量等信息。右视图从上到下有三个图案区域,分别是宣传图案、型号和数量图案、品牌图案。俯仰视图有一些产品信息及条形码等设计。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两幅立体照片图表示。如图所示,对比设计也为婴儿纸尿裤的包装袋,整体大致呈长方体形造型。正面和背面为包装袋的主要表面,两个面上的图案基本一致,差异在于背面将正面的图案转向90度。正面的图案主要涉及中心位置的“主要图案区”以及左下角的“辅助信息区”。主要图案区,显示有一颗左低右高的大爱心形图框,爱心形图框内左侧为“pampers”品牌图形字母以及五颗星图案,右侧为穿着纸尿裤的婴儿图片;爱心图框的右上部位有宣传图案。在辅助信息区,包括“一上三下”的四个小图标,分别是型号、数量等信息。右视图从上到下有三个图案区域,分别是宣传图案、型号和数量图案、品牌图案。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二者包装袋均为大致长方体状,且长宽高比大致相同;在包装袋的主要表面上,二者的图案总体布局和整体设计风格相同,图案的布局、表现形式以及图案之间的相对位置、图案本身的占比大小均相同。包装袋右侧面上图案总体布局相同,每个区域内的图案的表现形式、形状、构成也相同。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对比设计未显示出左侧面、顶面、底面的设计;(2)两者品牌字母不同,各个图案元素上的文字不同;(3)正面和背面心形图框中的婴儿照片不同。
合议组认为:对于婴儿纸尿裤包装袋这类产品,整体的长方体形状较为常见,包装袋表面的图案设计,包括图案的总体布局、整体设计风格等要素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为显著。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正面、背面这两个最重要的面上的图案总体布局和整体设计风格相同,图案的布局、表现形式以及图案之间的相对位置、图案本身的占比大小均相同,右侧面上图案设计也基本相同,这些相同点使得两者呈现出基本一致的整体视觉效果。对于上述两者主要区别,区别(1),涉案专利左侧面没有设计内容,顶面和底面主要是一些产品信息及条形码等内容,并且一般消费者对顶面和底面上的设计也较少关注;区别(2),虽然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两者品牌字母不同,但“pannters”和“pampers”字体相同,字形接近,其他文字的字形也基本相同,在包装袋上的位置和大小也相同;区别(3),纸尿裤包装袋上设计有穿着纸尿裤的婴儿照片,以及根据纸尿裤型号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婴儿形象在这类产品中较为常见,并且其具体的婴儿形象相对于其在包装袋上的位置大小以及与其他图案元素的关系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也较为常见。综上,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的上述区别均不能对包装袋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30665400.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