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容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微波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50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4W108799
优先权日:2012-11-16
申请(专利)号:201310574659.3
申请日:2013-1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信阳市宏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4-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时宝行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周小祥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A47J27/00,A47J36/38,A47J36/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被其他证据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在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04月0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310574659.3、名称为“微波容器”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16日,专利权人原为张泽雄,后变更为时宝行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波容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容器主体,所述容器主体具有一底部,以及由所述底部的边缘向上延伸至外框的侧壁;
盖子,所述盖子具有一顶部,以及由所述顶部的边缘向下延伸至盖檐的侧壁,所述盖子上设有排气开口;以及,
波纹状的排气盖,所述排气盖具有通过活动铰链与所述盖子的盖檐铰接的近端部分和设有塞子的向外延伸的远端部分,所述排气盖在自由悬垂状态和闭合状态之间转换,处于自由悬垂状态时,所述排气盖由所述盖子的盖檐处自由悬垂,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排气盖绕所述活动铰链翻转盖在所述盖子的侧面,所述塞子塞入所述排气开口中;
所述排气盖的近端部分具有S形部分,所述S形部分包括U形密封槽和U形加强槽,当所述排气盖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U形密封槽嵌套在所述盖子的盖檐的靠近所述铰链的开口向下的U形密封槽上,所述U形加强槽嵌套在所述盖子的盖檐的靠近所述盖子的侧壁的开口向上的U形加强槽上;
所述排气盖包括由所述U形加强槽延伸出的平坦部分,当所述排气盖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平坦部分紧贴在所述盖子的侧壁上形成的平坦的凹部内,以使所述排气盖的平坦部分的外表面与相邻的所述盖子的外表面齐平;
所述排气盖还包括由所述平坦部分延伸出的弧形部分,当所述排气盖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弧形部分紧贴在弧形凹部内,所述弧形凹部形成在沿所述盖子的上边沿形成的弧形部分上,以使所述排气盖的弧形部分的外表面与相邻的所述盖子的外表面齐平;
所述排气盖的远端部分设有提手,当排气盖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提手位于形成在所述盖子的顶部的凹陷区域内,并形成一个方便为了将所述提手拉出并使所述塞子由所述排气开口拔出的使用者的手指插入的间隙;
所述排气盖和盖子一体成型在一个零件中,所述排气盖具有与所述盖子的侧面相一致的波纹形状,当所述排气盖翻转到闭合状态时,所述排气盖紧贴并抵靠在所述盖子的侧面而不凸出于所述盖子,并且在所述排气盖和盖子的侧面之间不形成任何间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铰链具有用于所述铰链绕着折叠的横向薄弱部分,所述折叠状态的铰链具有分别带有两个圆角的相对的两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盖的U形加强槽与U形横向加强肋一体成型,所述U形横向加强肋具有两个带有向上张开的弯曲的边缘的上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盖子的盖檐的开口向上的U形加强槽与多个U形横向加强肋一体成型,所述U形横向加强肋具有两个带有向上张开的弯曲的边缘的上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主体和盖子的形状为矩形,所述排气盖与所述盖子的矩形盖檐的一侧铰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主体和盖子的形状为圆形,所述排气盖与所述盖子的圆形盖檐铰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信阳市宏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其中指出使用申请公布号为CN101927852A的中国专利的申请公布文本作为证据1。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中容器主体和盖子两个技术特征,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使用微波炉加热时为了排走容器主体内的水汽而在盖子上设置排气开口以及与之对应的排气盖属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即证据1:
证据1:CN10192785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2月29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07月01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现有的微波容器进行改进,使其具有一个简单的机构来开闭排气开口;对此,本专利采取的技术手段是一体地带有排气盖的盖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大部分技术特征都是针对排气盖的具体结构;由此本专利可以达成用于只需简单操作排气盖即可开闭排气开口的目的。而证据1中没有涉及到排气开口及与之相配合的排气盖。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封代臣、公民代理曲保纯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易湘磊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没有异议。
3、关于创造性,针对权利要求1,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认为:证据1公开的权利要求1的具体特征为:容器主体、所述容器主体具有一底部,以及由所述底部的边缘向上延伸至外框的侧壁;盖子,所述盖子具有一顶部,以及由所述顶部的边缘向下延伸至盖檐的侧壁;所述盖子的盖檐的靠近所述铰链的开口向下的U形密封槽;所述盖子的盖檐的靠近所述盖子的侧壁的开口向上的U形加强槽。权利要求1中的其余技术特征均是惯用手段。专利权人不认可未公开的技术特征是惯用手段。关于从属权利要求,双方也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其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其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波容器,其包括容器主体、设有排气开口的盖子及排气盖,并对排气盖的具体结构及其与盖子和排气开口的连接和配合关系进行了具体限定。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中容器主体和盖子两个技术特征,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使用微波炉加热时为了排走容器主体内的水汽而在盖子上设置排气开口以及与之对应的排气盖属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
经审查,证据1中(参见证据1全文)公开了一种新型全密封超薄食品容器,其目的是提供一种内密封结构稳定,且开启容易的食品容器,该食品容器包括盒盖1(相当于本专利的盖子)和敞口盒体2(相当于本专利的容器主体)。其中从附图1-3可以看出,敞口盒体2具有一底部,以及由底部的边缘向上延伸至外框的侧壁;盒盖1具有一顶部,以及由顶部的边缘向下延伸至盖檐的侧壁。盒盖1的中部设有向上突起的拱起部12,此拱起部12与沟槽11的内槽壁111之间形成环形窄沟13,环形窄沟13内设置有条块状加强筋15,该环形窄沟13从附图1可以看出是开口向上的U形,即环形窄沟13相当于本专利的盖子的盖檐的U形加强槽。敞口盒体2的盒口处由内直沿211、平沿212、外直沿213构成盒口复沿21,盒盖1的边沿处由内槽壁111、槽顶112、外槽壁113构成环状沟槽11,沟槽11套扣在盒口复沿21外。从证据1的附图1-3可以看出,盒盖1的环形沟槽11为开口向下的U形,即环形沟槽11相当于本专利的盖子的盖檐的U形密封槽。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一种微波容器,其还包括排气开口以及排气盖,并且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排气盖的具体结构及其与盖子和排气开口的连接和配合关系,具体涉及的技术特征为:
所述盖子上设有排气开口;以及,波纹状的排气盖,所述排气盖具有通过活动铰链与所述盖子的盖檐铰接的近端部分和设有塞子的向外延伸的远端部分,所述排气盖在自由悬垂状态和闭合状态之间转换,处于自由悬垂状态时,所述排气盖由所述盖子的盖檐处自由悬垂,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排气盖绕所述活动铰链翻转盖在所述盖子的侧面,所述塞子塞入所述排气开口中;所述排气盖的近端部分具有S形部分,所述S形部分包括U形密封槽和U形加强槽,当所述排气盖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U形密封槽嵌套在所述盖子的盖檐的靠近所述铰链的开口向下的U形密封槽上,所述U形加强槽嵌套在所述盖子的盖檐的靠近所述盖子的侧壁的开口向上的U形加强槽上;所述排气盖包括由所述U形加强槽延伸出的平坦部分,当所述排气盖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平坦部分紧贴在所述盖子的侧壁上形成的平坦的凹部内,以使所述排气盖的平坦部分的外表面与相邻的所述盖子的外表面齐平;所述排气盖还包括由所述平坦部分延伸出的弧形部分,当所述排气盖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弧形部分紧贴在弧形凹部内,所述弧形凹部形成在沿所述盖子的上边沿形成的弧形部分上,以使所述排气盖的弧形部分的外表面与相邻的所述盖子的外表面齐平;所述排气盖的远端部分设有提手,当排气盖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提手位于形成在所述盖子的顶部的凹陷区域内,并形成一个方便为了将所述提手拉出并使所述塞子由所述排气开口拔出的使用者的手指插入的间隙;所述排气盖和盖子一体成型在一个零件中,所述排气盖具有与所述盖子的侧面相一致的波纹形状,当所述排气盖翻转到闭合状态时,所述排气盖紧贴并抵靠在所述盖子的侧面而不凸出于所述盖子,并且在所述排气盖和盖子的侧面之间不形成任何间隙。
而证据1中公开的是一种全密封超薄食品容器,并未提及其可用于微波加热,也未涉及排气开口及排气盖,并且虽然证据1公开了盖子的盖檐的U形密封槽和U形加强槽,但也没有公开排气盖的U形密封槽和U形加强槽与之的配合关系。上述区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简单机构来开闭微波容器的排气开口。
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均为惯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证据1也涉及一种食品容器,但其是一种防止汤汁泄露的密封容器,而本专利是一种微波容器,二者在应用环境与发挥作用上有所不同。其次,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在容器受压变形程度较大时内密封结构的稳定性下降,以及开启盒盖比较费力,由此对内密封结构进行改进,提供一种内密封结构稳定,且开启容易的密封容器。而本专利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微波容器排气开口开闭机构的结构复杂,由此提出一种利用简单机构开闭排气开口的微波容器。即本专利和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最后,即便将证据1所涉食品容器作为微波容器,同时,考虑到加热过程中的安全性而设置排气开口及与该排气开口相配合的排气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想到设置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排气盖及与之匹配的其他部件的具体结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限定,获得了利用相对简单的机构来开闭排气开口的技术效果。由此,由于证据1是密封容器而非微波容器,且证据1中也没有提及其密封容器也适用于微波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并不能获得相关技术启示以在其盒盖1上设置排气开口及相应的排气盖来适用于微波加热,更不能从证据1中获得对排气盖的具体结构进行改进,以得到开闭排气开口的简单机构的技术启示,即便改进,也不能想到设置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排气盖及与之匹配的其他部件的具体结构,并获得如本专利所描述的技术效果。而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鉴于从属权利要求2-6均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在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310574659.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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