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纸巾包装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52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6W112078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530095679.2
申请日:2015-04-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中堂新星纸巾厂
授权公告日:2015-08-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全
主审员:张霞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黄婷婷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视图是否会导致不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考虑未显示的部分对产品的整体影响程度,判断是否存在影响清楚表达的实质性缺陷。就本案而言,依据涉案专利的视图并结合简要说明,一般消费者结合其所具有的知识能够明确其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8月05日授权公告的201530095679.2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纸巾包装袋”,其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3日,专利权人为杨全。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东莞市中堂新星纸巾厂(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仅提交了主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省略了其他视图,而根据该三幅视图不能唯一确定专利产品的形状,且涉案专利产品中装有内装物,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4节的规定,此外,涉案专利右视图有设计要点,简要说明中写无设计要点,内容不一致,故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经补正后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8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5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专利法第27条第2款,具体意见与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认为: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从涉案专利视图中可知涉案专利产品为长方体形产品,主视图和俯视图所示面上有红色、黑色组成的图案以及若干文字,产品形状和图案表达清楚,且主视图所示图案为该类产品的主要观察表面,故简要说明表达无误,因而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关于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仅提交了主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省略了其他视图,而根据该三幅视图不能唯一确定专利产品的形状,且涉案专利产品中装有内装物,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4节的规定,此外,涉案专利右视图有设计要点,简要说明中写无设计要点,内容不一致,故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判断外观设计专利视图是否会导致不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考虑未显示的部分对产品的整体影响程度,判断是否存在影响清楚表达的实质性缺陷。就本案而言,依据涉案专利的主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并结合简要说明,已经可以清楚确定涉案专利所保护产品为长方体状包装袋,产品正面和侧面底色均为红色,正面和侧面右上角均有黑白图案,中间和右下角有若干文字设计,侧面还设有标识信息,一般消费者结合其所具有的知识能够明确其保护范围,且涉案专利明显来自实物照片拍摄,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3节,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允许保留内装物,涉案专利的内装物可以帮助清楚显示涉案专利的整体形状,因此是允许的。综上所述,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530095679.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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