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至少两个单元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括至少两个单元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31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4W108345
优先权日:2010-11-19
申请(专利)号:201180062601.X
申请日:2011-1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华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
主审员:倪晓红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A24F47/00、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补充证据,在一个月后补充的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一般不予以考虑,除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请求人举证”中规定的“但书”的情况。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且未能在一个月内将其PCT国际专利文献补充提交,而采取了口审当庭提交的举证方式,导致专利权人无法在充分的法定期限内对证据及其中文译文进行核实,因此合议组认定当庭提交的PCT同族专利文献属于超期证据,不予接受。
全文:
本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1180062601.X、发明名称为“包括至少两个单元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优先权日为2010年11月19日,申请日为2011年11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2月10日,专利权人为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所述电加热的发烟系统包括:
主单元(103,203,303,405),所述主单元包括主电源(409)和主电路,其中,所述主电源能够通过外部电源充电;和
次级单元(105,205a,205b,305,407),所述次级单元能够接收发烟制品(107,207,307,411),所述发烟制品具有形成浮质的基质,所述次级单元包括:
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
接口,所述接口用于将所述次级单元可移除地连接到主电源(409),其中,所述接口允许在充电模式期间将电力从主电源(409)供应到次级单元;
次级电源,所述次级电源用于将电力供给到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和
次级电路,所述次级电路布置成:
在预加热模式中控制从所述次级电源供应到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的电力供给,在所述预加热模式期间,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到操作温度,
在发烟模式中控制从所述次级电源到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的电力供给,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并且
在充电模式中控制由所述主电源(409)为所述次级电源充电,使得所述次级电源具有足够的电量,以在所述预加热模式中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至所述操作温度,并且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次级电路布置成根据所述预加热模式和所述发烟模式两者所需的电力的估计值计算来确定所述次级电源是否具有在所述预加热模式中 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至所述操作温度以及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所需的足够的电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计算基于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用户抽吸的预定抽吸次数、所述预加热模式所需的电力和关于所述发烟模式的消费者特定的信息中的一个或多个。
4.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接口在所述次级单元(105,205a,205b,305,407)和计算机之间提供双向通信。
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主单元(103,203,303,405)包括用于连接到外部电源以将电力供给到所述主电源(409)的接口(109,209)。
6.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所述发烟系统包括多个次级单元(205a,205b,305)。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主单元(303)包括多个能够连接的模块(304),每个所述模块均包括用于相应的次级单元(305)的对接端口。
8.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主单元(103,203,303,405)包括用于一个或多个次级单元(105,205a,205b,305,407)的贮存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主单元(103,203,303,405)包括用于至少一个发烟制品(107,207,307,411)的贮存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次级单元(105,205a,205b,305,407)是隔热的。
11. 一种操作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的方法,所述电加热的发烟系统包括:
主单元(103,203,303,405),所述主单元包括主电源(409)和 主电路,其中,所述主电源能够通过外部电源充电;和
次级单元(105,205a,205b,305,407),所述次级单元能够接收发烟制品(107,207,307,411),所述发烟制品具有形成浮质的基质,所述次级单元包括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用于将次级单元可移除地连接到主电源(409)的接口、次级电源和次级电路,其中,所述接口允许在充电模式期间将电力从主电源(409)供应到次级单元,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外部电源对主电源(409)充电;
在预加热模式期间,将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连接到所述次级电源,使得所述次级电源将电力供给到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以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到操作温度;
在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连接到所述次级电源,使得所述次级电源将电力供给到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以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和
在充电模式期间,由所述主电源(409)为所述次级电源充电,使得所述次级电源具有足够的电量,以在所述预加热模式中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至所述操作温度,并且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操作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在所述充电模式期间,根据计算所述预加热模式和所述发烟模式两者所需的电力的估计值,确定所述次级电源是否具有在所述预加热模式中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至所述操作温度并且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所需的足够的电量。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操作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在所述充电模式期间,发信号通知所述次级电源何时具有在所述预加热模式中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至所述操作温度以及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所述操作温度所需的足够的电量。”
深圳市华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1795587A,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8月4日;
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2006790A,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4月6日;
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079011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2日;
证据4: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851971A,公开日期为2006年10月25日。
请求人认为:(1)由于证据2为PCT申请,请求人依据其国际公布号WO2009/127401EN的国际公布日为2009年10月22日,主张证据2的公开日期为2009年10月22日;并据此认为:(2)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12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还相对于证据1结合2和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结合2及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2和11,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的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9、10(其中权利要求8为独立权利要求),并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2中,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原权利要求13引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形成权利要求1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 1.一种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所述电加热的发烟系统包括:
主单元(103,203,303,405),所述主单元包括主电源(409)和主电路,其中,所述主电源能够通过外部电源充电;和
次级单元(105,205a,205b,305,407),所述次级单元能够接收发烟制品(107,207,307,411),所述发烟制品具有形成浮质的基质,所述次级单元包括:
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
接口,所述接口用于将所述次级单元可移除地连接到主电源 (409),其中,所述接口允许在充电模式期间将电力从主电源(409)供应到次级单元;
次级电源,所述次级电源用于将电力供给到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和
次级电路,所述次级电路布置成:
在预加热模式中控制从所述次级电源供应到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的电力供给,在所述预加热模式期间,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到操作温度,
在发烟模式中控制从所述次级电源到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的电力供给,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并且 在充电模式中控制由所述主电源(409)为所述次级电源充电,使得所述次级电源具有足够的电量,以在所述预加热模式中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至所述操作温度,并且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
其中,所述次级电路布置成根据所述预加热模式和所述发烟模式两者所需的电力的佑计值计算来确定所述次级电源是否具有在所述预加热模式中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至所述操作温度以及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所需的足够的电量;
其中,所述计算基于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用户抽吸的预定抽吸次数、所述预加热模式所需的电力和关于所述发烟模式的消费者特定的信息中的一个或多个。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接口在所述次级单元(105,205a,205b,305,407)和计算机之间提供双向通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主单元(103,203,303,405)包括用于连接到外部电源以将电力供给到所述主电源(409)的接口(109,209)。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所述发烟系统包括多个次级单元(205a,205b,30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主单元(103,203,303,405)包括用于一个或多个次级单元(105,205a,205b,305,407)的贮存装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主单元(103,203,303,405)包括用于至少一个发烟制品(107,207,307,411)的贮存装置。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次级单元(105,205a,205b,305,407)是隔热的。
8一种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所述电加热的发烟系统包括:
主单元(103,203,303,405),所述主单元包括主电源(409)和主电路,其中,所述主电源能够通过外部电源充电;和
次级单元(105,205a,205b,305,407),所述次级单元能够接 收发烟制品(107,207,307,411),所述发烟制品具有形成浮质的基质,所述次级单元包括:
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
接口,所述接口用于将所述次级单元可移除地连接到主电源(409),其中,所述接口允许在充电模式期间将电力从主电源(409)供应到次级单元;
次级电源,所述次级电源用于将电力供给到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和
次级电路,所述次级电路布置成:
在预加热模式中控制从所述次级电源供应到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的电力供给,在所述预加热模式期间,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到操作温度,
在发烟模式中控制从所述次级电源到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的电力供给,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并且
在充电模式中控制由所述主电源(409)为所述次级电源充电,使得所述次级电源具有足够的电量,以在所述预加热模式中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至所述操作温度,并且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
所述发烟系统包括多个次级单元(205a,205b,305);
其中,所述主单元(303)包括多个能够连接的模块(304),每个所述模块均包括用于相应的次级单元(305)的对接端口。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次级电路布置成根据所述预加热模式和所述发烟模式两者所需的电力的佑计值计算来确定所述次级电源是否具有在所述预加热模式中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至所述操作温度以及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所需的足够的电量。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其中,所述计算基于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用户抽吸的预定抽吸次数、所述预加热模式所需的电力和关于所述发烟模式的消费者特定的信息中的一个或多个。
11一种操作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的方法,所述电加热的发烟系统包括:
主单元(103,203,303,405),所述主单元包括主电源(409)和主电路,其中,所述主电源能够通过外部电源充电;和
次级单元(105,205a,205b,305,407),所述次级单元能够接收发烟制品(107,207,307,411),所述发烟制品具有形成浮质的基质,所述次级单元包括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用于将次级单元可移除地连接到主电源(409)的接口、次级电源和次级电路,其中,所述接口允许在充电模式期间将电力从主电源(409)供应到次级单元,
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外部电源对主电源(409)充电;
在预加热模式期间,将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连接到所述次级电源,使得所述次级电源将电力供给到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以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到操作温度;
在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连接到所述次级电源,使得所述次级电源将电力供给到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415),以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和
在充电模式期间,由所述主电源(409)为所述次级电源充电,使得所述次级电源具有足够的电量,以在所述预加热模式中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至所述操作温度,并且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
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在所述充电模式期间,根据计算所述预加热模式和所述发烟模式两者所需的电力的佑计值,确定所述次级电源是否具有在所述预加热模式中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至所述操作温度并且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在所述操作温度所需的足够的电量;
其中,所述计算基于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用户抽吸的预定抽吸次数、所述预加热模式所需的电力和关于所述发烟模式的消费者特定的信息中的一个或多个。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操作电加热的发烟系统(101,201,301)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在所述充电模式期间,发信号通知所述次级电源何时具有在所述预加热模式中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升高至所述操作温度以及在所述发烟模式期间将所述形成浮质的基质的温度基本保持所述操作温度所需的足够的电量。”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的公开日期为2011年4月6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而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18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及修改标记页均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5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修改方式无异议。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4的真实性,并认为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坚持认为证据2不属于现有技术。请求人提交了证据2的PCT国际专利同族文献WO2009/127401,认为此国际专利同族文献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而此前提交的证据2的文本可作为此同族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认为此属于变更证据2的方式属于提交新证据,那么显然超出了举证期限,同时也无法认可请求人将证据2作为当庭提交的国际同族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的主张。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当庭提交的国际专利文献已超出举证期限,不予以接受。请求人坚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来评价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的创造性,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其它证据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意见如请求书中基于已针对相应的技术特征的方式进行相应的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案中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此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作为本案的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共提交如前所述的证据1-4的四份证据,以及当庭提交的证据2的PCT国际专利同族文献,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4的真实性,但认为证据2并非现有技术,同时当庭提交的证据2的PCT国际专利同族文献已超出举证期限,因此无法接受。合议组对此予以认可,认为请求人作为本无效宣告案件的发起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在当庭提交证据2的PCT国际同族专利文献也不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请求人举证”的但书情况,因此属于超期证据,不予接受。而证据2本身所载明的“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4月6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无法用于结合其它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将授权独立权利要求1、11删除,因此请求人提交的新颖性无效理由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已不存在。而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11在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以及当庭继续坚持的无效请求理由中均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再进一步评价,当证据2无法作为现有技术,与证据1结合评价上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8、11并未有单独使用证据1进行评价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因此当前的权利要求1、8、11的创造性无法做出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维持修改后权利要求1-12有效。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 的基础上继续维持201180062601.X发明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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