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拼装式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管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47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5W1170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091789.6
申请日:2015-0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宝军
授权公告日:2015-09-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市绿能建材制品厂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E04F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之前的公知常识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应知晓的,应当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各项判断时已经具备的知识或能力。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091789.6,申请日为2015年2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拼装式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管道,包括四块预制板(1),其中预制板(1)为矩形板材,四块预制板(1)作为四壁而构成截面为方形的管道主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两个圆角矩形结构的金属支撑架(2),两个所述金属支撑架(2)分别设置在所述管道主体内部两侧并通过螺栓锁紧,每个所述金属支撑架(2)外壁上还分别形成有一圈凹槽,每个所述凹槽内分别相应地设有一弹性圈(3)。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式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制板(1)为水泥纤维板。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式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圈(3)由橡胶材料制成。”
张宝军(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9月1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83201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2: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1月1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88645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4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94270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845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16日、授权公告号CN267928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附件3-5用于证明建筑内烟道的构建对烟气泄露是有要求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2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9年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不同意专利权人的主张。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 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当庭明确以无效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为准,与5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意思基本相同。专利权人同意无需对请求人于5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进行转文。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2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应知晓的,应当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各项判断时已经具备的知识或能力。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拼装式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管道,附件1公开了一种拼装防火排烟气道(参见其说明书30段及附图1、2),具体公开了:采用高强度防火板1连接拼装,合围成的方形通道结构(也可以是矩形或者其它异型)。在烟气道的内侧从上向下间隔一定距离沿横截面方向分别固定有支撑圈2。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对比可知,区别在于:1)附件1没有明确公开支撑圈为圆角矩形且金属材质;2)金属支撑架通过螺栓锁紧;3)在金属支撑架的外壁上设有凹槽并在凹槽内设有弹性圈。
针对区别2)和3),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仅实现连接功能,不能解决增强排气烟道机械强度和增强预制板间连接紧密性的技术问题,因此没有相关的技术启示,区别3)解决预制板与金属支撑架之间两个刚性部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可能因为螺栓锁紧力过大或发生径向上的震动而导致的出现裂纹甚至破裂,进一步加强了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即涉案专利中的弹性圈并非公众周知的设置在螺栓上的垫圈。
对此,合议组认为,区别1)是本领域的公知的形状和材质,采用圆角矩形且金属材质的支撑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2)中的“螺栓锁紧”是一种公知的连接方式,且附件2公开了一种组合式排烟气道,其结构龙骨上设有若干螺孔,结构龙骨通过螺孔用螺钉将封板连接成排烟气道(参见说明书0031段),给出了烟道领域封板与其他构件间的连接可以采用螺钉方式连接,从而将封板连接固定的技术启示,在附件1已经通过支撑圈解决了增强排气烟道机械强度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将附件2用于附件1中得到支撑架与预制板螺栓锁紧连接从而增强预制板间连接紧密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区别3)中的弹性圈是本领域公知的用于加强构件之间连接贴合性的部件,再将其放入凹槽也是公知的固定弹性圈的方式,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区别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对预制板和弹性圈的材质进行限定,而水泥纤维板和橡胶材料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公知材料,没有实质性的特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上述审查意见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作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09178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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