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喷射面板、机箱及仿火舞台烟喷射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喷射面板、机箱及仿火舞台烟喷射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46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5W1172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589441.4
申请日:2016-06-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云舞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迪杰帕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A63J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589441.4,申请日为2016年6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喷射面板,该喷射面板上开有喷烟孔和安装在喷射面板上且位于喷烟孔周边的内焰射灯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射面板上还安装有外焰射灯组,该外焰射灯组与喷烟孔之间的距离大于内焰射灯组与喷烟孔之间的距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喷射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焰射灯组包括至少两个射灯;所述外焰射灯组包括至少两个射灯;所述内焰射灯组为弧形或环形或直长条形;所述外焰射灯组为弧形或环形或直长条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喷射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射面板上安装不透明灯罩,所述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均位于灯罩内,所述灯罩的高度略大于或等于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的高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喷射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灯罩具有一个不透明罩板,罩板位于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的上方或其底面紧贴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设置,罩板上开有与喷烟孔、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位置、大小相对应的透光孔,罩板安装在灯罩上或与灯罩一体成型或通过紧固件与喷射面板连接安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喷射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板上端面还设置有透明护板,该透明护板上开有位置、大小与喷烟孔相对应的通孔,该透明护板安装在灯罩上或与灯罩一体成型或通过紧固件与喷射面板连接安装。
6. 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机箱,它包括箱体和喷射面板,所述喷射面板上开有喷烟孔和安装在喷射面板上且位于喷烟孔周边的内焰射灯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射面板上还安装有外焰射灯组,该外焰射灯组与喷烟孔之间的距离大于内焰射灯组与喷烟孔之间的距离。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机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焰射灯组包括至少两个射灯;所述外焰射灯组包括至少两个射灯;所述内焰射灯组为弧形或环形或直长条形;所述外焰射灯组为弧形或环形或直长条形。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机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射面板上安装不透明灯罩,所述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均位于灯罩内,所述灯罩的高度略大于或等于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的高度。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机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灯罩具有一个不透明罩板,罩板位于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的上方或其底面紧贴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设置,罩板上开有与喷烟孔、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位置、大小相对应的透光孔,罩板安装在灯罩上或与灯罩一体成型或通过紧固件与喷射面板连接安装。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机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板上端面还设置有透明护板,该透明护板上开有位置、大小与喷烟孔相对应的通孔,该透明护板安装在灯罩上或与灯罩一体成型或通过紧固件与喷射面板连接安装。
11. 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安装有油瓶、油泵、油加热器、电源模块、控制模块的喷射机机箱,所述油泵的输入端与油瓶连通,油泵输出端与加热器连通;所述喷射机机箱包括箱体和安装在箱体上的喷射面板,所述喷射面板上开有一与加热器上的喷嘴相连通的喷烟孔和安装在喷射面板上且位于喷烟孔周边的内焰射灯组,所述喷射面板上还安装有外焰射灯组,该外焰射灯组与喷烟孔之间的距离大于内焰射灯组与喷烟孔之间的距离;所述油泵、内焰射灯组、外焰射灯组、控制模块分别与电源模块电连接;油泵、内焰射灯组、外焰射灯组分别与控制模块电连接;控制模块用于油泵、控制内焰射灯组、外焰射灯组的工作状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焰射灯组包括至少两个射灯;所述外焰射灯组包括至少两个射灯;所述内焰射灯组为弧形或环形或直长条形;所述外焰射灯组为弧形或环形或直长条形。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射面板上安装不透明灯罩,所述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均位于灯罩内,所述灯罩的高度略大于或等于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的高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灯罩具有一个不透明罩板,罩板位于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的上方或其底面紧贴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设置,罩板上开有与喷烟孔、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位置、大小相对应的透光孔,罩板安装在灯罩上或与灯罩一体成型或通过紧固件与喷射面板连接安装。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板上端面还设置有透明护板,该透明护板上开有位置、大小与喷烟孔相对应的通孔,该透明护板安装在灯罩上或与灯罩一体成型或通过紧固件与喷射面板连接安装。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云舞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8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108224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3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483878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6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15相对于附件1、2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4月10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补充意见及附件,其中附件1、2为重复提交,其余附件如下: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3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0553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868934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2081614S的外观设计专利;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3004864S的外观设计专利。
请求人认为依据上述证据,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6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4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转送给专利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依据附件1-6,权利要求1-15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6,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6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6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或者附件1、4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认为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仿火以及内焰射灯组和外焰射灯组,由此形成内焰和外焰双层火焰,其中射灯出来的是平行光加一点散光,最终体现内外焰的效果。附件1没有仿火的设置,反光杯没有内焰外焰之分。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喷射面板,附件1公开了一种灯光烟雾机主要用于舞台、娱乐场所上制造出烟雾和灯光效果。具体公开了:灯板3,灯板3上设有喷烟孔,灯板设独立的红光、绿光、蓝光光源31,结合图2可知,光源31设有靠近喷烟孔的内环光源和位于内环光源外周的外环光源,且外环光源与喷雾口之间的距离大于内环光源与喷雾口之间的距离。反光件4由若干个反光杯41紧密组合在一起转成中间有圆孔的倒圆台状或方形状。制烟雾组件制造出烟雾并由喷雾口喷射出烟雾,灯板上的红、绿、蓝光源发出的光束,发射到反光杯内,被反光杯反射后再平行射出,从而使得中央有加强性的光束,光束周围还有很大范围的泛光,视野广阔。(参见附件1说明书及其附图)。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1、附件1没有公开仿火;2、附件1没有公开内、外焰射灯组。
对此附件3中公开了一种喷雾式立体火焰的机械装置,其结构形式虽然不同于本专利和附件1,然而其说明书第3/5页倒数第1、2段分别公开“接着光线射向喷水雾系统2喷出的水雾后,就可产生真火的逼真效果,这样的模拟火焰墙既安全、节能又环保。”“我们知道,火焰喷出来时,中心火焰最红和最旺,然后逐渐变淡,即火墙中心的火焰最红、最旺,然后往外减弱,这样就可使模拟出来的火墙更逼真。”由此可见,虽然附件1没有公开具体模拟对象,然而其0002段提到在“灯光照射在烟雾上能够得到较虽的真实感和立体感”,以及附件3所公开的逼真地模拟火焰,特别是中心最红最旺,往外减弱等真实效果,能够想到附件1亦可在设计上用来模拟火焰,包括中心不同于外围的真实火焰效果。显然,这对于附件1本身已经能通过红、绿、蓝光源投射出中央有加强性的光束、周围有很大范围泛光的装置而言,能够用来实现上述火焰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区别2,专利权人认为射灯出来的是平行光加一点散光,最终体现内外焰的效果。对此,基于前述附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1实施方式部分公开的光源3及反光件4构成的灯具亦是发出平行光并附带一部分散射光,光线的照射效果与本专利非常接近。而射灯作为一种常见光源,因为其发出的平行光附带部分散射光的效果,被广泛的应用于局部环境的加强照明中,因此当用附件1模拟真实火焰时,为了在整体上实现光束中心较亮,向外逐渐减弱的效果,选用射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退一步而言,由于附件1第0003段背景技术中已经公开现有技术中聚焦模式、泛光模式的灯光,再加附件1本身提出的平行模式的灯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这三种灯光均构成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所模拟的对象选择不同的模式,调整设计来满足需要。就这一点而言,对射灯的启示也已足够。至于内、外焰的形成,通常来讲,内焰主要由内层灯光形成,外焰主要由外层灯光形成。本专利中专利权人解释射灯出来的是平行光加一点散光也是如此,设计目的均在更为逼真的模拟火焰,或新奇的火焰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并未对此给予进一步的信息,因此仅就当前的权利要求1而言,由附件1、3,进一步考虑附件1中背景技术中的技术,进一步表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此外,附件4也公开了一种模拟火焰和气柱的装置,同样虽然其结构不同于附件1和本专利,但其公开模拟逼真火焰效果的信息,直接使用射灯作为光源等技术信息,同样适用于或者说通用于附件1。即,附件4给出启示用于附件1来模拟火焰,以及用类似于附件4中的射灯或者是独立的射灯作为光源模拟火焰等等,其它类似于之前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同样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从附件1说明书附图2中可以看出其中内环光源及外环光源均排列为圆形,且多于两个发光光源,附件2中公开了直条形式的光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灯罩。对此请求人使用附件5和6。附件5公开了一种烟雾机,附件6公开了一种LED全烟气柱烟气。然而,其中缺少对相应部件、部位的文字说明,因此不能准确地确定其公开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从附件5中立体图1和2可以看出,其中在机器的顶面确实存在一个罩形结构,显然在该罩形结构内的一些部件从侧面被遮挡起来。考虑到本专利和附件1均是用于舞台或娱乐场所的灯光烟雾机,对外观视觉效果显示较高,从视觉效果角度考虑,通过类似不透明灯罩的结构将相关部件如灯源等置于其中,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灯罩的结构布置给出进一步限定。对此,在不透明灯罩设计中布置一个底板是本领域常见的设计,在此基础上,该底板必然需要给布置其中的例如光源,出气结构等留孔,其它关于底板与灯罩侧壁之间的不论是一体制成还是分体连接以及其它与相邻部件如面板之间的固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考虑并解决的问题。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在罩板上端面设置有透明护板,对此附件1的说明书0026段公开灯光组件还包括设在反光件4上方的透光镜片5,可以防止灰尘、雨水或者其它杂物进入反光杯41及灯板3内部而造成设备的损耗、影响设备的性能、降低设备的寿命。结合图2可以看出,透光镜片5中心有一个与喷雾口21对应的通孔。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5中透明护板的安装、成型及连接等限定均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对应于权利要求1-5,区别在于请求保护的是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机箱,该机箱包括箱体和权利要求1-5的喷射面板。权利要求11-15也对应于权利要求6-10,区别在于保护一种仿火舞台烟喷射机,并在其中具体限定了油路和电路的相关部件。对此,附件1中的灯光烟雾机公开了壳体1,并具体公开了安装在壳体1内安装的制烟雾组件和灯光组件。具体的,制烟雾组件包括承装烟油的烟油桶、泵、及加热器2。烟油桶通过输油管与泵的输入端连接,泵的输出端通过输油管与加热器2的输入端连接。加热器2设喷雾口21。泵将烟油桶中的烟油输送至加热器2,加热器2将烟油气化形成烟雾并由喷雾口21射出。其中灯光组件中包括PCB电路板。附件2所公开的节能型舞台烟雾机中则主控板4和开关电源15。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6-15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15均不具有创造性,应当予以全部无效。针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评述。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58944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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