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26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5W1169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66906.4
申请日:2006-11-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惠萍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刘文治
国际分类号:G01R19/155,H02B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公开以及给出技术启示,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证据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ZL200620066906.4,名称为“一种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申请日为2006年11月01日。
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0,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27日作出第3237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下称在先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6、9、10无效,在权利要求3、7、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在先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3、7、8具体如下:
“1、一种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包括可指示和传输高压电线带电状态的显示器(1)、可探测高压电线信号的一个或多个高压传感器(2)和可传递高压传感器测量信号的传感器电缆(3),所述传感器电缆(3)的两端分别与显示器(1)和高压传感器(2)电气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1)包括有指示灯(5)、电子电路(7)以及与外部电脑钥匙相适配的电脑钥匙接口(6);所述电子电路(7)包括有可存储经整流后的高压传感器(2)传输的测量信号中的电能的储能电容(713)以及可促使所述指示灯(5)瞬时发光的指示灯回路(7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1)包括有壳体(4)、指示灯(5)、电脑钥匙接口(6)、电子电路 (7),所述指示灯和电脑钥匙接口固定安装在壳体的前面板(41)上,所述电子电路固定安装在壳体内,所述高压传感器通过传感器电缆连接到所述电子电路上,所述指示灯和电脑钥匙接口与电子电路连接,所述电脑钥匙接口与外部电脑钥匙相适配。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电路(7)还包括有微处理器控制电路(72)和电脑钥匙接口驱动回路(73),所述微处理器控制电路分别和指示灯回路、电脑钥匙接口驱动回路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处理器控制电路(72)包括有信号测量电阻(721)和CPU(723)、A/D转 换模块(722)、存储器(724),所述测量电阻与A/D转换模块连接,所述CPU与存储器、A/D转换模块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脑钥匙接口驱动电路(73)包括有为微处理器控制电路供电的导电电极 (731)和连接CPU的数据通讯模块(732),所述数据通讯模块设置有红外光电发射、接收器件,或无线RF射频模块。”
针对上述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3、7、8,长园共创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3、7-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3、7-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文本;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23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附件3(下称证据3):CN2715167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8月03日;
附件4(下称证据4):“新型高压带电显示装置的原理与实践”,《江苏电器》2005年第6卷,严金城等,公开日为2005年06月;
附件5(下称证据5):CN240303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25日;
附件6(下称证据6):CN267446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2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3仅记载“电子电路包括有可存储经整流后的高压传感器传输的测量信号中的电能的储能电容以及可促使所述指示灯瞬时发光的指示灯回路”,但是并未记载储能电容与指示灯回路即指示灯连接,即使储能电容本身是用于提供电能,但根据权利要求3的记载,也无法得出该储能电容必然是为指示灯回路及按指示灯提供电能的结论,因此权利要求3无法解决高压带电显示装置的带电状态指示灯亮度过暗的技术问题;另外,权利要求3也未记载储能电容的容量。因此权利要求3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引用关系,因此权利要求7-8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1)权利要求3中的功能性限定“以及可促使所述指示灯瞬间发光的指示灯回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3仅记载具有“与外部电脑钥匙相适配的电脑钥匙接口”、“微处理器控制电路分别与指示灯回路、电脑钥匙接口驱动回路连接”,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3段以及第6页倒数第1段的记载,电脑钥匙接口驱动电路必须包括为微处理器控制电路供电的导电电极和连接CPU的数据通讯模块,电脑钥匙接口必须具备编码片,除此之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中得悉其他能够解决的“高压带电显示装置没有与防止误操作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接口,无法与其他自动化设备构成带电强制检测及闭锁功能”这一技术问题的电脑钥匙接口驱动电路及电脑钥匙接口的机构。因此,权利要求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7、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8中的“CPU”的功能以及与其他电路元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3、7、8相对于所提交的证据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再次提交了上述附件1-6,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7(下称证据7):CN260914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3月31日;
附件8(下称证据8-1):名称为“DXW(N)型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的产品销售手册复印件,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9月26日,共15页;
(下称证据8-2):常州易宝网络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5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请求人声称用其来证明镇江市百汇电器有限公司在“土木在线”土木商易宝发布名为“DXW(N)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的产品销售手册(即证据8-1)。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8-1的结合;证据8-1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4、或者证据8-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4、证据7、证据9或者证据8-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3月18日向双方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9年05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确了如下事项:
(1)关于审查文本: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将原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原权利要求3中,由于原权利要求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因此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对应于原权利要求1、3、7合并后的技术方案,新提交的权利要求2对应于原权利要求1、2、3、7合并后的技术方案,同时对原权利要求8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的调整,专利权人认为其修改方式及时机均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当庭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文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一种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包括可指示和传输高压电线带电状态的显示器(1)、可探测高压电线信号的一个或多个高压传感器(2)和可传递高压传感器测量信号的传感器电缆(3),所述传感器电缆(3)的两端分别与显示器(1)和高压传感器(2)电气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1)包括有指示灯(5)、电子电路(7)以及与外部电脑钥匙相适配的电脑钥匙接口(6);所述电子电路(7)包括有可存储经整流后的高压传感器(2)传输的测量信号中的电能的储能电容(713)以及可促使所述指示灯(5)瞬时发光的指示灯回路(71),所述电子电路(7)还包括有微处理器控制电路(72)和电脑钥匙接口驱动回路(73),所述微处理器控制电路分别和指示灯回路、电脑钥匙接口驱动回路连接;所述微处理器控制电路(72)包括有信号测量电阻(721)和CPU(723)、A/D转 换模块(722)、存储器(724),所述测量电阻与A/D转换模块连接,所述CPU与存储器、A/D转换模块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1)包括有壳体(4)、指示灯(5)、电脑钥匙接口(6)、电子电路 (7),所述指示灯和电脑钥匙接口固定安装在壳体的前面板(41)上,所述电子电路固定安装在壳体内,所述高压传感器通过传感器电缆连接到所述电子电路上,所述指示灯和电脑钥匙接口与电子电路连接,所述电脑钥匙接口与外部电脑钥匙相适配。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脑钥匙接口驱动电路(73)包括有为微处理器控制电路供电的导电电极 (731)和连接CPU的数据通讯模块(732),所述数据通讯模块设置有红外光电发射、接收器件,或无线RF射频模块。”
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针对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明示双方当事人将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双方对此无异议。
(2)关于证据: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使用证据5和证据6及相关证据组合方式;专利权人认可证据3-4、7的真实性,对证据8-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证据8-1的公开日期也无法确认,请求人未尽举证责任。
(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上述非三性条款的具体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相应2部分的内容基本一致;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8-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当庭,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充分均发表了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针对转文通知书及附件,结合口头审理情况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答复,专利权人进一步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不存在请求人提出上述无效缺陷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其修改方式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针对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其因此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0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证据
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5份证据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证据3-4、7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3-4、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由于证据3-4、7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用证据8-2来证明证据8-1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其声称证据8-1是镇江市百汇电器有限公司在“土木在线”土木商易宝发布名为“DXW(N)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的产品销售手册,并且强调其公开时间为2006年08月10日。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8-1为标示由镇江市百汇电器有限公司编制的一种产品销售手册,其并没有正规公开出版号,同时该销售手册获取渠道仅限于购买之后才能够获得,并非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其并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并且该产品销售手册中也没有记载任何有关其公开时间的内容,因此其公开时间无法确认,证据8-2为由常州易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一证明文件,其仅仅表明了上述产品销售手册置顶时间为2006年08月10日,修改时间为2009年12月,是由于文件数据迁移所致,而由于该“土木在线”网站并非政府网站或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网站,请求人也未提供有力证据来证明该网站上显示的内容不存在被编辑或篡改的可能,进而导致该网站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并且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据8-1的公开日期也无法予以确认,因此对于证据8-1的真实性合议组不予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功能性限定“以及可促使所述指示灯瞬间发光的指示灯回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1仅记载具有“与外部电脑钥匙相适配的电脑钥匙接口”、“微处理器控制电路分别与指示灯回路、电脑钥匙接口驱动回路连接”,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3段以及第6页倒数第1段的记载,电脑钥匙接口驱动电路必须包括为微处理器控制电路供电的导电电极和连接CPU的数据通讯模块,电脑钥匙接口必须具备编码片,除此之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中得悉其他能够解决的“高压带电显示装置没有与防止误操作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接口,无法与其他自动化设备构成带电强制检测及闭锁功能”这一技术问题的电脑钥匙接口驱动电路及电脑钥匙接口的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3段记载:指示灯回路还包括有桥式整流模块、触发二极管、指示灯和限流电阻,所述整流模块的输入端一端通过传感器电缆连接高压传感器的输出端,另一端连接微处理器控制电路的信号测量电阻的一端,所述整流模块的整流输出端并联连接储能电容,所述储能电容的两端串连连接出发二极管、指示灯和限流电阻,所述信号测量电阻的另一端连接高压传感器的零线端或接地。可见说明书中已经给出一种可能实现上述功能的一种电路结构,而对于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促使指示灯瞬间发光的指示回路存在多种电路设计的可能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电路结构以及本领域的常识,能够知晓和预见指示灯回路的其他可能的电路结构也能实现指示灯瞬间发光的。
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3段以及第6页倒数第1段记载了如下内容:电脑钥匙接口驱动电路必须包括为微处理器控制电路供电的导电电极和连接CPU的数据通讯模块,电脑钥匙接口必须具备编码片。已经公开这样一种电脑钥匙接口驱动电路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电路结构以及本领域的常识,能够知晓和预见其他可能的电脑钥匙接口驱动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来具体设计多种可能的电路结构。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获知其他的电路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内容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而,请求人提出由于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从而导致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仅记载“电子电路包括有可存储经整流后的高压传感器传输的测量信号中的电能的储能电容以及可促使所述指示灯瞬时发光的指示灯回路”,但是并未记载储能电容与指示灯回路即指示灯连接,即使储能电容本身是用于提供电能,但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也无法得出该储能电容必然是为指示灯回路及按指示灯提供电能的结论,因此权利要求1无法解决高压带电显示装置的带电状态指示灯亮度过暗的技术问题;另外,权利要求1也未记载储能电容的容量。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为高压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灯的亮度较暗,对设备高压状态指示性较差。而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电子电路中包括储能电容以及可促使指示灯瞬时发光的指示灯回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储能电容充、放电的过程可以在指示灯上获得高亮度的闪烁信号,调节储能电容的大小来调节指示灯的亮度,从而能够就解决高压带电显示装置的带电状态指示灯亮度过暗的技术问题,至于储能电容的容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具备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CPU”的功能以及与其他电路元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CPU”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术语,是指中央处理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本领域常识以及权利要求3上下文的限定能够知晓其功能主要是实现数据处理,并且也能够清楚地明确其与其他电路元件的连接关系,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证据3公开了一种感应型高压带电显示验电装置,二者同属于高压带电显示技术领域。证据3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6行-第5页第3段,附图2-6):如图1,图2所示,将A、B、C三相高可靠性抗干扰传感器6、7、8分别安装于高压设备下方危险距离之外,连接于传感器的屏蔽线9与装有显示验电回路4的控制箱10内的接线端子12连接,如图3所示,高可靠抗干扰传感器与电位器R1相连,电位器R1与由二极管D1-D4组成的桥式整流器3-1相连,桥式整流器与一蓄能电容C1相连接,该电容与一单向可控硅SCR,带电显示指示发光二极管LED2,验电插件发光二极管LED1,电阻R3组成放电回路。当感应电流通过电位器R1后,经桥式整流器3-1整流变成脉动直流,给蓄能电容C1充电,蓄能电容C1充电到放电回路阈值电压时,可控硅SCR导通,电容C1上蓄存的电流通过蓄能电容C1正极、单向可控硅SCR、带电显示指示发光二极管LED2、验电插件显示发光二极管LED1和连接导线到电容C1负极放电,使带电显示指示和验电插件发光二极管LED2、LED1发出一次闪光,相应的带电显示指示灯13与验电插孔14中验电显示插件16的闪光显示灯17发光一次,电流放尽,单向可控硅SCR截止,而后重复给蓄能电容C1充电,带电显示指示灯和验电插件的闪光显示灯同时发出断续的闪光表示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该装置设有三个传感器6、7、8分别连接三套带电显示验电回路以实现A、B、C三相高压设备的带电显示和验电显示的功能,电位器R1的设计,是为了应对不同场合,因高压电场比较强,输入显示验电回路4的感应电流较大时,通过调整电位器R1的可调电阻分流出一部分感应电流来保证本装置的正确显示。
基于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带电显示的控制箱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指示高压电线带电状态的显示器;A、B、C三相高可靠性抗干扰传感器6、7、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探测高压电线信号的一个或多个高压传感器;屏蔽线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传递高压传感器测量信号的传感器电缆,其连接传感器和控制箱10的接线端子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传感器电缆的两端分别与显示器和高压传感器电气连接;带电显示指示灯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指示灯;如附图3所示的由桥式整流器3-1、蓄能电容C1、可控硅SCR、电阻R3等构成的显示验电回路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子电路,其中的蓄能电容C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存储经整流后的高压传感器传输的测量信号中的电能的储能电容,与带电显示指示发光二极管LED2和验电插件发光二极管LED1连接的桥式整流器3-1、蓄能电容C1、一单向可控硅SCR、、电阻R3组成的放电回路组合在一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促使所述指示灯瞬时发光的指示灯回路。
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其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电子电路还包括有微处理器控制电路和电脑钥匙接口驱动电路,所述微处理器控制电路分别和指示灯回路、电脑钥匙接口驱动回路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能够通过电脑钥匙与防误闭锁系统连接来实现防误闭锁。
此外,证据4公开了一种新型高压电线显示装置的原理与实践,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中第2节工作原理部分以及附图1):本专利采用感应式传感器,传感器安装在高压带电体的下方,显示器安装在便于运行管理人员观察的位置,传感器在高压交变电场的作用下,产生一个交变的电流信号,通过电缆把此感应电流信号传送到显示控制器,信号经滤波处理,有效消除各种高次谐波信号,经过电流/电压变换,输出工频50HZ电压信号,再经补偿、放大、检波处理,进入可编程控制电路进行微处理,最终输出显示信号、闭锁信号灯。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证据3和证据4中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的仅是一种感应型高压带电显示验电装置,并不涉及微处理器控制电路、电脑钥匙接口及其驱动,证据4也未公开电脑钥匙接口及其电脑钥匙接口驱动电路,证据3和证据4中均未提及将编码锁应用于具体的高压带电显示装置时需要设置电脑钥匙接口驱动回路以及与电脑钥匙接口驱动回路连接的微处理器控制电路,即使考虑上述证据的现有技术,也无法证明上述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用于检测高压电线状态检测的结构在于与指示灯相关的指示等回路,而与闭锁功能有关的在于电脑钥匙接口,如上所述,其中均不需要微处理器控制电路以及电脑钥匙接口驱动回路的参与,可见,设置微处理器电路以及电脑钥匙接口驱动回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别于检测高压带电状态以及安全闭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末段-第4页第1段记载可知,A/D转换模块把测量电阻上的高压传感器测量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经CPU处理后传给数据通讯模块,再由数据通讯模块传递给电脑钥匙,即由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上述结构的设置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能够通过电脑钥匙与防误闭锁系统连接构成完整的防误闭锁自动化系统,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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