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油罐车罐体的密闭蒸汽清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82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5W1171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617583.1
申请日:2017-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九鼎绿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诺诚化学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克非
合议组组长:谢杨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08B9/09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其他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也没有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没有充足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证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本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617583.1,申请日为2017年05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1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油罐车罐体的密闭蒸汽清洗装置,包括盖体、锁紧机构、蒸汽伸缩管、排污伸缩管及卷扬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包括大口盖板、固定套管及保护套管,保护套管套在固定套管的外部,两者的上端均与大口盖板的底部固定相连;锁紧机构设置在盖体上,其包括滑动套及升降板,滑动套套在固定套管的外侧,且与其滑动连接;升降板位于盖体的上方,通过拉杆与滑动套相连;所述盖体的上方设置有传动机构,传动机构与升降板相连;所述蒸汽伸缩管和排污伸缩管,竖向平行设置在大口盖板上,两者的上端均伸出大口盖板的顶部;所述卷扬机构设置在盖体的上方,通过钢丝绳与设置在蒸汽伸缩管下端的联动板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油罐车罐体的密闭蒸汽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还包括小口盖板,小口盖板为设置在保护套管的外侧的环形板;保护套管位于大口盖板和小口盖板之间部分的外壁上,呈环形均匀布置有多个筋板;各筋板的上端与大口盖板固定相连,其下端与小口盖板相连;大口盖板位于筋板外侧的底部设置有环形密封圈,小口盖板的底部也设置有环形密封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油罐车罐体的密闭蒸汽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套管的中下部,伸出保护套管的外侧;拉杆有多个,呈环形均匀竖向布置在滑动套的周围;所述固定套管下部的外侧,呈环形均匀布置有多个锁紧杆,每个锁紧杆的中部,均通过各自对应的连杆与滑动套铰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油罐车罐体的密闭蒸汽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联动板固定于蒸汽伸缩管的下端,将其底部封闭,蒸汽伸缩管的下部开有相对的两个蒸汽出口;排污伸缩管的下端穿出联动板的底部,且设置有排液头;排污伸缩管外侧设置有限位环,限位环位于联动板的上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油罐车罐体的密闭蒸汽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大口盖板的上方设置有支撑罩,蒸汽伸缩管和排污伸缩管的上端均位于支撑罩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油罐车罐体的密闭蒸汽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蒸汽伸缩管的上端设置有蒸汽管快速接头,排污伸缩管的上端设置有排污管快速接头;大口盖板的上方,设置有压力变送器和安全阀。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用于油罐车罐体的密闭蒸汽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扬机构包括卷绕辊及卷绕箱,卷绕箱设置在支撑罩的上方,卷绕辊位于卷绕箱内,其一端通过卷扬减速机连接有卷扬气动马达。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油罐车罐体的密闭蒸汽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钢丝绳位于蒸汽伸缩管和排污伸缩管之间,其上端绕在卷绕辊上,下端与联动板相连。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油罐车罐体的密闭蒸汽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 传动机构包括丝杠及从动锥齿轮,丝杠竖向设置在盖体上方的支架上;丝杠的上端伸出支架的顶部,与从动锥齿轮固定相连,其下部与升降板相连;所述支架的上方固定安装有吊耳,吊耳的上端开有挂接孔。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用于油罐车罐体的密闭蒸汽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的顶部设置有升降气动马达,升降气动马达连接有升降减速机,升降减速机的输出端配置有主动锥齿轮。”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6623297A,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5月10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2411066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05日的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212390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09日的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卷扬机构、滑动套、固定套管、保护套管以及这些部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证据2中的弹簧缸内装有伸缩管铜套4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固定套管,伸缩管外套5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保护套管,证据2给出了对排污管使用套管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定位和保护排污管和蒸汽管,容易想到在伸入罐体部分管体外侧使用相应的固定和保护套管,套管上端必然与盖板底部固定连接。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滑动升降、利用钢丝绳升降均是常用的升降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常规选择,并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证据3中的外部提升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卷扬机构,即证据3给出了采用相当于卷扬机构的外部提升装置提起排污管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定位和保护排污管和蒸汽管,容易想到在伸入罐体部分管体外侧使用相应的固定和保护套管,并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5、7-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3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双方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并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至证据3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至证据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合议组认为,如果其他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也没有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则本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7-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3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油罐车罐体的密闭蒸汽清洗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罐车的蒸汽密闭清洗装置,其中罐车的罐体上设置有罐口14,罐体与罐口14之间具有连接的角部,该清洗装置用于通过向罐口14注入蒸汽对罐车进行蒸汽密闭清洗。该装置包括密闭锁紧机构,加注蒸汽的进汽管16,和蒸洗后排放污物的排污管15,进汽管16和排污管15为固定连接并且穿过密闭锁紧机构通向槽罐的内部。如图所示,锁紧机构紧贴罐口14的上端面布置有密封垫12,密封垫12的尺寸规格与罐口14的上端面的尺寸相配适。设置有位于密封垫12上的第一压盖8和沿罐口的高度方向运动的升降吊框10。升降吊框10由固定在第一压盖8上的升降动力元件9驱动。在第一压盖8上连接有固定梁13,固定梁13的一端延伸至槽罐内,固定梁13在槽罐内的一端铰接有卡钩1。卡钩1可以在距离端部一段位置处铰接有第一拉杆2,第一拉杆2与第二拉杆4铰接,第二拉杆4通过吊耳5铰接在升降吊框10上,在第一拉杆2与第二拉杆4的铰接点连接有摆臂3,所述摆臂铰接在固定梁13上距离端部一段位置处,由此构成连杆机构。在非工作状态时,卡钩均垂下,保持在位于槽罐罐口中心的位置。在要进入工作状态时,通过升降动力元件9提升升降吊框10进而提升铰接在升降吊框10上的第二拉杆4向上运动,第二拉杆4带动第一拉杆2运动,同时摆臂3的端部向远离槽罐罐口14的中心的方向摆动,因此第一拉杆2被张开,拉动卡钩1张开,从而卡钩1可以卡靠在槽罐的罐口14与罐体相连接的角部,当升降动力元件9进一步提升升降吊框10时,由于卡钩1被卡住,第一压盖8与密封垫12之间的部分产生挤压力。所述挤压力进一步施加在密封垫12上从而实现罐口14的锁紧,锁紧机构进入工作状态。锁紧后由进汽管16向槽罐内加注蒸汽进行蒸洗,洗后产生的污油和污物利用槽罐内的压力自行经排污管15排出。参见该证据1说明书第0041-0063段及附图1-3。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虽然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涉及相同的主题,但其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固定套管及保护套管,保护套管套在固定套管的外部,两者的上端均与大口盖板的底部固定相连;锁紧机构包括滑动套及升降板,滑动套套在固定套管的外侧,且与其滑动连接;升降板位于盖体的上方,通过拉杆与滑动套相连;所述卷扬机构设置在盖体的上方,通过钢丝绳与设置在蒸汽伸缩管下端的联动板相连”。
证据2涉及一种铁路油罐车清洗机排污管伸缩器,该伸缩器的连接法兰1连接具有压缩弹簧2的弹簧缸3,弹簧缸3内装有伸缩管铜套4,伸缩管铜套4套在伸缩管外套5内,伸缩管铜套4内装有伸缩管6,所述的伸缩管6穿过弹簧缸支板7连接不锈钢焊接弯头8,不锈钢焊接弯头8通过不锈钢滑动直管9连接铝吸头10。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0022-0023段及说明书附图。
请求人主张证据2给出了对排污管使用套管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定位和保护排污管和蒸汽管,容易想到在伸入罐体部分管体外侧使用相应的固定和保护套管,套管上端必然与盖板底部固定连接。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2的伸缩器也采用了套管结构,但其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固定套管和保护套管,也没有得到本专利的固定套管和保护套管的技术启示。因为证据2中的套管结构与本专利中的套管作用不同,本专利固定套管的外侧套有滑动套,滑动套沿其轴线相对于固定套管滑动以配合升降板等部件实现锁紧机构的锁紧功能,本专利的保护套管位于大口盖板和小口盖板之间部分的外壁上呈环形均匀竖向布置有多个筋板,所有筋板形成的组合结构具有导向功能,实现自动对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证据2获得本专利中的固定套管和保护套管的相应结构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2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存在获得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请求人没有提供充足的理由和相应证据证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结构紧凑、密封效果好、有效降低污染程度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固定套管及保护套管,保护套管套在固定套管的外部,两者的上端均与大口盖板的底部固定相连;锁紧机构包括滑动套及升降板,滑动套套在固定套管的外侧,且与其滑动连接;升降板位于盖体的上方,通过拉杆与滑动套相连;所述卷扬机构设置在盖体的上方,通过钢丝绳与设置在蒸汽伸缩管下端的联动板相连”。
证据3公开了一种槽罐密闭自锁清洗装置,包括分为至少两段的刚性段6-30以及设置在相邻刚性段6-30之间的伸缩段6-3,刚性段6-30的底端与槽罐的槽罐壁4适配密闭相连,刚性段6-30的顶端设有压紧盖3,压紧盖3上安装有通向槽罐内部的蒸汽进气管1-1以及通向槽罐底部的排污管2-1,在刚性段 6-30的内侧设有四个相对于排污管2-1呈中心对称的、与槽罐壁4内侧转角处相卡扣配合的钩状自锁机构6-1,自锁机构6-1通过上部的枢轴端与刚性段6-30的内侧转动连接。该清洗装置的解锁机构包括钢丝或钢链6-6以及固定钢丝或钢链的驱动块6-5,其中钢丝或钢链 6-6的一端固定在自锁机构6-1的中段,钢丝或钢链6-6的另一端固定在排污管2-1上部设置的驱动块6-5上。当排污管2-1向上移动时,驱动块6-5也随之移动,进而通过钢丝或钢链6-6拉动自锁机构6-1脱离其与槽罐壁4内侧转角处之间的卡扣配合,完成解锁动作。排污管2-1的下部还包括有与排污管2-1 尺寸相配合的套筒2-3,在排污管2-1上设有滑轮2-4,绳索2-5的一端绕过滑轮2-4固定在蒸汽进气管1-1上,绳索2-5的另一端固定在套筒2-3上。经由滑轮2-4结构,使得排污管2-1在上升一个单位距离的时候,套筒2-3底端能够上升两个单位距离。通过外部提升装置(如吊车或起重机构)提升排污管2-1上部设置的吊耳2-2部位,当排污管2-1提升起来后,会同时或先后带动排污管2-1上的驱动块6-5向上升起,驱动块6-5向上升起的同时会牵引其上面的钢丝或钢链6-6上升,并向自锁机构6-1施加向上的拉力,自锁机构6-1就会聚拢起来,方便整个清洗装置进入罐内。当提升装置将清洗装置吊装到罐口后,提升装置释放吊耳2-2,排污管2-1就会坠落下来,驱动块6-5也自然向下回落,其上面的钢丝或钢链6-6处于非拉紧状态,自锁机构6-1 在重力的作用下会自然张开,自锁机构6-1的卡扣端就会伸进罐口周边的罐壁下,与所述槽罐壁4内侧转角处相卡扣配合。当吊装就位后,清洗装置通过密封圈5与槽罐的罐口密封,并通过蒸汽进气管1-1往罐内通蒸汽。当罐内压力上升,压紧盖3与伸缩段6-3在蒸汽压力的推动下向上伸展。当伸展到一定位置时,自锁机构6-1的卡扣端便会与槽罐壁4内侧转角处相互贴紧,清洗装置便与槽罐的罐口实现了自动锁紧。当罐内压力维持在安全压力下时,进行密闭正压清洗罐车作业。清洗完毕后,关闭进气,罐内压力自动回落到大气压力状态。伸缩段6-3在压紧盖3的重力作用下开始下降,当回缩到一定位置时,自锁机构6-1的卡扣端便会与槽罐壁4内侧转角处的罐壁脱离开,达到自动解锁状态。此时,当提升装置牵引吊耳2-2往上升起,驱动块6-5跟随上升,钢丝或钢链6-6拉动自锁机构6-1向中心聚拢,清洗装置就能顺利地从罐口吊装离开。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0034-0051段及附图1-3。
由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主张证据3中的外部提升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卷扬机构,即证据3给出了采用相当于卷扬机构的外部提升装置提起排污管的技术启示。而证据3并未公开其“外部提升装置(如吊车或起重机构)”的具体结构为与权利要求1中的卷扬机构类似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3中获得采用卷扬机构提起排污管的技术启示。
因此,证据3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存在获得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请求人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采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结构紧凑、密封效果好、有效降低污染程度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10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61758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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