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油罐车密闭洗车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83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5W1171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530867.3
申请日:2017-11-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九鼎绿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7-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诺诚化学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克非
合议组组长:谢杨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08B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其他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也没有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本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530867.3,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7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油罐车密闭洗车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盖板、设在盖板上的气动马达、与气动马达连接的丝杠、与丝杠螺纹连接的锁舌固定套管、螺旋槽套管、与锁舌固定套管连接的锁舌、伸缩排污部分、连接调整部分,锁舌固定套管设置在螺旋槽套管内,螺旋槽套管内设有连续的竖向槽及螺旋槽,锁舌固定套管上设有滚动螺栓,滚动螺栓可以沿竖向槽和螺旋槽内滚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油罐车密闭洗车装置,其特征在于:伸缩排污部分包括与盖板连接的伸缩排污管、与盖板连接的伸缩蒸汽管、与伸缩排污管和伸缩蒸汽管另一端连接的连接板和与连接板连接的滑轮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油罐车密闭洗车装置,其特征在于:滑轮组包括上滑轮组和下滑轮组,上滑轮组设置在上滑轮组固定座上,下滑轮组设置在下滑轮组固定座上,上滑轮组与下滑轮组之间设有弹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油罐车密闭洗车装置,其特征在于:上滑轮组固定座与气缸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油罐车密闭洗车装置,其特征在于:盖板上设有安全阀和压力变送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所述的一种油罐车密闭洗车装置,其特征在于:连接调整部分包括旋转接头和球形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一种油罐车密闭洗车装置,其特征在于:盖板包括大盖板和小盖板。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油罐车密闭洗车装置,其特征在于:大盖板下设有大车口盖板密封垫,小盖板下设有小车口盖板密封垫。
9.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一种油罐车密闭洗车装置,其特征在于:锁舌为阶梯状。
10.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一种油罐车密闭洗车装置,其特征在于:气动马达内设有减速机,减速机通过联轴器与丝杠连接”。
北京九鼎绿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2357496A,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2月22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5904196U,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1月25日的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779088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13日的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4:实用新案登录第3180082号(JP3180082 U),发行日为2012年12月06日的日本登录实用新案公报(U)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设在盖板上的气动马达、与气动马达连接的丝杠、与丝杠螺纹连接的锁舌固定套管、螺旋槽套管、锁舌与锁舌固定套管连接,锁舌固定套管设置在螺旋槽套管内,螺旋槽套管内设有连续的竖向槽及螺旋槽,锁舌固定套管上设有滚动螺栓,滚动螺栓可以沿竖向槽和螺旋槽内滚动,以及连接调整部分。证据2给出了使用电机、丝杠和套管形成滚珠丝杠副这种驱动方式进行内管壁清洗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公开了盖板、螺栓、锁槽以及固定架的基础上,为了实现电动锁定,设置电机、丝杠套管驱动方式利用锁舌固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相关的连接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连接调整部分”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另外,证据3公开了由对位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连接调整部分)、升降密闭装置、喷头定位支架、喷头和控制机构组成的油罐车清洗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证据4公开了一种具有良好清洗性能及操作性的液体喷射装置,给出了使用驱动马达、回转轴和回转筒的驱动方式进行清洗的技术启示,因此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4、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5、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4、7、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3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2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使用证据3以及包含有证据3的证据组合方式,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的主张,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本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并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4均为专利文献证据,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放弃了证据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4予以采信。
证据1、2、4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证据4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其他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也没有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亦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本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4、6、7、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2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油罐车密闭洗车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槽罐密闭正压清洗装置,参见其附图1-3及说明书0029-0037段,该清洗装置包括与所述待清洗槽罐的槽罐口40适配密封连接的压紧盖3,在压紧盖3上安装有通向槽罐内部的蒸汽进气管1-1以及通向槽罐底部的排污管2-1,还包括与槽罐的槽罐口40或槽罐的槽罐壁4适配相连的压紧盖锁紧装置。所述锁紧装置包括在压紧盖3上设置的锁槽3-1以及设置在槽罐壁4上并与所述锁槽3-1相配合的锁紧螺栓6,在槽罐口40或槽罐壁4的外侧设置螺栓固定架61,该螺栓固定架61通过枢轴与螺栓6可转动连接,在需要开启压紧盖3的时候,只需要将各个螺栓6分别拧开,并向外侧推开,释放到自由状态,即可打开所述压紧盖3。为了提高压紧盖3与槽罐口40之间密封效果,在压紧盖3或槽罐口40上还设有密封圈5。压紧盖3上还设有包括监控槽罐内部的压力的监测机构7-2、温度监测机构7-3以及蒸汽排放口7-1的安全保护组件。
将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比,可见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如下技术特征:“设在盖板上的气动马达、与气动马达连接的丝杠、与丝杠螺纹连接的锁舌固定套管、螺旋槽套管、与锁舌固定套管连接的锁舌、连接调整部分,锁舌固定套管设置在螺旋槽套管内,螺旋槽套管内设有连续的竖向槽及螺旋槽,锁舌固定套管上设有滚动螺栓,滚动螺栓可以沿竖向槽和螺旋槽内滚动”。
证据2公开了一种油管内壁清洗装置,参见该证据说明书第0008-0009段及附图1-2,在其底座1底部设置有万向轮,在底座1的顶面竖直设置有立柱2,立柱2上固定设置有操作台3,水平穿过操作台3设置有丝杠6,丝杠6两端在操作台3两侧裸露,在操作台3一侧设置有通过同步带与丝杠6相连并驱动丝杠6转动的伺服电机4,在操作台3的另一侧的丝杠6上螺接有套管7,所说套管7内壁设置有与丝杠6相配合的螺纹,套管7与丝杠6配合形成滚珠丝杠6副机构,套管7为两端开口的结构,靠近操作台3的一端为左端,另一端为右端,套管7的右端为多个卡头爪片9的拼接结构,在套管7右端内壁,并与卡头爪片9相连接设置有挂钩16,在套管7的左端下方通过支杆设置有套环15,套环15套接在与操作台3水平相连的支撑杆14上,支撑杆14为套环15的移动轨道,在套管7上套接设置有抱箍8,通过移动抱箍8所在的位置,调整卡头爪片9的开合角度,在套管7的右侧设置有圆盘13,在圆盘13的边沿上铰接设置有连接杆11,连接杆11与圆盘13的铰接点至连接杆11左端距离略短于铰接点至连接杆11右端的距离,连接杆11的左端连接设置有卡环10,卡环10可与套管7内的挂钩16相连接,在连接杆11的右端连接设置有抹布12,抹布12可对油管的内壁进行清洗。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虽然证据2也公开了套管与丝杠配合形成滚珠丝杠副,但其丝杠副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丝杠及与丝杠螺纹连接的锁舌固定套管所起的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中的滚珠丝杠副应用于证据1以期获得相应的改进方案。
证据4公开了一种液体喷射装置,该装置具有2台驱动马达M1、M2,回转筒40将所述第1驱动马达M1的动力传动到液体送出筒部62,回转轴30将第2驱动马达M2的动力传动到喷嘴本体70,同时也会将液体送出筒部62及喷嘴本体70的状态传送到装备在装置中央上方的摆动转动及旋转角度显示机构80。参见该证据中文译文第0015-0057及附图1-3。请求人主张证据4给出了使用驱动马达、回转轴和回转筒的驱动方式进行清洗的技术启示。合议组认为,证据4中公开的利用驱动马达、回转轴和回转筒等部件完成清洗任务的内容,与本专利中的通过气动马达及减速器驱动与丝杠螺母传动实现锁舌升降、气缸钢丝绳滑轮组实现伸缩管伸缩完成清洗操作完全不同,证据4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应用相应技术手段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
可见,证据2与证据4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存在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没有证据表明也没有理由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10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53086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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