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粘结剂的搅拌淋胶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87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5W1172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412975.6
申请日:2016-12-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鑫宙竹基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7-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小催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B05C5/02(2006.01);B05C11/10(2006.01);B01F7/18(2006.01);B01F1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621412975.6,名称为“一种粘结剂的搅拌淋胶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7月18日,专利权人为王小催。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粘结剂的搅拌淋胶设备,包括搅拌罐(1)和淋胶装置,所述搅拌罐(1)上设置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罐(1)上设置有第一进料口(11)、第二进料口(12)和第三进料口(13),所述搅拌罐(1)底部设置出料口,出料口连接出料软管(14),所述搅拌罐(1)外侧上部设置有软管固定装置(15),所述出料软管(14)经过软管固定装置(15)固定,并延伸至淋胶装置;
所述第一进料口(11)、第二进料口(12)和第三进料口(13)分别连接树脂进料管(6)、固化剂进料管(7)和增强材料输送带(8);
所述淋胶装置包括一个以上的淋胶头(5),所述淋胶头(5)上设置有多个淋胶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粘结剂的搅拌淋胶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树脂进料管(6)、固化剂进料管(7)及增强材料输送带(8)分别连接树脂储罐(2)、固化剂储罐(3)及定量给料机(4),所述树脂进料管(6)及固化剂进料管(7)上分别设置有蠕动泵(9),所述定量给料机(4)与增强材料输送带(8)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粘结剂的搅拌淋胶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料软管(14)上设置有蠕动泵(9)。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粘结剂的搅拌淋胶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罐(1)底部设置有排料口(16),排料口(16)上设置有排料阀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粘结剂的搅拌淋胶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淋胶头(5)下部设置有淋胶盘(10)。”
针对本专利,浙江鑫宙竹基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531278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15日,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539241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27日,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539241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27日,复印件;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472577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6月24日,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260629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441222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24日,复印件;
证据7:公开号为CN10131862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0日,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搅拌罐上还设置有第三进料口,连接增强材料输送带;②出料管采用软管,搅拌罐外侧上部设置有软管固定装置,出料软管经过软管固定装置固定并延伸至淋胶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被证据2-4的任一项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被证据5-7的任一项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4的任一项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5-7的任一项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4的任一项、证据5-7的任一项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5均未限定淋胶装置与搅拌罐的位置关系、固定装置与搅拌罐内液面的位置关系,因此概括了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的真实性发表意见。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粘结剂的搅拌淋胶设备。证据1公开了一种胶黏剂输送设备(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3-0027段,图1-4),该设备包括输送管1,输送管1的输入端设置有进料口2和搅拌单元,进料口2连接有原物料输料管,原物料输料管与原物料输送泵连接,输送管1的输出端连接有淋胶单元。其通过搅拌单元实现原物料的均匀混合,通过淋胶单元实现胶黏剂的定量均匀供给。进料口2为多个,原物料输料管包括树脂输料管和固化剂输料管,分别将树脂和固化剂输送至输送管1中。输送管1包括套筒11和直管12,直管12两端分别通过管接头与套筒11和淋胶单元相连,多个进料口设于套筒11上。通过树脂进料口向套筒11中送入一定量的树脂,通过固化剂进料口向套筒11中送入一定量的固化剂,通过控制树脂和固化剂的通入量,实现胶黏剂淋浇量的控制,且按一定配比通入的树脂和固化剂在搅拌单元的搅拌下混合均匀。搅拌单元包括搅拌驱动机构3和搅拌叶片4,搅拌驱动机构3与搅拌叶片4连接,搅拌叶片4伸入到输送管1的套筒11中以对输送至套筒11中的胶黏剂进行搅拌。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套筒11与本专利的搅拌罐的作用相同,套筒11底部开口形成出料口,淋胶单元相当于本专利的淋胶装置,搅拌单元相当于本专利的搅拌装置,两个进料口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进料口和第二进料口,树脂输料管和固化剂输料管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树脂进料管和固化剂进料管。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搅拌罐上还设置有连接增强材料输送带的第三进料口;②二者的出料方式不同,证据1套筒11下端直接出料,通过控制树脂和固化剂的通入量,实现胶黏剂淋浇量的控制;本专利限定了“出料口连接出料软管,搅拌罐外侧上部设置有软管固定装置,出料软管经过软管固定装置固定,并延伸至淋胶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优化粘结剂成分并保证搅拌时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采用增强材料对树脂进行改性能够改善粘结剂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粘结剂制备时,为了增添增强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搅拌罐上设置第三进料口;另外,生物填料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强材料,通常生物填料为固体;采用输送带输送固体填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采用固态增强材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输送带将增强材料通过第三进料口送入搅拌罐,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粘结剂制备过程中需要保证搅拌时间从而实现充分搅拌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保证原料在罐内的存留时间而根据连通器原理采用倒U型管作为出料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将出料管设置为软管,通过罐外侧上部的固定装置实现倒U型设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树脂进料管、固化剂进料管及增强材料输送带分别连接树脂储罐、固化剂储罐及定量给料机,树脂进料管及固化剂进料管上分别设置有蠕动泵,所述定量给料机与增强材料输送带连接”。然而,将各液态原料进料管连接储罐、将固态原料输送带连接定量给料机、在液态原料进料管上设置蠕动泵、以及定量给料机与输送带连接都是本领域定量输送液态原料或固态原料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和1。其附加技术特征,即在出料软管上设置蠕动泵用以控制出料流量,以及在罐体底部设置带有排料阀门的排料口用以清空罐内物料,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证据1的淋胶单元包括淋胶头5和设置在淋胶头下部的淋胶盘6(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9段,图1-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41297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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