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装备有微型计算机的汽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89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5W1165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50404.1
申请日:2008-07-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8-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何灌昌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蓝正乐
国际分类号:B60R11/00(2006.01);G06F13/00(2006.01);B60L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通常采用或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技术手段的应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足以使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050404.1,申请日为2008年07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备有微型计算机的汽车,包括底盘和发动机,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微型计算机(1)、显示器(2)、音频播放器(3)、GSM通讯模块(4)、CDMA通讯模块(5)、3G通讯模块(6)、GPS模块(7)、话筒(11)、摄像头(8)、视频采集模块(9)、视频记录装置(10)和不间断电源装置(12);
微型计算机(1)包括一个非易失性半导体存储器,微型计算机(1)的操作系统存放在该非易失性半导体存储器内;微型计算机(1)具有一个以上的数据通讯接口,数据通讯接口连接到GSM通讯模块(4)、CDMA通讯模块(5)、3G通讯模块(6)和GPS模块(7),微型计算机(1)通过I/O接口同汽车的发动机控制计算机(13)以及汽车的车身控制计算机(14)联接;
摄像头(8)安装在汽车的前方、后方和座舱内部,摄像头(8)连接到视频采集模块(9),视频采集模块(9)连接到视频记录装置(10)和微型计算机(1)的视频输入接口;视频采集模块(9)连接到汽车后退档的位置传感器(18);话筒(11)连接到微型计算机(1)的声卡;
不间断电源装置(12)包括蓄电池(15)、逆变器(16)、干扰抑制器(17)和外接充电接口(21);不间断电源装置(12)的输入端连接到汽车的供电回路,不间断电源装置(12)的输出端连接到微型计算机(1)、显示器(2)、音频播放器(3)、摄像头(8)、视频采集模块(9)、视频记录装置(10)、GSM通讯模块(4)、CDMA通讯模块(5)、3G通讯模块(6)和GPS模块(7)。”
针对本专利,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792873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0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公开号为CN1801889A、公开日为2006年07月1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3:公开号为CN1114435A、公开日为1996年01月0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4:公开号为CN101123866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1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请求人主张:
1)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CDMA通讯模块(5)”,以及“3G通讯模块(6)”,然而CDMA本身即是一种在3G通信系统中采用的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CDMA通讯模块”与“3G通讯模块”含义上的区别,是否指同一通讯模块。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发动机控制计算机”、“车身控制计算机”、“汽车后退档的位置传感器(15)”、“汽车的供电回路”的含义不清楚。
2)权利要求1缺少“所述非易失性半导体存储器为EEPROM”、“逆变器的控制线与汽车的钥匙电门连接”、“不间断电源装置12的输入端和输出端均设置干扰抑制器”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证据组合方式如下: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和证据4,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3,证据4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04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2019年01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2)请求人主张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并当庭提交了五份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性证据1:林敏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微机控制技术及应用》一书的封面、封面内页、出版信息页、前言页、目录页、第161-163页的复印件;
公知常识性证据2:苏玉刚等主编,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力电子技术》一书的封面、封面内页、出版信息页、前言页、目录页、第132-135页的复印件;
公知常识性证据3:(加)Ze-Nian Li等著、史元春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多媒体技术教程》一书的封面、封面内页、出版信息页、前言页、目录页、第356页的复印件;
公知常识性证据4:程国元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汽车电气维修技能实训教程》一书的封面、封面内页、出版信息页、前言页、目录页、第183-186页的复印件;
公知常识性证据5:麻友良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12,2012年1月第2版第10次印刷《汽车电器与电子控制系统》一书的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191-192页、第215-217页、第251-252页、第320页、第491-492页、第495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印章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4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明和证据5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进行了核实。
请求人主张:公知常识性证据3用于证明“汽车包括3G通讯模块且微型计算机具有数据通信接口与3G通讯模块连接”属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性证据4用于证明“视频采集模块连接到汽车后退档的位置传感器”属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性证据1、2、5用于证明不间断电源装置及其包括的蓄电池、逆变器、干扰抑制器和外接充电接口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
3)针对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CDMA可以支持多种类型的通讯系统,可以支持4G、3G、2G等,3G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发动机控制计算机用于控制汽车发动机点火、熄火等,车身控制计算机用于控制车身设备运行;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7-13行明确记载了车辆有三个摄像头,视频采集模块连接车辆后退档的位置传感器,明确了位置传感器是监测车辆后退档的位置,并且位置传感器是接入到视频采集模块里面的;汽车的供电回路里面包括蓄电池,本专利中车辆的蓄电池与不间断电源装置是两个部件,不间断电源装置接入供电回路,因此具有两个蓄电池,为计算机系统提供备用电源,增加防盗效果;证据1的技术主题是车内后视镜而本专利是车辆,二者技术领域不同。
请求人认为,所有的车辆上都具有蓄电池,在车上具有微型计算机或者需要实现防盗功能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车辆蓄电池的基础上再接入一个UPS。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4都直接利用了车辆上原来的蓄电池,一个蓄电池也可以实现为车辆各部分供电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把车辆的基础供电与实现防盗功能两部分进行区分。
4)对于合议组当庭转送的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和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给予专利权人10个工作日的书面答复期限。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理由,其意见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内容一致,故合议组不再向请求人转送该文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适用
虽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08年12月27日通过)修正的《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0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2010年01月09日通过)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02月01日起施行,但由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07月08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故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2000年08月25日修订的《专利法》)及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06月15日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 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专利文献,公知常识性证据1、2、4是书籍且均为教材,构成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公知常识性证据1、2、4公开的内容构成申请日前相关领域公知常识。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备有微型计算机的汽车。
经查,证据1公开一种多系统集成车内后视镜,可应用于货车174、轿车173、公共汽车172及其他型号机动车辆171上。如图1所示,车内后视镜主体10包括壳体12、透明体14、视频显示器16(对应于本专利的显示器2)、电子控制装置20及信息处理装置等。该车内后视镜主体10通过电源连接线18与电源21连接,电源21通过开关和控制装置进行控制,从而控制电子系统的开关状态。车内后视镜主体10的电子控制装置20,包括主板22、按键板23及控制板24等多个电路板。电子控制装置20的主板22及控制板24上设有一个或多个中央微处理器(CPU)72,如微处理器、数字信号处理器或其他合适的处理器。车内后视镜主体10包括中央微处理器(CPU)、存储器(RAM,ROM,FlashMemory,SDRAM等)(公开了本专利的非易失性半导体存储器)、图像录像信息处理系统、语言处理系统、LCD图像显示系统、USB等外接端口、内置硬盘、内置红外传送器、无线发送模块、蓝牙模块、GPRS模块以及GSM和CDMA模块。车内后视镜主体10有了中央微处理器(CPU),可运用全球定位系统(GPS)、无线网络传输及蓝牙技术及其他相关的系统及外围设备,可以提供实时交通信息、紧急救援服务、车况远程诊断。车内后视镜主体10可实现CPLD82编程,其外围的存储设备80包括内存(SDRAM)84、闪存(Flash Memory)86,及其他合适的记忆体或存储设备。车内后视镜主体10内设有可以接入或内置的电视接口60、接入或内置CDMA芯片板或GSM芯片板61的接口、可视电话专用处理器或接口62、GPS模块63、内置蓝牙及设备接口64、内置无线网卡及接口65及内置摄像头或外接摄像头输入接口69。车内后视镜主体10的中央微处理器72或电子控制装置20可以支持视频编码解码器90、音频编码解码器92(公开了本专利的音频播放器)。车内后视镜主体10的声音可以通过喇叭3传出。自用户传来的声音指令和其他信息可通过一个或多个麦克(话筒)400或处理系统中的声音信号被车内后视镜主体10接收。车内后视镜还可实现安全防盗功能,机动车在发生偷盗行为时,系统可手工或自动发出呼救信号,监控中心或车主收到信号,马上可明了车辆所在位置,迅即做出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还可以采取系统的监听、遥控熄火、锁开车门等功能辅助处理突发事件。车内后视镜主体10包括内置摄像头101,还可以联接一个或多个外置摄像头100,外置摄像头100可以安装在车后摄取交通状况,也可以安装在车前或车旁侧,也可以直接安装在车内摄取车内的景况。其摄取的图像可经视频编解码器92处理(公开了本专利的视频采集模块)。车内后视镜主体10可以进行车内、车外监视,还可以实时录在硬盘或存储卡上(公开了本专利的视频记录装置),还可实现现场取证功能。车内后视镜主体10可以收发图像、监视图像、存储图像、图像的录像和放像等。车内后视镜主体10具有事故分析或警示功能,还能在驾驶员超速行驶时发出超速报警声以提醒驾驶员减速行驶,并详细记录车辆每次的起动时间、行驶里程、行驶时间、最高车速以及每次最高车速的持续时间。它还可以设置反劫防盗功能。还可实现多种信息处理,显示汽车工作状况,进行自我诊断,对车速、发动机转速、水温、胎压、油压、燃油量、油耗和蓄电池电压等一系列参数进行有效监控。如行驶速度、车辆所处的地理位置、电器系统、制动系统状况以及发动机系统的温度、油压等,进行连续较长时间的记录。车内后视镜的遥控器可对GPS导航系统、交通状况监视系统、可视电话系统等进行控制,内置电脑多种功能进行选择或控制,还可对车门、车窗的开关状态、安全气袋、车灯、车内通电情况等进行控制。(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6)
将证据1与本专利进行对比,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的主题是车内后视镜,而本专利是汽车,两者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不能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明确记载了车内后视镜可应用于货车、轿车、公共汽车及其他型号机动车辆上,可以实现汽车的安全防盗、自动报警、无线电话、信息查询等功能,由此可知证据1的车内后视镜是要集成在车辆中使用的,集成有证据1的车内后视镜的车辆必然包括发动机和底盘,即可以对应于本专利的装备有微型计算机的汽车。证据1的后视镜具有电子控制装置20和CPU等设备,相当于本专利的微型计算机。证据1公开了车内后视镜10可以实现监控、诊断等功能,其微型计算机必然通过I/O接口与发动机控制计算机和车身控制计算机联接。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除GSM通讯模块、CDMA通讯模块外还包括3G通讯模块,而证据1仅公开了GSM和CDMA模块;2)本专利的视频采集模块连接到汽车后退档的位置传感器,证据1未公开相关内容;3)本专利限定了“不间断电源装置(12)包括蓄电池(15)、逆变器(16)、干扰抑制器(17)和外接充电接口(21);不间断电源装置(12)的输入端连接到汽车的供电回路,不间断电源装置(12)的输出端连接到微型计算机(1)、显示器(2)、音频播放器(3)、摄像头(8)、视频采集模块(9)、视频记录装置(10)、GSM通讯模块(4)、CDMA通讯模块(5)、3G通讯模块(6)和GPS模块(7)”,证据1未公开相关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已经公开了GSM和CDMA通讯模块,在此基础上在车辆上应用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公知技术的3G通讯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汽车处于倒车状态时启动视频采集。对此公知常识性证据4公开了 “汽车倒车时,为了警告车后的行人及车辆注意避让,在汽车的尾部通常装有倒车信号装置,并由装在变速器上的倒车传感器控制。当变速杆把倒挡拨叉轴拨到倒挡位置时,倒车灯亮而报警。当变速杆拨到非倒车档位时,则不产生倒车报警。倒车信号装置的报警方式有光报警、声报警和语音报警3种。倒车信息系统的理想方案应该是倒车视觉系统——CCD-三维CRT车后立体图像显示系统。CCD固体图像传感器装设在后保险杠上,显示器CRT装在仪表板上。CCD传感器芯片上的感像窗表面排满了像素感测单体。当镜头拍摄过来的车后图像投射到感像窗上时,这些像素感测单体就检测出投射到它们上面的影像,并输出图像的电模拟信号。图像的电模拟信号经放大、鉴别、对比、驱动后形成相应的视频信号,由电缆传输到三维显示器CRT上。”(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的第183、186页)。由此可知,由装在变速器上的倒车传感器控制倒车信号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的发展方向是倒车视觉系统。证据1已经公开了外置摄像头100可以安装在车后摄取交通状况,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倒车影像功能而将视频采集模块连接到汽车后退档的位置传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稳定可靠地为微型计算机等车内部件供电。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实践表明,电源的干扰是微机控制系统的一个主要干扰,抑制这种干扰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2)利用干扰抑制器消除尖峰干扰……(4)利用UPS保证不中断供电。对于要求更高的微机控制系统,可以采用不间断电源UPS向系统供电。所有的UPS设备都装有一个或一组电池和传感器,并且也包括交流稳压设备。如果交流供电中断,系统中的断电传感器检测到断电后就会将供电通路在极短的时间内切换到电池组。逆变器的作用是把电池直流电压逆变到正常电压频率和幅度的交流电压。”(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61、162页)。公知常识性证据2公开了“单相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一个典型实例由逆变器、控制电路、驱动电路、电池组、充电器以及滤波、保护等辅助电路组成。”(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34、135页)。由此可知,为了给微机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而采用不间断电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对于集成在车辆上的微型计算机而言,其同样需要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尽管车辆的供电回路中已经具备一个蓄电池,但是该蓄电池需要同时为车辆本身的用电设备如车灯、音响、起动机等供电,如果微型计算机及其关联部件有更高的供电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的需求,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公知的不间断电源装置为车载微型计算机供电,当在车辆上使用不间断电源装置时,则必然要将其输入端与汽车供电回路连接,输出端连接到需要提供稳定供电的部件。不间断电源装置包括蓄电池、逆变器、干扰抑制器和外接充电接口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中限定的不间断电源装置的输出端所连接的部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具体的应用需求而做出的选择,属于常规设计范畴,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5040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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