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润滑功能的自攻螺钉-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润滑功能的自攻螺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90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5W1166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048268.2
申请日:2015-0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吕晓博
授权公告日:2015-07-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荣强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F16B25/00(2006.01)、F01N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20048268.2、名称为“一种带有润滑功能的自攻螺钉”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1日,专利权人为张荣强。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l.一种带有润滑功能的自攻螺钉,包括头部,螺杆,堵头,润滑油孔和润滑通道,头部与螺杆连接,螺杆内部设置润滑通道,润滑通道的端部安装有堵头,所述堵头为橡胶材料制成,所述润滑通道为自头部往下的盲孔,润滑通道的孔壁有若干个交错设置的径向润滑油孔,润滑油孔通到螺杆外壁。”

针对本专利,吕晓博(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3169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2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92711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9年01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2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并当庭就其观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的认定
经核实,合议组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和证据2为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合议组认为:
如果某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相同,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螺栓,其包括螺栓本体,螺栓本体由螺栓头1(相当于对应于本专利的头部)和螺杆2(对应于本专利的螺杆)连接而成,螺栓本体内部设有注油槽3(对应于本专利的润滑通道),螺杆2上开有与注油槽3相通的出油孔4(对应于本专利的润滑油孔),螺杆2上开有至少两个出油孔4,注油槽3的出口端设有橡胶塞5(对应于本专利的由橡胶材料制成的堵头),如图3所示,注油槽3为自螺栓头部往下的盲孔,出油孔4在注油槽3的孔壁上径向设置,且出油孔4通到螺杆2外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4段至0015段以及附图1至图3)。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是一种螺钉,而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螺栓;(2)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多个润滑油孔是交错设置的,而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未公开这样的布置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螺钉和螺栓是本领域常见的两种螺纹连接件,将用于螺栓的润滑结构应用于螺钉,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
对于上述区别(2),证据2公开了一种防锈死螺栓,包括螺栓本体1,在螺栓本体1的一端设有连接螺纹2,连接螺纹2的槽内设置至少一个出油孔3,出油孔3与设在螺栓本体1内部、沿轴向设置的注油孔4相连通,注油孔4的进油口设在螺栓顶端5,从图1中可以看出,多个出油孔3是交错设置的(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9段和附图1)。由此可见,证据2已公开了多个润滑油孔是交错设置的布置方式。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设计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52004826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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