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00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5W1172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005269.8
申请日:2017-01-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鑫宙竹基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1-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小催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F16L9/14(2006.01);F16L58/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0005269.8,名称为“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17日,专利权人为王小催。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沿管径方向,由内到外依次为内衬层(1)、增强层(2)、外防护层(3),三者用粘接剂粘接为一体,其特征在于:内衬层(1)和外防护层(3)均为涂有防水防腐树脂的纤维布层,所述增强层由编织竹篾席缠绕构成,所述编织竹篾席为纵横交错编织的竹篾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竹篾包括青篾和黄篾,径向用青篾,轴向为黄篾。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竹篾包括青篾和黄篾,径向和轴向均采用青篾和黄篾交替排列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竹篾包括青篾和黄篾,径向或轴向的一个方向采用青篾和黄篾交替排列设置,另外一方向采用青篾或黄篾。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竹篾为原竹开成竹片后,去青、去黄,再将剩余的竹肉部分弦剖成的竹篾片。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所述的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织竹篾席缠绕层数为1~20层。
7.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所述的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织竹篾席缠绕层数为2~10层。
8.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所述的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织竹篾席缠绕层数为3~8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所述的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织竹篾席缠绕层数为6~10层。
10.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所述的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衬层(1)和外防护层(3)所用的纤维布为碳纤维布。”
针对本专利,浙江鑫宙竹基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10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57121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9年11月04日,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48068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7月29日,复印件;
证据3:公开号为CN11526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7年06月25日,复印件;
证据4:《竹编工艺》封面、版权页、彩页、扉页、前言页、编者的话、目录页、第25-32页复印件,俞樟根、徐华铛,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232739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1日,复印件;
证据6:公告号为CN206527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0年11月07日,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证据3、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1的结合,或证据5、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包含了产品的具体制造方法,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因此权利要求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6-10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请求书的内容,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3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3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编织篾席构成的竹基复合管。证据1公开了一种竹纤维缠绕复合管的制备方法(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7-21行,第6页第11行-第7页第5行,图4),竹纤维缠绕复合管沿管径方向,由内到外依次为内衬层1、增强层2、外防护层3,内衬层、增强层、外防护层粘接为一体,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竹片预处理:把新鲜的毛竹开成140mm长、1.0mm厚、12mm宽的竹片,用5%NaOH溶液浸泡6小时,用水冲洗干净,干燥。用竹片31相互交叉的方式编织成110mm宽的竹席带,在本竹席带中经纬竹片与竹席带呈45°的角度。编织后的竹席带厚度为2mm、长度超过50米的连续带状,并卷到卷筒上待用;b)内衬层的制备:在外径为300mm的经抛光的钢制直管模具上包覆一层0.029mm厚的聚酯薄膜,用食品级树脂和涤纶表面毡在管模具上制作厚度达2mm的防渗且内壁光滑的内衬层;c)缠绕工序:待内衬层固化后,把事先卷好的竹席带卷装在缠绕机上,把竹席带退卷后,浸入树脂槽内浸润脲醛树脂,再平整地缠绕在直管模具上,缠绕5层环向后,达到10mm的设计厚度。在60℃以上固化30分钟,树脂交联固化后,成为坚硬一体的热固性复合材料。d)外防护层的制备:在管道外面涂刷一层防水防腐较好的聚氨酯树脂,厚约0.5mm。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内衬层1、增强层2和外防护层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内衬层、增强层、和外防护层,证据1的竹席带相当于本专利的竹篾席;证据1的增强层与本专利相同都是由编织竹席带/竹篾席缠绕而成,竹席带/竹篾席为纵横交错编织的竹篾组成;且证据1公开了内衬层需要防渗,外防护层为防水防腐较好的聚氨酯树脂。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内衬层和外防护层的具体材料不同,证据1内衬层由食品级树脂和涤纶表面毡制成,外防护层为防水防腐较好的聚氨酯树脂,而本专利中内衬层和外防护层均为涂有防水防腐树脂的纤维布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还公开了内衬层所用的树脂可以选用防腐树脂。结合前述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见,证据1公开了内衬层和外防护层需要具有防水防腐性能。其次,证据3公开了一种竹编增强复合管(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在管芯纸外层卷上涂树脂玻璃布(纤维布层的下位概念,相当于本专利的内衬层)不少于2圈,再卷上涂树脂竹编,卷制达到设计厚度,最外层用玻璃布(纤维布层的下位概念,相当于本专利的外防护层)卷包并热烫封接口,在卷管机上卷紧密。可见,证据3公开了采用玻璃布作为内衬层和外防护层载体的技术特征,给出了采用玻璃布作为内衬层和外防护层载体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已经公开内衬层和外防护层需要具有防水防腐性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3的启示能够想到将内衬层和外防护层均设置为涂有防水防腐树脂的纤维布层。
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竹篾类型和编织方式作了进一步限定。但青篾和黄篾都是常见的竹篾类型,而且权利要求2-4限定的编织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编织方式,例如,权利要求2限定的编织方式为典型的夹板席编织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竹篾片的形成方式作了进一步限定。首先,证据1说明书第6页第13行公开了将新鲜的毛竹开成竹片的技术特征。其次,开片后去青、去黄,再将剩余的竹肉部分弦剖成竹篾片是本领域处理竹片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对竹篾席缠绕层数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1段公开了缠绕5层竹席带的技术特征,5层竹席带落入了权利要求6-8的数值范围内。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限定编织竹篾席缠绕层数为6-10层。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1段公开了缠绕5层竹席带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根据需求增加竹篾席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实验就能确定竹篾席的缠绕层数,设置缠绕6-10层竹篾席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限定内衬层和外防护层的纤维布具体为碳纤维布。玻璃纤维布和碳纤维布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纤维布材,两种材料的优缺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例如碳纤维布具有质量轻、强度高、不锈蚀、耐腐蚀和烧蚀性好、抗拉强度强等优点,但价格比较高。可见根据具体需求将内衬层和外防护层选用碳纤维布作为树脂载体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00526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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