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性能竹缠绕复合压力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70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5W1172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214297.2
申请日:2016-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鑫宙竹基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8-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京林业大学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F16L9/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621214297.2,名称为“一种高性能竹缠绕复合压力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8月29日,专利权人为南京林业大学。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性能竹缠绕复合压力管,其特征在于:该高性能竹缠绕复合压力管由内衬层(1)、中间复合增强层(2)和外保护层(3)组成,其中所述内衬层(1)是由浸有不饱和树脂的竹纤维无纺布组成,其在不饱和树脂固化后会形成光滑防渗的内壁;所述中间复合增强层(2)是由浸有酚醛树脂的竹篾增强层和浸有环氧树脂的碳纤维布增强层组成,其中任意一层碳纤维布增强层在相邻两层竹篾增强层的中间,中间复合增强层的厚度占整体管壁厚度的85%以上;所述外保护层(3)是防水防腐的树脂涂料;将上述内衬层(1)和中间复合增强层(2)沿着直管模具表面依次螺旋缠绕,并在中间复合增强层(2)的外表面涂布外保护层(3)制成高性能竹缠绕复合压力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性能竹缠绕复合压力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衬层(1)的不饱和树脂为防腐级或食品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性能竹缠绕复合压力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衬层(1)的竹纤维无纺布宽度为5-20mm,缠绕层数为2-3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性能竹缠绕复合压力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竹篾增强层的层数为2-3层,每层由2-6层的竹篾经螺旋缠绕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高性能竹缠绕复合压力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竹篾的宽度为5-20mm,厚度为0.6-1.2mm,含水率为6-12%。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性能竹缠绕复合压力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纤维布增强层的层数为1-2层,每层由1-2层的碳纤维布经螺旋缠绕组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高性能竹缠绕复合压力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纤维布的宽度为5-20mm。
8.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6所述的一种高性能竹缠绕复合压力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竹纤维无纺布、竹篾和碳纤维布在沿着直管模具表面螺旋缠绕时,每相邻两层的缠绕方向呈左向、右向交替,且缠绕角度为20-60°。”
针对本专利,浙江鑫宙竹基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48068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7月29日,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571588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6月29日,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CN10571588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6月29日,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55789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14日,复印件;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258208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7月18日,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8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一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竹篾浸有酚醛树脂”的技术特征属于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即使上述技术特征构成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该区别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被证据2公开。
(2)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本专利的竹纤维无纺布、竹篾和碳纤维布的宽度均为5-20mm,使得管道整体结构无应力缺陷分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2是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性能竹缠绕复合压力管。证据1公开了一种玄武岩连续纤维缠绕增强竹材-木材复合管材(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3-0016段,第0018段,图1),包括自内向外依次缠绕的内层纤维增强树脂1、竹材2、中层纤维增强树脂3、竹材4、表层纤维增强树脂5。所述纤维增强树脂为树脂浸泡的连续纤维。树脂包括以下任一种或多种:聚氨酯、环氧树脂、间苯二酚、异氰酸酯、酚醛树脂、不饱和聚酯。竹材为以下一种或多种:竹条、竹片、疏解竹、竹篾、展开竹;连续纤维包括以下任一种或多种:玄武岩纤维、玻璃纤维、芳纶纤维、碳纤维。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内层纤维增强树脂1和表层纤维增强树脂5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内衬层和外保护层;证据1的竹材2、中层纤维增强树脂3、竹材4共同构成本专利的中间复合增强层,其中竹材2、4相当于本专利的竹篾增强层,中层纤维增强树脂3可以选用浸有环氧树脂的碳纤维,相当于本专利的碳纤维布层。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内衬层的纤维具体为竹纤维无纺布,其在不饱和树脂固化后会形成光滑防渗的内壁;②中间复合增强层的厚度占整体管壁厚度的85%以上,竹篾增强层浸有酚醛树脂,碳纤维具体外观形态为布;③外保护层是涂布在中间复合增强层外表面的防水防腐树脂涂料。
证据2公开了一种超大口径的竹缠绕复合管,包括内衬层1、复合增强层2和外防护层3,内衬层的纤维毡或无纺布优选为竹纤维无纺布,内衬层制备时在直管模具上用粘附有防腐树脂的无纺布制作厚度至少为2mm的内衬层,并形成防渗且光滑的内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4、0018段);复合增强层的总厚度被设定为占整体管材壁厚的90%以上,进一步优选为占整体管材壁厚的92%~96%。鉴于该复合增强层在整个管壁中占据了主体的地位,为了从其他重要性能对其结构强度进行适当优化,上述复合增强层中除了树脂和竹篾片这些基本组分之外,还优选可以添加有生物基填料以及固化剂,其中经过实际测试,所述树脂、生物基填料和固化剂这三者之间的质量份数被设定为100:15~25:2~5,并一同混合后淋浇粘附于所述竹篾帘上。此外,所述树脂选自于聚氨酯树脂、酚醛树脂、脲醛树脂或者环氧树脂中的一种(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41段,90%、92%~96%均落入85%以上的数值范围内);外防护层3可直接涂覆固化在所述复合增强层2的外表面,并主要起到防水防腐和防辐射等作用。具体而言,该外防护层也可以喷涂为2层或2层以上,譬如可采用环氧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或者沥青等材料,并添加防辐射填料,其厚度优选至少为3mm,以便更好地对超大口径的管材在各类恶劣使用环境下起到防护作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42段)。
分析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了“内衬层为竹纤维无纺布,其在不饱和树脂固化后形成光滑防渗的内壁;中间复合增强层的厚度占整体管壁厚度的85%以上,竹篾增强层浸有酚醛树脂;外保护层是涂布在中间复合增强层外表面的防水防腐树脂涂料”的技术特征,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除“碳纤维具体外观形态为布”以外的所有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证据1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内层纤维增强树脂1选为以竹纤维无纺布为载体,调整竹材2、中层纤维增强树脂3、竹材4构成的中间复合增强层占整体管壁厚度的比例,将竹篾浸润酚醛树脂,并将表层纤维增强树脂5设置为涂布在竹材4外表面的防水防腐树脂涂料。
对于技术特征“碳纤维具体外观形态为布”,证据1说明书第0018段已经公开了连续纤维可以选用碳纤维,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纤维成品的形态一般分为短纤维、纱线、布和毡四种,在证据1公开碳纤维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用碳纤维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对内衬层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内衬层的不饱和树脂为防腐级或食品级”、“内衬层的竹纤维无纺布宽度为5-20mm,缠绕层数为2-3层”。证据2还公开了内衬层的缠绕层数为2层,且内衬层粘附有防腐树脂(参见证据2说明书实施例5第0073段)。虽然证据2仅公开了作为内衬层的竹纤维无纺布厚度和密度,并没有公开其宽度,但作为用于形成缠绕复合管内衬层的竹纤维无纺布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缠绕工艺条件、复合管成品性能要求通过简单实验就能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内衬层选用食品级不饱和树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7对竹篾增强层和碳纤维布增强层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竹篾增强层的层数为2-3层,每层由2-6层的竹篾经螺旋缠绕组成”、“竹篾的宽度为5-20mm,厚度为0.6-1.2mm,含水率为6-12%”、“碳纤维布增强层的层数为1-2层,每层由1-2层的碳纤维布经螺旋缠绕组成”、“碳纤维布的宽度为5-20mm”。首先,证据1公开了竹篾增强层和碳纤维布增强层的层数(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3段),证据1的中间复合增强层包括两层竹材2、4(相当于本专利的竹篾增强层)和一层碳纤维3(相当于本专利的碳纤维布增强层)。其次,证据2公开了竹篾增强层中竹篾的层数、宽度、厚度和含水率,证据2中三层竹篾增强层的竹篾帘缠绕总层数为14层以上(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0),制作环向竹篾帘的竹篾片宽度为4mm-10mm(与权利要求5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厚度为0.5mm-1.5mm,含水率为10%-20%(与权利要求5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4、6)。再次,在证据2公开三层竹篾增强层中竹篾总层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实验就能确定每层竹篾增强层中竹篾的层数;在证据2公开竹篾厚度为0.5mm-1.5mm 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实验就能在其中将厚度优选为0.6mm-1.2mm;每层碳纤维增强层中碳纤维布的层数以及宽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简单实验就能确定的,而且碳纤维布增强层夹在竹篾增强层之间,证据2已经公开了竹篾片宽度为4mm-10mm,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碳纤维布的宽度设置为与竹篾片宽度相适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缠绕方式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竹纤维无纺布、竹篾和碳纤维布在沿着直管模具表面螺旋缠绕时,每相邻两层的缠绕方向呈左向、右向交替,且缠绕角度为20-60°”。首先,证据2公开了采用直管模具进行缠绕的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47段)。其次,相邻两层左向、右向交替缠绕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缠绕角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实验就能确定的,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竹纤维无纺布、竹篾和碳纤维布的宽度均为5-20mm,使得管道整体结构无应力缺陷分布。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竹篾片宽度为4mm-10mm(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4),该范围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竹篾宽度部分重叠,可见,证据2公开了竹篾增强层中竹篾的宽度。竹纤维无纺布形成的内衬层设置在竹篾增强层内侧,碳纤维布增强层设置在两层竹篾增强层之间,为了方便采用统一方式进行缠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竹纤维无纺布的宽度和碳纤维布的宽度均设置为与竹篾宽度相适应。此外,原材料宽度对缠绕工艺以及成品性能会产生影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各层原材料的宽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简单实验就能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采用宽度较小、线型化的竹纤维无纺布、竹篾和碳纤维布可以使成品管道各向应力无缺陷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料的。因此,即使限定了竹纤维无纺布、竹篾和碳纤维布的宽度,相应的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使用方法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21429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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