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权杖口红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70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6W112651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730039823.X
申请日:2017-02-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克里斯提·鲁布托
授权公告日:2017-09-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昭锋
主审员:徐清平
合议组组长:苏玉峰
参审员:李晨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8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所示产品均采用了相对于该类产品常见设计而言较为新颖、独特的权杖状细长回转体整体造型,表面纹理的主要题材元素相同、具体纹理和排布相近,在此基础上其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针对201730039823.X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克里斯提·鲁布托(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430484638.8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涉案专利均为化妆品的包装物,两者用途相同或相近,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且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涉案专利具有与证据1设计2相同的整体外形,即权杖状的细长回转体,并且瓶盖和容器的整体设计也相同;该整体造型是相对于常规设计最引人瞩目的主要设计特征;二者仅仅在一些非常细微的细节处存在区别,其对于整体设计而言占比很低,对于整个外观设计的形状、位置关系和效果都不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通知双方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
双方均逾期未提出回避请求。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所示专利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1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所示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口红管,证据1中设计2公开了一种化妆品的容器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产品整体均为权杖状的细长回转体,上部为盖子,约占整体长度的1/3,下部均为容器,约占整体长度的2/3;盖子整体呈皇冠状,主要由锥形圆台和上粗下细的圆柱体两部分组成;圆台的顶端具有突起的带孔悬挂部并有穿过的挂环,圆柱体上部有多个突出的类似贝壳状设计,贝壳状设计表面及其之间布满带有弧度的竖纹,圆柱体下部有外突的点状圆锥体,均匀围绕圆柱体一周;容器整体呈上大下小的倒圆锥形,容器口靠近盖子部位略向内收,容器表面遍布类似鱼鳞状纹理。两者的主要区别点在于:①盖子顶部挂环形状:对比设计为圆环,涉案专利类似半圆环;②盖子表面设计:涉案专利设有四个突出的类似贝壳状设计,且在中间有尖角突出,从而在俯视图正投影轮廓近似菱形,对比设计对应为三个且突出较为平滑。详见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附图。
合议组认为,口红管产品虽然存在较为常见的形状设计,例如圆柱状、方柱状等,但类似本案所示整体呈权杖状造型较为少见,其整体造型设计会受到一般消费者特别关注。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整体造型及各组成部分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均采用在该类产品中较为独特的类似权杖状的细长回转体设计,上部盖子和下部容器的形状、比例基本一致,具体设计上盖子均整体类似皇冠状、容器整体呈倒圆锥形,盖子表面纹理均主要采用了类似贝壳状设计、竖纹和点状圆锥体纹理,容器表面均为类似鱼鳞状纹理,并且这些设计在该类产品均较为少见,从而对一般消费者形成了二者基本一致的整体视觉效果。对于上述区别点①,挂环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属于不易关注的局部细微设计。对于上述区别点②,尽管存在贝壳状设计数量和突出平滑度不同,但表面纹理均采用了相同的题材元素且纹理整体设计和排布一致,所述差异在使用状态下不会受到一般消费者特别关注。综上,二者产品整体均采用了相对于该类产品常见设计而言较为新颖、独特的权杖状细长回转体造型,表面纹理的主要题材元素相同、具体纹理和排布相近,其上述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730039823.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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