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古琴调音手柄和古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古琴调音手柄和古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93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5W1166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114391.1
申请日:2011-04-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睿
授权公告日:2011-1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跃华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刘惠萍
国际分类号:G10D3/14,G10D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的证据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古琴调音手柄和古琴”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120114391.1,申请日是2011年04月19日,专利权人为吴跃华。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古琴调音手柄,其特征在于,包括:柄体,螺母,螺杆和限位件;
所述螺母固定在所述柄体中,所述螺杆的一段是与所述螺母内螺纹相配合的外螺纹,所述螺杆的另一段是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柱体,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柱体配合使用的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
所述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柱体是棱柱体,
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棱柱体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多边形孔。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
所述棱柱体为四棱柱体,则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四棱柱体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四边形孔;
或者,
所述棱柱体为六棱柱体,则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六棱柱体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六边形孔。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
所述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柱体是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曲面柱体,
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曲面柱体的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孔。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
所述限位件的一个表面与古琴轸池板接触,其摩擦力大于另一个表面与柄体端面的摩擦力。
6.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固定在古琴轸池板上。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
所述限位件与古琴轸池板接触的表面加工成利于提高摩擦力的形状和/或粘贴利于提高摩擦力的材料。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与古琴轸池板接触的表面加工成网纹形。
9.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为空心螺杆。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进一步包括:尾塞;
所述尾塞从所述空心螺杆的外螺纹端塞入所述空心螺杆,用于固定从所述空心螺杆的另一端穿入所述空心螺杆的绒剅。
11. 一种古琴,包括调音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调音手柄包括:柄体,螺母,螺杆和限位件;
所述螺母固定在所述柄体中,所述螺杆的一段是与所述螺母内螺纹相配合的外螺纹,所述螺杆的另一段是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柱体,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柱体配合使用的孔。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
所述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柱体是棱柱体,
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棱柱体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多边形孔。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
所述棱柱体为四棱柱体,则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四棱柱体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四边形孔;
或者,
所述棱柱体为六棱柱体,则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六棱柱体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六边形孔。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
所述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柱体是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曲面柱体,
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曲面柱体的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孔。
15. 如权利要求11-14中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
所述限位件的一个表面与古琴轸池板接触,其摩擦力大于另一个表面与柄体端面的摩擦力。
16. 如权利要求11-14中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固定在古琴轸池板上。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
所述限位件与古琴轸池板接触的表面加工成利于提高摩擦力的形状和/或粘贴利于提高摩擦力的材料。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与古琴轸池板接触的表面加工成网纹形。
19. 如权利要求11-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为空心螺杆。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古琴进一步包括:尾塞;
所述尾塞从所述空心螺杆的外螺纹端塞入所述空心螺杆,用于固定从所述空心螺杆的另一端穿入所述空心螺杆的绒剅。”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睿(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权利要求5、7、15、17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2-10、12-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乐器的艺术性与科学理论”,郑德渊著,生韵出版社,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七月初版,复印件共6页;
证据2:“中国乐器学古琴篇”,赵璞著,国家文艺基金管理委员会辅助出版,中华民国八十年元旦初版发行,复印件共8页;
证据3:CN 2264401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0月08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4:“七弦琴的扩音设备及机械弦轴”,李祥霆,乐器科技简讯,1974年第01期。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补充认为:权利要求5、7、15、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2-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或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12-1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后该通知书因专利权人地址不详退信,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进行了公告送达。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6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专利权人发表的文章、获奖资料和证明文件共三份反证,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古琴调音手柄,其特征在于,包括:柄体,螺母,螺杆和限位件;所述螺母固定在所述柄体中,所述螺杆的一段是与所述螺母内螺纹相配合的外螺纹,所述螺杆的另一段是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柱体,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柱体配合使用的孔,所述限位件的一个表面与古琴轸池板接触,其摩擦力大于另一个表面与柄体端面的摩擦力。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柱体是棱柱体,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棱柱体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多边形孔。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棱柱体为四棱柱体,则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四棱柱体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四边形孔;或者,所述棱柱体为六棱柱体,则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六棱柱体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六边形孔。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柱体是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曲面柱体,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曲面柱体的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孔。
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与古琴轸池板接触的表面加工成利于提高摩擦力的形状和/或粘贴利于提高摩擦力的材料。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与古琴轸池板接触的表面加工成网纹形。
7.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为空心螺杆。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进一步包括:尾塞;所述尾塞从所述空心螺杆的外螺纹端塞入所述空心螺杆,用于固定从所述空心螺杆的另一端穿入所述空心螺杆的绒剅。
9. 一种古琴,包括调音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调音手柄包括:柄体,螺母,螺杆和限位件;所述螺母固定在所述柄体中,所述螺杆的一段是与所述螺母内螺纹相配合的外螺纹,所述螺杆的另一段是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柱体,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柱体配合使用的孔,所述限位件的一个表面与古琴轸池板接触,其摩擦力大于另一个表面与柄体端面的摩擦力。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柱体是棱柱体,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棱柱体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多边形孔。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棱柱体为四棱柱体,则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四棱柱体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四边形孔;或者,所述棱柱体为六棱柱体,则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六棱柱体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六边形孔。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柱体是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曲面柱体,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曲面柱体的截面形状及大小相同的孔。
13. 如权利要求9-12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与古琴轸池板接触的表面加工成利于提高摩擦力的形状和/或粘贴利于提高摩擦力的材料。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与古琴轸池板接触的表面加工成网纹形。
15.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为空心螺杆。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古琴,其特征在于,所述古琴进一步包括:尾塞;所述尾塞从所述空心螺杆的外螺纹端塞入所述空心螺杆,用于固定从所述空心螺杆的另一端穿入所述空心螺杆的绒剅。”
结合上述修改,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此外,专利权人还通过获奖资料等三份反证来证明本专利获得了较好的技术和商业效果。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反证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9、13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权利要求1、5、9、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9的创造性,分别使用了证据1、证据3和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张景云、杜丹丹,公民代理人王宁、张瑾泉出席,专利权人吴跃华以及委托的专利代理人戈晓美、孙长龙,公民代理人彭晓明出席。
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予以签收确认。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页,请求人表示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相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作为审查基础。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以及证据4,不再坚持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并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权利要求1、5、9、13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当庭提供了证据1和证据2的原件,并且提供了网络购买证据1和证据2的手机截图。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表示证据2中第206、208页内容不清晰,无法与原件核对,其它部分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专利权人还认为证据1和证据2为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请求人提供的手机截图仅能看到书籍名称,不能证明其与证据1和证据2形成对应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它们在中国大陆地区可以获得,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的理由同请求书一致。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分别使用证据1和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此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使用证据3评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内容,因此使用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述权利要求1超出了请求的范围,应不予考虑。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2. 关于证据
关于证据1-2,证据1和2为台湾地区出版的书籍,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书籍原件,并提供了在大陆地区能够通过网络购买的网络截图。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当前已经能够在网上购买其他地区的书籍,包括台湾地区的书籍,且请求人提供了网络购买的截图和书籍原件,虽然该截图中没有显示证据1和2的全部内容,但是其中可见书籍名称、作者等信息,与证据1和2中内容一致,在专利权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络购买的事实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于证据1-2均属于可以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获得予以认可;其中证据2第206和208页的内容不清晰,不予使用,其余内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因此对于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证据3,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3. 关于是否能够使用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于原权利要求1、5、11、15的创造性,采用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均未使用证据3对其中的特征进行评述。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后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原权利要求11中增加了原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后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9。针对上述修改,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9的创造性,新增加了采用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针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是引入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11的修改是引入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引入其它内容,因此请求人仅能将对原权利要求5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评述的理由和相关证据引入当前对权利要求1和9的评述中,不能增加新的证据组合方式。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已经超过了新增证据组合方式的期限,因此本案的审理中不能采用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4.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为了解决古琴容易退转跑弦的技术问题,从而采用对古琴的调音手柄进行改进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限位件的一个表面与古琴轸池板接触,其摩擦力大于另一个表面与柄体端面的摩擦力,从而使得限位件不会随着柄体的转动而转动,进而使得螺杆不会随着柄体的转动而转动,从而解决了螺杆突然退转的技术问题,可见,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技术特征,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至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螺杆与螺母间摩擦力的问题,其是对调弦结构设计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已经包含在实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考虑过程中,该因素不构成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因此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同理,权利要求9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5. 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虽然权利要求1中“摩擦力大于另一个表面与柄体端面的摩擦力”、以及权利要求5中“加工成利于提高摩擦力的形状和/或粘贴利于提高摩擦力的材料”属于功能性限定,但是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节中,明确了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可见审查指南并未否定权利要求中可以进行功能性限定,因而只要满足上述功能性限定的结构、形状或二者的结合,均属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不属于请求人所认为的工艺条件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9、13也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6.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6.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古琴调音手柄,证据1公开了一种古琴的制造与改良,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涉及了古琴的调音结构。其中参见证据1第321页机械弦轴示意图2,其中示出有琴轸(相当于本专利的柄体)、螺母、螺丝(相当于本专利的螺杆)和金属板。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螺丝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与螺母配合另一段与金属板配合,因此公开了螺杆的一段是与螺母内螺纹相配合的外螺纹,螺杆的另一段是柱体的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从证据1的机械弦轴示意图2中,可以看出螺丝在其长度方向上全部具有螺纹,并且证据1的文字部分并未对螺母、金属板的位置,以及螺丝与螺母、金属板之间的相互关系做进一步的说明,因此尽管证据1中螺丝上的螺纹与螺母和金属板这两个部件配合时的作用不同,但是其螺丝长度方向都具有螺纹使得该螺丝客观上能够在全部长度方向上与螺母配合使用,故不能将其认为是两段式设计,证据1没有公开螺杆的一段是外螺纹,另一段是柱体的特征。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主要在于:权利要求1还具有限位件,所述螺杆的一段是与所述螺母内螺纹相配合的外螺纹,所述螺杆的另一段是具有至少一个轴向平面的柱体,所述限位件开有与所述柱体配合使用的孔,所述限位件的一个表面与古琴轸池板接触,其摩擦力大于另一个表面与柄体端面的摩擦力;而证据1的螺杆通体具有螺纹,其金属板位于古琴轸池板表面的槽内,没有限定金属板两端面的摩擦力关系。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是古琴容易退转跑弦的技术问题。
请求人认为利用摩擦力来防止退转跑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而公开。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古琴结构(参见证据2第191和192页),其中琴轸原型不变,而与轸孔接轸池之一端,装饰一公分厚之螺丝母,原丝绳改为螺丝杆,直通弦孔,螺丝杆开一小槽,弦孔内置一铜管,以其凸部与螺丝杆之凹部形成轨道,调音时螺丝杆只能由轨道随弦轸上下,而不能左右晃动。弦轸与轸池内之轴承中间衬一垫圈使弦轸转动稳定而灵活,此垫圈以铜质为佳。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2中,通过螺丝杆的凹部与铜管的凸部进行配合,从而使得螺丝杆与铜管之间只能上下相对运动,而不能发生转动,二者之间并非通过摩擦力来限制其运动方式;关于弦轸与轸池内轴承中间的垫圈,证据2也仅指出其作用是为了弦轸转动稳定而灵活,其也没有涉及到使用摩擦力的内容。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利用摩擦力来防止退转跑弦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同时,现有技术中关于在轸池板表面抹上松香粉以加大摩擦力,或者加入润滑油减小摩擦力的内容,所涉及的均是在轸池板和柄体之间,为了调节二者之间的相对运动而采用的常规手段。而本专利中由于使用了限位件,并且利用限位件两个表面摩擦力的不同,使得限位件本身不会随柄体转动而转动,并且螺杆也不会随着柄体的转动而转动,目前没有其它的证据表明上述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2 关于权利要求2-8
本专利权利要求2-8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它们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3关于权利要求9
本专利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古琴,包括调音手柄,其中调音手柄的具体结构与权利要求1的调音手柄的结构相同,参考上述评述意见,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4 关于权利要求10-16
本专利权利要求10-16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9,在本专利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它们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还主张使用证据3来评价个别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涉及权利要求1、9中的内容,然而,当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时,无论证据3是否公开了相应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也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9的权利要求2-8、10-16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的基础上维持ZL2011201143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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