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积放式输送线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04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5W116540、5W1168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800318.9
申请日:2013-1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请求人一:刘海波
授权公告日:2014-07-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德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郑明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5G3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使用的技术手段,且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07月0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积放式输送线装置”、专利号为201320800318.9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12月06日,专利权人为“上海德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积放式输送线装置,该输送线装置包括头轮、尾轮和输送小车,所述头轮和所述尾轮分别包括有两轮罩和设置于其间的链轮,所述链轮围绕一主轴设置且与输送链条啮合,所述输送小车借助于所述输送链条运动,其特征在于,
所述头轮和所述尾轮分别包括有围绕着所述主轴设置的过弯圆盘,所述过弯圆盘的外周部设置有过弯圆盘连接块,一过弯圆盘伸缩销穿过所述过弯圆盘连接块并从其外表面伸出;所述轮罩的底部侧面通过辅助过弯机构焊接块与辅助过弯机构缓冲块连接;所述输送小车包括有过弯接触块和辅助滚轮,所述过弯接触块的表面设有与所述过弯圆盘伸缩销配合的盲孔,所述辅助滚轮与所述辅助过弯机构缓冲块的上表面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积放式输送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弯圆盘的外周部均匀设置有六个过弯圆盘连接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积放式输送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过弯圆盘连接块内部贯穿设置有过弯圆盘销套,所述过弯圆盘伸缩销穿过所述过弯圆盘销套,所述过弯圆盘伸缩销的上部从所述过弯圆盘连接块的外表面伸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积放式输送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弯圆盘伸缩销的中部具有径向向外延伸的凸缘,过弯圆盘弹簧套设于所述过弯圆盘伸缩销上,且所述过弯圆盘弹簧的上缘直接抵靠所述凸缘的下缘。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积放式输送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过弯机构缓冲块在两侧通过铰链和弹簧与所述辅助过弯机构焊接块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积放式输送线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输送线装置还包括有具有连接轴的停止机构,所述连接轴上设置有上下移动的撞击块;所述输送小车包括有与所述撞击块配合的停止挡板。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积放式输送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轴上设置有用于止挡所述停止挡板的两个轮子,所述连接轴的所述两个轮子之间设置有容置孔,衬套设置于所述容置孔内部,弹簧容纳于所述衬套中,所述弹簧的上端直接抵靠所述撞击块。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积放式输送线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输送线装置还包括有张紧机构,所述张紧机构包括有五个调节链轮,所述输送链条与所述调节链轮啮合,所述张紧机构通过所述调节链轮控制所述输送链条的张紧度。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积放式输送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五个调节链轮中的四个所述调节链轮固定,另一个所述调节链轮的位置通过调节螺母和调节螺杆来调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积放式输送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杆上套设有调节弹簧,通过所述调节弹簧的压缩量进而调节所述调节链轮的位置以张紧或放松所述输送链条。”
无效宣告请求一
针对本专利,刘海波(下称请求人一)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一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6日、公开号为WO2013/079166A1的PCT专利申请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46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6日、公开号为WO2013/079168A1的PCT专利申请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43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5220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输送小车”的“小”属于含糊不清的表达,“所述头轮和尾轮分别包括有两轮罩和设置于其间的链轮”中,“其”指代不明,不能确认其是指代两轮罩还是尾轮,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中“所述头轮和所述尾轮分别包括有两轮罩和设置于其间的链轮”表示的含义为所述头轮包括有两轮罩,所述尾轮包括有设置于其间的链轮,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中“所述过弯圆盘的外周部设置有过弯国盘连接块,一过弯圆盘伸缩销穿过所述过弯圆盘连接块并从其外表面伸出”表示的含义为:过弯圆盘连接块的数量是一个或者多个,若弯圆盘连接块理解为是一个,则一个弯圆盘连接块和一个过弯圆盘伸缩配合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被证据1′或证据2′完全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包括过弯圆盘连接块、过弯圆盘焊接块以及输送小车设置有过弯接触块,盲孔设置在过弯接触块上,但是设置过弯圆盘连接块和过弯圆盘焊接块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证据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设置过弯圆盘焊接块是容易想到,同时,过弯接触块的设置属于现有技术,具体被证据2′的附图5和6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和2019年02月27日分别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一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21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一,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从整体上反映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一,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一于2019年0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1:(2019)沪徐证经字第1948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4′-2:(2019)沪徐证经字第1948号公证书所公证的邮件中的所附附件文档的打印件,共44页(证据4′-1和4′-2合称为证据4′)。
请求人一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一:请求人一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由于超过举证期限,因此,合议组对其中涉及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不予审查,同时不再将该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请求人一当庭明确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在此基础上,请求人一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理由和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无效宣告请求二
针对本专利,昆山沃恩斯机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二)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
请求人二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89748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6日、公开号为WO2013/079166A1的PCT专利申请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46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6日、公开号为WO2013/079168A1的PCT专利申请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43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29日、公开号为CN20215220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二认为:
(1)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被证据1或证据2完全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包括过弯圆盘连接块,但设置过弯圆盘连接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包括过弯圆盘连接块、过弯圆盘焊接块以及输送小车设置有过弯接触块,盲孔设置在过弯接触块上,但是设置过弯圆盘连接块和过弯圆盘焊接块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证据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设置过弯圆盘焊接块是容易想到,同时,过弯接触块的设置被证据3的附图5和6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部分被证据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部分被证据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21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二,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二于2019年0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5-1:(2019)沪徐证经字第1948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5-2:(2019)沪徐证经字第1948号公证书所公证的邮件中的所附附件文档的打印件,共44页(证据5-1和5-2合称为证据5)。
请求人二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二:请求人二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由于超过举证期限,因此,合议组对其中涉及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不予审查,同时不再将该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请求人二当庭提交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6: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2002年3月第2次印刷的《机械设计基础》的内封面,版权页、正文第142、144、150-152页的打印件,共7页;
证据7: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8月第6版、2014年12月第4次印刷的《机械设计基础》的内封面、版权页、正文第241-244页的打印件,共6页。
合议组当庭将证据6和7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二,证据7的公开日期为2014年12月,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因此不能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请求人二表示证据7仅作参考。
(3)请求人二明确,证据6的来源为“E书联盟”,其网址为https://book118.com,通过在该网站输入“机械设计基础”、“清华大学出版社”和“郭仁生”,即可获取证据6,任何公众均可查看,请求人二通过付费下载了该文件。
(4)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于证据6,专利权人表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会提交质证意见,若逾期未提交,则请合议组代为核实。
(5)请求人二当庭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部分被证据2公开,其余部分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部分被证据2公开,其余部分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8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6)对于合议组当庭调查权利要求8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表示无异议。
(7)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理由和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于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其认为请求人二当庭提交的补充证据为出版物部分页码的复印件,由于未提供相应的出版物原件,无法证实请求人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出版物相符;请求人二当庭陈述该证据来源于网址http://max.book118.com,该网址指向一家名称为“文档投稿赚钱网”的网站,网站首页的最下方明确声明了:文档投稿赚钱网采用的是“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该网站的运营模式以及文档来源方式无法确保其网站中的文档为真实、合法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4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2为外文证据,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使用的技术手段,且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缓存工件功能的传输线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13段,附图1-5):
“如图1、图2、图3、图4、图5所示:一种具有缓存工件功能的传输线设备,它包括一个作为基础的机架,在机架的一端设置有驱动电机,驱动电机通过减速箱带动主动轮转动,而成对设置的主动轮则带动设置在它们之间主动轴转动(如图1所示),在主动轴上则设置有被动轮1,被动轮1带动与之啮合的链条2运动,在链条2上等距地设置有多个托架3,在机架上还设置有定位装置,用于运送工件的托架3由设置在上部的支撑板4和下部的支撑轴5组成,在支撑轴5上固定设置有固定座6,而套接在支撑轴5上的顶紧弹簧7的一端顶在这个固定座6上,顶紧弹簧7的另一端设置有环状摩擦盘8,环状摩擦盘8顶在空转齿9的一侧,而空转齿9则通过轴承10与支撑轴5连接,即空转齿9能够相对于支撑轴5做转动;空转齿9还与设置在链条2上端面的齿孔相啮合;
在主动轴的两端分别设置有翻转圆盘11,在翻转圆盘11的圆周上均匀分布有六个销柱孔12,每个销柱孔12内都设置有通过弹簧连接的销柱13,在托架3的两侧设置有仿形块14,在仿形块14上则对称地设置有两个与销柱13相配的翻转孔15,而在翻转圆盘11远离传输线外端部的一侧(即朝向传输线中心部分的一侧),还设置有与机架1相铰接的定位块16,定位块16的上端被定位弹簧17压紧,上述的翻转圆盘11、仿形块14、定位块16和定位弹簧17均为两套,对称地设置在机架1的两侧。”
证据2公开了一种积累式输送机,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译文):
“在附图中,具有上行段2和下行段3的积累式输送机全部由标号1表示。在附图中,箭头4表示移动方向。积累式输送机1由转速可调节并且形成为例如异步电机的驱动电机5驱动。布置在中央的柔性张力元件,例如由驱动电机5连续驱动的链条或皮带, 由标号6表示。
标号7表示小齿轮,而标号8和9表示主轴。主轴8和9几乎没有摩擦地安装在轴承10、11和12、13中的两侧,例如在球轴承中。在两侧的端部区域中,每个主轴8或9在不同情况下都具有一个驱动轮14、15或16、17。每个驱动轮14至17具有在所述驱动轮的圆周上以彼此均匀的角距离布置的凹槽,所述凹槽是例如孔的形式,其中图4仅示出了凹槽18、19、20、21、22和23。在所示的实施例中,所有的驱动轮14至17都被设计成相同形状并且具有例如相同数量的凹槽18至23,但是如果需要,也可以设计成不同,例如可以具有比所示的凹槽更少或更多的凹槽。
在图4和图5中,标号24、25和26表示在不同运输位置的三个托盘,而标号27涉及具有制动臂的制动装置,所述制动臂在图4和图5中示为被布置成能够绕轴28摆动的角杆。分配到相关托盘24的制动辊由标号29表示,而布置在托盘24上的导辊由标号30表示。制动辊29冲上斜坡31上时,与弹簧元件犯的复位力反向地向下按压制动装置27,从而使托盘24在箭头4方向的移动减速到静止状态或是一种低速。每个驱动轮14至17可以分配给此种类型的一个制动装置27,通过所述驱动轮,制动装置和制动辊29在不同情况下相互作用。在一个或两个换向站的每一侧,具有制动辊29、弹簧元件32和轴28的此种类型的制动装置27在不同情况下布置在相对侧,以避免托盘倾斜,或者在轨道52中运行的导辊30布置在托盘的两侧。
在不同情况下,驱动轮14至17分配有防护装置33和34,所述防护装置33和34作为盖板,在相当距离向外覆盖相关驱动轮14至17。
标号35和36表示弹簧装载的制动销,所述制动销与借助摩擦分配给相关托盘24的托盘小齿轮37等形成摩擦连接。每个托盘24至26具有此种类型的装置。弹簧以摩擦制动器的方式将制动销35和36压靠在托盘小齿轮37的相应摩擦表面上,从而产生摩擦连接。当张力元件6超过驱动力时,克服了摩擦,因此相关的托盘可以与张力元件6等分离并堆积。
在不同情况下将定心销46、47、48、49、50和51径向向外装载的压缩弹簧元件40、41、42、43、44和45在不同情况下都布置在凹槽18至23中。在相对于主轴8的中心点径向指向的凹槽18至23中,定心销46至51以均匀的角距离布置。在图中不可见的所有其他驱动轮14至17均以相同的方式配置。定心销的数量可以大于或小于图中所示定心销的数量。依此类推,将不同数量的定心销与相应的压缩弹簧元件40至45等分配给各个驱动轮14至17。
布置在每个托盘两侧的导辊在不同情况下都被强制地引导在U形导轨52和53中。
每个托盘的下侧在相对侧上具有多个联接开口,其中在每个托盘的相对侧,在不同情况下至少一个定心销,但优选地在不同情况下两个定心销,在循环过程中通过换向站进行接合,并以无倾斜和无急拉的方式将托盘从上行段2输送到下行段3,并从下行段输送到上行段2。
标号54表示止动装置,在需要时,借助所述止动装置使托盘停止。在需要时,可以在积累式输送机1的输送路径上方设置多个此类型的止动装置。操作的方式,特别是其控制方式被并入存储程序控制(SPC)中。如果通过止动装置54释放托盘,则所述托盘在输送方向4进一步被输送,并且在相关的换向站区域中再次停止或者其输送速度降到低速,使得定心销46至51可以以形状配合的方式接合在特定托盘下侧上的相应开口内,而不受干扰。
行动方式如下:
所示的实施例大体上具有将托盘24从上行段2向下行段3输送或从下行段3向上行段2输送而不受干扰的任务。
通过链条6或皮带被位于相关换向站的中央小齿轮7连续驱动的主轴8也输送托盘24等。在不同情况下,两个驱动轮14至17在相同的主轴8或9上彼此轴向间隔布置。在所示的实施例中,每个驱动轮14、15或16、17具有六个定心销46、47、48、49、50和51,例如在不同情况下,两个定位销以形状配合方式接合在匹配的接收开口内,因此可靠地将相关托盘24输送到相关换向站区域。托盘24被强制引导在轨道状轮廓52和53中移动,并且借助于由弹簧元件经受制动销35和36的可控或可调的摩擦驱动力的中央托盘小齿轮37,柔性张力装置,特别是链条6驱动托盘24至26。当托盘24到达止动装置54时,托盘小齿轮37开始相对于驱动链6的速度自由旋转。托盘24停止。在持续移动期间,托盘24等通过例如在不同情况下相关换向站的两个驱动轮14和15相对侧上的两个定心销以形状配合连接(门锁)的方式连续移动。因此,托盘24不可能有滑移。”
证据3公开了一种累积式传送机,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译文):
“正如从图3中可见的那样,每个货板17、18等在其下侧在两侧具有各一个附件28、29,该附件与所述停止装置配合作用。制动部件30、31在其停止位置中与有关的附件28、29配合作用并且使得被供送至的货板,例如17。同时,能够拉入的回行截止件32或33使得有关的货板、例如17的运动反向停下,以便例如可靠地执行有关的货板17等的装载或卸载,并且在各种情况中阻碍有关的货板、例如17的不期望的运动。
为了放过去所述有关的货板,例如17,所述轴34和35以某种角量转动,并且所述有关的货板17能够通过所述灵活的牵拉元件6进一步供送。同时,所述制动部件30和31允许其它的货板18进入到所述停止位置中。这是打开位置(图4),而图3示出了闭锁位置或者停止位置。
对于在所述停止位置中的接下来的货板18的位置,所述轴34和35又沿着反方向转动,其中,达到了所述闭锁位置(图3),其中,接下来的货板、例如18按需达到停止位置中。该循环能够相应地重复。”
证据4公开了一种积放式柔性输送机,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附图4):
“如图5所示,张紧缓冲单元包括活动支座、限位弹簧34和固定支座33,活动支座包括相 互滑动的固定端31和活动端32。固定端31固定在机座上,从动轴10两端连接在活动端32 上,活动端32与固定端31的滑动方向与滚子链传动方向相同。固定支座33位于活动端32后 方,固定支座33固定在机座上,限位弹簧34支撑在固定支座33与活动端32之间,限位弹簧 34的伸缩方向与活动端32和固定端31的滑动方向相同。这样,从动轴10就可通过活动端32 在固定端31上水平移动,实现了从动轴10与主动轴间轴距的调整。”
3.2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二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积放式输送线装置
经特征比对可获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积累式输送机,也即一种积放式输送线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结合图1和图3可知证据2的输送机也具有与本专利的“头轮”和“尾轮”相对应的结构,证据2的“托盘”对应于本专利的“输送小车”,“防护装置33”和“防护装置34”对应于本专利的“两轮罩”,证据2的“小齿轮7”对应于本专利的“链轮”,“主轴8”和“主轴9”对应于本专利的“主轴”,证据2的“链条6”对应于本专利的“输送链条”;证据2的“驱动轮14-17”对应于本专利的“过弯圆盘”,证据2的“定心销”对应于本专利的“过弯圆盘伸缩销”,根据证据2中描述的“制动辊29冲上斜坡31时,与弹簧元件32的复位力反向地向下按压制动装置27,从而使托盘24在箭头4方向的移动减速到静止状态或是一种低速”可获知,“制动装置27”的作用与本专利的“过弯机构缓冲块”相同,因此对应于本专利的“过弯机构缓冲块”,托盘24上具有导辊30和制动辊29,其中“制动辊29”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辅助滚轮”,证据2中的制动辊与制动装置的上表面配合,对应于本专利的“所述辅助滚轮与所述辅助过弯机构缓冲块的上表面配合”,证据2的托盘上设有孔与定心销配合使用,这些孔对应于本专利的“盲孔”。
根据上述特征比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是否设有过弯圆盘连接块和过弯接触块:本专利在过弯圆盘的外周部设置过弯圆盘连接块,在小车上设置过弯接触块,其中过弯圆盘伸缩销穿过过弯圆盘连接块并从外表面伸出,盲孔具体设置在过弯接触块上,而证据2未公开单独设置过弯圆盘连接块和过弯接触块,过弯圆盘伸缩销直接设置在驱动轮的周向上,小车与过弯圆盘伸缩销配合的部分与小车一体成型;
(2)是否设置辅助过弯机构焊接快:本专利是轮罩的底部通过辅助过弯焊接块与辅助过弯机构缓冲块连接;而在证据2中,制动装置27的下侧具有与其通过轴28和弹簧32连接的部件,但未明确公开该部件为焊接块,以及其是否与轮轴底部侧面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延长过弯圆盘和小车的使用寿命,便于替换磨损的零部件,以及使得制动装置稳定工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容易产生磨损的位置,采用分体的设计结构以便于替换为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过弯圆盘的外周部设置过弯圆盘连接块,在小车上设置过弯接触块,使得过弯圆盘伸缩销穿过过弯圆盘连接块并从外表面伸出,并将盲孔具体设置在过弯接触块上为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证据3公开的一种累积式传送机,其“货板17或18”对应于本专利的“小车”,从附图6中也可以看出在该小车的底部单独设置了块状部件,虽然证据3中未明确记载该块状部件是分体设置,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图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该块状部件与小车底部采用分体式的结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证据2公开了辅助过弯机构缓冲块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的附图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知通常需要设置部件将辅助过弯机构缓冲块与机体连接,而为了使得制动装置稳定工作,将上述用于连接的部件以焊接的方式连接至轮罩底部侧面,从而形成辅助过弯焊接块为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2、证据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过弯圆盘的外周部均匀设置有六个过弯圆盘连接块”。
证据2的驱动轮上设置有六个定心销,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过弯圆盘连接块的数目设置为六个。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4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每个所述过弯圆盘连接块内部贯穿设置有过弯圆盘销套,所述过弯圆盘伸缩销穿过所述过弯圆盘销套,所述过弯圆盘伸缩销的上部从所述过弯圆盘连接块的外表面伸出”。
证据2的驱动轮上设有六个凹槽18-23,内设有六个定心销46-51,同时具有将定心销径向向外装载的压缩弹簧元件40-45,定心销和压缩弹簧元件组合而成的部件对应于本专利的“过弯圆盘伸缩销”,在设置过弯圆盘连接块的情况下,设置过弯圆盘销套使其贯穿过弯圆盘连接块内部,供过弯圆盘伸缩销穿过其中并且从过弯圆盘连接块的外表面伸出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3.5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过弯圆盘伸缩销的中部具有径向向外延伸的凸缘,过弯圆盘弹簧套设于所述过弯圆盘伸缩销上,且所述过弯圆盘弹簧的上缘直接抵靠所述凸缘的下缘。”
本专利权利要求4通过在伸缩销的中部设置径向向外延伸的凸缘,能够对内部的弹簧起到限位作用,这属于伸缩销中常用的限位结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6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辅助过弯机构缓冲块在两侧通过铰链和弹簧与所述辅助过弯机构焊接块连接”。
证据2中,制动装置27的下侧具有与其通过轴28和弹簧32连接的部件,且制动装置27在两侧通过轴28和弹簧元件32和该部件连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所述辅助过弯机构缓冲块在两侧通过铰链和弹簧与所述辅助过弯机构焊接块连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3.7 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输送线装置还包括有具有连接轴的停止机构,所述连接轴上设置有上下移动的撞击块;所述输送小车包括有与所述撞击块配合的停止挡板”。
证据3也公开了一种积放式的输送线装置,证据3的“制动部件30、31”对应于本专利的“停止机构”,该制动部件上的“轴34、35”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轴”,且该制动部件上具有“回形截止件32或33”,且为能够拉入的部件,使得货板17的运动反向停下,可见该回形截止件能够上下移动,结合附图3、6可知其对应于本专利的“上下移动的撞击块”,证据3的“附件28、29”与停止装置配合使用,对应于本专利的“停止挡板”,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3公开,且作用均为限制输送小车或货板的运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3.8 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连接轴上设置有用于止挡所述停止挡板的两个轮子,所述连接轴的所述两个轮子之间设置有容置孔,衬套设置于所述容置孔内部,弹簧容纳于所述衬套中,所述弹簧的上端直接抵靠所述撞击块”。
根据证据3的附图3、4可知,轴34、35上设有止挡附件28、29的两个轮子,结合附图6可获知在轮子28、29之间设置有回形截止件32或33,且其设置在一个容置孔内,由于该回形截止件能够被拉入,故该容置孔内通常设置有弹簧,且弹簧的上端直接抵靠撞击块,在证据3公开的这些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容置孔内部设置衬套,使得弹簧容纳于所述衬套中,且该技术特征达到了与本专利相同的防止小车或货板倒退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9 权利要求8-10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输送线装置还包括有张紧机构,所述张紧机构包括有五个调节链轮,所述输送链条与所述调节链轮啮合,所述张紧机构通过所述调节链轮控制所述输送链条的张紧度”,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五个调节链轮中的四个所述调节链轮固定,另一个所述调节链轮的位置通过调节螺母和调节螺杆来调节”,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调节螺杆上套设有调节弹簧,通过所述调节弹簧的压缩量进而调节所述调节链轮的位置以张紧或放松所述输送链条”。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设置包括多个调节链轮,使得输送链轮和调节链轮啮合,以便于调节链轮调节输送链条的张紧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在设置调节链轮的情况下,设置四个固定调节链轮,一个通过调节螺母和螺杆来调节位置的链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在调节螺杆上套设调节弹簧,并通过调节弹簧的压缩量来具体实现输送链条张紧或放松的程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1320800318.9号实用新型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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