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清洗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51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5W1173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118909.8
申请日:2016-10-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蔡县进宝日用品厂
授权公告日:2017-06-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翁祖雄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B08B3/02(2006.01);B08B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1118909.8,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6月27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清洗罩,其特征在于:其主体为一罩体(1),罩体的底部为与罩体其他部分连接的透明连接片(6),所述的排污口(4)设置在透明连接片(6)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清洗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明连接片(6)呈倒锥形,排污口(4)位于透明连接片(6)的下端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清洗罩,其特征在于:排污口(4)上连接有管道接头(7)。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清洗罩,其特征在于:在罩体的两侧分别设有支撑板(8)。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清洗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罩体(1)由防水塑料布制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空调清洗罩,其特征在于:罩体前部设有清洗开口(5),罩体位于清洗开口(5)边沿处设有用于调整清洗开口(5)大小的收紧绳(3)。”
针对本专利,上蔡县进宝日用品厂(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43739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621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公告日为2011年08月09日、公告号为KR10-1055875B1的韩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776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由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作出的(2019)豫驻上证内民字第423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6:上蔡县杨集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03月28日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
证据7:上蔡县杨集镇杨集村村委于2019年03月28日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证据1公开,其余部分为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者被证据4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证据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和证据7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和证据7公开,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和证据7公开,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和证据7公开,或者被证据4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6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6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将专利权人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7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2)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3)双方当事人当庭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予以采信。
证据1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清洗罩。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空调清洗防水罩,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空调清洗防水罩包括用于罩住空调的罩体1,在罩体下部设有排污体2,所述罩体由一整块防水布围城一个“П”形罩体1,罩体的左部、右部内置有支撑板3,支撑板呈直角梯形,支撑板的直角边靠墙,并在底直角处设有一个凹槽缺口4;所述排污体2是由防水布围成的漏斗,罩体1下部与排污体2上部缝合连接,罩体和排污体组成的开口的边沿设有伸缩带5。防水布由TPU复合尼龙材料制成,可承受200N以下的压力,不但防水耐磨,还有利于防水罩本身的清洁。
作为本实施例的进一步说明,支撑板3是厚度为3-5mm的硬木板或者塑料板,使用过程中,清洁人员可以通过水平拉动支撑板3来自由调节罩体大小——无需手动松紧,直接往空调机上一套即可使用。所述伸缩带5由尼龙材料制成,伸缩带长度为罩体上侧边长度的2/3,通过使用伸缩带的伸缩功能可以有效增大开口面积的1.3-1.8倍。所述排污体2底部设有排污管口6,使用时接上排污管就可以轻松将废水、废液排放到固定区域。所述凹槽缺口4形状为矩形或者圆形,以便空调机的管道穿过支撑板3,确保支撑板直角边贴墙放置。所述防水布可以是单层或者多层的,可以根据不同的产品设计要求选择防水布的层数。
本实用新型的空调清洗防水罩使用过程如下:空调清洗人员通过水平拉动支撑板3来调节防水罩的罩体大小——伸缩带5在支撑板3的带动作用下向两边延长,从而增大罩体尺寸,当罩体大小与空调大小相互匹配的时候,清洗人员可以将罩体套在空调上,松开手后伸缩带自然收缩使罩体套紧空调;清洗人员将清洗器具从罩体1的“П”形开口伸入空调内部,对空调扇扇叶、风箱、安全网等部位进行清洗;清洗过程中,从空调上落下的废液、尘埃落入漏斗状的排污体2内,并在重力作用下聚集在排污体的底部,当排污体内的废液、尘埃堆积到排污体的1/3体积之后,在排污管口处接上排污管,并将废液排放到指定容器内,便于回收处理;空调清洗完毕以后,清洗人员通过水平拉动支撑板3增大防水罩的罩体的开口,伸缩带5对空调的束缚力消失,清洗人员可以轻松地将防水罩从空调上取下来。整个清洗过程是在几乎密闭的环境中完成的,因此避免了污水排溅而污染周围环境。由于防水布是柔性材料,使用完毕后对防水罩的清洗也非常方便,清洗人员可以将防水罩内部翻到外面,对各处卫生死角进行彻底清洗。”(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
本专利与证据1均涉及空调清洗罩,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经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罩体1和排污体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罩体,其构成空调清洗罩的主体,罩住空调机体,证据1中的排污管口6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排污口,用于连接排污管,上述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罩体底部为与罩体其他部分连接的透明连接片,所述的排污口设置在透明连接片上。而证据1未公开在排污体2的底部设置透明的连接片。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时观察空调清洗情况。
合议组认为,在物料清洗、物料切割、物料加工等领域,常常需要观察物料的清洗进度、切割状态、加工程度等,在机箱、机壳、机器罩等部件上设置透明的观察窗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到本案,在清洗空调时,常常需要观察空调清洗的情况,在清洗罩底部设置透明的连接片再连接排污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透明连接片(6)呈倒锥形,排污口(4)位于透明连接片(6)的下端头”。
由证据1的附图1、2可以看出,排污体2为倒锥形,排污管口6设置在排污体2的下端头,基于证据1给出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透明的连接片时,也容易想到将其设置为倒锥形,并将排污口设置在透明连接片的下端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排污口(4)上连接有管道接头(7)”。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罩体的两侧分别设有支撑板(8)”。
证据1公开了排污管口6,其上连接有管道接头,还公开了罩体1两侧设置有支撑板3,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3.4、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罩体(1)由防水塑料布制成”。
证据1公开了罩体和排污体由防水布围成,防水布由TPU复合尼龙材料制成,此外,作为空调清洗使用的空调清洗罩采用防水塑料布制成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3.5、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罩体前部设有清洗开口(5),罩体位于清洗开口(5)边沿处设有用于调整清洗开口(5)大小的收紧绳(3)”。
证据1公开了在罩体前部设置清洗开口,还公开了在清洗开口边沿设置伸缩带5,然而,为了调整清洗开口的大小,采用收紧绳这种各领域通用的开口调节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11890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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