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10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5W1170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78900.2
申请日:2009-02-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孙希贤
主审员:杨克非
合议组组长:丁一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A01G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一次修订版)
决定要点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所述的技术方案的整体,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述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要表述的技术手段及其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关于该技术特征的表述就是清楚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078900.2,申请日为2009年02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特殊生态砌块,包括基体(1)以及组成基体(1)的竖直板块(2)和板块(3),孔(4),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竖直板块(2)与水平面垂直,至少一个板块(3)与水平面成斜角再与竖直板块(2)连接构成基体(1),所述的基体(1)相互垒砌形成斜种植孔(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的竖直板块(2)相互之间成0-30度的夹角,竖直板块(2)的上下表面有三种形式:
1)上下表面为水平面;2)上下表面为斜面;3)上下表面为V形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上的板块(3)的上下表面形式有:上表面为平面或圆弧面,下表面为平面或圆弧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上两个板块(3)的下端相互连接成V形再与竖直板块(2)连接形成V形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上有孔(4)。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上有竖直块(9),其竖直块(9)的下端与板块(3)相互连接再与竖直板块(2)连接并且形成V形槽。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上有对应相配合的榫头和榫眼。
8. 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上有斜种植孔(8)和孔(4),孔(4)连接相邻的种植孔(8),孔(4)与外界水源连通,在种植孔(8)中放置土壤和花草。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所垒砌的绿化体的种植孔(8)上有档土板,将土壤和花草放置其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8至9之一所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其特征在于:所 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的种植孔(8)表面有防水涂层。”
针对本专利,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无效。请求人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记载了“包括基体(1)以及组成基体(1)的竖直板块(2)和板块(3)”,此处并列的基体(1)、竖直板块(2)和板块(3)的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2记载了“竖直板块(2)相互之间成0-30度的夹角”,竖直板块(2)是上下连接的,不清楚其间如何形成夹角;权利要求3记载了“所述的基体(1)上的板块(3)”,板块(3)并不位于基体(1)之上,该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4记载了“两个板块(3)的下端相互连接成V形再与竖直板块(2)连接形成V形槽”,两个板块(3)和竖直板块(2)至少三个板块如何连接形成V形槽不清楚;权利要求5记载了“所述的基体(1)上有孔(4)”,但孔(4)并不位于基体(1)之上,该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6记载了“竖直块(9)的下端与板块(3)相互连接再与竖直板块(2)连接并且形成V形槽”,竖直块(9)、板块(3)和竖直板块(2)至少三个板块如何连接形成V形槽不清楚;权利要求7记载了“所述的基体(1)上有对应相配合的榫头和榫眼”,但没有记载榫头和榫眼的具体位置,因为基体(1)包括 竖直板块(2)和板块(3),因此权利要求7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8记载了“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其主题不清楚,因为生态砌块和绿化体是两种不同的产品,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的构造不清楚,只是记载了其具有种植孔(8)和孔(4);权利要求9记载的“所述的基体(1)”没有引用基础,权利要求9记载了“档土板,将土壤和花草放置其中”,如何将土壤和花草放置在档土板中不清楚,其主题也不清楚,因为生态砌块和绿化体是两种不同的产品;权利要求10记载了“种植孔(8)表面有防水涂层”,不清楚在孔8中如何设置防水涂层,其主题也不清楚,因为生态砌块和绿化体是两种不同的产品。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阐述了与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相同的无效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0日下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和具体意见,专利权人针对无效理由涉及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陈述了具体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具体理由的阐述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02月04日,适用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记载了“包括基体(1)以及组成基体(1)的竖直板块(2)和板块(3)”,此处并列的基体(1)、竖直板块(2)和板块(3)的关系不清楚,因为其同时包括了基体(1)以及组成基体(1)的部件。
本专利采用特殊生态砌块垒砌成绿化体,在种植孔中种植花草,用于建筑物或道路等的绿化,克服现有技术中没有绿化或绿化不易保存的问题。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其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易脱模制作、成本低、效果好,能机械化生产的特殊生态砌块,以及由所述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组成的自带给排水结构的绿化体。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一种特殊生态砌块,包括基体(1)以及组成基体(1)的竖直板块(2)和板块(3),孔(4),至少一个竖直板块(2)与水平面垂直,至少一个板块(3)与水平面成斜角再与竖直板块(2)连接构成基体(1),基体(1)相互垒砌形成斜种植孔(8)。
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同时出现部件及由部件组成的单元并不必然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只要部件及包含有部件的单元在权利要求中所表述的概念是清楚的,不会因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导致概念的混淆,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确定,则同时出现部件及由部件组成的单元就应该是允许的。结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及说明书附图所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体、竖直板块和板块所表述的内容清楚,其所共同限定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记载了“竖直板块(2)相互之间成0-30度的夹角”,竖直板块(2)是上下连接的,不清楚其间如何形成夹角。
如说明书0069-0071段及说明书附图1、4、11和12所示,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基体由竖直板块和板块组成,图示实施例中可见,其连接方式为板块3连接竖直板块2,该竖直板块2再连接另一个板块3,该另一个板块3连接另一个竖直板块2,如此连接的两个竖直板块相互之间成一定的夹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可以清楚理解的,而且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也记载了“2个竖直板块2之间为0-30度的夹角”。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6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记载了“所述的基体(1)上的板块(3)”,板块(3)并不位于基体(1)之上,该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4记载了“两个板块(3)的下端相互连接成V形再与竖直板块(2)连接形成V形槽”,两个板块(3)和竖直板块(2)至少三个板块如何连接形成V形槽不清楚;权利要求5记载了“所述的基体(1)上有孔(4)”,但孔(4)并不位于基体(1)之上,该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6记载了“竖直块(9)的下端与板块(3)相互连接再与竖直板块(2)连接并且形成V形槽”,竖直块(9)、板块(3)和竖直板块(2)至少三个板块如何连接形成V形槽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所述的技术方案的整体,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述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要表述的技术手段,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关于该技术特征的表述就是清楚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所述的基体(1)上的板块(3)的上下表面形式有:上表面为平面或圆弧面,下表面为平面或圆弧面”,是对基体的板块的上下表面形式的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中的“所述的基体(1)上的板块(3)”所表达的含义,该表述是清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的基体(1)上两个板块(3)的下端相互连接成V形再与竖直板块(2)连接形成V形槽”所记载的技术手段在说明书0073段和附图15、16中有同样的记载和示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技术手段如何实现;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的基体(1)上有孔(4)”,与说明书中的记载和附图所示一致,是清楚的;权利要求6中的“竖直块(9)的下端与板块(3)相互连接再与竖直板块(2)连接并且形成V形槽” 所记载的技术手段在说明书0101段和附图71、72中有同样的记载和示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技术手段如何实现,该技术特征是清楚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7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7记载了“所述的基体(1)上有对应相配合的榫头和榫眼”,但没有记载榫头和榫眼的具体位置,因为基体(1)包括竖直板块(2)和板块(3),因此权利要求7的范围不清楚。合议组认为,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本专利的基体可以用模具直接制成,也可以由竖直板块和板块相互连接而成,为了实现所述连接而在基体上设置对应相互配合的榫头和榫眼,其具体位置的设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竖直板块和板块的具体形状以及连接要求利用惯常手段就可以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7中没有记载榫头和榫眼的具体位置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5)关于权利要求8-10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8记载了“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其主题不清楚,因为生态砌块和绿化体是两种不同的产品,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的构造不清楚,只是记载了其具有种植孔(8)和孔(4);权利要求9记载的“所述的基体(1)”没有引用基础,权利要求9记载了“档土板,将土壤和花草放置其中”,如何将土壤和花草放置在档土板中不清楚,其主题也不清楚,因为生态砌块和绿化体是两种不同的产品;权利要求10记载了“种植孔(8)表面有防水涂层”,不清楚在孔8中如何设置防水涂层,其主题也不清楚,因为生态砌块和绿化体是两种不同的产品。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9要求保护的是具有“斜种植孔(8)和孔(4),孔(4)连接相邻的种植孔(8),孔(4)与外界水源连通,在种植孔(8)中放置土壤和花草”的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根据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可知,本专利采用特殊生态砌块垒砌成绿化体,在由砌块垒砌组成的种植孔中种植花草,用于建筑物或道路等的绿化,克服现有技术中没有绿化或绿化不易保存的问题。在权利要求8、9中,均明确限定了“在种植孔(8)中放置土壤和花草”,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要求保护一种绿化体,专利权人在口审时也明确表示该权利要求8、9实际是一个主题,因此权利要求8、9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权利要求9中出现的基体虽然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中没有出现,但权利要求9实际上进一步限定的对象是“绿化体的种植孔(8)”,“将土壤和花草放置其中”也是对“绿化体的种植孔(8)”的进一步限定,因此缺乏引用基础的“基体”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无法确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和附图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0中记载的“种植孔(8)表面有防水涂层”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也是清楚的。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2007890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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