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车辆的卷帘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车辆的卷帘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11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4W108120
优先权日:2006-04-13
申请(专利)号:200780013324.7
申请日:2007-04-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铁锚明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4-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韦巴斯托股份公司
主审员:蓝正乐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0J1/00(2006.01);;B60J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一篇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未就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相应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为该权利要求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80013324.7,优先权日为2006年04月13日,申请日为2007年04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的卷帘装置,该卷帘装置包括一个卷帘幅(11),其中,该卷帘幅沿着两个侧向的边缘区域各具有一个柔性的、扁平的导向带(10),该导向带沿着该卷帘的拉出方向在一个导向装置中被导向,以便使该卷帘幅张开,并且该导向带的基面平行于相邻的卷帘幅区域地被导向,其特征在于,该卷帘装置具有至少一个卷帘联接装置(14),所述导向带中的至少一个通过一个携动元件(12)与该卷帘联接装置处于一种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并且通过该卷帘联接装置可使该导向带拉出并且通过该导向带可将该卷帘幅拉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和该卷帘联接装置中的一个具有至少一个槽(16),该卷帘联接装置和该携动元件(12)中的另一个的凸起(18)配合在该槽中并且由此与该携动元件形成所述可松脱的、形锁合的连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槽(16)相对于该卷帘的拉出方向横向延伸。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或者该卷帘联接装置(14)被构造成基本上U形的。
5.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具有扁平的横截面并且所述基面平行于该导向带(10)的基面定向。
6.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卷帘联接装置(14)与一个驱动缆连接。
7.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卷帘联接装置(14)与该携动元件(12)一起在一个共同的、一个导轨(15)的导向通道中被导向,使得在这两者之间保持所述形锁合的配合。
8.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被安装在该导向带(10)的向着该卷帘的拉出方向的端部上。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c)具有一些销(30c)并且该导向带(10)具有一些开口(22c),在该卷帘装置装配后,该携动元件(12c)的这些销(30c)被接收在这些开口中。
10.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由塑料制成并且被注射成型在该导向带(10)上。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导向带(10)在该携动元件(12)被注射成型到其上的区域中具有一个开口(22),该开口被注塑包封并且塑料穿过该开口。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导向带(10)在该开口(22)的区域中具有一个翅边(24)或者一个弯曲结构(26)。
13.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具有一个薄膜铰接(28),并且为了装配到该导向带(10)上,该携动元件能够被夹到该导向带上。
14.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a,12b)在未装配的状态中两件式地构成,并且为了装配到该导向带上,该携动元件被夹紧、粘接或者焊接到该导向带上。
15.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c)在未装配的状态中一件式地构成,并且为了装配到该导向带上,该携动元件被夹紧、粘接或者焊接到该导向带上。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导向带(10)的开口(22c)沿着其在装配状态中向外指向的边缘具有一个空缺(32)并且该携动元件(12c)的销(30c)由塑料制成,其中,在装配过程中,该销(30c)的设置在该空缺(32)的区域中的自由端被变形,以便至少部分地填充该空缺(32)。”
针对本专利,江苏铁锚明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6年01月18日,公开号为CN17212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3日,公开号为US2006/0062498A1的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及其中国同族专利CN179265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请求人主张以该中国同族作为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1944年05月16日,公开号为US234922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1年01月30日,公开号为US6179373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记载“所述导向带中的至少一个通过一个携动元件(12)与该卷帘联接装置处于一种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两个部件既松脱又锁合,属于相反的工作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究竟处于何种状态,无法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6不清楚。
(2)说明书公开不充分:①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卷帘幅11沿导轨15移动,因为携动元件12被导轨包围,导致卷帘幅11被导轨挡住,无法移动;②说明书中仅公开了凸起18和槽16这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且两者之间只有配合关系,并没有公开锁合和松脱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③权利要求6记载的“该卷帘联接装置(l4)与一个驱动缆连接”在说明书中未公开具体实施方式。
(3)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①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在说明书中仅公开了凸起18和槽16这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且两者之间只有配合关系,并没有公开锁合和松脱的过程,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②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扁平的横截面……”,而说明书仅公开了Z形和长方形,导致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③权利要求7记载的特征,由于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无法实现,导致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进一步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4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证据3、4的相关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指出请求人未提供证据2-4的中文译文,该证据应视为未提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1日将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其附件转送给对方当事人。并于2019年0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证据3-4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的译文采用其同族专利的方式有异议,请求人主张已核实该同族专利与证据2完全一致,专利权人亦认可二者内容是一致的;(2)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双方就无效理由充分陈述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是2006年04月13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次无效宣告请求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即2000年版专利法和2001年版专利法实施细则,因此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为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2.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6。

3.关于证据
证据1-4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且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故证据1-4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3、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3、4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专利权人对证据2译文形式有异议,但认可证据2与其中国同族CN1792658A的内容一致,合议组认为尽管采取中国同族公开文本作为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并非常规做法,但是鉴于请求人在请求书中已明示采用CN1792658A作为证据2的译文,且双方均已核实该同族文本与证据2原文内容一致,因此合议组认可证据2的公开内容以CN1792658A记载的为准。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记载“所述导向带中的至少一个通过一个携动元件(12)与该卷帘联接装置处于一种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两个部件既松脱又锁合,属于相反的工作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究竟处于何种状态,无法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6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明确本专利的“形锁合的配合”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的记载,“可松脱”是指该配合可以松脱,且可松脱并非指日常频繁拆卸的情况,主要指在装配或在工厂拆卸中想要松脱时,即可实现松脱。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导向带中的至少一个通过一个携动元件(12)与该卷帘联接装置处于一种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了“……借助于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的连接保证了:本发明卷帘装置的装配以及必要时的拆卸均被显著地简化。在此,形锁合的配合应理解为:该携动元件的轮廓可松脱地配合到该卷帘联接装置的一个相应的相反轮廓中”,再结合说明书第0023、0024段以及图1a,1b所示出的携动元件12及卷帘联接装置14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是指携动元件12与卷帘联接装置14的轮廓是相互配合的,且二者在装配或必要的拆卸时可以松脱,在正常使用时保持锁合状态。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6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主张:①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卷帘幅11沿导轨15移动,因为携动元件12被导轨包围,导致卷帘幅11被导轨挡住,无法移动;②说明书中仅公开了凸起18和槽16这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且两者之间只有配合关系,并没有公开锁合和松脱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③权利要求6记载的“该卷帘联接装置(l4)与一个驱动缆连接”在说明书中未公开具体实施方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图1a、1b所示的结构可知,导轨15以及卷帘联接装置14中均留有开口,与携动元件12连接的卷帘幅11可以从该开口中伸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所掌握的常规设计手段能够实现卷帘幅在导轨中的正常引导,而不会与导轨发生干涉。
②如前所述,结合说明书第0023、0024段以及图1a,1b所示出的携动元件12及卷帘联接装置14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是指携动元件12与卷帘联接装置14的轮廓是相互配合的,且二者在必要时可以松脱,说明书所公开的凸起18和槽16这种结构能够实现装配或拆卸时可松脱,在正常使用时,它们位于导轨中,二者处于锁合状态。
③说明书第0023段对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了描述,虽然附图中未示出驱动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及技术常识能够实现驱动缆与卷帘联接装置的连接部分20的连接,以驱动卷帘联接装置运动。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主张的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实施本专利,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①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在说明书中仅公开了凸起18和槽16这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且两者之间只有配合关系,并没有公开锁合和松脱的过程,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②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扁平的横截面……”,而说明书仅公开了Z形和长方形,导致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③权利要求7记载的特征,由于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无法实现,导致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其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说明书也给出了具体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的具体实施例的基础上能够概括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②权利要求5中限定了“携动元件具有扁平的横截面”,说明书附图1a、2、5、6给出了多种扁平结构的携动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的具体实施例的基础上能够概括得到权利要求5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5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③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该卷帘联接装置(14)与该携动元件(12)一起在一个共同的、一个导轨(15)的导向通道中被导向,使得在这两者之间保持所述形锁合的配合”,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卷帘联接装置和携动元件在导轨中导向、且保持形锁合,在说明书第0023、0024段以及附图1b中已经明确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进一步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4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卷帘装置。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滑顶系统遮光帘的导轨(参见证据1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3),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遮光帘10由柔性材料制成,在遮光帘10的前缘设置有可由乘员抓住的环12,以便将遮光帘前后移动。两个导轨14沿开口7侧向延伸;遮光帘的两个纵向边缘(即,沿车辆的纵向所见的遮光帘10左右边缘)容纳在这两个导轨中。在开口7后端的区域内设置有卷轴16,遮光帘10可以卷绕在卷轴16上。卷轴16通常由一弹簧偏置,从而,当环12推向后部时,遮光帘10将自动收到卷轴16上。每个遮光帘10沿其纵向边缘,即与导轨14连接的区域,具有一导向构件18;该导向构件18为金属或塑料制的薄条。每个导轨14(特别是图3中所示)具有一保持部分20、一导向部分22和一连接部分24。保持部分20用于将导轨14紧固至车顶,例如固定在用于引导盖9的导轨21的边缘部分处。导向部分22用于容纳和引导遮光帘的导向构件18。连接部分24延伸在保持部分20和导向部分22之间,并在上端(以图3所示为基准)设置有半圆形横截面,以及设置有朝导向部分22延伸的连接辐板34。
由上可知,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卷帘装置,遮光帘10、导向构件18、导轨14的导向部分2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卷帘幅、导向带、导向装置,从导向构件18整体构型来看,其也呈扁平状且基面平行于相邻的卷帘幅区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包括如下特征“该卷帘装置具有至少一个卷帘联接装置(14),所述导向带中的至少一个通过一个携动元件(12)与该卷帘联接装置处于一种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并且通过该卷帘联接装置可使该导向带拉出并且通过该导向带可将该卷帘幅拉出”,而证据1中仅公开了在遮光帘10的前缘设置有可由乘员抓住的环12,以便将遮光帘前后移动。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安装在导轨上的滑动装置(参见证据2译文说明书第1-12页以及附图1-6),该装置使得可移动元件在具有降低的摩擦并且能够沿着Y和Z方向吸收窜动的情况下进行移动。图1的实施例由两个部件构成,即:滑动体2与滑瓦1。在该图中,将三面体表示为通过三个坐标轴形成,即:沿着具有被输送元件4的装置的前进方向的X轴,所述的被输送元件仅表示为具有其壳体4.1的其端部长度;垂直于前进方向并且包含在水平面中的Y轴;以及相应于竖直方向的Z轴。仅局部的在图1中予以示出的被输送元件4,例如可以是覆盖车顶的玻璃安装区域的板条或者其可以是安装在遮光帘端部的横向牵引杆。作为示例,示出对应于其中将插入滑瓦1的导轨3的长度的U形轮廓。滑瓦1由棱柱形本体1.1构成,该本体在一侧开口以用于接收将其连接至滑动体2的支撑部2.3。在滑瓦1的上和下表面上,设置有一些肋条1.2,以便用于减小与导轨3的接触表面并且由此降低摩擦力。滑瓦1与滑动体2的支撑部2.3之间的结合是通过一些第一弹性装置2.3.1实现的,所述弹性装置压靠在滑瓦1的上部的和下部的内表面上以便吸收Z方向窜动。这些第一弹性装置2.3.1由一些挠性的、薄片状的弯曲基体的构形构成。第二弹性装置2.4安装在滑动体的主体2.1的相对侧上并且其亦由同时设置在两端的弹性元件构成。该实施例中的固定框架2.2由穿孔的矩形结构2.2.1构成,该结构容纳在如示意为位于例如板条中的被输送元件4的空腔4.1内。该孔2.2.1允许将楔形的凸起4.1.1容纳其中,该凸起使得滑动体2能够插入但是不能离开。对于框架2.2的壳体4.1的内部凸起4.1.1而言,该凸起4.1.1支撑在孔2.2.1的内表面上。
请求人主张:被输送元件4相当于本专利的携动元件,滑瓦1和滑动体2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的卷帘联接装置,另外,卡扣装配结构是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卷帘联接装置和携动元件是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关系,这种配合关系是为了实现两种状态:一是通过驱动卷帘联接装置,使与之配合运动的携动元件带动导向带拉出,通过上述结构使得卷帘装置的装配、拆卸方便,二是在使用时,卷帘联接装置通过携动元件拉动导向带在导向装置中运动。而证据2关注的是被输送元件4与导轨3之间的滑动支撑结构,要解决的是二者之间的滑动摩擦以及Y、Z方向的窜动,具体是在被输送元件4与导轨3之间设置滑瓦1和滑动体2,在滑瓦1的外表面设置肋条1.2,利用第一弹性装置2.3.1吸收Z方向的窜动,利用第二弹性装置2.4吸收Y方向的窜动,其未公开由滑瓦1、滑动体2来带动被输送元件4在导轨3中移动,证据2中滑瓦、滑动体的组合仅是为了降低滑动摩擦,吸收窜动,与本专利的用于带动携动元件和导向带运动的卷帘联接装置不同;其次,证据2中被输送元件4与滑动体2利用空腔4.1与固定框架2.2配合连接,为了防止滑动体2和被输送元件4脱离,还设置有相互抵靠的楔形凸起4.1.1和孔2.2.1,因此,证据2中未公开滑动体2与被输送元件4是可松脱的配合;再者,证据2中第二弹性装置2.4抵靠在被输送元件4与滑动体2的主体2.1之间,其趋于让被输送元件4与主体2.1远离,凸起4.1.1与孔2.2.1的配合保证了被输送元件和主体不发生松脱,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证据2的凸起与孔设计成可轻松脱开的方式。综上所述,证据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就此给出技术启示。此外,请求人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或充分理由能证明采用可松脱、形锁合的配合的卷帘联接装置和携动元件来拉出导向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上述结构使得卷帘装置的装配、拆卸方便,且正常使用时驱动卷帘联接装置,即可使与之配合运动的携动元件带动导向带拉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证据3、4,请求人仅主张用其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未采用上述证据评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因而合议组对证据3、4不予评述。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80013324.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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