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在例如鞋的内鞋底的物体的表面上施加粘合剂层的机器和相关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18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4W108202
优先权日:2006-06-30
申请(专利)号:200780032234.2
申请日:2007-05-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市星耕鞋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1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ALC粘合剂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A43D25/18(2006.01);B32B38/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清楚,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80032234.2,优先权日为2006年06月30日,申请日为2007年05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0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机器,用于施加粘合剂层(12)到物体(22)的第一表面(24),所述物体(22)具有与第一表面(24)相反的第二表面(25),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器包括:
用于提供第一带(30)的第一进料装置(11,13),第一带(30)在一个面上具有所述粘合剂层(12),使得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与所述物体(22)的所述第一表面(24)接触;
用于提供第二带(32)的第二进料装置(17,18),第二带(32)在一个面上具有覆盖层(16),以完全覆盖所述物体(22),使得所述覆盖层(16)的第一区部(28)与围绕所述物体(22)的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二部分(27)接触,并且,所述覆盖层(16)的第二区部(29)与所述第二表面(25)接触;所述第一进料装置(11,13)和所述第二进料装置(17,18)互相配合以在所述第一表面(24)上挤压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使得它们互相粘接,并且,在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二部分(27)上挤压所述覆盖层(16)的所述第一区部(28),使得它们互相粘接;
剥离装置(33),用于将所述覆盖层(16)从所述物体(22)去除,以便将所述粘合剂层(12)的所述第二部分(27)与所述物体(22)分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层(12)包括固态粘合剂。
3. 如以上任何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所述的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带(30)包括支撑所述粘合剂层(12)的支撑层(15)。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覆盖层(16)与所述粘合剂层(12)的粘接比所述支撑层(15)与所述粘合剂层(12)的粘接更牢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进料装置(11,13)包括第一退绕辊(11)和第一压力辊(13),所述第一退绕辊(11)将所述第一带(30)输送至所述第一压力辊(13);还在于,所述第二进料装置(17,18)包括第二退绕辊(17)和第二压力辊(18),所述第二退绕辊(17)将所述第二带(32)输送至所述第二压力辊(18)。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压力辊(13)和所述第二压力辊(18)绕各自的轴线旋转;还在于,它们被设置成基本上接触以便在所述物体(22)的所述第一表面(24)上挤压所述第一带(30)以及在所述物体(22)的所述第二表面(25)上挤压所述第二带(32)。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压力辊(13)和所述第二压力辊(18)至少部分由大致可变形的材料构成。
8. 一种用于施加粘合剂层(12)到物体(22)的第一表面(2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提供包括粘合剂层(12)的第一带(30);
提供至少包括覆盖层(16)的第二带(32);
将所述物体(22)的所述第一表面(24)设置在所述粘合剂层(12)上,使得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与所述第一表面(24)接触;
用所述第二带(32)覆盖所述物体(22),使得所述覆盖层(16)的第一区部(28)覆盖了围绕所述物体(22)的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二部分(27),并且,所述覆盖层(16)的第二区部(29)覆盖了所述物体(22)的与所述第一表面(24)相反的第二表面(25);
在所述第二带(32)上和在所述第一带(30)上的所述物体(22)上施加压力,使得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与所述第一表面(24)粘接,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二部分(27)与所述覆盖 层(16)的所述第一区部(28)粘接;
将所述第二带(32)完全地从所述物体(22)去除,使得所述粘合剂层(12)的所述第二部分(27)从所述物体(22)分离。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物体(22)与所述粘合剂层(12)一起与另一物体粘接的步骤。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物体(22)是鞋的内鞋底。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物体(22)是鞋的内鞋底。”
温州市星耕鞋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原始申请文本删除了“所述物体例如是鞋的内鞋底”导致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随意见陈述书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公开号为CN101534672A;
证据2: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专利的申请文件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证据3: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在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
证据4: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在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标记页。
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公开的权利要求1、8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物体例如是鞋的内鞋底”,导致权利要求1-9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证据1-4均用于支持上述无效理由。2)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述“基本上接触”不清楚;权利要求7所述“大致可变形的材料”不清楚,故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请求人使用证据1作为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基础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7所述“大致可变形的材料”是指“可变形材料”。
请求人主张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双方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1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使用证据1作为判断是否修改超范围的基础无异议。在本决定中,合议组使用证据1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修改超范围的比较基础。
3、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经查,证据1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机器,用于施加粘合剂层(12)到物体(22)的第一表面(24),所述物体(22)例如是鞋的内鞋底,所述物体(22)具有与第一表面(24)相反的第二表面(25),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器包括:用于提供第一带(30)的第一进料装置(11,13),第一带(30)在一个面上具有所述粘合剂层(12),使得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与所述物体(22)的所述第一表面(24)接触;用于提供第二带(32)的第二进料装置(17,18),第二带(32)在一个面上具有覆盖层(16),以完全覆盖所述物体(22),使得所述覆盖层(16)的第一区部(28)与围绕所述物体(22)的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二部分(27)接触,并且,所述覆盖层(16)的第二区部(29)与所述第二表面(25)接触;所述第一进料装置(11,13)和所述第二进料装置(17,18)互相配合以在所述第一表面(24)上挤压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使得它们互相粘接,并且,在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二部分(27)上挤压所述覆盖层(16)的所述第一区部(28),使得它们互相粘接;剥离装置(33),用于将所述覆盖层(16)从所述物体(22)去除,以便将所述粘合剂层(12)的所述第二部分(27)与所述物体(22)分离。
权利要求8为:一种用于施加粘合剂层(12)到物体(22)的第一表面(24)的方法,所述物体(22)例如是鞋的内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提供包括粘合剂层(12)的第一带(30);提供至少包括覆盖层(16)的第二带(32);将所述物体(22)的所述第一表面(24)设置在所述粘合剂层(12)上,使得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与所述第一表面(24)接触;用所述第二带(32)覆盖所述物体(22),使得所述覆盖层(16)的第一区部(28)覆盖了围绕所述物体(22)的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二部分(27),并且,所述覆盖层(16)的第二区部(29)覆盖了所述物体(22)的与所述第一表面(24)相反的第二表面(25);在所述第二带(32)上和在所述第一带(30)上的所述物体(22) 上施加压力,使得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与所述第一表面(24)粘接,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二部分(27)与所述覆盖层(16)的所述第一区部(28)粘接;将所述第二带(32)完全地从所述物体(22)去除,使得所述粘合剂层(12)的所述第二部分(27)从所述物体(22)分离。
本专利的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机器,用于施加粘合剂层(12)到物体(22)的第一表面(24),所述物体(22)具有与第一表面(24)相反的第二表面(25),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器包括:用于提供第一带(30)的第一进料装置(11,13),第一带(30)在一个面上具有所述粘合剂层(12),使得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与所述物体(22)的所述第一表面(24)接触;用于提供第二带(32)的第二进料装置(17,18),第二带(32)在一个面上具有覆盖层(16),以完全覆盖所述物体(22),使得所述覆盖层(16)的第一区部(28)与围绕所述物体(22)的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二部分(27)接触,并且,所述覆盖层(16)的第二区部(29)与所述第二表面(25)接触;所述第一进料装置(11,13)和所述第二进料装置(17,18)互相配合以在所述第一表面(24)上挤压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使得它们互相粘接,并且,在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二部分(27)上挤压所述覆盖层(16)的所述第一区部(28),使得它们互相粘接;剥离装置(33),用于将所述覆盖层(16)从所述物体(22)去除,以便将所述粘合剂层(12)的所述第二部分(27)与所述物体(22)分离。
权利要求8为:一种用于施加粘合剂层(12)到物体(22)的第一表面(2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提供包括粘合剂层(12)的第一带(30);提供至少包括覆盖层(16)的第二带(32);将所述物体(22)的所述第一表面(24)设置在所述粘合剂层(12)上,使得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与所述第一表面(24)接触;用所述第二带(32)覆盖所述物体(22),使得所述覆盖层(16)的第一区部(28)覆盖了围绕所述物体(22)的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二部分(27),并且,所述覆盖层(16)的第二区部(29)覆盖了所述物体(22)的与所述第一表面(24)相反的第二表面(25);在所述第二带(32)上和在所述第一带(30)上的所述物体(22)上施加压力,使得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与所述第一表面(24)粘接,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二部分(27)与所述覆盖 层(16)的所述第一区部(28)粘接;将所述第二带(32)完全地从所述物体(22)去除,使得所述粘合剂层(12)的所述第二部分(27)从所述物体(22)分离。
通过比较可知,相对于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8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物体(22)例如是鞋的内鞋底”。
对此,合议组认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权利要求1、8的表述方式以及证据1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能够理解“所述物体(22)例如是鞋的内鞋底”只是一种例举性说明。证据1全文所采用的这种说明方式至少清楚地表达了两种技术方案,其中一种技术方案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所述方案,另外一种是“所述物体(22)是鞋的内鞋底”的举例说明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8可由证据1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7、9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清楚,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具体到本专利:
1)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述“基本上互相接触”属于印刷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清楚的表示出第二压力辊和物体之间的接触关系,符合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的理解,同时上述表达与权利要求书其它部分、与说明书中记载也无矛盾之处,故上述表达清楚明确,包括上述表达的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述“大致可变形的材料”属于印刷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清楚的表示出第一压力辊和第二压力辊的材质,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公知常识以及说明书中记载,能够确定,上述“大致可变形的材料”即为“可变形的材料”。故上述表达清楚明确,包括上述表达的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80032234.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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