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检测受保护门口组件处铁磁性物体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10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4W108654
优先权日:2012-10-24
申请(专利)号:201380067644.6
申请日:2013-10-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浩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梅特拉森斯有限公司
主审员:扈燕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1V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他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公开,并且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启示,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检测受保护门口组件处铁磁性物体的装置”的ZL201380067644.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24日,专利权人为梅特拉森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核磁共振室保护装置,配置为对核磁共振室的入口进行保护,该装置包括:
磁性传感装置,其配置成测量由至少一个磁性传感器的第一感应区所界定空间的局部体积内的环境磁场或梯度并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
非磁性传感装置,其配置成检测所述磁性传感装置附近的主检测区内是否存在物体,
信号处理电路,其设置成与所述磁性传感装置和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通信,以及
报警装置,其由所述信号处理电路的输出信号控制,该报警装置配置成在所述磁性传感器附近提供可听警报和可视警报中的至少一种警报;
其中,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识别所述测量信号中由于环境磁场内的铁磁性物体运动而产生的瞬时变化并将已识别的测量信号的瞬时变化与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在其检测区内检测到存在物体的情况相关联,并且所述信号处理电路设置成在该关联指明所述主检测区内存在铁磁性物体的情况下引起所述报警装置运行,
其中,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从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的输出信号确定物体接近门口的方向并基于该接近方向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包括配置成检测在第一主检测区内是否存在物体的第一非磁性传感器和配置成检测在第二检测区内是否存在物体的第二非磁性传感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装置,其中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设置成使从所述核磁共振室内接近房门的物体在进入所述第一主检测区之前进入所述第二检测区,并且在该情况下可抑制警报。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非磁性传感器在使用位置设置成在所述第一非磁性传感器检测到从所述核磁共振室内接近门口的物体之前检测到该物体,以便每当人的目标从所述核磁共振室内接近门口时均抑制警报。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非磁性传感器的检测区至少部分区别于所述第一非磁性传感器的检测区,并且信号处理电路在使用中配置成当物体在其进入所述第一检测区之前已进入所述第二检测区时即确定该物体已从一个方向接近并且当该物体在进入所述第二检测区之前进入所述第一检测区时则确定该物体已从另一不同方向接近。
6. 根据权利要求5中的装置,所述装置配置成在一定时间段内抑制警报,足以容许人通过门口进入并随后离开所述第一非磁性传感装置的检测区。
7. 根据1-6任一前述权利要求的装置,其中对警报的更改包括完全或部分抑制警报。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装置,其中所述报警装置配置成产生可视兼可听警报,并且 所述更改包括抑制可听警报但不抑制可视警报。
9. 一种用于房间保护的核磁共振室门口组件,其包括:
包裹房门的门框及根据1-6任一前述权利要求的核磁共振室保护装置。
10. 一种保护核磁共振室门口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a)使用包括至少一个磁性传感器的无源主传感装置测量环境磁场或其梯度并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
(b)使用第一非磁性传感装置检测所述主传感装置附近物体的运动,该第一非磁性传感装置配置成检测在所述主传感装置附近的各自区域内是否存在物体;
(c)识别由所述磁性传感器产生的测量信号由于铁磁性物体在由所述磁性传感器的感应区所界定空间的局部体积内的环境磁场中的运动所产生的瞬时变化;
(d)结合由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检测到的物体运动评估已识别的测量信号的瞬时变化,以确定二者之间的关联;及
(e)在发生这种关联并且所述磁性传感器和非磁性传感装置在其各自区域内识别同时存在物体的情况下,提供表明铁磁性物体存在的指示;
(f)使用第二非磁性传感装置检测所述磁性传感装置附近物体的运动,该第二非磁性传感装置配置成检测在所述磁性传感装置附近的各自区域内是否存在物体,该第二非磁性传感装置定位成物体在进入所述第一非磁性传感装置的检测区之前先进入其检测区,以及
(g)在物体进入所述第一非磁性传感装置的检测区之前,在所述第二非磁性传感装置的检测区内检测到该物体之后,在一段时间内抑制警报信号。”
针对上述专利权,南京浩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随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US7113092B2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6年09月26日;
证据2:US4087814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1978年05月02日;
证据3:CN10168154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结合其提交的证据,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磁性传感装置“配置成测量……环境磁场或梯度”,其中,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有测量环境磁场的磁性传感装置形式,没有记载测量“梯度”的磁性传感器,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未克服上述缺陷,独立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1-6,也未克服上述缺陷,因此,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中存在类似的技术特征“使用包括至少一个磁性传感器的无源主传感装置测量环境磁场或其梯度……”,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技术特征“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识别所述测量信号中由于环境磁场内的铁磁性物体运动而产生的瞬时变化……”,即,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处理电路仅能识别由于环境磁场变化而产生的相应测量信号,故,当权利要求1的磁性传感装置被配置成测量“梯度”并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该信号处理电路如何识别由于梯度变化而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1-6,故权利要求2-9均不清楚。权利要求10也存在类似的特征“识别……由于铁磁性物体在由所述磁性传感器的感应区所界定空间的局部体积内的环境磁场中的运动所产生的瞬时变化”,当权利要求10采用“使用包括至少一个磁性传感器的无源主传感装置测量其梯度并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这一步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不知道该方法如何识别由于梯度变化而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清楚。
(3)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技术特征“非磁性传感装置,其配置成检测所述磁性传感装置附近的主检测区内是否存在物体”,该“非磁性传感装置”概况了较宽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2时)、8(引用权利要求1、2时)、9(引用权利要求1、2时)也未对非磁性传感装置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权利要求10中提到了“使用至少一个磁性传感器的无源主传感装置……”,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在电子方面,无需能(电)源的器件称为无源器件,故所谓无源传感装置,是指不需要外接电源的传感装置,而本专利说明书中罗列的可用作磁性传感器4的各种具体的磁性传感器均为有源传感装置,说明书中并不存在权利要求10所述的使用“无源”主传感装置这种操作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环境磁场”的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从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的输出信号确定物体接近门口的方向并基于该接近方向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中有关“环境磁场”的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1中有关“环境磁场”的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9中除引用部分以外的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中有关“环境磁场”的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0中有关“环境磁场”的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4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随该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证据1、2全文的中文译文以及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4:WO2012/022971A2号PCT专利申请文件及其全文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12年02月23日。
结合其补充提交的证据,请求人除了坚持请求书的意见之外,还补充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0有关“环境磁场”的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4公开了有关“梯度”的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中有关“梯度”的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6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环境磁场或梯度”修改为“环境磁场或其梯度”,将原权利要求10中的“无源主传感装置”修改为“有源主传感装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如下:
“1. 核磁共振室保护装置,配置为对核磁共振室的入口进行保护,该装置包括:
磁性传感装置,其配置成测量由至少一个磁性传感器的第一感应区所界定空间的局部体积内的环境磁场或其梯度并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
非磁性传感装置,其配置成检测所述磁性传感装置附近的主检测区内是否存在物体,
信号处理电路,其设置成与所述磁性传感装置和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通信,以及
报警装置,其由所述信号处理电路的输出信号控制,该报警装置配置成在所述磁性传感器附近提供可听警报和可视警报中的至少一种警报;
其中,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识别所述测量信号中由于环境磁场内的铁磁性物体运动而产生的瞬时变化并将已识别的测量信号的瞬时变化与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在其检测区内检测到存在物体的情况相关联,并且所述信号处理电路设置成在该关联指明所述主检测区内存在铁磁性物体的情况下引起所述报警装置运行,
其中,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从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的输出信号确定物体接近门口的方向并基于该接近方向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
10. 一种保护核磁共振室门口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a)使用包括至少一个磁性传感器的有源主传感装置测量环境磁场或其梯度并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
(b)使用第一非磁性传感装置检测所述主传感装置附近物体的运动,该第一非磁性传感装置配置成检测在所述主传感装置附近的各自区域内是否存在物体;
(c)识别由所述磁性传感器产生的测量信号由于铁磁性物体在由所述磁性传感器的感应区所界定空间的局部体积内的环境磁场中的运动所产生的瞬时变化;
(d)结合由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检测到的物体运动评估已识别的测量信号的瞬时变化,以确定二者之间的关联;及
(e)在发生这种关联并且所述磁性传感器和非磁性传感装置在其各自区域内识别同时存在物体的情况下,提供表明铁磁性物体存在的指示;
(f)使用第二非磁性传感装置检测所述磁性传感装置附近物体的运动,该第二非磁性传感装置配置成检测在所述磁性传感装置附近的各自区域内是否存在物体,该第二非磁性传感装置定位成物体在进入所述第一非磁性传感装置的检测区之前先进入其检测区,以及
(g)在物体进入所述第一非磁性传感装置的检测区之前,在所述第二非磁性传感装置的检测区内检测到该物体之后,在一段时间内抑制警报信号。”
专利权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2.1关于权利要求1
(1)关于证据2
证据2涉及一种防盗报警系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如MRI筛查)完全无关,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参阅防盗系统相关技术的动机,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机会阅读证据2,其中所述的装置也不适于在MRI筛查情况下实施,具体原因如下:
(i)证据2不适合多人(例如患者和医务人员)四处走动的区域,在MRI控制室中使用证据2公开的系统将触发多次错误警报,甚至可能导致人员死亡或受伤;
(ii)证据2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从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的输出信号确定物体接近门口的方向并基于该接近方向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其公开的系统并不是识别出入侵者移动方向马上就触发警报,而是结合定时器状况选择是否触发警报,而且报警是触发,而不是更改;
(iii)证据2对保护门口不起作用,其不适用于像门口这样的缩短空间,因为人的体型与门口的大小具有相同的数量级,当人离开MRI室并通过采用了证据2的设置的门口时,由于定时器的延时,使得人会同时触发DET11和DET12,因此,当应用于诸如入口/门口的缩短空间时,证据2中的设置失效,从而产生错误警报;
(iv)证据2中提到“……另外,设备越复杂,其故障率越高(或者其可靠性越低)。显然,设备的电路越不复杂,它就越可靠”(参见证据2译文第2页第25-27行),可见,证据2主张采用一种技术性不高的方法,这与本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证据2的内容后,会有意识不使用任何高科技方法或将证据2与证据1组合,因为这将会导致证据2不期望的系统复杂化。
(2)关于证据3
(i)证据3涉及入店行窃的检测,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如MRI筛查)相距甚远;
(ii)证据3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从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的输出信号确定物体接近门口的方向并基于该接近方向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
(iii)证据3中,无论当人的运动方向作为第一事件还是第二事件触发时,都需要启动定时器,系统还需根据定时器状态看是否触发警报,并且证据3中的定时器是系统的必要部分(参见权利要求1、11、18和图3、4),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证据3的系统与证据1的系统组合时不会移除定时器,从而所得的系统无法以与MRI室保护装置相同的方式工作,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一旦检测到运动方向,不需要定时器就可以实时导致警报装置的下一步行为;
(iv)证据3中使用的主动系统有一个发射信号的发射器,被检测的物体通过信号被激活并发出响应性,然后检测器检测相应信号,以适应高流量区域的使用环境,而本专利采用的被动磁性检测系统通过检测本地环境磁场的细微变化来工作,这些变化表明附近移动的铁磁物体,适用于MRI控制室这类完全由授权人员占据受约束空间的环境,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了证据3,其也会意识到证据3的主动系统含有传输设备、接收器、定时器和标签,这与证据1的被动系统不相容。
(3)关于证据4
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对证据4的显著改进,本专利的系统是一种单向系统,能够大幅减少误报警。
2.2 关于权利要求10
(1)证据2没有公开或隐含权利要求10中的特征“在物体进入所述第一非磁性传感装置的检测区之前,在所述第二非磁性传感装置的检测区内检测到该物体之后,在一段时间内抑制警报信号”,证据2中当该检测到入侵者远离受保护对象OB时不发出警报的情况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在一段时间内抑制警报信号”。
(2)证据3中的不启动报警功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所述的报警抑制功能的工作方式不同,前者记录标签(指示商品,即关注对象)和目标检测(指示人/包)之间的时间窗口,如果两个事件记录为在时间窗口内发生,则警报响起,否则,警报将不触发;后者的警报抑制与物体的运动顺序相关联,而不是与磁场中记录的变化并与时间相关联。
(3)证据1和证据4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0中的特征(f)和(g)。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文本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2、请求人不认可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0所作的修改,认为将权利要求10中的“无源”修改为“有源”没有依据,专利权人表示权利要求10的修改出现错误,依据PCT国际阶段的申请文件,英文原文为“passive”,应该将“无源”修改为“被动”,而不是“有源”。合议组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本案目前已经超出了专利权人能够以删除以外的方式提交修改文本的法定期限,不能对权利要求再次进行修改,而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权利要求10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不予接受,本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有异议。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和证据1、2、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4、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4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关于创造性,双方当事人主要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1
专利权人认为:(1)除了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之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信号处理电路设置成在该关联指明所述主检测区内存在铁磁性物体的情况下引起所述报警装置运行”也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两特征是相互关联的,证据1直接决定报警或不报警,不存在先“引起所述报警装置运行”,再“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的过程,并且证据1只能检测到带铁磁性物体但不能对其进行分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为了防止误报警,说明书第[0168]段记载了本专利能够减少各种情况下的误报警。(2)证据2在检测人进出方向时采用了延时的方式,而本专利不采用延时。(3)证据3中同样与时间相关联,本专利不存在时间关联,本专利的报警抑制与物体运动顺序相关联,并且证据3中采用发射机202和接收机206的收发模式容易造成磁场干扰,不适用于本专利的核磁共振室中,并且不适合与证据1结合。除此之外,其意见与书面意见相同。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包含三个实施例,分别解决了(i)房门开关引起的误报警,(ii)受过培训的操作人员穿着已磁化的文胸进入房间以及(iii)人或物体离开房间时产生多余报警,针对上述三种误报警,本专利分别给出了三种方式来解决:(i)通过设置门检测器解决,(ii)通过给人身上佩戴RF标签解决,(iii)通过设置非磁性传感器判断人或物体的进出方向来解决。本案前两个实施例对应的权利要求已通过分案的方式另行提出申请,本专利权利要求1针对的是第三种情况的技术方案,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双向的报警装置,区别仅在于本专利采用了两个非磁性传感器来判断进出方向,从而实现单向报警。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体现其是否需要“延时”;本专利实施例没有描述多人进出的状态以及如何在多人进出的状态下防止误触发,即使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多人,那么实现一个人也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关于门框窄可能导致同时触发的问题,证据2仅仅是示意图,两检测器之间的间距可以调整。
关于权利要求10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4公开了有关“梯度”的技术特征,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步骤(f)和(g)。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在本次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0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0中的“无源主传感装置”修改为“有源主传感装置”,上述修改后的内容既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无法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不予接受。由此,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10。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明显缺陷,因此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由于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2、4为外文专利文献,请求人提交了相应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证据1、2、4文字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磁性传感装置测量环境磁场的方案(下称“环境磁场”方案)和磁性传感装置测量环境磁场梯度的方案(下称“环境磁场梯度”方案)。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核磁共振室保护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铁磁物体的装置,其同样在核磁共振室扫描的房间中用于检测磁共振成像(MRI)扫描仪附近铁磁物体的存在,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最佳方案详述部分以及权利要求1,图1-5):无源主传感器,包括第一磁传感器和第二磁传感器,所述主传感器适于测量由所述第一磁传感器和第二磁传感器的感应区所界定空间的局部体积内的环境磁场,并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辅助非磁性传感器,适于检测所述主传感器附近的物体运动,信号处理器,其配置成与所述主传感器和所述辅助非磁性传感器通信,以及报警装置,其由所述信号处理器的输出信号控制,该报警装置适于在所述主传感器附近提供的可听警报和可视警报中的至少一种警报,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配置成识别所述测量信号中由于环境磁场内的铁磁物体运动而产生的瞬时变化,并将已识别的测量信号的瞬时变化与所述辅助非磁性传感器检测到的物体移动的测量信号相关联,并且所述信号处理器配置成仅在存在该关联的情况下提供指示主传感器附近存在铁磁物体的输出。
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无源主传感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磁性传感装置,其包含的第一磁传感器和第二磁传感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至少一个磁性传感器,主传感器适于测量由所述第一磁传感器和第二磁传感器的感应区所界定空间的局部体积内的环境磁场,并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磁性传感装置,其配置成测量由至少一个磁性传感器的第一感应区所界定空间的局部体积内的环境磁场并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辅助非磁性传感器,适于检测所述主传感器附近的物体运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非磁性传感装置,其配置成检测所述磁性传感装置附近的主检测区内是否存在物体;信号处理器,其配置成与所述主传感器和所述辅助非磁性传感器通信,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信号处理电路,其设置成与所述磁性传感装置和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通信;报警装置,其由所述信号处理器的输出信号控制,该报警装置适于在所述主传感器附近提供的可听警报和可视警报中的至少一种警报,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报警装置,其由所述信号处理电路的输出信号控制,该报警装置配置成在所述磁性传感器附近提供可听警报和可视警报中的至少一种警报;所述信号处理器配置成识别所述测量信号中由于环境磁场内的铁磁物体运动而产生的瞬时变化,并将已识别的测量信号的瞬时变化与所述辅助非磁性传感器检测到的物体移动的测量信号相关联,并且所述信号处理器配置成仅在存在该关联的情况下提供指示主传感器附近存在铁磁物体的输出,由于报警装置由信号处理器的输出信号控制,因此,当信号处理器判定存在该关联的情况下输出信号时必然会使得报警装置运行,因此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识别所述测量信号中由于环境磁场内的铁磁性物体运动而产生的瞬时变化,并将已识别的测量信号的瞬时变化与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在其检测区内检测到存在铁磁性物体的情况相关联,并且所述信号处理电路设置成在该关联指明所述主检测区内存在铁磁性物体的情况下引起所述报警装置运行。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只能检测到带铁磁性物体但不能对其进行分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为了防止误报警,说明书第[0168]段记载了本专利能够减少各种情况下的误报警。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该保护装置包含磁性传感装置和非磁性传感装置,其中,对于磁性传感装置,仅限定了“其配置成测量由至少一个磁性传感器的第一感应区所界定空间的局部体积内的环境磁场或梯度并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并且使得信号处理电路能够根据磁性传感装置的测量信号识别由于环境磁场内的铁磁性物体运动而产生的瞬时变化并进而判断所述主检测区内是否存在铁磁性物体,对于非磁性传感装置,仅限定了“其配置成检测所述磁性传感装置附近的主检测区内是否存在物体”以及使得信号处理电路能够根据非磁性传感装置的输出信号确定物体接近门口的方向,仅基于权利要求1中关于上述传感装置的设置方式的限定,无法得出其可以对铁磁性物体进行分辨。事实上,本专利包含三个实施例,分别为:(i)第一实施例:通过设置光电传感器形式的第一和第二非磁性传感器30和32,并通过检测光束被打断的顺序判定物体的运动方向,从而减少人或物体离开房间时产生的多余报警;(ii)第二实施例:通过采用RF识别标签阅读器,并让操作人员佩戴RFID标签来对人员身份进行识别,从而减少诸如操作人员可能穿着已磁化的文胸而引起的误报警;(iii)第三实施例:通过设置房门位置传感器36来减少由于房门开关引起的误报警。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下引起的误报警,采用的是三种不同的解决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包含了用于确定物体接近门口的方向的非磁性传感器,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对应于上述第一实施例,其仅能够判定物体的运动方向进而减少由于人或物体离开房间时引起的误报警,而不能减少上述其他因素引起的误报警,而本专利说明书第[0168]段记载的相关内容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实施例,即,采用RFID标签时减少的误报警。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环境磁场”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从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的输出信号确定物体接近门口的方向并基于该接近方向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
专利权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A)中除了请求人认定的那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之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信号处理电路设置成在该关联指明所述主检测区内存在铁磁性物体的情况下引起所述报警装置运行”也构成区别技术特征(A)的一部分,并且上述两特征是相互关联的,证据1直接决定报警或不报警,不存在先“引起所述报警装置运行”,再“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的过程。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别限定了“所述信号处理电路设置成在该关联指明所述主检测区内存在铁磁性物体的情况下引起所述报警装置运行”以及“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从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的输出信号确定物体接近门口的方向并基于该接近方向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参照本专利说明书第[0146]-[0158]段的文字描述结合图8所示的第一实施例的信号处理电路中使用的逻辑说明可知,磁性传感器4感应到铁磁性物体的测量结果、第一光学检测器30和第二光学检测器32检测到物体通过的测量结果经过一定处理(诸如滤波、放大、反相等)之后,均以逻辑电平“0”或“1”的形式分别输入到与门16a和16b的输入端,经过与门16a和16b的逻辑处理之后,经由锁存器17输出至报警装置,可见,报警装置是否进行报警是由磁性传感器4、第一光学检测器30和第二光学检测器32的测量结果共同决定的,而不是当磁性传感器4检测到铁磁性物体时先使报警装置运行,等到第一光学检测器30和第二光学检测器32检测到物体已在第一光束被打断之前打断第二光束的情况下,再使上述报警装置停止报警,即,上述“引起所述报警装置运行”和“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仅仅是综合各检测器的检测结果,通过“与门”最终确定控制报警装置是否运行的逻辑电平是“0”还是“1”,从附图8示出的“真值表”也表明了这一点,因此,其“引起所述报警装置运行”和“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并不存在实际上的时间先后关联关系,而仅仅是分别作为判断条件之一输入到信号处理电路中,由信号处理电路通过诸如“与门”的结构输出最终的逻辑电平。因此,作为上述两个不同的判断条件,二者显然是相互独立的,并不存在彼此关联关系。
其次,即使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上述两部分技术特征认定为一个整体,并构成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也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具体理由如下: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判断物体的运动来减少误报警的发生。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减少电子商品防盗系统错误警报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8页第2段,图1-3):电子商品防盗(“EAS”)系统100包括EAS检测单元102、104,它们一般并列设置并且彼此相隔一定距离,EAS检测单元102、104中的一个,优选地,包含接收机206的EAS检测单元104,提供了包含传感器120A、120B(在本文中统称为本文使用的传感器系统120)的传感器系统120,该传感器系统120能够对在EAS系统100的EAS检测单元102、104之间正在离开或进入商店的一人的出现进行检测,当人进入或离开商店时,传感器系统120能够检测这个人的移动方向,如提供光束的传感器等各种人检测技术可被用于该目的,这些传感器可被部署在EAS系统100的各个位置处,例如,传感器120可被部署在EAS检测单元102、104、建筑物柱子、门框和/或天花板中,传感器系统120被电连接于EAS系统100的接收机206,以使EAS系统100可在如购物者等人122通过EAS检测单元102、104之间并且在“出”方向上跨过检测区域110中的人计数器临界线124时被告知,在图1中,示出的人122位于有效警报区域114中的通过人计数器临界线124的点处,而示出的人126位于有效警报区域114中的在人计数器临界线124之前的点处,人122产生了“人计数器出”事件,因为人122已经在出方向上跨过了临界线124并且触发了人计数器事件,另一方面,人126未产生“人计数器事件”,因为人126还未跨过临界线124或者已经在“进”的方向上跨过了临界线124,而这不会触发人计数器出事件,这有利地避免了通常由人拿着带标签的货物再次进入商店时产生的错误警报。对由EAS系统100的EAS检测单元102、104形成的数据和信号的处理,以及与传感器系统120的交互,是由与EAS系统100相关联的处理器210完成的,处理器210被用于分析由接收机206检测到的信号以检测EAS系统100的EAS检测单元102、104之间的标签106的出现,并分析由传感器系统120基于对人的检测而产生的检测数据。图3是示出了用于通过使用传感器系统120使EAS系统100中的错误警报最小化的示例性方法300的流程图,从步骤S302开始,其中,对是否检测到第一事件进行判断,例如:在检测区域110内是否检测到有效的作用标签106或108,如标签106等有效标签被检测到,在步骤S304,将如警报抑制定时器等事件定时器复位或清零,然后再将其启动,在步骤S306处,事件标志被置位,它们使EAS系统警报预备好而不激活,接下来,如警报抑制定时器等事件定时器被访问或读取,以判断事件定时器是否已经到时(步骤S308),如果警报抑制定时器已经到时,那么警报事件标志被清除(步骤S310),否则,如人计数器出事件标志等第二事件发生时,人计数器出事件标志被置位,当在有效警报区域114中的任何人(在“出”方向上)通过位于EAS检测单元102、104之间的人计数器临界线或点124时,人计数器事件发生(步骤S312),警报抑制计时器时提供时间周期或时间窗的定时器,在该时间周期或时间窗内,具备先决条件的事件若发生,将使被检测到的警报事件被确定为有效的警报事件,如果具备先决条件的事件未在抑制定时器到时之前发生,那么处理器210确定该警报事件是无效的,并且清除该警报事件标志,从而抑制警报输出信号的产生。
基于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包含传感器120A和120B的传感器系统1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非磁性传感装置;由于由EAS系统100的EAS检测单元102、104形成的数据和信号的处理,以及与传感器系统120的交互均由处理器210完成,因此处理器2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信号处理电路;该传感器系统120能够对在EAS系统100的EAS检测单元102、104之间正在离开或进入商店的一人的出现进行检测,传感器系统120被电连接于EAS系统100的接收机206,以使EAS系统100可在如购物者等人122通过EAS检测单元102、104之间并且在“出”方向上跨过检测区域110中的人计数器临界线124时被告知,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从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的输出信号确定物体接近门口的方向;在图1中,示出的人122位于有效警报区域114中的通过人计数器临界线124的点处,而示出的人126位于有效警报区域114中的在人计数器临界线124之前的点处,人122产生了“人计数器出”事件,因为人122已经在出方向上跨过了临界线124并且触发了人计数器事件,另一方面,人126未产生“人计数器事件”,因为人126还未跨过临界线124或者已经在“进”的方向上跨过了临界线124,而这不会触发人计数器出事件,这有利地避免了通常由人拿着带标签的货物再次进入商店时产生的错误警报,可见,证据3中采用EAS检测单元102、104对检测区域内是否存在商品标签进行检测,而传感器120A和120B构成的传感器系统120对人进入或离开商店时的移动方向进行检测,上述两个检测条件例如可分别定义为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参照证据3说明书第7页第2段-第8页第1段记载的工作流程,当检测到第一事件时,“在步骤S306处,事件标志被置位,……,它们使EAS系统警报预备好而不激活”,“对如人计数器出事件标志等第二事件标志进行检查,……,当人计数器出时间标志被检查,以判断该标志是否被置位(有效的)。当人计数器出事件发生时,人计数器出事件标志被置位。当在有效警报区域114中的任何人(在“出”方向上)通过位于EAS检测单元102、104之间的人计数器临界线或点124时,人计数器事件发生(步骤S312)。如果人计数器出事件未被置位,那么该流程返回至步骤S308以核查警报抑制定时器的状态。……如果具备先决条件的事件未在抑制定时器到时之前发生,那么处理器210确定该警报事件是无效的,并且清除该警报事件标志,从而抑制警报输出信号的产生。否则,如果人计数器出事件标志被置位,那么然后在步骤S314处,警报输出被启动,以指示有效警报”,可见,证据3公开的上述流程中,同样是通过获取不同测量装置的检测结果,分别将不同测量装置的检测结果作为判断条件,由处理器210综合各检测结果来控制报警装置工作(即,启动警报或抑制警报),当第一事件发生时EAS系统警报预备好而不激活,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引起所述报警装置运行”,而第二事件未发生而导致的抑制警报输出信号的产生则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可见,证据3同样公开了“引起所述报警装置运行”和“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的工作过程,并且通过上述过程同样可以减少错误警报的发生。可见,事实上,证据3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证据1和证据3均涉及报警系统技术领域,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判断人接近门口的方向来决定是否真正发出警报,以减少误报警的发生,即,证据3已经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3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到证据1中。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并不能给本专利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专利权人认为:(I)证据3涉及入店行窃的检测,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如MRI筛查)相距甚远。(II)证据3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从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的输出信号确定物体接近门口的方向并基于该接近方向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III)证据3中,无论当人的运动方向作为第一事件还是第二事件触发时,都需要启动定时器,系统还需根据定时器状态看是否触发警报,并且证据3中的定时器是系统的必要部分(参见权利要求1、11、18和图3、4),技术人员在将证据3的系统与证据1的系统组合时不会移除定时器,从而所得的的系统无法以与MRI室保护装置相同的方式工作,而本专利中一旦检测到运动方向,没有定时器,实时导致警报装置的下一步行为。(IV)证据3中使用的主动系统有一个发射信号的发射器,被检测的物体通过信号被激活并发出响应性,然后检测器检测相应信号,以适应高流量区域的使用环境,而本专利采用的被动磁性检测系统通过检测本地环境磁场的细微变化来工作,这些变化表明附近移动的铁磁物体,适用于MRI控制室这类完全由授权人员占据受约束空间的环境,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了证据3,其也会意识到证据3的主动系统含有传输设备、接收器、定时器和标签,这与证据1的被动系统不相容。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I)关于技术领域,虽然证据3涉及一种商品防盗系统,但其与本专利以及证据1涉及的均是一种报警系统,并且发明点都在于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减少报警系统中错误警报的发生,两者仅仅在应用场景存在差别,二者的技术领域是相近的。
(II)证据3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信号处理电路配置成从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的输出信号确定物体接近门口的方向并基于该接近方向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具体理由如上所述,在此不再赘述。
(III)关于定时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采用怎样的方式(包括是否采用定时器的方式)来“更改”所述报警装置的运行,即,专利权人认定的是否使用定时器的差异并未体现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此外,即使认为本专利与证据3之间存在是否采用定时器之间的差异,基于响应时间等因素的考虑,而对定时器进行取舍,并适应性地对方案进行调整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IV)证据3中由于其应用于商品防盗的检测,其需要通过商品标签来判断商品是否进入检测区域,基于商品标签本身的属性而导致其需要设置信号发射器和接收器,而本专利和证据1均应用于核磁共振室附近铁磁性物体的检测,其应用场景和检测对象决定了其需要采用被动的磁性传感器来进行检测,这仅仅是二者应用场景带来的差异,并且仅涉及其主传感器的作用和功能,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仅涉及对系统中辅助传感器对人或物体运动方向的判断以减少误报警的发生,与其主传感器的作用和功能并无直接联系,因此,其并不能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3公开的系统中的辅助传感器(传感器120A和120B)的结构和功能应用于证据1中。
综上,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环境磁场梯度”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环境磁场梯度”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之外,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B):即本专利中的磁性传感装置测量由至少一个磁性传感器的第一感应区所界定空间的局部体积内的环境磁场梯度。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哪种可替代的方式来检测环境磁场以判断环境磁场内铁磁性物体的运动。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铁磁性物体的装置,其用于检测具有核磁共振成像(MRI)扫描仪的房间的门廊处附近是否存在铁磁性物体,该装置包括无源主传感装置,适于测量由该至少一个磁传感器的第一敏感范围所界定的空间的局部容积内的环境磁场或梯度,并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辅助非磁性传感器,包括至少两个传感器,每个传感器适于在各自范围内检测主传感装置附近是否存在物体,信号处理电路,设置为与主传感装置和辅助传感装置通信,以及通过信号处理电路的输出控制的报警装置,该报警装置适于在主传感装置附近提供可听和可视警告中的至少一种,其中,信号处理电路被配置为识别由于环境磁场内铁磁性物体的移动而产生的测量信号的瞬时变化,并将识别的测量信号的瞬时变化与辅助的非磁性传感装置的两个传感器在各自范围内都检测到物体存在的情况相关联,然后在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时表明在主传感装置附近存在铁磁性物体的输出。
基于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无源主传感装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磁性传感装置,其除了适于测量由该至少一个磁传感器的第一敏感范围所界定的空间的局部容积内的环境磁场之外,也可以是适于测量环境磁场梯度的传感装置,因此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磁性传感装置也可以是测量由至少一个磁性传感器的第一感应区所界定空间的局部体积内的环境磁场梯度的传感装置。可见,证据4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和证据4同属于应用于核磁共振室检测铁磁性物体的装置技术领域,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检测在特定范围内是否有铁磁性物体进入,即,证据4已经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4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容易想到将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到证据1中。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也不能给本专利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均不能给本专利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或证据1与证据3以及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包括配置成检测在第一主检测区内是否存在物体的第一非磁性传感器和配置成检测在第二检测区内是否存在物体的第二非磁性传感器”、“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设置成使从所述核磁共振室内接近房门的物体在进入所述第一主检测区之前进入所述第二检测区,并且在该情况下可抑制警报”、“所述第二非磁性传感器在使用位置设置成在所述第一非磁性传感器检测到从所述核磁共振室内接近门口的物体之前检测到该物体,以便每当人的目标从所述核磁共振室内接近门口时均抑制警报”和“所述第二非磁性传感器的检测区至少部分区别于所述第一非磁性传感器的检测区,并且信号处理电路在使用中配置成当物体在其进入所述第一检测区之前已进入所述第二检测区时即确定该物体已从一个方向接近并且当该物体在进入所述第二检测区之前进入所述第一检测区时则确定该物体已从另一不同方向接近”。
而证据3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电子商品防盗(“EAS”)系统100提供了包含传感器120A、120B(在本文中统称为本文使用的传感器系统120)的传感器系统120,该传感器系统120能够对在EAS系统100的EAS检测单元102、104之间正在离开或进入商店的一人的出现进行检测,当人进入或离开商店时,传感器系统120能够检测这个人的移动方向,结合证据3的附图1可知,传感器120A和120B分别设置在人计数器临界线的两侧,其中,人在出方向上,先经过检测器120A,再经过检测器120B,结合证据3图3所示的流程图,在步骤S306处,事件标志被置位,例如:警报事件标志或人计数器出事件标志,它们使EAS系统警报预备好而不激活,接下来,如警报抑制定时器等时间定时器被访问或读取,以判断时间定时器是否已经到时(步骤S308),如果警报抑制定时器未到时,如人计数器事件标志等第二事件标志被检查,以判断该标志是否被置位(有效的),如果人计数器出事件标志未被置位,那么该流程返回至步骤S308以核查警报抑制定时器的状态,警报抑制计时器是提供时间周期或时间窗的定时器,在该时间周期或时间窗内,具备先决条件的事件若发生,将使被检测到的警报事件被确定为有效的警报事件,如果具备先决条件的事件未在抑制定时器到时之前发生,那么处理器210确定该警报事件是无效的,并且清除该警报事件标志,从而抑制警报输出信号的产生。
基于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检测器120A、120B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检测第一主检测区内是否存在物体的第一非磁性传感器和检测在第二检测区内是否存在物体的第二非磁性传感器;并且当人在“入”方向上经过人计数器临界线124时,在经过检测器120A之前先经过检测器120B,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对人计数器事件标志进行置位,从而导致先决条件事件未在警报抑制计时器到时之前发生而抑制警报输出信号的产生,因此,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非磁性传感装置设置成使从所述核磁共振室内接近房门的物体在进入所述第一主检测区之前进入所述第二检测区,并且在该情况下可抑制警报”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第二非磁性传感器在使用位置设置成在所述第一非磁性传感器检测到从所述核磁共振室内接近门口的物体之前检测到该物体,以便每当人的目标从所述核磁共振室内接近门口时均抑制警报”;结合证据3的附图1可知,检测器120A和检测器120B分别位于人计数器临界线124两侧,则检测器120A的检测区显然至少部分区别于检测器120B的检测区,并且处理器210显然能够根据经过检测器120A和120B的先后顺序判断其是在“出”方向上经过人计数器临界线124还是在“入”方向上经过人计数器临界线124,上述“入”方向和“出”方向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一个方向”和“另一不同方向”。可见,证据3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装置配置成在一定时间段内抑制警报,足以容许人通过门口进入并随后离开所述第一非磁性传感装置的检测区”。如上所述,证据3已经公开了在一定条件下利用定时器抑制警报输出信号的产生,即抑制警报,在此基础上,将抑制警报的时间设定为足以容许人通过门口进入并随后离开所述第一非磁性传感装置的检测区的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对警报的更改包括完全或部分抑制警报”和“所述报警装置配置成产生可视兼可听警报,并且所述更改包括抑制可听警报但不抑制可视警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警报的更改包括完全或部分抑制警报以及报警装置配置成产生可视兼可听警报,并且所述更改包括抑制可听警报但不抑制可视警报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效果同样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8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9
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房间保护的核磁共振室门口组件,其包括包裹房门的门框及根据1-6任一前述权利要求的核磁共振室保护装置,而证据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8):至少一个优选的安装位置位于所述磁共振成像扫描仪所在的房间的入口侧。在此基础上,核磁共振室门口组件中包括包裹房门的门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参照前面的评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核磁共振室保护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则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进一步包括房门的门框的用于房间保护的核磁共振室门口组件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0
与独立权利要求1类似,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同样包含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磁性传感装置测量环境磁场的方案(下称“环境磁场”方案)和磁性传感装置测量环境磁场梯度的方案(下称“环境磁场梯度”方案)。
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保护核磁共振室门口的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铁磁物体的方法,其同样在核磁共振室扫描的房间中用于检测磁共振成像(MRI)扫描仪附近铁磁物体的存在,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6):一种用于检测铁磁物体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i)使用包括第一和第二磁传感器的无源主传感器测量环境磁场并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ii)使用辅助非磁性传感器检测所述主传感器附近物体的运动,(iii)识别由于铁磁物体在由第一磁传感器和第二磁传感器的感应区所界定空间的局部体积内的环境磁场中的运动,主传感器产生的测量信号的瞬时变化,(iv)结合由所述辅助非磁传感器检测到的物体的运动,评估已识别的主传感器产生的测量信号的瞬时变化,以确定二者之间的关联,及(v)在发生这种关联时,提供铁磁物体存在的指示,其中提供铁磁物体存在的指示的步骤包括在主传感器附近产生可听和可视警报中的至少一个的步骤。
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第一和第二磁传感器的无源主传感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包括至少一个磁性传感器的无源主传感器,辅助非磁性传感器相当本专利中的第一非磁性传感器,其公开的步骤(i)-(v)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步骤(a)-(e)。
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环境磁场”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中的步骤(f)(g)。
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环境磁场梯度”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之外,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B),即本专利中的主传感装置通过测量环境磁场梯度来产生相应的测量信号,而证据1中是通过测量环境磁场来产生测量信号。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判断物体的运动来减少误报警的发生。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减少电子商品防盗系统错误警报的方法和系统,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照权利要求1-3的评述。证据3公开的检测器120A、120B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和第二非磁性传感器,并且当人在“入”方向上经过人计数器临界线124时,在经过检测器120A之前先经过检测器120B,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对人计数器事件标志进行置位,从而导致先决条件事件未在警报抑制计时器到时之前发生而抑制警报输出信号的产生,并且由于在警报抑制计时器到时之后,系统需要重新循环,再次从步骤S302开始执行检测有效标签、步骤S304重置并启动警报抑制定时器等步骤,则其显然会在一段时间内抑制警报信号,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步骤(f)(g)。可见,证据3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证据1和证据3均涉及报警系统技术领域,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判断人接近门口的方向来决定是否真正发出警报,以减少误报警的发生,即,证据3已经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3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到证据1中。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并不能给本专利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参照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证据4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并给出了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也不能给本专利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或证据1与证据3以及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发表意见。
三、决定
宣告ZL 201380067644.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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