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及对接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及对接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24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4W1084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060180.7
申请日:2008-03-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国富
授权公告日:2011-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兆弟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朱朔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E02D5/52;E02D5/58;E02D5/30;B28B2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如果权利要求的表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明确的,则不存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及对接件”,专利号为200810060180.7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3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8月17日,专利权人为周兆弟。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它包括涨拉螺帽、顶拉螺帽,涨拉螺帽和顶拉螺帽为内螺纹结构,所述内螺纹为强拉丝扣,帽底中心开有钢筋孔,钢筋孔的周边为钢筋镦头卡台,其特征在于:压簧位于顶拉螺帽内,压簧的一端位于钢筋镦头卡台上、另一端置有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丝扣套旋接在顶拉螺帽内且将锥形套上移位定位,插接头的尾部与涨拉螺帽内螺纹连接,插接头的头部呈球缺状且对接时与锥形套呈弹性卡接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其特征是:压簧的另一端置有垫片,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位于垫片上。
3. 一种由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构成的预制件,由位于预制件两端的涨拉螺帽、顶拉螺帽和预制件纵向钢筋组成,其中,涨拉螺帽和顶拉螺帽为内螺纹结构,所述内螺纹为强拉丝扣,帽底中心开有钢筋孔,钢筋孔的周边为钢筋镦头卡台,预制件纵向钢筋的两端镦成镦头卡接在镦头卡台上,其特征在于:压簧位于顶拉螺帽内,其压簧的一端位于钢筋镦头上、另一端置有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丝扣套旋接在顶拉螺帽内且将锥形套上移位定位,插接头的尾部与涨拉螺帽内螺纹连接,插接头的头部呈球缺状且对接时与锥形套呈弹性卡接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由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构成的预制件,其特征是:压簧的另一端置有垫片,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位于垫片上。
5. 一种无剪切快速对接扣件,它包括顶拉螺帽、插接头,其特征是:所述的顶拉螺帽为内螺纹结构,压簧的一端位于顶拉螺帽的帽底、另一端置有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丝扣套旋接在顶拉螺帽内且将锥形套上移位定位,插接头头部呈球缺状且对接时与锥形套呈弹性卡接配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剪切快速对接扣件,其特征是:压簧的另一端置有垫 片,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位于垫片上。
7. 一种由无剪切快速对接扣件构成的预应力预制件,预应力预制件内的若干条纵向钢筋和横向钢筋构成预制件钢筋骨架,其特征是:所述预制件两端分别置有顶拉螺帽和插接头,顶拉螺帽为内螺纹结构,压簧的一端位于顶拉螺帽的帽底、另一端置有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丝扣套旋接在顶拉螺帽内且将锥形套上移位定位,插接头头部呈球缺状且对接时与锥形套呈弹性卡接配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由无剪切快速对接扣件构成的预应力预制件,其特征是:压簧的另一端置有垫片,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位于垫片上。”
针对本专利,王国富(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附件1-5作为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6年3月1日、公开号为CN174045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2:公开日为1958年8月19日、公开号为US2848255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日为2003年9月26日、公开号为KR2003-0075679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日为1984年3月27日、公开号为US4438612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日为1938年7月26日、公开号为US2125053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上述证据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1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2019年2月22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没有补充提交证据。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上述证据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地,独立权利要求1和5的创造性的评述方式均为:证据1和公知常识结合、证据1和证据2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结合、证据2和证据1结合、证据2、1和公知常识结合、证据1、2和3结合、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结合、证据1、3和4结合、证据1、3、4和公知常识结合、证据1、3和5结合或证据1、3、5和公知常识结合;独立权利要求3和7的创造性的评述方式分别为在评价权利要求1和5的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特征均为公知常识、或证据2公开、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证据5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3月4日,本案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2月2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同时提交了证据2的部分译文更正。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8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19年5月5日,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请求人。同时,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以2019年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具体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如下:
(1)独立权利要求1:
a.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11 公知常识;
b.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11 证据2的实施例1;
c.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11 证据2的实施例1 公知常识;
d.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11 证据2的实施例2;
e.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11 证据2的实施例2 公知常识;
f.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16 证据2的实施例1:
g.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16 证据2的实施例1 公知常识;
h.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16 证据2的实施例2 公知常识;
i.相对于证据2的实施例1 证据1的实施例11;
j.相对于证据2的实施例1 证据1的实施例11 公知常识;
k.相对于证据2的实施例1 证据1的实施例16;
l..相对于证据2的实施例1 证据1的实施例16 公知常识;
m.相对于证据2的实施例2 证据1的实施例11;
n.相对于证据2的实施例2 证据1的实施例11 公知常识;
o.相对于证据2的实施例2 证据1的实施例16 公知常识;
p.在上述a-o评述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证据3、或证据3 公知常识;
q.在证据1(实施例11或16)的基础上,分别结合证据3 证据4、或证据3 证据5、或证据3 证据4 公知常识,或证据3 证据5 公知常识。
(2)独立权利要求5的评述方式同权利要求1。
(3)独立权利要求3和7的评述方式分别为在评价权利要求1和5的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
(4)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特征均为公知常识、或证据2公开、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证据5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2的第15、19和24段中文译文准确性。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证据2中文译文第15、19和24段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9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2中文译文的其余部分以请求人于请求日提交的译文为准。专利权人对证据3-5的中文译文无异议。
4、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可证据1的附图24中的附图标记9和11标反了。
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5均为外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其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3-5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3-5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证据2中文译文第15、19和24段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2中文译文的其余部分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因此,证据2的公开内容以上述译文为准。
(三)关于法律适用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过渡办法》第二条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涉案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涉案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二条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涉案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涉案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
由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3月16日,根据上述规定,本专利适用2000年《专利法》及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如果权利要求的表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明确的,则不存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帽底中心”具体位置不清楚、“压簧的一端位于钢筋墩头卡台上”中的钢筋墩头卡台不清楚是两个钢筋墩头卡台中的哪一个,基于此,权利要求1-4不清楚;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两片或者多片构成的锥形套”中的片是什么、片与片之间是独立的还是连接为一体、锥形套的锥形是什么含义,不清楚“丝扣套旋接在顶拉螺帽内且将锥形套上移位定位”中“上移位定位”是什么含义,以及“插接头的头部呈球缺状”中“插接头的头部”是什么含义、何为“球缺状”,基于此,权利要求1-8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一种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它包括涨拉螺帽、顶拉螺帽,涨拉螺帽和顶拉螺帽为内螺纹结构,所述内螺纹为强拉丝扣,帽底中心开有钢筋孔”,根据权利要求1的上下文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其中的“帽底中心”指的是上述涨拉螺帽和顶拉螺帽帽底的中心,中心是相对于边沿而言,即去除帽底边缘的中部部分。(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压簧位于顶拉螺帽内,压簧的一端位于钢筋镦头卡台上、另一端置有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根据权利要求1的上述记载可知,由于压簧位于顶拉螺帽内,因此其“一端位于钢筋镦头卡台上”中的“钢筋墩头卡台”即是指顶拉螺帽内的钢筋墩头卡台。(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压簧的一端位于钢筋镦头卡台上、另一端置有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表述能够知晓锥形套由两个或者多个片状结构构成,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套腔呈锥形的结构;同时,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丝扣套旋接在顶拉螺帽内且将锥形套上移位定位”,结合说明书0029段记载“丝扣套3旋接在顶拉螺帽内且将锥形套4上移位定位,插接头的尾部与涨拉螺帽1内螺纹连接,插接头2的头部呈球缺状且对接时与锥形套4呈弹性卡接配合,也就是说,插接头2向下插接的同时,压簧6给插接头2一个反向作用力,将插接头2向上顶,由于丝扣套3将锥形套4的上移量限定,锥形套4定位无法上移,因此锥形套4在压簧6反向作用力下将插接头2紧紧地抱箍且形成紧密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上述插接配合过程能够明了“丝扣套旋接在顶拉螺帽内且将锥形套上移位定位”,是指丝扣套螺旋连接在顶拉螺帽内,从而挡在锥形套的上方,阻碍插接头受拉拔力时带动锥形套向上移位,从而对锥形套向上的移位进行限制定位。(4)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插接头的尾部与涨拉螺帽内螺纹连接,插接头的头部呈球缺状”、结合说明书0029段的上述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插接头的头部是相对于尾部而言,指插接头插入顶拉螺帽内的部分,而球缺状指的是,不是一个完整的球。因此,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上述内容清楚明确,请求人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8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若多个区别特征彼此关联共同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割裂特征之间的关联关系而单独判断单个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是不恰当的。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
(1)关于以证据1的实施例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a~e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实施例11的区别在于:证据1实施例11没有公开压簧及其位置;证据1实施例11的插套与本专利的锥形套形状不同但功能对应;插接头的头部形状不同。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的实施例1或2公开,或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得到。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上螺下顶接桩扣及预制件,并具体公开了(实施例11,参见说明书第15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段、第11段,图1-2,图19-24):实施例1:预应力管桩钢筋强拉扣件,扣件采用铸钢、铸铁、锻件、钢、尼龙等材料制作且成内螺纹结构1和2,见附图1;内螺纹结构1的扣件腔底中心开有钢筋孔5(相当于本专利帽底中心开有钢筋孔),钢筋孔一端的周边为钢筋墩头卡台6(相当于本专利的钢筋孔周边的钢筋墩头卡台),钢筋的墩头7卡接在卡台上。实施例11:参照附图1和2、图19~图24。预应力管桩钢筋强拉扣件接桩扣,涨拉螺帽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涨拉螺帽)为内螺纹连接套且采用现有技术铸造加工成型,顶拉螺帽1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顶拉螺帽)为内螺纹连接套且采用现有技术铸造加工成型,两片或多片组合插套11呈圆形或矩形且位于顶拉螺帽13内,无论是两片,还是多片组合成型的插套,其套的外侧置有弹性圈(皮筋、金属弹性圈、弹性钢丝圈)10,目的使组合插套可以涨开后复位,两片或多片组合插套11内侧呈齿状结构且与连接杆12一端的齿装结构相匹配,形成倒齿卡接。外螺纹中间套9(相当于本专利的丝扣套)旋接在顶拉螺帽13内且位于两片或多片组合插套 11上,目的阻止组合插套11位移。对接时,连接杆12一端与涨拉螺帽1丝扣旋接、另一端与两片或多片组合插套11形成弹性卡接。涨拉螺帽1的帽底的中心开有钢棒孔,钢棒孔的周边为钢筋(钢棒)镦头卡台,钢筋(钢棒)的镦头卡接在卡台上;顶拉螺帽13的帽底的中心开有钢棒孔,钢棒孔的周边为钢棒镦头卡台,钢棒8的镦头卡接在卡台上。
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实施1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顶拉螺帽内还设置有压簧,其一端位于钢筋镦头卡台上、另一端置有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插接头的头部呈球缺状且对接时与锥形套呈弹性卡接配合。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钢筋墩头和连接件之间接触不良导致应力传递检测“断环”,进而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
证据2公开了一种具有楔形锁定环的润滑剂配件联接器,其涉及一种用于将润滑剂输送管线永久地连接至润滑剂接收配件的联接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第0001-0024段,图1-4,下称“实施例1”):图1至图4所示的联接器包括筒形本体9,筒形本体9的一端(被称为其前端)具有用于接纳配件1的凸缘3的筒形插口11。直径小于插口11的筒形腔13通向插口的后端。腔和插口是同轴的。筒形坐部15在腔13中具有滑动密封配合。该坐部15优选地由耐润滑剂的合成橡胶制成且具有轴向润滑剂通道17。坐部15从腔13向前突出到插口11中且在其前端处具有凸缘19,该凸缘19配装在插口中。压缩弹簧21插置在腔13的后端与坐部15之间。本体9的后端具有用于接纳润滑剂输送管线——比如一段柔性塑料管——的一端的带螺纹的插口23。直径小于腔13的润滑剂通道25从插口23的内端引入到腔中。在本体9前端处设置有沉孔27。本体9的前端如由29所表示的在其外部减小,以在本体的前端处提供相对薄的环形唇缘31。开口弹性环33和衬套35位于沉孔27中,之后唇缘31向内旋转抵靠衬套的外端以在沉孔中将衬套和开口环保持就位。衬套的内表面沿由37所表示的向后的方向展开。这在本体9中提供了围绕插口11的外端的内部环形凹部39。凹部39的周边37(衬套的内表面)沿远离插口的外端的方向展开。开口环33位于凹部39中。通过将头部3插入插口11中并简单地向前推动联接器,联接器被应用于配件1的头部3。此时,开口环33被套环7迫压至凹部39的后端且径向向外扩大,如图3所示。头部3的平坦端部与筒形坐部15的前端接合,并且坐部被迫向后,从而压缩弹簧21。当联接器被向前推到开口环33越过头部的套环7的点时,环在配件的底切部分或颈部5上收缩。这将联接器的头部上的联接器锁定在图4中所示出的位置中,其中,筒形坐部15被迫向后到达弹簧21被充分压缩的点,以在坐部15上施加强的偏压,从而使坐部与配件的头部的平坦端部保持处于润滑密封接合。由于在联接器和配件的相对分离运动时开口环通过凹部39的展开周边37而更紧密地收缩或楔入以将联接器和配件锁在一起的事实,因此联接器从配件的头部脱落的任何趋势都将被抵抗。
证据2还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第0024-0025段,图8-9,下称“实施例2”):图8示出了构成本发明的联接器的另一种改型,该联接器适于防止联接器从配件上扭断,这有时可以用上述联接器实现。该联接器包括由主要部分67和帽盖件69组成的两部分本体。这些部分形成为在联接器的端部处提供筒形插口71(对应于插口11)以及提供通向插口7的后端的筒形腔73(对应于腔13)。在插口的前部或外端处,这些部分形成为提供通常标记为75的内部环形凹部。该凹部具有筒形外端部分77和直径大于部分77的筒形内部部分79。该帽盖件配合在部分67的减小的前端部分81上且该帽盖件使该帽盖件的内端83扣压到部分67中的环形外部凹槽85中。与图6中的联接器中所使用坐部的相同的坐部57的后端被收容在腔73中。垫圈87能够在坐部57的扩大的前端部分59上滑动。弹簧89从缩小部分81的后端处的肩部91作出反应以抵靠垫圈,以将垫圈偏置成抵靠在凹部75的大直径部分79的前端处的肩部93。开口环33被接纳在凹部的小直径部分77中并且通常由处于弹簧89的偏压下的垫圈被保持在小直径部分77中。如前所述,该环在不受应力时的外径大于凹部75的内径(帽盖件69的外端中的开口95的直径)并且小于凹部75的部分79的直径(也小于部分77的直径)。环在不受应力时的内径小于凹部的内径。部分67具有用于安装压紧螺母(未示出)的插口97和从插口97到腔73的通道99。在将图8的联接器应用于配件1时,环33被向内推到后方(如在图8中所观察的左)直到环33位于凹部75的大的部分79内为止。然后,环通过配件的套环被扩大。联接器被向前推到开口环33越过套环7的点处,从而如图9所示压缩坐部57并允许环在配件的底切部分或颈部5上收缩且恢复到凹部的部分77中的其位置。
请求人认为:证据2实施例1中的压缩弹簧21相当于本专利的压簧,开口弹性环33相当于本专利的锥形套;证据2实施例2中的弹簧89相当于本专利的压簧,开口环33相当于本专利的锥形套。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从证据2公开的实施例1及附图1-4可知,其压缩弹簧21一端位于本体9的内腔底部,另一端置有由合成橡胶制成的筒形坐部15,而开口弹性环33位于凹部39内,头部3插接时,开口弹性环33被头部3上的套环7压迫至凹部39的后端且径向向外扩大,同时头部3与筒形坐部15前端接合,进而压缩弹簧21,当头部3向前推到开口弹性环33越过头部3的套环7的点时,开口弹性环33在颈部5上收缩。可见,证据2的开口弹性环无论是形状还是工作过程均与本专利锥形套不同,而且证据2弹簧的一端位于本体9的内腔底部,另一端置有的是筒形坐部15,并非置有开口弹性环,也就是说,证据2实施例1既未公开本专利的锥形套也没有公开其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将证据2实施例1中的弹簧21、筒形坐部15、开口弹性环33及头部3均用于证据1的实施例11中,依然不能显而易见的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证据2实施例1中的弹簧21、筒形坐部15、开口弹性环33、头部3及套环7作为相互配合使用的一个整体构造,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仅割裂选取其中的弹簧21、开口弹性环33及头部3单独用于证据1的实施例11中。
从证据2公开的实施例2可知,其弹簧89位于坐部57的前端59的外围,一端抵靠在肩部91上,另一端抵靠垫圈87,并由此将开口弹性环33保持在小直径部分77中,头部3插入时,开口弹性环33被向内推到后方直到其位于凹部75的大的部分79内为止。然后,开口弹性环通过配件的套环被扩大。联接器被向前推到开口环33越过套环7的点处,从而如图9所示压缩坐部57并允许环在配件的底切部分或颈部5上收缩且恢复到凹部的部分77中的其位置。可见,该实施例中弹簧89的位置与本专利不同,且其作用是通过垫圈将开口弹性环保持在小直径部分77中,而本专利中压簧的作用是保证插接头头部与顶拉螺帽帽底之间没有间隙,即弹簧在证据2的实施例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同时,开口弹性环33的形状和工作过程与本专利的锥形套也不相同。并且证据2实施例2中的弹簧89、坐部57、肩部91、开口弹性环33、头部3及套环7作为相互配合使用的一个整体构造,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仅割裂选取其中的弹簧89、开口弹性环33及头部3单独用于证据1的实施例11中。
并且,证据2公开的是一种用于将润滑剂输送管线永久地连接至润滑剂接收配件的联接器,并非管桩领域的连接扣件,二者应用场合差异较大,而且润滑剂连接器主要的需求是密封性能良好,而管桩连接扣件主要的需求是连接扣件抗拉拔性能好、连接可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管桩连接扣件的插接头头部与钢筋墩头之间存在间隙所造成的应力传递检测中产生检测“断环”,进而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的技术问题时,不会从润滑剂连接器领域寻找相关技术手段。因此,无论是证据2的实施例1还是实施例2,均没有给出将弹簧、开口弹性环用于证据1的实施例1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另外,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给出充分的理由说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簧、球缺状插接头、锥形套和丝扣套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共同作用,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钢筋墩头和连接件之间接触不良导致的应力传递检测“断环”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对插接头插入角度、深度的无级、连续调节,保证了连接的可靠性和应力传递的连续性。
综上,证据1和证据2的具体结构和技术领域均相差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二者结合的动机,证据2的实施例1或2均没有给出与证据1实施例11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给出充分的理由说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以证据1的实施例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5种证据组合方式(a~e)均不能成立。
(2)关于以证据1的实施例1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f~h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16与证据2的实施例1结合,或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16与证据2的实施例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还公开了实施例16(参见说明书第17页倒数第2行-第18页第10行,图42-46):预应力管件强拉扣件接桩扣,强拉扣件由涨拉螺帽1和顶拉螺帽22构成,涨拉螺帽1采用金属(如钢,不锈钢,合金钢等)或非金属材料(如塑料,合成塑料,陶瓷等)按现有铸造或注塑或陶瓷烧制或机加工技术制作,涨拉螺帽1旋接在膨胀啮合螺丝24的螺丝段,啮合齿套23位于顶拉螺帽22膨胀腔内,顶拉螺帽22采用金属 (如钢,不锈钢,合金钢等)或非金属材料(如塑料,尼龙、合成塑料,陶瓷等)按现有铸造或注塑或陶瓷烧制或机加工技术制作,对接时,膨胀啮合螺丝24的膨胀齿段在胀销16的作用下膨胀啮合在顶拉螺帽中的啮合齿套23内,顶拉螺帽22上部为强拉丝扣、下部为膨胀腔25,顶拉螺帽的帽底的中心开有钢筋孔5,钢筋孔的周边为钢筋镦头卡台6。膨胀腔中的啮合齿套23 内的齿呈倒齿结构,膨胀腔下大上小,顶拉螺帽22上部的丝扣为强拉丝扣。膨胀啮合螺丝由膨胀啮合体和螺丝构成,膨胀啮合体和螺丝为整体结构,膨胀啮合螺丝的膨胀齿段呈顺齿结构且与顶拉螺帽中啮合齿套内的倒齿啮合,膨销的头部插在膨胀啮合体上端中心导向通道内,导向通道的壁上纵向开有1条或2条或多条膨胀导向线槽。
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实施例16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顶拉螺帽内还设置有压簧,其一端位于钢筋镦头卡台上、另一端置有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丝扣套旋接在顶拉螺帽内且将锥形套上移位定位,插接头的头部呈球缺状且对接时与锥形套呈弹性卡接配合。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钢筋墩头和连接件之间接触不良导致应力传递检测“断环”,进而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
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的内容参见前文。如前文所述(具体参见对证据组合方式a~e的评述),证据1和证据2的技术领域和具体结构均相差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二者结合的动机,证据2的实施例1或2均没有给出与证据1实施例16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给出充分的理由说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以证据1的实施例1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3种证据组合方式(f~h)均不能成立。
(3)关于以证据2的实施例1或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1实施例11或16,或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的证据组合方式(i~o)
请求人认为:基于证据1实施例11、16和证据2实施例1、2公开的上述内容,也可以以证据2的实施例1或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1实施例11或16,或在此基础上在结合公知常识,均可以很容易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实施例11、16和证据2实施例1、2公开的内容参见前文。如前文所述(具体参见对证据组合方式a~e的评述),证据1和证据2的具体结构和技术领域均相差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二者结合的动机。证据1的实施例11和16均没有给出与证据2的实施例1或2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给出充分的理由说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也不能成立。
(4)关于证据组合方式p
请求人认为:在上述证据组合方式a-o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的锥形套,则用证据3公开锥形套和压簧,如还有其他区别,则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装备可拆卸受拉构件的拆卸式锚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第1段-第8页第3段,图1-5)本发明是涉及建造建筑物、土木结构物时使用的地层锚固系统,更详细地,本发明的拆卸式锚固装置,其使用高强度受拉构件埋入到地层,使受拉构件受到超负荷预应力来提高结构物或地层自身强度和自稳能力,可应用于稳固地层锚固系统的,可拆卸式锚固装置。如图4所示,在受拉构件设置好的状态下,受拉构件(62)紧密接触到上述阻塞板(38),三分楔形物(30)维持不伸张的初始状态,其位于上述缸体(10)内锥形状内部孔洞上端部位,压缩弹簧维持原始状态,不处于弹簧压缩中,支撑弹性装置(20)位于上述缸体(10)上端与3分楔形物(30)上端之间,保持着静态状,维持着被挤压形态。相应的,从外部没有压力施加或冲击时,缸体(10)内侧部压力增大的同时,3分楔形物裕隔减小,同时横压力和内聚力增大。如图5所示,从上下双方向同时瞬间施加压力时,3分楔形物(30)自身往下移动,给上述压缩弹簧(40)施加推力的同时,因上述楔形物锁环(36)的作用向上离心方向扩展。这时,上述3分楔形物(30)向压缩弹簧(40)施加压力,压缩弹簧受到挤压后因其材质特性,失去弹性力和反斥力,在最下端部维持缩紧状态。在此过程中,上述缸体(10)内部上端和3分楔形物之间维持缩紧、静态的支撑弹性装置(20)恢复其弹性,向外扩张,退回到压缩期间3分楔形物(30)在缸体内产生的空间中。如上操作,上述压缩弹簧(40)在受到规定荷载压力后压缩时才能失去弹性力,可预防在有效荷载范围以内受到冲击或受到外部冲击时维持锚杆装置的稳定性,在预定荷载以内能防止运动,提高锚固可靠性。如图6所示,支撑弹性装置(20)嵌入到3分楔形物(30)内部空洞的状态下,非常方便的拆卸和收回受拉构件(62)。此过程中,在受到外部冲击或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下,嵌入到3分楔形物(30)内部空洞的支撑弹性装置(20),在3分楔形物内部形成的弹簧螺孔(22)等作用下,能防止3分楔形物(30)上端部受到应力而变窄,防止恢复到初始状态。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的3分楔形物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锥形套。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中的3分楔形物位于支撑弹性构件20与压缩弹簧40之间,而本专利的锥形套位于丝扣套与压簧之间,二者位置不同;此外,证据3中,当向下压受拉构件62从而压缩弹簧40时,3分楔形物也随之向下运动,原本被压缩的支撑弹性构件20恢复弹性,嵌入至3分楔形物上端的孔22中,3分楔形物上部张开,受拉构件62拔出,而本专利中在锥形套之上并没有支撑弹性构件,因此,拉拔插头时也不存在锥形套上端被支撑弹性构件嵌入并张开的情况,也就是说,证据3中的3分楔形物与本专利的锥形套工作过程以及作用和功能也不相同。可见,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的锥形套,也没有给出将其设置为本专利锥形套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给出充分的理由说明本专利中设置锥形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5)关于证据组合方式q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压簧、锥形套及利用锥形套弹性卡接插入部件,证据4公开了球缺状插头及对接时弹性卡接配合的技术启示,即使有区别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证据3公开了压簧、锥形套及利用锥形套弹性卡接插入部件,证据5公开了球缺状插头及对接时弹性卡接配合的技术启示,即使有区别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实施例11或16)的基础上,分别结合证据3 证据4、或结合证据3 证据5、或证据3 证据4 公知常识,或证据3 证据5 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文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实施例11或实施例16存在区别。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钢筋墩头和连接件之间接触不良导致应力传递检测“断环”,进而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
证据3公开内容参见前文。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两个壁的相互锚固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第02-08段,图1)两个壁例如由板材和混凝土构成且在其间限定有下述空间,该空间待被材料填充以构成码头、堤坝等。为了接纳套筒8,板1设置有孔11,孔11基本上对应于构件5的外部尺寸,构件5可以是围绕轴线9的回转筒状件;构件5因此通过孔11穿过板1。在相对于两个壁之间限定的空间12位于板之外的区域中,板包括一个尺寸超大的外螺纹,该外螺纹接纳螺母13,当拉杆处于拉伸状态时,该螺母借助于靠在板1的定位成与空间12相对的面上的垫圈14被支承在孔口的外周上。为了在部段3的端部处接纳球窝7,在位于空间12外部的横向端部15内并且在靠近位于该空间内部的横向端部16的区域中,套筒8呈围绕轴线9回转的筒状件的形状,套筒8的直径类似于球窝7的直径;在套筒的端部16的附近,套筒包括狭窄部分17,该狭窄部分17在端部15处由轴线9上的球形环形状的面18限定且该狭窄部分的半径类似于球窝7的半径以构成对球窝的额外支撑。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电插头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12段,图2、3)该连接器适于旋拧在电灯插座内,公开了灯泡领域的球头和弹簧配合的插座,连接器本体2的内部设置有开口或者孔眼4,该开口或者孔眼4的上部部分设置有内螺纹4’, 孔眼4构造成接纳压缩弹簧构件16、垫圈18、球形接头20以及保持构件22,在组装连接器时,弹簧16首先被插入孔眼4中,然后将垫圈安置在弹簧的顶部,将球形接头安置在垫圈上,且倚靠在坐部18’内,在该坐部18’的上方置有保持构件22,球形接头通过将保持构件22旋拧到插头中而被迫压向下抵靠弹簧16。
可见,如前所述,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的锥形套,也没有给出将其设置为本专利锥形套的任何技术启示。证据4仅公开了球状插接头,并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压簧和锥形套,自然也就没有公开插接头对接时与锥形套呈弹性卡接配合。证据5公开了电灯插头连接器本体及其内部的弹簧、球连接头及保持构件的相互配合关系,但并未公开本专利的锥形套,而且球连接头20的定位采用的是螺纹连接定位,并非本专利的弹性卡接配合,同时,证据5属于电灯连接器领域,其与本专利的管桩连接领域相差甚远。综上,证据3、4、5均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相互配合的压簧、球缺状插接头、锥形套和丝扣套。本专利中的压簧、球缺状插接头、锥形套和丝扣套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共同作用,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钢筋墩头和连接件之间接触不良导致的应力传递检测“断环”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对插接头插入角度、深度的无级、连续调节,保证了连接的可靠性和应力传递的连续性。上述技术特征之间彼此关联共同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割裂特征之间的关联关系而单独判断单个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是不恰当的。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a-q均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由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构成的预制件。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相比增加的技术特征用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评述,即权利要求3的评述方式分别为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上述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照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1可知,权利要求3保护的是由权利要求1的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构成的预制件,因此基于与前文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a-q均不能成立的相同的理由,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3、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无剪切快速对接扣件。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的评述方式同权利要求1。
(1)关于以证据1的实施例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a~e
证据1公开的内容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证据1的实施例1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还设置有压簧,其一端位于顶拉螺帽的帽底、另一端置有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插接头的头部呈球缺状且对接时与锥形套呈弹性卡接配合。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钢筋墩头和连接件之间接触不良导致应力传递检测“断环”,进而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
证据2实施例1、2公开内容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1)的评述可知,证据1和证据2具体结构和技术领域均相差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二者结合的动机,证据2的实施例1或2均没有给出与证据1实施例11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或充分的理由说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以证据1的实施例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5种证据组合方式(a~e)均不能成立。
(2)关于以证据1的实施例1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f~h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16与证据2的实施例1结合,或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16与证据2的实施例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实施例16公开内容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证据1的实施例16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还设置有压簧,其一端位于钢筋镦头卡台上、另一端置有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丝扣套旋接在顶拉螺帽内且将锥形套上移位定位,插接头的头部呈球缺状且对接时与锥形套呈弹性卡接配合。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钢筋墩头和连接件之间接触不良导致应力传递检测“断环”,进而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
证据2公开的内容参见前文。如前文所述(具体参见对证据组合方式a~e的评述),证据1和证据2具体结构和技术领域均相差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二者结合的动机,证据2的实施例1或2均没有给出与证据1实施例16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或充分的理由说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以证据1的实施例1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3种证据组合方式(f~h)均不能成立。
(3)关于以证据2的实施例1或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1实施例11或16,或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的证据组合方式(i~o)
请求人认为:基于证据1实施例11、16和证据2实施例1、2公开的上述内容,也可以证据2的实施例1或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1实施例11或16,或在此基础上在结合公知常识,均可以很容易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实施例11、16和证据2实施例1、2公开的内容参见前文。如前文所述(具体参见对证据组合方式a~e的评述),证据1和证据2具体结构和技术领域均相差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二者结合的动机。证据1的实施例11和16均没有给出与证据2的实施例1或2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或充分的理由说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也不能成立。
(4)关于证据组合方式p
请求人认为:在上述证据组合方式a-o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的锥形套,则用证据3公开锥形套和压簧,如还有其他区别,则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公开内容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根据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的锥形套,也没有给出将其设置为本专利锥形套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或充分的理由说明本专利中设置锥形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5)关于证据组合方式q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压簧、锥形套及利用锥形套弹性卡接插入部件,证据4公开了球缺状插头及对接时弹性卡接配合的技术启示,即使有区别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证据3公开了压簧、锥形套及利用锥形套弹性卡接插入部件,证据5公开了球缺状插头及对接时弹性卡接配合的技术启示,即使有区别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实施例11或16)的基础上,分别结合证据3 证据4、或结合证据3 证据5、或证据3 证据4 公知常识,或证据3 证据5 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文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证据1的实施例11或实施例16存在区别。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钢筋墩头和连接件之间接触不良导致应力传递检测“断环”,进而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
证据3-5公开内容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
可见,如前所述,证据3、4、5均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相互配合的压簧、球缺状插接头、锥形套和丝扣套。本专利中的压簧、球缺状插接头、锥形套和丝扣套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共同作用,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钢筋墩头和连接件之间接触不良导致的应力传递检测“断环”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对插接头插入角度、深度的无级、连续调节,保证了连接的可靠性和应力传递的连续性。上述技术特征之间彼此关联共同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割裂特征之间的关联关系而单独判断单个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是不恰当的。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a-q均不能成立。
4、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由无剪切快速对接扣件构成的预应力预制件。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7与权利要求5相比增加的技术特征用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评述,即权利要求7的评述方式为在评价权利要求5的上述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分别再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照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5可知,权利要求7保护的是由权利要求5的无剪切快速对接扣件构成的预应力预制件,因此,基于与前文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a-q均不能成立的相同的理由,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5、权利要求2、4、6、8
权利要求2、4、6、8分别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3、5、7。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证据2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证据5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在独立权利要求1、3、5、7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3、5、7相对于证据1-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基于此,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2、4、6、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810060180.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