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组装功能件的手机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组装功能件的手机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64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5W1173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786559.0
申请日:2017-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光辉
授权公告日:2018-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中联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4M1/18,H04M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对发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说明书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组装功能件的手机壳,其特征在于:包括可包裹在手机背面与周边的壳体,所述壳体相对于手机背面的外表面上设有二滑槽,二所述滑槽相对设置,且二滑槽上部相对延伸设有止挡部;二所述滑槽之间设有一弹片,所述弹片的一端与壳体一体成型,另一端为可按压下沉的按钮,所述按钮下方设有一通孔;二所述滑槽内适配卡合连接有功能件,所述功能件底面设有可与通孔扣合的卡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组装功能件的手机壳,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件为指环扣,所述指环扣包括指环座和铰接于指环座上的指环,所述卡扣设于指环座的底面上,所述指环座上设有与按钮下端适配的缺口;当指环座适配卡合于二滑槽上时,卡扣卡入通孔内,从而指环扣与壳体连接固定,不会滑落;按压按钮,卡扣退出通孔,从而指环扣可从滑槽内滑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组装功能件的手机壳,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件为挂带,所述挂带包括挂带座和固定于挂带座外表面的带子,所述卡扣设于挂带座的底面上,所述挂带座上设有与按钮适配的缺口,当挂带座适配卡合于二滑槽上时,卡扣卡入通孔内,从而挂带与壳体连接固定,不会滑落;按压按钮,卡扣退出通孔,从而挂带可从滑槽内滑出。”
陈光辉(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下称证据1):CN104468891A;
附件3(下称证据2):CN206100106U;
附件4(下称证据3):CN203278932U。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4:CN101677333A;
证据5:CN104902051A;
证据6:CN1929502A;
证据7:CN203482268U;
证据8:CN205792787U。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所有意见,放弃证据1-3的使用,以2019年05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为准;当庭明确关于创造性的证据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4结合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6及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5结合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5结合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7及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5结合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证据5结合证据7及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8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证据4-8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同时证据4-8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0017段记载了“本可组装功能件的手机壳在壳体上相对设有二滑槽2,二滑槽2之间设有一弹片3,弹片3上设有可按压下沉的按钮31,按钮31下方设有一通孔32;滑槽2内可适配卡合连接功能件,功能件底面设有可与通孔32扣合的卡扣4,从而功能件能牢固安装在壳体上,不会滑落;按压按钮31,卡扣4退出通孔,从而功能件能从滑槽2上卸下”,说明书第0018段记载了“功能件为指环扣5,指环扣5包括指环座51和铰接于指环座51上的指环52,卡扣4设于指环座51的底面上,指环座51上设有与按钮31下端适配的缺口53;当指环座51适配卡合于二滑槽2上时,卡扣4卡入通孔32内,从而指环扣5与壳体1连接固定,不会滑落;按压按钮31,卡扣4退出通孔32,从而指环扣5可从滑槽2内滑出,因此指环扣5能快速与壳体1进行组装和拆卸”,说明书第0019段记载了“功能件为挂带6,挂带6包括挂带座61和固定于挂带座61外表面的带子62,卡扣4设于挂带座61的底面上,挂带座61上设有与按钮31适配的缺口,挂带座61适配卡合于二滑槽2上时,卡扣4卡入通孔32内,从而挂带6与壳体1连接固定,不会滑落;按压按钮31,卡扣4退出通孔32,从而挂带6可从滑槽2内滑出,因此挂带6能快速与壳体1进行组装和拆卸”,然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按钮31与卡扣4的具体结构,也未给出按钮31与卡扣4的位置以及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如何通过按压按钮31,来使卡扣4退出通孔32。(2)说明书只记载了指环座51上设有与按钮31下端适配的缺口53,挂带座61上设有与按钮31适配的缺口,未记载按钮31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如何将指环座51适配卡合于二滑槽2上以及如何将挂带座61适配卡合于二滑槽2上。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对发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说明书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具体到本案,对于请求人的第(1)点意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0019段记载的内容以及图1-7可知,本专利的按钮31设置在弹片3的另一端,如图1、5、7所示,在安装指环扣5或挂带6后,按钮31凸出设置,按钮下方设有一通孔32,在功能件(如指环扣5、挂带6等)底面设有可与通孔32扣合的卡扣4,在将指环座51或挂带座61适配卡合于二滑槽2上时,卡扣4卡入通孔32,当向下按压按钮31时,带动通孔32向下移动,从而使卡扣退出通孔32,实现功能件从滑槽2上卸下。可见,说明书清楚记载了按钮31与卡扣4的位置以及连接关系,并且按钮、卡扣是本领域公知的机械连接构造,且本专利附图1、4、5图示了按钮及卡扣,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能够知晓如何通过按压按钮31来使卡扣4退出通孔32,实现通孔32与卡扣4的卡合,以及按压按钮31使得卡扣4退出通孔32。
对于请求人的第(2)点意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0019段记载的内容及图3、4、6可知,本专利按钮31凸出设置,指环座51上设有与按钮31下端适配的缺口53,挂带座61上设有与按钮31适配的缺口,指环座51或挂带座61设有适配滑入二滑槽2的凸出部分(如图3、6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能够知晓如何将指环座51适配卡合于二滑槽2上以及如何将挂带座61适配卡合于二滑槽2上,实现指环座51或挂带座61与滑槽2的适配卡合。
综上所述,说明书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确定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有合理的动机改进现有技术以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具体如何改进的技术启示,进而客观确定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应技术启示。
4.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可组装功能件的手机壳,证据4公开了一种方便携带手机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页第8行至第3页第10行,图1-4):图1、图2、图3中,它由指环扣1、扣座7组成;所述扣座7包括盖板2、卡扣4、弹簧8和底板3;所述盖板2设有与卡扣4形状相匹配的空腔5,将卡扣4和弹簧8分别置入盖板2的空腔5内,弹簧8一端顶住盖板2空腔壁,另一端顶住卡扣4;所述弹簧8可设为单个;置入的卡扣4与盖板2同一水平面并与盖板2形成扣孔9;所述底板3设有与指环扣1的“工”形扣头相匹配的凹槽6(公开了二滑槽,二滑槽相对设置,二所述滑槽内适配卡合连接有功能件,且由图1、3、4可知,凹槽上部设有止挡,以便配合卡合指环扣,因而隐含公开了二滑槽上部相对延伸设有止挡部),将底板3与盖板2对吻合固定,并与盖板2构成有一扣口的扣座7。使用该手机携带装置时,将扣座7固定在手机的背面,按压卡扣4,指环扣1的“工”形扣头可从扣座7的扣口置入;松开卡扣4,在弹簧8的张力作用下卡扣4复位,从而使卡扣4卡住指环扣1的“工”形扣头,不至于指环扣1从扣座7上脱出;装在扣座7上的指环扣1可在扣孔9内旋转,将指环扣1戴在手机使用者的手指上,旋转指环扣1,从不同角度观看手机屏幕的内容;不使用时,按压卡扣4使指环扣1从扣座7上松开,可将指环扣1从扣座口1处上取下。
经过上述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手机壳,包括可包裹在手机背面与周边的壳体,滑槽设在所述壳体相对于手机背面的外表面上,而证据4公开的是扣座,扣座直接固定在手机背面;(2)权利要求1中二所述滑槽之间设有一弹片,所述弹片的一端与壳体一体成型,另一端为可按压下沉的按钮,所述按钮下方设有一通孔;所述功能件底面设有可与通孔扣合的卡扣。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结构简单、方便拆卸功能件的手机壳。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手机壳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包裹手机背面与周边的结构,在证据4公开了扣座固定在手机背面的基础上,将扣座固定在手机壳上以实现组装指环扣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请求人认为证据4中的卡扣4公开了弹片,包括可按压下沉的按钮;为了提高弹片使用的方便性,将弹片的一端与壳体一体成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7中的解锁按键2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按钮,证据7中的卡扣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卡扣,由于按压解锁按键22可压迫弹性按键13,实现解锁,可知基座2上设置有通孔,证据7及公知常识公开了“弹片另一端为可按压下沉的按钮,按钮下方设有一通孔;功能件底面设有可与通孔扣合的卡扣”;另外,证据6中的锁舌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卡扣,证据6中的舌槽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孔,证据7、证据6及公知常识公开了“弹片另一端为可按压下沉的按钮,按钮下方设有一通孔;功能件底面设有可与通孔扣合的卡扣”。
证据7公开了一种穿戴式终端便于与基座分合的锁扣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18-0019段,图1-4):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穿戴式终端便于与基座分合的锁扣装置,它包括终端机身1及基座2,所述基座2上设有一可容纳所述终端机身1的容纳槽21,所述容纳槽21的一侧壁上设有与所述第一卡槽14对应的第一卡扣23,另一侧壁与所述弹性按键13之间设有可使所述终端机身1与所述基座2卡扣连接的卡扣结构,所述基座2上对应于所述卡扣结构位置设有用于为所述弹性按键13施加外力以使弹性按键13与基座2解除卡扣连接的解锁按键22。当需要取出终端机身1时,将基座2侧面的解锁按键22向基座2内侧按压压迫弹性按键13,则可实现解锁,终端机身1便可从基座2上取出。按压解锁按键22时,解锁按键22向容纳槽21内部运动,并顶压弹性按键13,使弹性按键13受力而压缩,弹性按键13压缩则使基座2上第二卡扣24与弹性按键13上的第二卡槽1311分离,实现解锁。
证据6公开了一种手机保护壳,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2-3页,图1-5):如图1~5中所示,本发明所述的手机保护壳,包括壳体1,夹2,背板3,卡条4,滑槽5,卡边6,滑动键7,锁舌8,舌槽9,卡槽10,导向槽11,定位柱12,弹簧13,键槽14,夹持片15,勾部16。如图3、4中所示,壳体1的背板3上设有向外延伸的一对卡条4,卡条4内侧设有沿背板3外面凹陷形成的滑槽5,所述的夹2靠近背板3帖面的两侧上设有可沿背板3外面滑入滑槽5中的卡边6,在所述的卡条4外侧的背板3上设有滑动键7,所述的滑动键7上设有锁舌8,对应在卡条4上设有可供锁舌8进入的舌槽9,所述的卡边6上可供锁舌8进入的卡槽10。在将夹2安装到壳体1时,只要使夹2上卡边6对准背板3后面卡条4中滑槽5推入,当卡边6触动到锁舌8时,斜面或者弧面将锁舌8向一侧推开,滑动键7将导向槽11内的弹簧13压缩。当卡条4完全推入滑槽5中,卡边6上的卡槽10正好落在舌槽9的位置,被压缩的弹簧13则推动锁舌8向卡槽10内插入,端部插入在卡槽10,将卡边6锁在滑槽5内,夹2则被安装到壳体1上了。从壳体1上卸下夹2时,只要用手指按住滑动键7向一侧推开,锁舌8则从卡槽10中退出,夹2便可从滑槽5中抽出取下。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二滑槽之间的设有弹片,弹片一端与壳体一体成型,另一端为可按压下沉的按钮,按钮下方设有通孔,功能件底面设有可与通孔扣合的卡扣。可见,权利要求1在二滑槽之间设置一端与壳体一体成型、另一端为可按压下沉的按钮的弹片,通过按钮下方的通孔与功能件底面上的卡扣扣合,使得功能件牢固安装在壳体上,按压按钮时,卡扣退出通孔,使得功能件从滑槽上卸下。
基于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卡扣4从一侧置入盖板2的空腔5内,置入的卡扣4与盖板2同一水平面并与盖板形成扣孔9,按压卡扣4,指环扣1的“工”形扣头从扣座7的扣口置入,松开卡扣4时,卡扣4卡住指环扣的“工”形扣头,不至于指环扣1从扣座7上脱出,不使用时,再次按压卡扣4,可将指环扣1从扣座口处取下,也就是说,卡扣4活动置于空腔5内以便于按压。可见,证据4中的卡扣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片,证据4中相应的按压结构也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按钮,在证据4公开的卡扣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卡扣4的一端与壳体一体成型,进而获得一端与壳体一体成型的弹片。可见,证据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基于证据7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7涉及穿戴式终端便于与基座分合的锁扣装置,在终端机身1上设置弹性按键13,基座2的容置槽21的侧壁上设置的卡扣结构与弹性按键13的第二卡槽1311适配卡合,按压解锁按键22可使第二卡扣24与第二卡槽1311分离。也就是说,证据7中解锁按键22及第二卡扣24均设置于基座2上,第二卡槽1311设置于终端机身1上。而权利要求1中,弹片设置在二滑槽之间,弹片一端与壳体一体成型,另一端为可按压下沉的按钮,按钮下方设有通孔,功能件底面设有可与通孔扣合的卡扣。可见,证据7中的解锁按键22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片另一端的可按压下沉的按钮,证据7中的卡扣结构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在功能件底面上的与通孔扣合的卡扣,证据7并不涉及手机壳,也不涉及一端与壳体一体成型、另一端为可按压下沉的按钮的弹片,更不涉及设在功能件底面的与通孔扣合的卡扣,可见,证据7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基于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6涉及壳体1与夹2的固定和分离,在将夹2安装到壳体1时,背板3上的锁舌8向夹2上的卡槽10内插入从而固定夹2,锁舌8从卡槽10中退出时夹2便可从壳体1上卸下。可见,证据6中的锁舌8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在功能件底面上的与通孔扣合的卡扣,证据6中的舌槽9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孔,证据6并不涉及一端与壳体一体成型、另一端为可按压下沉的按钮的弹片,更不涉及设在功能件底面的与通孔扣合的卡扣,可见,证据6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此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了上述区别特征(2)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提供结构简单、方便拆卸功能件的手机壳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结合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6及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2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可组装功能件的手机壳,证据5公开了一种单手操作便携式手机支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28-0035段,图1):一种单手操作便携式手机支架,包括卡座1、手腕环2和连接杆3,所述连接杆一端与所述卡座可拆卸固定连接,所述连接杆另一端与所述手腕环转动连接,所述卡座固定在手机外壳5(公开了可组装功能件的手机壳,可包裹在手机背面与周边的壳体)上,所述手腕环固定于手机使用者的手腕上,所述连接杆相对所述手腕环转动至设定位置时能够定位。为了实现连接杆与卡座可拆卸固定连接,优选的,所述连接杆的端部的侧边设有卡栓4,所述卡栓包括自所述连接杆的端部侧边向外延伸形成的杆部41和形成于所述杆部自由端处的凸缘部42;所述卡座包括本体11和弹片12(公开了二所述滑槽之间设有一弹片),所述本体上设有卡槽13,所述卡栓能够抵压所述弹片滑入所述卡槽内(结合图1所示,由于卡栓需要滑入卡槽,且卡栓上部为凸缘部42,可见本体11具有相对设置的滑槽以便于卡栓滑入卡槽,因而证据5公开了壳体相对于手机背面的外表面上设有二滑槽,二所述滑槽相对设置),所述弹片能够配合所述卡槽卡住所述卡栓的凸缘部。这样,通过卡栓与卡槽及弹片的配合,可实现连接杆与卡座可拆卸固定连接(公开了二所述滑槽内适配卡合连接有功能件)。安装时,将卡栓沿卡座开口向前推到头(公开了二滑槽上部相对延伸设有止挡部),卡座的弹片即可将卡栓的凸缘部卡住。不使用时,按压弹片并推动手机使卡栓滑出卡槽,即可将卡座与支架分离,即手机与支架分离。为了解决卡座与连接杆连接后,连接杆挡住弹片不方便拆卸的问题,优选的,将卡栓的杆部设计成圆角方柱,卡槽内对应圆角方柱的四角处设有开口簧片,圆角方柱转动90度后通过开口簧片进行定位。由于杆部是圆角方柱,因此,卡栓在卡槽内可90度旋转,在开口簧片的作用下,旋转90度后卡栓会被再次定位,避免卡座与卡栓的相对晃动。
请求人认为:证据5公开了弹片与壳体一体成型,卡槽与弹片之间形成的孔公开了通孔,凸缘部相当于卡扣,证据5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在于:弹片另一端为可按压下沉的按钮,被证据7公开。
基于证据5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弹片12设置在卡座1上,卡座1固定在手机外壳5上,因而证据5并未公开弹片与壳体一体成型,证据5为了实现可拆卸固定连接,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本体11上设置卡槽13,当卡栓4抵压弹片12滑入卡槽13内时,弹片12配合卡槽13卡住卡栓4的凸缘部42,且证据5为了解决连接杆挡住弹片不方便拆卸的问题,优选的是将卡栓杆部设计成圆角方柱,卡槽内对应圆角方柱的四角处设有开口簧片。可见,证据5中的可拆卸固定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中的并不相同,卡槽与弹片之间形成的孔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按钮下方的通孔,凸缘部42并不相当于设在功能件底面的与通孔扣合的卡扣。
经过上述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特征在于:弹片的一端与壳体一体成型,另一端为可按压下沉的按钮,所述按钮下方设有一通孔;所述功能件底面设有可与通孔扣合的卡扣。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结构简单、方便拆卸功能件的手机壳。
基于针对证据5的分析,在证据5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证据5中的弹片进行改进,进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相应技术方案,也就是说证据5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参见4.1中针对证据7的意见,证据7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此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了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提供结构简单、方便拆卸功能件的手机壳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5结合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3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4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请求人在评述权利要求3时还引用了证据8。
证据8公开了一种手机挂绳,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8说明书第0029-0049段,图1):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手机挂绳,包括挂绳10与支架20,挂绳10包括挂绳本体11及与挂绳本体11固定连接的连接部12,支架20包括支架本体21及与支架本体21固定连接的套绳22,支架本体21与连接部12卡固连接,套绳22套设于手机。证据8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弹片的一端与壳体一体成型,另一端为可按压下沉的按钮,所述按钮下方设有一通孔;所述功能件底面设有可与通孔扣合的卡扣”,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如上述4.1和4.2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即使结合证据8,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72078655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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