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77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4W108590
优先权日:2012-11-08
申请(专利)号:201310032515.5
申请日:2013-01-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秋阳
合议组组长:李玲玲
参审员:柴瑾
国际分类号:H01Q1/44;H01Q1/50;H01Q1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或其组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在整体上形成了一定的结构,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获得了对应的技术效果,则不能将这些技术特征割裂考虑,从而认为对比文件的组合给出了技术启示。应该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进而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032515.5,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08日,申请日为2013年01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07日。专利权人为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移动装置,包括:
介质基板;
金属层,铺设于该介质基板上,并包括上部件和主部件,其中第一槽孔形成于该上部件和该主部件之间;
金属外壳,大致为中空结构,并具有第一间隙,其中该介质基板和该金属层位于该金属外壳之内,而该第一间隙大致与该金属层的该第一槽孔对齐;
第一非导体分隔件,部分地配置于该金属外壳的该第一间隙中;
一或多个连接件,耦接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至该金属外壳;以及
第一馈入件,耦接至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
其中该第一馈入件、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该连接件、该第一槽孔,以及该金属外壳形成第一天线结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第一馈入件的一端延伸跨越该第一槽孔,并耦接至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而该第一馈入件的另一端耦接至一信号源。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金属外壳包括上盖和中盖,而该第一间隙将该上盖和该中盖完全或部分地分隔开。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第一非导体分隔件大致为环状结构。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金属层还包括下部件,其中第二槽孔形成于该金属层的该主部件和该下部件之间。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金属外壳还具有第二间隙,而该第二间隙大致与该金属层的该第二槽孔对齐,且其中该移动装置还包括第二非导体分隔件,该第二非导体分隔件部分地配置于该金属外壳的该第二间隙中。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装置,还包括第二馈入件,耦接至该金属层的该下部件,该一或多个连接件耦接该金属层的该下部件至该金属外壳,其中该第二馈入件、该金属层的该下部件、该连接件、该第二槽孔,以及该金属外壳形成第二天线结构。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金属外壳包括中盖和下盖,而该第二间隙将该中盖和该下盖完全或部分地分隔开。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第二非导体分隔件大致为环状结构。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装置,还包括透明面板,该透明面板相对于该金属外壳的该中盖,且位于该金属外壳的该上盖和该下盖之间。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还包括透明面板,该透明面板的一部分形成该第一非导体分隔件的一部分或全部。
12.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装置,还包括透明面板,该透明面板的一部分形成该第一非导体分隔件与该第二非导体分隔件的一部分或全部。
13.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移动装置,还包括第三非导体分隔件和第四非导体分隔件,其中该第三非导体分隔件和该第四非导体分隔件将该透明面板和该金属外壳的该中盖完全分隔开。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第三非导体分隔件和该第四非导体分隔件分别大致为I字形。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第一非导体分隔件、该第二非导体分隔件、该第三非导体分隔件,以及该第四非导体分隔件一体成形。
16.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金属外壳的该上盖包括第一子上盖和第二子上盖,该第一子上盖和该第二子上盖分离,且其中该金属外壳的该下盖包括第一子下盖和第二子下盖,该第一子下盖和该第二子下盖分离。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移动装置还包括第五非导体分隔件和第六非导体分隔件,该第五非导体分隔件将该第一子上盖和该第二子上盖完全分隔开,而该第六非导体分隔件将该第一子下盖和该第二子下盖完全分隔开。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第五非导体分隔件和该第六非导体分隔件分别大致为U字形。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第一非导体分隔件、该第二非导体分隔件、该第三非导体分隔件、该第四非导体分隔件、该第五非导体分隔件以及该第六非导体分隔件一体成形。
2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金属层的该第一槽孔包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而该第一部分和该第二部分分离。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第一部分的长度和该第二部分的长度大致相等。
22.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第一部分的长度比该第二部分的长度更大。
2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金属层的该第一槽孔将该上部件和该主部件完全分隔开,且其中该移动装置还包括导体元件,该导体元件延伸跨越该第一槽孔,并耦接该上部件至该主部件。
24.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金属层的该第二槽孔将该下部件和该主部件完全分隔开,且其中该移动装置还包括导体元件,该导体元件延伸跨越该第二槽孔,并耦接该下部件至该主部件。
25.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导体元件为一软性电路板。
2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还包括基频芯片组、射频模块,以及匹配电路,其中该基频芯片组、该射频模块,以及该匹配电路设置于该金属层的该主部件上。
27.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基频芯片组经由该射频模块和该匹配电路耦接至该第一馈入件,以激发该第一天线结构。
28.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移动装置,还包括一或多个电子零件,所述多个电子零件设置于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上。
29.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所述多个电子零件包括扬声器、相机、通用序列汇流排插槽、存储卡插槽,和/或耳机插槽。
30.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所述多个电子零件经由一或多个金属布线耦接至该基频芯片组,而所述多个金属布线不会跨越该金属层的该第一槽孔。
3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第一槽孔在该介质基板上形成相对应的投影区域,其中在该投影区域的该介质基板可为贯穿状态或非贯穿状态。
32.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第二槽孔在该介质基板上形成相对应的投影区域,其中在该投影区域的该介质基板可为贯穿状态或非贯穿状态。
33.一种移动装置,包括:
介质基板,包括第一突出部分;
金属层,铺设于该介质基板上,并包括上部件和主部件,其中第一槽孔形成于该上部件和该主部件之间;
金属外壳,大致为中空结构,并具有第一间隙和第二间隙,其中该介质基板和该金属层位于该金属外壳之内,该第一间隙大致与该金属层的该第一槽孔对齐,而该第二间隙的投影与该第一突出部分重迭;
第一非导体分隔件,部分地配置于该金属外壳的该第一间隙中;
第二非导体分隔件,部分地配置于该金属外壳的该第二间隙中;
第一连接件,设置于该介质基板的该第一突出部分上,其中信号源经由该第一连接件耦接至该金属外壳;以及
第二连接件,其中该金属外壳经由该第二连接件耦接至该金属层的该主部件,
其中该第一连接件、该第二连接件,以及该金属外壳形成第一天线结构。
34.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金属层并未铺设于该介质基板的该第一突出部分。
35.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介质基板还包括第二突出部分,该金属外壳的该第二间隙的该投影与该第二突出部分重迭,而该第二连接件设置于该介质基板的该第二突出部分上。
36.如权利要求35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金属层并未铺设于该介质基板的该第二突出部分。
37.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该第二连接件设置于该金属层的该主部件上。
38.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移动装置,还包括
第一馈入件,耦接至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以及
第三连接件,耦接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至该金属外壳,
其中该第一馈入件、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该第三连接件、该第一槽孔,以及该金属外壳形成第二天线结构。”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89343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7月06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235282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25日;
证据3:公开号为TW201240205A1的中国台湾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1日;
证据4:公布号为CN1024569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布日为2012年05月16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235355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25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180500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20日;
证据7: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8:公开号为CN10164182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
证据9:公布号为CN1O243740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布日为2012年05月02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评述创造性的具体证据使用方式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区别特征1):“第一非导体分隔件,部分地配置于该金属外壳的该第一间隙中”,该区别特征1)被证据5公开或是在证据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假设还存在区别特征2):“一或多个连接件,耦接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至该金属外壳;其中该第一馈入件、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该连接件、该第一槽孔,以及该金属外壳形成第一天线结构”,区别特征2)被证据2公开或是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是在证据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是在证据3和证据6的基础上能够得到。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2存在区别特征1):“包括:介质基板;金属层,铺设于该介质基板上,并包括上部件和主部件,其中第一槽孔形成于该上部件和该主部件之间,第一槽孔形成天线结构的一部分”;区别特征2):“金属外壳具有第一间隙,该第一间隙大致与该金属层的该第一槽对齐”;区别特征3):“第一非导体分隔件,部分地配置于该金属外壳的该第一间隙中”。其中,区别特征1)被证据1公开或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是被证据4公开或在证据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1公开或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是在证据8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是在证据9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区别特征3)被证据5公开或是在证据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3存在区别特征1):“包括:介质基板;金属层,铺设于该介质基板上,并包括上部件和主部件,其中第一槽孔形成于该上部件和该主部件之间,第一槽孔形成天线结构的一部分”;区别特征2):“金属外壳具有第一间隙,该第一间隙大致与该金属层的该第一槽对齐,且外壳为天线结构的一部分”;区别特征3):“第一非导体分隔件,部分地配置于该金属外壳的该第一间隙中”。其中,区别特征1)被证据1公开或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被证据4公开或是在证据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区别特征2)被证据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1和证据6公开或是在证据1和证据6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是在证据8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是在证据9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区别特征3)被证据5公开或是在证据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以证据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4存在区别特征1):“金属外壳具有第一间隙,该第一间隙大致与该金属层的该第一槽对齐”;区别特征2):“第一非导体分隔件,部分地配置于该金属外壳的该第一间隙中”;区别特征3):“一或多个连接件,耦接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至该金属外壳;其中该第一馈入件、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该连接件、该第一槽孔,以及该金属外壳形成第一天线结构”。其中,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或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是在证据8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是在证据9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区别特征2)被证据5公开或是在证据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区别特征3)被证据2公开或是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在证据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在证据3和证据6的基础上能够得到。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第336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附件2:第347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附件3:第366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7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5日针对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并再次提交了上述附件1-3。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本案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以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 请求人当庭放弃在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创造性评价时,用证据1结合证据5,以及证据1结合证据5及容易想到这两种证据使用方式。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公开日期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了各自的主张和理由。经过口头审理的调查,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合议组经充分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结论明确。因此,为提高行政效率,合议组当庭宣布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和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8(即第336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6、8、9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公开时间。上述证据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不清楚上部件是否为第一槽孔一侧的金属层,主部件是否为第一槽孔另一侧的金属层;2)不清楚第一槽孔在垂直方向为贯穿还是不贯穿的结构;3)不清楚“一或多个连接件,耦接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至该金属外壳”和“第一馈入件,耦接至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中耦接是否为物理连接。因此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清楚记载了“金属层,铺设于该介质基板上,并包括上部件和主部件,其中第一槽孔形成于该上部件和该主部件之间”,即上部件和主部件位于第一槽孔两侧,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73段的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1可以清楚知晓上部件、主部件与第一槽孔的关系。2)本专利说明书第0073段记载如下,“第一槽孔131为既不铺设金属(例如:铜)亦不配置电子零件的区域,其由金属层120所铺设的区域定义出来,而第一槽孔131亦会在介质基板110形成相对应的垂直投影区域,其中该投影区域的介质基板110可为贯穿状态或非贯穿状态”。可见,权利要求1中“槽孔”为金属层上的某块非金属区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第一槽孔”的含义是清楚的。3)耦接是本领域常用术语,是指部件之间的电连接,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71、0074、0075等段落中均记载了连接件与金属外壳、上部件耦接,以及第一馈入件与上部件耦接,没有对耦接的具体形式进行特殊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耦接含义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或其组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在整体上形成了一定的结构,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获得了对应的技术效果,则不能将这些技术特征割裂考虑,从而认为对比文件的组合给出了技术启示。应该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进而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4.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移动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宽带天线模块与整合宽带天线模块的机壳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48-0050、0054-0058段,附图1-3C):该宽带天线模块是利用槽孔天线的特性配合金属外壳产生频带操作的效果,由于电子产品的金属外壳可视为天线辐射体的一部分,故电磁波能量更可有效率地进行传输,以达到提升天线效率的目的。该整合宽带天线模块的机壳结构壳包括电子装置的金属外壳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外壳)、设于该电子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装置)的金属外壳20中的电路基板10′及设于该电路基板10′上的槽孔天线结构10A,电路基板10′具有一上表面104及一下表面105,该下表面105贴合于电子装置的金属机壳20,上表面104则为一接地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层,电路基板10’除去上表面104的部分相当于介质基板);另外,该槽孔天线结构10A包括:一设于该电路基板10′上的槽孔101 (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槽孔),该金属机壳20上具有外壳槽孔20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间隙),且在该金属外壳20中设置有电路基板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该介质基板和该金属层位于该金属外壳之内)。另外,如图3B所示,该电路基板10′上的槽孔101对应于外壳槽孔20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间隙大致与该金属层的第一槽孔对齐)。此外,电子装置可以如笔记本型计算机(因为笔记本型计算机外壳也是大致中空结构,即隐含公开了外壳为大致中空结构)。该槽孔天线结构10A还包括:一设于该电路基板10′上的短路点102及一设于电路基板10′上的接地点103,该短路点102与该接地点 103相对于槽孔101而设置。另外,整合宽带天线模块的机壳结构壳还包括同轴传输线11,该同轴传输线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馈入件)具有一中心导体111及一外部导体112,其中该中心导体111连接于该短路点10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第一馈入件耦接该金属层的上部件),该外部导体112连接于该接地点103。电路基板10’可以利用其下表面105与金属机壳20之间的导电黏胶层12将电路基板10’与设于其上的槽孔天线结构10A固定于电子装置的金属机壳20上。电路基板10’的上表面104所形成的接地面可与电子装置的金属机壳20、同轴传输线11形成共振路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包括第一非导体分隔件,部分地配置于该金属外壳的该第一间隙中;(2)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一或多个连接件,耦接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至该金属外壳;其中该第一馈入件、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该连接件、该第一槽孔,以及该金属外壳形成第一天线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5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0050段),外围件16的一些部分可以设有间隙18A、18B、18C、18D,如图1所示,间隙可用如聚合物、陶瓷、玻璃等的电介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非导体分隔件)填充,间隙18A、18B、18C、18D把外围件16分成多个分段,以这种方式形成的导电外围件16的片段可以构成设备10中天线的部件。由此可见,证据5中的电介质所起的作用也是用于填充金属外壳的缝隙,并且使得信号可以透过金属外壳,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已经被证据5公开。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证据2说明书第0033、0036、0039段记载的是:主天线辐射体220的端部222与主板210的馈电点203电连接,产生共振。所述内侧金属框体230的馈电方法可以举出以下三种。即,第一,所述内侧金属框体230与主天线辐射体220直接电连接;第二,所述内侧金属框体230与主天线辐射体220耦合而馈电;第三,所述内侧金属框体230与主天线辐射体220的馈电点电连接。本实用新型的天线装置100中,所述内侧金属框体230与主天线辐射体220均产生共振。虽然证据2中主天线辐射体220与内侧金属框体230之间存在多种连接方式,但是证据2并没有描述主天线辐射体的具体结构,也不涉及上部件、耦接上部件和金属壳体的连接件以及第一槽孔,因此证据2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所描述的第一天线结构。根据证据2,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对证据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请求人认为:证据1仅仅没有公开区别特征(2)中的连接件,而证据2中公开了连接件231,因此证据2给出了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或其组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在整体上形成了一定的结构,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获得了对应的技术效果,则不能将这些技术特征割裂考虑,从而认为对比文件的组合给出了技术启示。应该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进而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具体到本案,证据1中是将天线模块电路基板的下表面通过导电黏胶层固定到金属机壳上,从而形成了上表面104所形成的接地面与电子装置的金属机壳、同轴传输线形成共振路径。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馈入件、金属层的上部件、连接件、第一槽孔以及金属外壳所形成的天线结构是不同的,因此证据1不仅仅是没有公开连接件,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所描述的第一天线结构。然而证据2仅仅公开了主天线辐射体220与内侧金属框体230之间存在多种连接方式,并不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天线结构,因此证据2没有给出与上述区别特征(2)所描述的第一天线结构相关的任何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证据3说明书第0012、0014、0019段记载的是:该延伸段58的一端连接于第二连接段54的一端,并朝靠近第一辐射体10的方向延伸以与连接端40相接触,进而使第一辐射体10与第二辐射体50之间形成电流通路。通过调整第一辐射体10及延伸段58的形状及长度可调整该天线组件100的特性阻抗和频率偏移,进而使第一辐射体10与第二辐射体50共振出所需的GPS频段。该连接端40设置于第一辐射体10相对馈入端20的一端,并可伸缩地抵持于第二辐射体50。该第二辐射体50的第一连接段52也可为机体220上的装饰部件。由此可见,证据3中的连接端40仅仅是连接第一辐射体与第二辐射体,他们都是天线组件的一部分,位于机体220内部,并不是将上部件与金属外壳进行耦接。证据3不涉及上部件、第一槽孔和金属壳体,其天线组件的结构与上述区别特征(2)所描述的第一天线结构也完全不同。根据证据3,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对证据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证据6说明书第0036段记载的是: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整合于金属壳体的天线结构,其是在电子产品的金属外壳上制作天线的辐射体,故可节省天线体所需的空间,同时亦可解决传统天线在组装位置上必须错开金属外壳的问题;而在天线特性上,由于电子产品的金属外壳可视为天线辐射体的一部分,故电磁波能量还可有效率地进行传输,以达到提升天线效率的目的,可见证据6仅公开了将金属壳体作为天线结构,与上述区别特征(2)所描述的第一天线结构也完全不同。根据上文对证据3天线结构的记载可知,即使结合证据3与证据6,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任何动机对证据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1解决了金属外壳对天线形成的屏蔽问题并且构成了由第一馈入件、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该连接件、该第一槽孔,以及该金属外壳形成的天线结构,上述区别特征(2)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证据3、证据5、证据6如请求人所述的多种结合方式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以证据2、3、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涉及一种天线装置以及具有该天线装置的便携式终端(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7、0033-0039段),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记载了:本实用新型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提出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由外侧金属框体和内侧金属框体构成的双层金属框体的天线装置以及具有该天线装置的便携式终端。主天线辐射体220的端部222与主板210的馈电点203电连接,产生共振。所述双层金属框体包括:外侧金属框体240;内侧金属框体230,设置在所述外侧金属框体240的内侧,并且与所述馈电点203电连接或与所述主天线辐射体220电连接。所述内侧金属框体230的馈电方法可以举出以下三种。即,第一,所述内侧金属框体230与主天线辐射体220直接电连接;第二,所述内侧金属框体230与主天线辐射体220耦合而馈电;第三,所述内侧金属框体230与主天线辐射体220的馈电点电连接。本实用新型的天线装置100中,所述内侧金属框体230与主天线辐射体220均产生共振。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天线组件及具有该天线组件之无线通讯装置(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 0008-0014、19段),本发明之较佳实施方式提供一种天线组件100,其设于一个无线通讯装置200内。该无线通讯装置200包括机体220、电路板240及功能模块260。该机体220上开设装配口222,该电路板240及功能模块260设于机体220内。该天线组件100包括第一辐射体10、馈入端20、天线支架30、连接端40及第二辐射体50。该连接端40设置于第一辐射体10相对馈入端20的一端,并可伸缩地抵持于第二辐射体50。该延伸段58的一端连接于第二连接段54的一端,并朝靠近第一辐射体10的方向延伸以与连接端40相接触,进而使第一辐射体10与第二辐射体50之间形成电流通路。通过调整第一辐射体10及延伸段58的形状及长度可调整该天线组件100的特性阻抗和频率偏移,进而使第一辐射体10与第二辐射体50共振出所需的GPS频段。该第二辐射体50的第一连接段52也可为机体220上的装饰部件。
证据4公开了一种移动通讯装置和天线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0031-0032段,图1),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图1为显示根据本发明一实施例所述的移动通讯装置1的示意图,包括一系统电路板13、一接地金属片15、一开口槽孔14、一馈入微带线12及一金属部16。开口槽孔14的开口端141位于接地金属片的长边151上且邻近于接地金属片的短边152。馈入微带线12位于系统电路板13相对于接地金属片15的一表面上,其一端跨过开口槽孔14,其另一端连接至一信号源11。……同时开口槽孔14与接地金属片的短边152之间的接地金属片区间,可用于配置移动通讯装置1内的相关组件,例如可以配置一个通用序列总线接头元件,达成天线与数据传输元件间的整合及移动通讯装置内部空间的有效运用。接地金属片15印刷于系统电路板13上。
证据1、证据5、6公开的内容参见上文4.1。
证据8公开了一种天线布置和天线壳体(参见其说明书下标第7页第2-3段,第9页第3段),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图1A和图1B示出了设备1,其包括容纳天线12的外部导体壳体元件12。在此示例中,壳体元件12形成导体结构,其几乎完全环绕容纳内部天线2的腔体3。导体壳体元件12包括槽14,其促进壳体12的外部与天线12之间的电磁波传送。壳体12为设备提供了同质的、金属的外壳。
证据9公开了一种天线结构(参见其说明书第0046-0049、0062段),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天线结构1,包含基板12、辐射单元14及金属板16。辐射单元14设置于基板12上……金属板16包含破孔162,贯穿金属板16,并且金属板16无馈入任何电信号或接地……辐射单元14可为微带天线、槽孔天线、单极天线、偶极天线、 平板天线、回路天线、数组天线或其组成的群组……当天线结构1应用于电子装置时,可将金属板16连接至电子装置的外壳或成为外壳的一部分。金属板16的材质可为镁、铝、不锈钢、铜或其合金。公知金属板16’需包含较天线面积大的开孔168,以供天线辐射的电磁波能穿越开孔168而辐射出去。
可见,证据1-6、8、9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一或多个连接件,耦接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至该金属外壳;其中该第一馈入件、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该连接件、该第一槽孔,以及该金属外壳形成第一天线结构”,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了金属外壳对天线形成的屏蔽问题并且构成了由第一馈入件、该金属层的该上部件、该连接件、该第一槽孔,以及该金属外壳形成的天线结构,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以证据2、3、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4与证据1-6、8-9如请求人所述的多种结合方式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1310032515.5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即第33652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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