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弹载天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78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5W1169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633653.9
申请日:2017-1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磊
授权公告日:2018-06-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集众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玲玲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吕四化
国际分类号:H01Q1/12,H01Q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633653.9,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01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集众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弹载天线,其特征在于,包括:对称振子天线、微带天线、圆形底座和锥形上盖;
所述圆形底座上设置有所述微带天线,所述微带天线上设置有所述对称振子天线;
所述对称振子天线的支撑杆与所述微带天线垂直;
所述圆形底座与所述锥形上盖组装连接后构成一容纳空间,所述微带天线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大的一端,所述对称振子天线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小的一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载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称振子天线为伞型自移相对称振子天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载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称振子天线的支撑杆上方开设有缝隙。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载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称振子天线的辐射臂的片数为偶数。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载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称振子天线的辐射臂与所述对称振子天线的支撑杆之间的夹角为30-60度。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载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形底座的底部设有两个天线输出接口。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载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形底座的边缘为阶梯状。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载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微带天线的中间开设有通孔,所述对称振子天线的支撑杆穿过所述微带天线。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载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形底座与所述锥形上盖采用螺纹固定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载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微带天线包括三层,依次为金属接地板、介质层和金属辐射层。”
刘磊(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2299399B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0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638884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8月08日;
证据3:《探测与控制学报》第34卷第4期公开的期刊文献,“S波段弹载缝隙加载伞形印刷振子天线”,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12年08月;
证据4:公告号为CN20649798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9月15日;
证据5:圆极化天线技术,王玉峰、常雷、何小煜等编著,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17年01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微带天线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大的一端,所述对称振子天线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小的一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的理解权利要求中“径长”、“微带天线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大的一端”以及“对称振子天线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小的一端”具体限定的何种位置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2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3或证据4分别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2、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8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2、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2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该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提交任何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未在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提交回执,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3和证据5的书籍原件,经合议组当庭核实原件和复印件一致。请求人当庭充分陈述了请求无效的理由和事实。经过口头审理的调查,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意见之后,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结论明确。因此,为提高行政效率,合议组当庭宣布本案结论。合议组经合议,一致认为,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依法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0为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4为专利文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3和证据5的书籍原件,经合议组当庭核实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合议组对证据3和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核对证据3原件首页上记载有“第34卷第4期2012年8月”,证据5原件上记载有“2017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因此,对于请求人声称的证据3和证据5的公开日期予以认可。证据1、3-5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用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1.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弹载天线。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0-0037段和说明书附图1-6)公开了一种宽波束高增益双频圆极化组合天线,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宽波束高增益双频圆极化组合天线,包括:金属基座1,在金属基座1上设有金属锥台2和十字振子天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称振子天线),在金属锥台2上设有微带天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圆形底座上设置有微带天线)。十字振子天线包括设在金属基座1上的硬同轴电缆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称振子天线的支撑杆),硬同轴电缆9穿过金属锥台2及微带天线的通孔8,在硬同轴电缆9的末端还设有十字振子(整体上的天线设置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微带天线上设置对称振子天线)。证据1说明书附图1-2所示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对称振子天线的支撑杆与微带天线垂直。
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弹载天线还包括锥形上盖,所述圆形底座与所述锥形上盖组装连接后构成一容纳空间,所述微带天线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大的一端,所述对称振子天线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小的一端。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巧妙的利用弹头的锥形空间。
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证据3(参见证据3第1页0引言以及1印刷振子天线及加载,附图1)公开了一种S波段弹载天线缝隙加载伞形印刷振子天线,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弹上天线是弹载多普勒雷达系统中最主要的部件之一。这种天线的要求是尺寸小、抗过载能力大、成本低。为满足弹上天线的这些要求,已经设计出多种弹载天线,伞形印刷振子天线就是其中的一种。由子伞形印刷振子天线充分利用了弹体前端锥形空间,在相同工作频率上,这种天线的后向辐射较少、增益较高。伞形印刷振子天线实际上是一种折叠印刷振子天线,它由接地板、短路耦合线、开路传输线和微带振子单元组成,如图1所示。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3隐含公开了该弹上天线包括锥形上盖,并且明确公开了弹体前端具有锥形空间,对称振子天线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小的一端,上述技术手段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弹载天线领域中充分利用弹体前端锥形空间容纳弹载天线,可见证据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所述同时设置的微带天线设置在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大的一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如3.1.1所述,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弹载天线还包括锥形上盖,所述圆形底座与所述锥形上盖组装连接后构成一容纳空间,所述微带天线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大的一端,所述对称振子天线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小的一端。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巧妙的利用弹头的锥形空间。
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被证据4公开,证据4(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29-0037段以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高增益高精度头端弹载天线,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设于弹体1头端的锥形外罩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锥形上盖)、锥形外罩为锥体状、锥形外罩3与弹体1头端形成一空腔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容纳空间)。优选地,弹体1头端开设有天线槽2,天线槽的开设,在同等大小的锥形外罩下,具有更大的内部空间,充分优化内部空间,实现整机小型化。锥形外罩3下端通过第二连接部6-4与底板腔体6连接,并与弹体1表面无缝共面共形。优选地,信号处理PCB板5与底板腔体6、锥形外罩3与底板腔体6、底板腔体6与天线槽2之间的连接方式为螺纹连接或胶粘连接,使锥形外罩3表面与弹体1表面无缝共面共形。证据4中公开了在弹载天线领域中充分利用弹体前端锥形空间在锥形上盖中容纳天线,可见,证据4中也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所述微带天线设置在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大的一端,将所述对称振子天线设置在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径长较小的一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所述对称振子天线为伞形自移相对称振子天线”,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2、0036-0037段及其附图1-6)公开了:所述的十字振子由两个短臂7和两个长臂6组成,且四个臂以一定弧度向下弯曲,十字振子的两个短臂7的长度和弯曲曲率半径相同,两个长臂6的长度和弯曲曲率半径相同(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所述对称振子天线为伞形、对称振子天线)。证据5(参见证据5第38、46页,图3-1、3-13)公开了圆极化天线技术,第38页第一段公开了一种自相移结构的十字交叉偶极子圆极化天线,3.2.3.1天线结构和图3-13公开了自相移十字振子天线结构图(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所述对称振子天线为自移相振子天线),并且证据5公开的具体结构与证据1的十字振子天线结构相同,证据1结合证据5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2段)公开了:十字振子天线包括设在金属基座1上的硬同轴电缆9,硬同轴电缆9穿过金属锥台2及微带天线的通孔8,在硬同轴电缆9(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对称振子天线的支撑杆)的末端设有缝15且缝15的长度为四分之一工作波长。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2段)公开了十字振子由两个短臂7和两个长臂6组成(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辐射臂的片数为偶数)。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证据5公开,证据5第46-47页3.2.3.1天线结构和图3-13公开了十字振子天线的折弯倾角θ为45°,而该倾角θ与权利要求5附加特征所限定的夹角二者是直角互余的关系,因此,证据5公开了该夹角为45°,该角度位于30-60度之间,可见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6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证据1(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0015-0016段和说明书附图2)公开了:两叶振子6和7通过端口开口四分之一工作波长的硬同轴电缆9穿过贴片4、介质基板3、金属地板13和金属基座1,并在金属基座上形成SMA接口11(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圆形底座的底部设有一个天线输出接口);微带天线,在贴片对角线两端切去三角形10或者其它形状部分,实现该天线的圆极化,该天线中馈电点5通过同轴电缆穿过金属基座1,并在金属基座上形成SMA接口2(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圆形底座的底部设有第二个天线输出接口)。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7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0段及其附图1-2)公开了:金属基座1,在金属基座1上设有金属锥台2(二者共同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圆形底座),金属基座1的边缘是阶梯状的,金属基座1和金属锥台2的边缘也是阶梯状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8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证据1(出处同上)公开了:在所述微带天线中心设有通孔8(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微带天线的中间开设有通孔);十字振子天线包括设在金属基座1上的硬同轴电缆9,硬同轴电缆9穿过金属锥台2及微带天线的通孔8(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对称振子天线的支撑杆穿过微带天线)。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9从属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公开,证据4(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32段)公开了锥形外罩3与底板腔体6、底板腔体6与天线槽之间的连接方式为螺纹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圆形底座与锥形上盖采用螺纹固定连接)或胶粘连接,使锥形外罩3表面与弹体1表面无缝共面共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0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1段)公开了:所述的微带天线由依次叠加的金属底板13、介质基板3及金属贴片4组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163365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