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球淬火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钢球淬火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62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4W1085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191244.2
申请日:2007-1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阴东邦炉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6-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锴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C01D9/36,C21D1/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对比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结合启示,主要在于判断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与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钢球淬火机,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用于将轧制成形后的钢球运送的钢球提运机构(1);一用于接应来自于钢球提运机构(1)运往的钢球的喂球机构(2),与钢球提运机构(1)相联结;至少一套用于将由喂球机构(2)喂入的钢球进行淬火处理的钢球螺旋分隔淬火机构(3),与喂球机构(2)联结;与钢球螺旋分隔淬火机构(3)的数量相一致的用于向钢球螺旋分隔淬火机构(3)提供淬火介质的淬火介质输送机构(4),与钢球螺旋分隔淬火机构(3)联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球淬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球提运机构(1)包括第一机架(11)、滚道(12)、主滚道(13)、第一传动装置(14)、第一链轮轴(15)、第二链轮轴(16)、传送链(17)、料斗(18)和冷却池(19),第一机架(11)包括一对彼此平行的并且呈坡度设置的链轨斜梁(111),各链轨斜梁(111)的上表面构成有传送链滚道(1111),第一传动装置(14)设在第一机架(11)上,与对应于所述的一对链轨斜梁(111)高端的第一链轮轴(15)的一端传动联结,第一链轮轴(15)的两端枢置在相应的第一轴承座(151)上,第一轴承座(151)固定在第一机架(11)上,第一链轮轴(15)的中部固设一对第一链轮(152),传送链(17)有一对,一端分别套置在一对第一链轮(152)上,并且与所述的传送链滚道(1111)相配合,一对传送链(17)的另一端分别套置在一对第二链轮(162)上,一对第二链轮(162)固设在对应于所述的一对链轨斜梁(111)低端的第二链轮轴(16)的中部,而第二链轮轴(16)的两端枢置在相应的第二轴承座(161)上,第二轴承座(161)设在轴承座支座(1611)上,而轴承座支座(1611)设在冷却池(19)内,料斗(18)通过其料斗轴(181)配置在一对传送链(17)之间,藉由传送链(17)的运动而使其形成一个围绕第一链轮(152)和第二链轮(162)周而复始行移的传运平面,滚道(12)的一端对应于料斗(18)的进球端上方,另一端与用于轧制钢球的轧机的出球口对接,主滚道(13)固设在第一机架(11)上,其一端对应于料斗(18)的卸球端,另一端与喂球机构(2)联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球淬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喂球机构(2)包括第二机架(21)、第二减速机(22)、钢球分路盘(23)、中心滚道(24)和动力过渡装置(25),第二减速机(22)固定在第二机架(21)上,钢球分路盘(23)固设在第二减速机(22)的动力输出轴(221)上,在钢球分路盘(23)的盘体上至少设有用于接应来自于钢球提运机构(1)的钢球的中路贮球腔(231),中心滚道(24)以倾斜状态地固设在第二机架(21)上,其一端的第一入球口(241)与中路贮球腔(231)相对应,而其另一端的第一出球口(242)延伸到所述的钢球螺旋分隔淬火机构(3),动力过渡装置(25)包括第三链轮(251)和第四链轮(253)以及第一链条(252),第三链轮(251)固定在所述的第二减速机(22)的动力输入轴上,第四链轮(253)与所述的钢球螺旋分隔淬火机构(3)相传动联结,第一链条(252)的两端分别套置在第三、第四链轮(251、253)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钢球淬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球分路盘(23)的盘体上还间设有边路贮球腔(232),以及在所述的第二机架(21)上还设有钢球边路滚道(26),边路贮球腔(232)与中路贮球腔(231)之间呈一隔一设置,钢球边路滚道(26)上的第二入球口(261)与所述的边路贮球腔(232)的第二出球口(2322)相对应,而钢球边路滚道(26)上的第三出球口(262)延伸到相应的钢球螺旋分隔淬火机构(3)。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钢球淬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边路贮球腔(232)的腔底形成有朝向第二出球口(2322)倾斜的斜面(2321)。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4所述的钢球淬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球螺旋分隔淬火机构(3)包括螺旋杆(31)、介质槽(32)、挡水盘(33)、第二传动装置(34)、出球滚道(35)、介质收集池(36)、第一支座(37)和第二支座(38),螺旋杆(31)呈一端高而另一端低的倾斜设置,其杆体上整体地构成有螺旋片(313),相邻螺旋片(313)之间的距离与钢球的直径相适配,螺旋杆(31)的一端通过第一螺旋杆轴承(311)而支承于第一螺旋杆轴承座(3111)上,螺旋杆(31)的 另一端通过第二螺旋杆轴承(312)而支承于第二螺旋杆轴承座(3121)上,而第一螺旋杆轴承座(3111)固接在第一支座(37)上,第二螺旋杆轴承座(3121)固接在第二支座(38)上,第一、第二支座(37、38)分别固定在介质收集池(36)的对应侧,并且第一螺旋杆轴承座(3111)的高度比第二螺旋杆轴承座(3121)高,介质槽(32)同样地呈一端高而另一端低的状态对应于所述的螺旋片(313)的下方,通过介质槽托架(321)与介质收集池(36)固定,挡水盘(33)固定在螺旋杆(31)的低端端部,并且与介质槽(32)的低端的端面相对应,出球滚道(35)与介质槽托架(321)固定,一端伸展到介质槽(32)的高端的槽口处,另一端伸展到集球容器(7)上方,第二传动装置(34)与螺旋杆(31)传动联结。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钢球淬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球滚道(35)的通道上枢设有引导门(351)。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球淬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淬火介质输送机构(4)包括介质总管(41)、控制阀(42)、分级管(43)和分支管(44),介质总管(41)与介质供应源连接,控制阀(42)连接在介质总管(41)与分级管(43)之间,分支管(44)的一端与分级管(43)连接,另一端与钢球螺旋分隔淬火机构(3)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钢球淬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介质供应源为自来水源或井水泵站。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钢球淬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二传动装置(34)至少包括第二电机(341)、第三减速机(342)、第五链轮(343)、第二链条(344)、万向节(345)、主轴(346)和第六链轮(347),第二电机(341)与第三减速机(342)配接并且安置在第三机架(3411)上,第五链轮(343)固定在第三减速机(342)的动力输出轴上,第二链条(344)的一端套置在第五链轮(343)上,而另一端套置在第六链轮(347)上,第六链轮(347)固定在主轴(346)上,主轴(346)通过一对主轴轴承座(3461)而支承在轴承座支架(3462)上,主轴(346)通过万向节(345)与螺旋杆(31)连接。”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后于2019年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用于替换原请求书的内容,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SU1749270A2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CN2813630Y;
证据3:CN85104240A。
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方专利代理师周美华、林韵英、孙淑蓉和委托代理人解聪颖,专利权人方专利代理师朱伟军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专利权人对证据1-3真实性、公开性及涉及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发表各自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作出。
(二)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证据1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证据1-3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证据1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在淬火阶段使用的技术术语“分隔”不清楚,说明书第9页提及“两相邻螺旋片313之间仅有1个钢球”,而第8页还记载了“钢球直径有90mm、25mm不同规格,应当将螺旋片313之间的间距满足直径最大”,此时将难以满足两相邻螺旋片313之间仅有1个钢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分隔”应当理解为在两螺旋片之间存在多少钢球,进而也无法判断通过何种技术手段才能解决其避免扎堆、提高效率的技术问题。
专利权人认为:两相邻螺旋片之间仅有一个钢球只是极端的情况,但为了节约资源,不会为了满足不同规格的钢球做多个不同规格的淬火机,有时候相邻螺旋片间有多个钢球也是可以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本专利欲解决如图6所示的淬火机构在旋转时钢球容易扎堆的技术问题,其通过在钢球螺旋分隔淬火机构中设置相互分隔的螺旋钢球通道解决了该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知晓本专利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手段,同时也能够理解“分隔”的含义是相对图6的现有技术而言、螺旋钢球通道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而并非局限于“两相邻螺旋片之间仅有1个钢球”的含义,在某些实际工况下,当需淬火钢球有多种直径不同的规格时,相邻螺旋片之间也可能存在有多个钢球。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对比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结合启示,主要在于判断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与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钢球淬火机。
证据1公开了(参见图1及相关文字描述)一种冶金球淬火设备,包括输送机1,装料盘2,旋转滚筒3与卸料管4;轧钢机后,磨球通过输送机1与装载盘2被送入旋转管内,管道3旋转时,磨球在管壁内侧上滚动,同时在被收集器7供应的淬火介质中冷却。
关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钢球螺旋分隔淬火机构”、“淬火介质输送机构”、以及喂球机构与钢球提运机构相连接。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淬火介质供给收集器7与本专利的淬火介质输送机构的功能相同,均用于供应淬火介质,因此公开了“淬火介质输送机构”这一部件;由证据1附图及其设备工作过程也可得知喂球机构理应与提运机构相连接,因此这一特征也被证据1公开。由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钢球螺旋分隔淬火机构”。
对于该区别,请求人主张用证据2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
证据2涉及一种磨球用螺旋式热处理推进装置,并公开了(参见背景技术,具体实施方式,附图)在使用传统的热处理工艺时,由于磨球相互接触等导致磨球不能完全被冷却介质所迅速冷却,从而造成了磨球硬度的不均匀等缺陷,为克服该缺陷,提供了一种磨球用螺旋式热处理推进装置,使球面均匀与介质水全部接触,达到磨球四面均匀硬度的效果;其整体结构是:通过轴承座4内的轴承固定在支架2上的螺旋推进器6以一定的角度设置在水槽7中,螺旋推进器6与水槽7为同一轴线,螺旋推进器6的一端部通过传动件连接调速电机10,螺旋推进器6一端高,一端低设有进料口12,水槽7固定在支架2上,其低端设有挡水盘5,高端出料口13对应提升机,水管路的进水口11设置在低端,水管路上设有一组布水孔,螺旋推进器6的一端部与调速电机10之间依次设有联轴器8、减速器9。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推进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螺旋分隔淬火机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证据1结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可该推进机构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淬火机构,但认为证据1、2没有结合的基础,原因在于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体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判断对比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结合启示,主要在于判断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与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在本案中,证据2这种结构的推进装置解决了传统热处理工艺中磨球相互接触等导致磨球不能完全被冷却介质迅速冷却的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欲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的推进装置结合至证据1中,同时由于在相应设备中,淬火机构与提运机构、喂球机构等其它部件功能相对独立,因此这种结合也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6
请求人主张证据2中推进装置的具体结构对应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的特征为:出球滚道、及与其相关的连接关系;相邻螺旋片之间的距离与钢球的直径相适配;第二支座;螺旋杆、轴承、轴承座、支座的连接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的推进装置与本专利的淬火机构功能相同,均用于对钢球进行螺旋淬火,在淬火完成后,必然存在收集钢球的、与出球滚道类似的部件,即便证据2文字上没有公开,该部件设置及相应的连接关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必然会考虑并容易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相邻螺旋片距离时,为实现证据2中提及的使球面均匀与介质水全部接触的目的,必然也会参照所淬火钢球的直径进行确定;从证据2附图1中可以看出在回水槽1左右两端有两个轴承座设置在支架上,这与权利要求6限定的固定方式也是类似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7-9
关于权利要求7:在收集钢球时,为对钢球路径进行导引而设置引导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权利要求8:由证据2图2可以看出其进水管分有若干支管,在该基础上对管路进行分级、分支、以及设置控制阀等部件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
关于权利要求9:自来水源和井水泵站均是常用水源。
综上: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6,由于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时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此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上述权利要求和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对请求人针对这些权利要求和技术方案的其余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710191244.2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8、9,以及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时的技术方案、和引用该技术方案时的权利要求7无效,在其余权利要求和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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