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系统及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61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4W1087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103486.2
申请日:2005-09-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6-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4L12/24,H04L12/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认知能力,并将专利文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510103486.2、名称为“一种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09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6月18日,专利权人原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状态监测模块,用于监测宽带接入设备上行链路状态是否出现故障;
故障处理模块,用于接收状态监测模块的故障消息,为接入该宽带接入设备的用户启动IP层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来提供紧急通信通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宽带接入设备包括:只支持异步传输模式的数字用户线复用器ATM DSLAM、支持互联网协议或以太网的数字用户线复用器IP DSLAM、无源光网络光线路终端PON-OLT、以太网接入交换机。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对于所述ATM DSLAM,采用ATM上行链路的PON-OLT宽带接入设备其监测模块通过ATM接口的F1-F5 OAM功能来监测链路状态。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对于所述IP DSLAM,采用以太网上行链路的PON-OLT、以太网接入交换机宽带接入设备其监测模块通过以太网操作、管理和维护OAM功能或多协议标签交换MPLS OAM功能来监测链路状态。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故障处理模块包括:
IP层功能控制模块,用于启动及关闭IP层功能,启动IP层功能用于提供紧急通信通道;
和/或,
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控制模块,用于启动及关闭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启动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用于提供紧急通信通道。
6、一种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A、监测宽带接入设备上行链路状态;
B、当所述宽带接入设备上行链路出现故障时,为接入所述宽带接入设备的用户启动IP层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来提供紧急通信通道。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包括:
监测上行接口的物理状态及宽带接入设备与上层网络设备的逻辑链路状态。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C、当所述故障恢复时,关闭所述紧急通信通道。”
针对上述专利权,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US2004/0114611A1以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06月17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美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US6625256B1以及中文译文,公告日为2003年09月23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美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US5596625以及相关段落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7年01月21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WO02/43322A2以及相关段落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05月30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248120A,公开日为2000年03月22日;
证据6:本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由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权利要求1-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3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和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审中明确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针对专利权人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两份附件:rfc3768标准和IEEE 802.3及其中文译文,这两份附件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当庭陈述意见,庭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
3、请求人明确表示关于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评述方式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他评述方式不再坚持。
4、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5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无异议。
5、双方当事人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09月19日,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审理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二)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5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内容为准。
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两份附件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其提交时间已经超出了自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期限,故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和6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6均限定了“启动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来提供紧急通信通道”,其涵盖了启动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的所有方式,而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5-6行和第6页倒数第3-4行中仅记载了“所述启动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包括:将接入用户划入一个以太网广播域等”。因此权利要求1和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和7-8基于引用关系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3-4行中记载了“启动IP层的功能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提供紧急通信通道”,说明书第6页第13-14行中记载了“启动IP层的功能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为接入该宽带接入设备的用户提供紧急通信通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和6中“启动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来提供紧急通信通道”,因此权利要求1和6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地,请求人提出的从属权利要求2-5和7-8基于引用关系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限定了“对于所述ATM DSLAM,采用ATM上行链路的PON-OLT宽带接入设备其监测模块通过ATM接口的F1-F5 OAM功能来监测链路状态”,而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4-5行中记载了“对于ATM DSLAM:可以通过ATM接口的F1-F5 OAM(标准见ITU-T.610)功能来监测ATM上行链路的物理链路和逻辑链路状态”,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3行中记载了“包括监测上行接口的物理状态、与上层网络设备的逻辑链路状态等,宽带接入设备包括ATM DSLAM,IP DSLAM,PON-OLT,以太网接入交换机等,针对不同的宽带接入设备可以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说明书第6页第4-5行中记载了“对于ATM DSLAM:可以通过ATM接口的F1-F5 OAM(标准见ITU-T.610)功能来监测ATM上行链路的物理链路和逻辑链路状态”,第6页第11行中还记载了“对于PON-OLT:对于采用ATM上行链路的,方法同ATM DSLAM”,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3中的“对于所述ATM DSLAM,采用ATM上行链路的PON-OLT宽带接入设备其监测模块通过ATM接口的F1-F5 OAM功能来监测链路状态”,因此权利要求3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限定了“对于所述IP DSLAM,采用以太网上行链路的PON-OLT、以太网接入交换机宽带接入设备其监测模块通过以太网操作、管理和维护OAM功能或多协议标签交换MPLS OAM功能来监测链路状态”,而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6-9行中记载了“对于IP DSLAM:可以通过以太网接口的OAM功能(标准见IEEE 802.3ah,IEEE 802.1ag,ITU-T Y.1730)来监测以太网上行链路的物理链路和逻辑链路状态;也可以应用MPLS的OAM功能(标准见ITU-T Y.1711)来监测MPLS LSP的状态”,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3行中记载了“包括监测上行接口的物理状态、与上层网络设备的逻辑链路状态等,宽带接入设备包括ATM DSLAM,IP DSLAM,PON-OLT,以太网接入交换机等,针对不同的宽带接入设备可以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说明书第6页第6-10行中记载了“对于IP DSLAM:可以通过以太网接口的OAM功能(标准见IEEE 802.3ah,IEEE 802.1ag,ITU-T Y.1730)来监测以太网上行链路的物理链路和逻辑链路状态;也可以应用MPLS的OAM功能(标准见ITU-T Y.1711)来监测MPLS LSP的状态,该方法对于以太网接入交换机同样适用”,说明书第6页第11-12行中还记载了“对于采用以太网上行链路的,方法同IP DSLAM”,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4的“对于所述IP DSLAM,采用以太网上行链路的PON-OLT、以太网接入交换机宽带接入设备其监测模块通过以太网操作、管理和维护OAM功能或多协议标签交换MPLS OAM功能来监测链路状态”,因此权利要求4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限定了“当所述故障恢复时,关闭所述紧急通信通道”,而专利权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认为“因为故障状态下,用户的通信通道并没有发生变化”,以及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9-10行中记载“无故障时,为降低网络的复杂性和增强安全性,宽带接入设备只为接入的用户提供汇聚功能”,可以确定有故障和无故障时用户使用同一通信通道即紧急通信通道,而权利要求8中记载的方案是当故障恢复时关闭所述紧急通信通道,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9-12行中记载了“无故障时,为降低网络的复杂性和增强安全性,宽带接入设备只为接入的用户提供汇聚功能,不提供IP层的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因此,为保证网络安全性及降低网络设备的复杂性,在上述故障恢复后关闭IP层的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8中“当所述故障恢复时,关闭所述紧急通信通道”,因此权利要求8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四)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和6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6中均限定了“启动IP层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是启动哪个设备的IP层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权利要求1和6中均中限定了“紧急通信通道”,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该紧急通信通道是哪一个通道,具体来说是否与非故障状态时的通信通道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和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和7-8基于引用关系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和6记载的内容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理解,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2段记载“宽带接入设备实时监测上行链路状态,当上行链路出现故障时,启动IP层的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提供紧急通信通道”;说明书第7页第4段记载“通常情况下,即无故障时,为降低网络的复杂性和增强安全性,宽带接入设备只为接入的用户提供接入汇聚功能,不提供IP层的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因此,为保证网络安全性及降低网络设备的复杂性,在上述故障恢复后关闭IP层的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和6中“启动IP层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是表示启动宽带接入设备的IP层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该紧急通信通道为宽带接入设备启动IP层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后提供给用户的通道。因此,权利要求1和6保护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的,请求人提出的从属权利要求2-5和7-8基于引用关系而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限定了“所述宽带接入设备包括:只支持异步传输模式的数字用户线复用器ATM DSLAM、支持互联网协议或以太网的数字用户线复用器IP DSLAM、无源光网络光线路终端PON-OLT、以太网接入交换机”,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表示或还是和,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所述宽带接入设备是指只支持异步传输模式的数字用户线复用器ATM DSLAM、支持互联网协议或以太网的数字用户线复用器IP DSLAM、无源光网络光线路终端PON-OLT、以太网接入交换机中的一个设备还是包括上述所有设备,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无法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2记载的内容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理解,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4段记载,“……针对不同的宽带接入设备可以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如:对于ATMDSLAM……;对于IPDSLAM……;对于PON-OLT……”。只支持异步传输模式的数字用户线复用器ATM DSLAM、支持互联网协议或以太网的数字用户线复用器IP DSLAM、无源光网络光线路终端PON-OLT、以太网接入交换机属于不同类型的宽带接入设备;宽带接入设备包括的具体设备类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2的“所述宽带接入设备包括:只支持异步传输模式的数字用户线复用器ATM DSLAM、支持互联网协议或以太网的数字用户线复用器IP DSLAM、无源光网络光线路终端PON-OLT、以太网接入交换机”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和4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中均出现了“其监测模块”,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其监测模块”中的“其”指代的哪个设备;以及“监测模块”与权利要求1中的“状态监测模块”是否指代同一模块;导致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无法确定;(2)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ATM接口的F1-F5 OAM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其是指ATM接口的所有F1-F5接口的OAM功能还是ATM接口的F1-F5中任一接口的OAM功能,导致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3和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1)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理解,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2段记载,“本发明在宽带接入设备上设置一状态监测模块10及一故障处理模块11,其中状态监测模块10用于实时监测宽带接入设备上行链路状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段-第6页第4段记载,“宽带接入设备工作时,状态监测模块10实时监测该宽带接入设备上行链路状态,包括监测上行接口的物理状态、与上层网络设备的逻辑链路状态等,……,针对不同的宽带接入设备可以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如:对于ATM DSLAM:可以通过ATM接口的F1-F5 OAM(标准见ITU-T I.610)功能来监测ATM上行链路的物理链路和逻辑链路状态;对于IP DSLAM:可以通过以太网接口的OAM功能(标准见IEEE802.3ah,IEEE802.1ag,ITU-T Y.1730)来监测以太网上行链路的物理链路和逻辑链路状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状态监测模块设置于宽带接入设备,权利要求3和4记载的“宽带接入设备其监测模块”,“其”指的是前面的“宽带接入设备”,“监测模块”可以是“状态监测模块”。(2)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理解,说明书第6页第2段记载了“对于ATM DSLAM:可以通过ATM接口的F1-F5 OAM(标准见ITU-T I.610)功能来监测ATM上行链路的物理链路和逻辑链路状态”。F1-F5接口具有OAM功能,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ITU-T规定,选择Fl-F5接口中的任意一个或者组合来监测链路状态。因此权利要求3和4保护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8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通信网络中提供本地呼叫处理功能的呼叫路由装置及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2]段、图1-4):一种紧急呼叫路由装置,在接入网关和控制系统操作的软交换机之间的通信链路完全失效时,在与接入网关相关联的本地网络处提供呼叫处理(相当于一种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系统)。向接入网关提供检测器42,用于检测延伸到接入网关之外到软交换机的通信链路的通信链路故障的发生(相当于状态监测模块,用于监测宽带接入设备上行链路状态是否出现故障)。当检测器检测到通信链路的故障时,紧急呼叫路由器变得可操作以至少提供基本的本地呼叫控制和处理功能。在一个实施方式中,替代呼叫路由器与接入网关一起实现。并且,在另一实施方式中,呼叫路由器形成独立单元,允许其连接到网关或多于一个网关的聚合点。在检测到通信链路故障时,检测器42生成一个指示,在线46上表示,该指示被提供给紧急呼叫路由器48。紧急呼叫路由器48可操作以向接入网关和与网关相关联的本地网络提供所选择的基本本地呼叫控制功能。通过向本地网络提供本地呼叫处理功能,在本地网络的电话站之间进行的呼叫至少可选择地完成。完成哪些呼叫以及将某些优先呼叫路由到指定的本地网络电话站的选择取决于例如呼叫的呼叫类型。允许在优先级较低的呼叫之前完成较高优先级的呼叫。呼叫类型包括例如本地呼叫,长途呼叫,国际呼叫和紧急呼叫等。在示例性实施方式中,语音路径63也可以从接入网关延伸到紧急呼叫路由器。并目,呼叫路由器还包括无线电话站,这里是蜂窝移动台64。操作紧急呼叫路由器的人员能够利用移动台建立语音呼叫,这里通过具有另一个位置的蜂窝接入网络65。可替代地,向移动台提供无线电切换功能,以将在语音线路63上产生的语音信号引导到接入网络65。在一个示例性实施方式中,将紧急呼叫优先化作为最高优先级呼叫提供给公共安全应答点28。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在接入网关和软交换机之间的通信链路完全失效时,通过紧急呼叫路由器48来提供呼叫功能,并不是采用接入网关已有的功能来完成呼叫,紧急呼叫路由器48是提供对应功能的一个额外的功能单元,可以提供基本本地呼叫控制功能,并且在紧急呼叫公共安全应答点28时可以通过蜂窝接入网络提供本地网之外的呼叫控制功能。
由上述内容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是:(1)故障处理模块,用于接收状态监测模块的故障消息,为接入该宽带接入设备的用户启动IP层功能来提供紧急通信通道;或者(2)故障处理模块,用于接收状态监测模块的故障消息,为接入该宽带接入设备的用户启动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来提供紧急通信通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上行链路故障时如何提供紧急通信。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远程网络电话的故障转移机制(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栏第1行-第10行第33行,附图1-4):电话22、24和26均具有网络地址和标识其到主呼叫管理器的链路的端口。电话22、24和26通过默认网络设备28到达呼叫管理器。在正常操作期间,通常在呼叫管理器与该管理器正在管理的电话之间进行消息交换。在链路故障时为接入该默认网络设备的手机提供动态主机可配置协议(DHCP)的地址分配。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手机原本都具有各自的网络地址,在链路故障时为了使手机接入默认网络设备为手机提供新的网络电话地址,但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在上行链路状态故障时,启用宽带接入设备的IP层功能来提供紧急通信通道。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连接通道繁忙期间紧急呼叫的路由方法(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栏第25-42行、第4栏第13-16行):PACS架构通过第2层协议为911用户的移动单元提供指示以尝试紧急呼叫。这种特殊信令是通过允许移动单元借用在空中接口信号的安静部分发送的备用填充比特实现的,以便挤入紧急请求信息。可以采用层二协议(相对于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实现紧急呼叫。
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在传统PCS架构中链路繁忙时使用第二层协议为手机提供紧急呼叫,但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公开在上行链路状态故障时,启用宽带接入设备的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来提供紧急通信通道。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系统,在链路故障时启动宽带接入设备的IP层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来提供紧急通信通道,从而不需要设置额外的功能单元来提供紧急通信通道,能够获得简化系统功能架构和满足本地紧急通信需求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组合方式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请求人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3时还进一步引用了对比文件4,评述从属权利要求4时进一步引用了对比文件5。
对比文件4公开了“骨干路由器R1可以从ATM OAM或从SONET层的LOS检测CC1故障”(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4页第1段),以及“CC16通过OAM F4/F5单元检测异步传输模式(ATM)层故障”(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5页倒数第2段)。
可见,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宽带接入设备的上行链路出现故障时,启动IP层的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为用户提供紧急通信通道,即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2)。
对比文件5公开了采用PPP OAM帧来检测进行故障检测(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页第1行-第14页最后1行,尤其是说明书第7页第8-倒数第4行)。
可见,对比文件5也没有公开宽带接入设备的上行链路出现故障时,启动IP层的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为用户提供紧急通信通道,即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2)。
因此,即使在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在此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组合也相应地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方法,其是与权利要求1的装置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似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8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组合方式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请求人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7时还进一步引用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4公开了“骨干路由器R1可以从ATM OAM或从SONET层的LOS检测CC1故障”(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4页第1段),以及“CC16通过OAM F4/F5单元检测异步传输模式(ATM)层故障”(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5页倒数第2段)。
可见,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宽带接入设备的上行链路出现故障时,启动IP层的功能或以太网二层互通功能为用户提供紧急通信通道。
因此,即使在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对比文件4,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方案。在此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7-8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组合也相应地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10103486.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