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传感器自动加热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雷达传感器自动加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04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5W1172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358259.3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富军
授权公告日:2015-09-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道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茂宇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G01S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现有技术文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9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雷达传感器自动加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520358259.3,申请日是2015年5月29日,专利权人为上海道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 雷达传感器自动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含雷达波发射面板(1)、雷达主控制板(2)、温度传感器(3)、雷达电源板(4)、加热模块(5),雷达波发射面板(1)安装在壳体上,壳体的内部安装有雷达主控制板(2),雷达主控制板(2)上安装有温度传感器(3),雷达电源板(4)安装在壳体内,加热模块(5)安装在雷达波发射面板(1)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富军(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1568204A号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8日;
证据2:CN101411243B号中国发明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3月28日。
结合所提交的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或隐含公开,故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4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不影响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7月10日进行口头审理。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
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主要意见如下:(1)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了充分意见陈述,与请求人文字意见基本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发表意见。经审查,证据1、2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中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雷达传感器自动加热装置,证据1(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3、4,说明书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4)涉及一种雨雪天气下高速列车上Doppler雷达传感器的除冰方法,其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4公开了雷达传感器的除冰装置,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该除冰装置包含发射面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雷达波发射面板)、内部处理器(相当于雷达主控制板)、DC/DC电源转换模块8(相当于雷达电源板)、加热丝或加热箔片2(相当于加热模块),由附图4结合证据1的权利要求1公开的“该发射面用于密封传感器外壳”可知,证据1的除冰装置必然具有外壳,发射面1由特殊塑料制成,用于密封传感器外壳(相当于雷达波发射面板安装在壳体上),壳体内部安装有内部处理器,DC/DC电源转换模块8安装在壳体内,加热丝或加热箔片2安装在发射面1上。证据1还公开了在雷达传感器内发射面放置可根据温度调节的加热箔片以防止结冰,其热量将会随着温度的降低或者“风冷”效果的增加而增加,从而防止雷达传感器的发射面结冰,故证据1的除冰装置可以实现根据温度调节加热的功能,故其必然具有测温装置。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的雷达传感器自动加热装置还包括安装在雷达主控制板上的温度传感器,而证据1没有公开实现测温功能的具体装置以及安装位置。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具体的装置来实现测温。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可根据温度来调节加热的技术启示下,采用温度传感器来实现温度测量,以及将温度传感器安装在证据1的内部处理器上,从而将测得的温度数据传输给内部处理器来实现相应的控制均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故在此基础上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评述创造性的其它证据使用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
宣告ZL20152035825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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