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火漆熔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03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6W1126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037936.0
申请日:2018-0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强
授权公告日:2018-08-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建平
主审员:孙俊荣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陈淑惠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淘宝网的交易快照是作为第三方的淘宝网网站在买卖双方发生交易行为时所拍摄的产品当时的照片,其记录了发生交易时的产品形状,其目的是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正常情况下,买卖双方均无权编辑和修改快照所记载的内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0日授权公告的201830037936.0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火漆熔炉”,其申请日为2018年01月26日,专利权人为徐建平。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李强(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1469号公证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证据1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淘宝商家在淘宝网站上公开销售了一款实木火漆炉和复古勺子的组合,涉案专利火漆熔炉与证据1公开的火漆熔炉相比,仅存在炉子台面光滑程度不一致和勺柄与勺身连接处的形状不同的差异,然而上述差异是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细微差异,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2)另外,两者之间的上述差异同时也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两者之间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还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所依据的证据是证据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公证书的原件。合议组核实后认可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对于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登录天猫网站,通过卖家中心即可找到公证书第9页订单编号为112302904734417528的交易订单,以该交易订单中的第三个产品“文艺复古火漆融化炉子 火漆勺子”的交易快照中的图片和快照中宝贝详情图片,即公证书第10、11、13页的产品图片为对比图片,订单的交易时间2018年01月25日为公开时间。具体的对比意见参见书面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1469号公证书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该证据的原件,合议组当庭核实了原件,认可原件与复印件内容的一致性。同时,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证据1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公证书内容,该公证书的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主要内容是: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7日在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利用公证处的电脑及网络进行操作,通过360安全浏览器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www.taobao.com/),以“穗迪思旗舰店:法务部”进行登录,点击“卖家中心”项下的“已卖出的宝贝”,点击“三个月前订单”,输入订单编号“112302904734417528”,得到第9页订单编号为112302904734417528、创建时间为2018-01-25 22:59:14的交易信息,该交易信息项下的第三件商品为“文艺复古火漆融化炉子 火漆勺子”,同时显示了该产品的图片、买家、交易金额以及交易成功等信息,点击该产品图片得到该产品的交易快照,其包含订单创建时的商品描述和下单信息,在公证书第10-13页显示了所购买产品的详情和图片。
关于淘宝网的交易快照,合议组认为:淘宝网是大型交易网站,在淘宝网上购买产品,作为第三方的淘宝网会通过快照的形式将买卖双方发生交易行为时所涉商品的产品形状和销售时间固定下来,其目的是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买卖双方和其他人都无权编辑和修改快照所记载的内容,在无其他反证可以证明上述信息被修改过的情况下,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在上述订单创建时间时所涉产品已经在淘宝网向公众销售,因此上述订单创建时间即为公开时间。证据1公证书第9页是订单编号为112302904734417528的交易信息,第10-13页的内容是该订单买方在购买产品交易成功时交易快照留存下的销售记录及产品图片,该订单创建时间为2018年01月25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请求人指认的第10、11、13页的熔炉和勺子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火漆熔炉,由组件1火漆熔炉和组件2勺子组成,证据1第10、11、13页也公开了一款组合使用的火漆熔炉和勺子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对二者作如下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由火漆熔炉的六面正投影视图、立体图,勺子的六面正投影视图、立体图,以及两者组合状态立体图表示,如图所示,涉案专利火漆熔炉整体形状为中空的圆柱形结构,在两侧中部区域有凹陷缺口,左右视图呈“工”字形,熔炉上表面顶端镶嵌有一带圆孔的圆片状蜡融炉台,圆孔边缘有四个对称分布的半圆形凹陷;复古勺子由半球形勺身和长条形勺柄组成,勺柄上设有便于持握的手执部;火漆熔炉与勺子组合使用,熔炉上表面的圆孔大小与勺身大小一致。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公开了火漆熔炉、勺子以及两者组合状态下的立体图,如图所示,火漆熔炉整体形状为中空的圆柱形结构,在两侧中部区域有凹陷缺口,熔炉上表面顶端镶嵌有一带圆孔的圆片状蜡融炉台,圆孔边缘有四个对称分布的半圆形凹陷;复古勺子由半球形勺身和长条形勺柄组成,勺柄上设有便于持握的手执部;火漆熔炉与勺子组合使用,熔炉上表面的圆孔大小与勺身大小一致。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火漆熔炉和勺子的整体形状相同,火漆熔炉均为中空且中部两侧带有缺口的圆柱形,其上表面均镶嵌圆片状蜡融炉台,炉台中央带有圆孔,圆孔大小与勺子半球形勺身大小一致,勺子均由半球形勺身和长条形勺柄组成。两者之间的主要不同点在于:涉案专利火漆熔炉的侧表面不甚光滑,有凹痕,另外两者勺柄的粗细略有差异。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火漆熔炉和勺子整体形状方面的相同点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已经形成了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熔炉表面凹痕和勺柄粗细的差异是细微的,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不能对两者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影响。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30037936.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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