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闸门门槽施工方法及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闸门门槽施工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05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4W1085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18684.3
申请日:2013-0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4-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E02B7/20,E02B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客观依据只能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本身,判断主体是拥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非专利权人自己。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018684.3,申请日为2013年1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4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采用门槽施工装置进行门槽安装与混凝土快速施工的方法,该门槽施工装置具有门槽定位和夹紧机构、桁架结构、作业平台、爬升机构及钢模板,桁架结构通过定位和夹紧机构同时与两侧的门槽相互连接,将每段门槽的左右侧构件与爬升机构连接,每段门槽安装完成后保持下端固定,用钢模板闭合门槽浇筑空间,之后浇筑混凝土,每浇筑一层混凝土,门槽施工装置爬升上升一段,形成门槽快速施工,其特征在于,该方法的工艺流程为:A、门槽安装测量;B、闸门底槛安装;C、闸门底部混凝土浇筑及凝固、D、门槽施工装置安装;E、分段的门槽在施工装置上安装;F、门槽或施工装置与下部构件定位并连接;G、钢模板闭合及门槽安装检验,在此步骤中的钢模板闭合的具体操作为门槽安装固定后,采用钢模板封闭的方法,形成门槽与门槽构件之间或门槽构件与邻近的钢模板之间的空间连结;H、门槽混凝土浇筑;I、浇筑过程中门槽安装尺寸监测;J、门槽混凝土凝固;K、门槽施工装置爬升及固定;L、循环进行D至L之间的作业;M、门槽分段安装与混凝土浇筑同步完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采用门槽施工装置进行门槽安装与混凝土快速施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门槽为平面闸门门槽,门槽的同一平面左右两侧共四个部位与门槽施工装置形成整体连结件,以下端浇筑或安装固定的结构基础对整体连结件及后续安装的门槽进行定位和支撑。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采用门槽施工装置进行门槽安装与混凝土快速施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门槽为弧形闸门门槽,门槽的同一平面左右两侧与门槽施工装置形成整体连结件,以下端浇筑或安装固定的结构基础对整体连结件及后续安装的门槽结构件进行定位和支撑。
4. 一种用于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闸门门槽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具有桁架结构、作业平台、爬升机构,所述的桁架结构通过定位和夹紧机构同时与左右两侧门槽相互连接,所述的桁架结构具有前后或左右调节门槽安装尺寸的装置,桁架结构具有丝杆或螺栓调节结构,所述的爬升机构为左右对称,在爬升过程中左右同步上升。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闸门门槽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爬升机构为千斤顶或卷扬机或钢绞线提升器或紧线器或手拉葫芦或绞磨。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闸门门槽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爬升机构为液压千斤顶,所述的液压千斤顶上端安装在桁架结构上,下端支点固定在门槽两侧预设的支撑构件上,所述的支撑构件为具有光孔或螺纹孔或凸台的钢结构件。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闸门门槽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卷扬机或钢绞线提升器或紧线器或手拉葫芦或绞磨在门槽上部或已浇筑固定的混凝土结构或竖井门槽开挖面顶部的固定结构上设置吊装点或支架。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闸门门槽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水平测量仪或垂直测量仪或线锤检测装置。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闸门门槽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上下组合桁架结构或左中右组合式桁架结构。
10.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闸门门槽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安装门槽工作面的定位面,保证门槽的中心线安装位置精度为±1mm。
11.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闸门门槽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与每段门槽钢结构件表面对应的磁铁,或具有与每段门槽螺孔对应的螺栓压紧机构。
12.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闸门门槽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左右相同构造的门槽定位机构,保持每个门槽轨道中心线的垂直度误差≤2mm。
13.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闸门门槽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调节门槽弯曲或扭转的机构,用螺栓螺孔或丝杆螺母或楔子或千斤顶调节并保持门槽安装精度。”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本案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和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5-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3月7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4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了本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和授权公告文本,此外还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三峡坝后电站工程施工技术》,康忠东主编,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封面、版权页、第100-103、559-563页,复印件共12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6年5月10日、公开号为CN176962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3:“三峡左岸电站厂房尾水门槽二期混凝土滑模设计与施工”,李剑军、谢卫东,《湖南水利水电》,2005年第3期,第23、24、26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4:“闸门埋件安装的两种工艺比较”,刘金培,《中国水利》,2009.6期,第55-56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90年5月23日、公开号为CN104239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6:《水工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手册》,戴会超、田斌、伏义淑、朱尔玉等译,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版权页、前言、原书序、目录、第47-75页,复印件共14页;
附件7:“闸墩门槽二期整体式滑模施工技术”,覃儒开,《企业科技与发展》,2010年第6期(总第276期),第67-70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8:“滑框倒模施工技术在沙湾电站施工中的应用”,谢世坚,《广东水利水电》,2009年6月第6期,第64-65页,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3不清楚,权利要求1-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4、9-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17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4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7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1日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组合以2019年4月8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但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8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针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理解存在不同,专利权人当庭将其理解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并以其提交的纸件为准。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的解释脱离原文,原文没有充分公开,不清楚,也得不到支持。
专利权人提交的解释文本如下:
“1. 一种采用门槽施工装置进行门槽安装与混凝土快速施工的方法,该门槽施工装置具有门槽定位和夹紧机构、桁架结构、作业平台、爬升机构及钢模板,桁架结构通过定位和夹紧机构同时与两侧的(已安装)门槽相互连接,将每段(待安装)门槽的左右侧构件与爬升机构连接,每段(待安装)门槽安装完成后保持下端固定,用钢模板闭合门槽浇筑空间,之后浇筑混凝土,每浇筑一层混凝土,门槽施工装置爬升上升一段,形成门槽快速施工,其特征在于,该方法的工艺流程为:A、门槽安装测量;B、闸门底槛安装;C、闸门底部混凝土浇筑及凝固、D、门槽施工装置安装;E、分段的(待安装)门槽在施工装置上安装;F、(待安装)门槽或施工装置与下部构件定位并连接;G、钢模板闭合及门槽安装检验,在此步骤中的钢模板闭合的具体操作为(待安装)门槽安装固定后,采用钢模板封闭的方法,形成(已安装)门槽与(待安装)门槽构件之间或(待安装)门槽构件与邻近的钢模板之间的空间连结;H、门槽混凝土浇筑;I、浇筑过程中门槽安装尺寸监测;J、门槽混凝土凝固;K、门槽施工装置爬升及固定;L、循环进行D至L之间的作业;M、门槽分段安装与混凝土浇筑同步完成。
4. 一种用于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闸门门槽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具有桁架结构、作业平台、爬升机构,所述的桁架结构通过定位和夹紧机构同时与左右两侧(已安装)门槽相互连接,所述的桁架结构具有前后或左右调节(待安装)门槽安装尺寸的装置,桁架结构具有丝杆或螺栓调节结构,所述的爬升机构为左右对称,在爬升过程中左右同步上升。
实施例1:施工方法如流程图1所示,如图2、3、4所示的平面闸门门槽 施工装置和图5所示的闸门门槽,在门槽底部平面浇筑形成后,按照设计和测量预定的位置安装门槽施工装置。桁架结构(1)处于同一平面的四个平面(已安装)门槽(8) 安装区域之内,桁架结构(1)的水平度和垂直度符合门槽安装精度要求之后, 分别将四个平面(已安装)门槽(8)与桁架结构(1)通过定位装置(6)连接,桁架结构 (1)上的调节装置(9)用于(待安装)门槽中心线位置的调整,桁架结构(1)顶部的具 有丝杆(11)或螺栓调节结构,确保(待安装)门槽不扭转,当(待安装)门槽的中心线位置和垂直度符合安装要求后,用磁铁(7)将(待安装)门槽吸合,此时四个平面(已安装)门槽(8)与桁架结构 (1)形成一个连接件,并用焊接或螺栓紧固的方式将连接件与平面(待安装)门槽(8)的下部固定,最后将平面(待安装)门槽专用钢模板(4)连接,使两个平面(待安装)门槽(8)之间闭合,在相关的部位完成模板安装之后,安装固定的平面(待安装,未浇筑成型)门槽(8)与邻近的混凝土结构同步浇筑,待门槽部位的混凝土达到凝固要求后,依次序松开钢模板(4)、 门槽定位装置(6)和磁铁(7),开启爬升千斤顶(5)使桁架结构的上部分升高, 达到预定的浇筑高度之后,用浇筑凝固的平面(已安装)门槽(8)将桁架结构(1)固定,再将上一段平面(待安装)门槽(8)转运到安装位置,继续进行平面(待安装)门槽(8)安装固定和钢模板(4)闭合,循环作业。作业过程中桁架结构(1)与已经浇筑固定的平面(已安装)门槽(8)保持结合,且爬升千斤顶(5)的下端以浇筑稳固的支撑(12)作为受 力点。爬升千斤顶(5)在平面门槽(8)安装或浇筑完成之后收缩,逐步向上一个支撑(12)转移,左右两侧的爬升千斤顶(5)在上升阶段必须保持平衡。”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8,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8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9-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限定和记载的技术方案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具体如前所述),并在此基础上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的解释脱离原文,原文没有充分公开,不清楚,也得不到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不考虑修改超范围的前提下,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客观依据只能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本身,判断主体是拥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非专利权人自己。由于请求人并未提出(或放弃了)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同时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无效理由仅提供了上述一种解释,而且案件审查过程中没有出现其它的解释,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变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即授权文本是否能够直接并毫无疑义地得到专利权人所给出的解释文本;其次是该解释是否能够使相应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显然在这一判断过程中,应当假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未看到专利权人事后给出的解释文本,判断其在仅看到授权文本时所理解的技术方案和信息;而非将解释的方案与授权公告文本进行比较来判断所解释方案是否能够对授权文本构成一种可行的解释。
此外,由于权利要求的解释离不开说明书,本案中请求人亦对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公开提出异议,针对的内容又相互关联,因此本案中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一并进行评述。
首先是本专利的领域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背景知识和能力。本专利涉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中闸门门槽安装与混凝土快速施工的方法装置,如其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现有技术中包括一期混凝土法和二期混凝土法。本专利针对两种方法的不足而提出。本专利说明书第0030段记载如下:“本实施例中,门槽安装与混凝土同步上升,将门槽二期安装转为与一期混凝土同步安装,简化了常见的复杂施工过程,时间缩短、工程质量易于保证。”倒数第二段即第0038段记载如下:“本实施例中,利用桁架结构和爬升装置等,实现弧形闸门门槽安装与一期混凝土同步上升,简化了现有的复杂施工过程,非常有利于保证具有弧形闸门结构的工程质量,并可以缩短工程控制工期。”由此可知,本专利的提供了一种能够随一期混凝土同步上升的门槽施工装置和方法。通常来讲,此类施工方法和装置往往具有如下的一些特点:第一,配套性。即专门的施工方法对应于专门的施工装置。第二,首层(或前几层)的施工不同于二、三层(或后面的层)以上的施工。因为在二或三层以上的施工过程中,施工装置一般已“爬”在已完成层上,而首层施工中,施工装置一般无处可“爬”。第三,如果底层结构不同,则用于施工底层和上层的施工方法和装置往往不同。因此,此类施工方法及相应施工装置需要从底层开始描述,层层向上,一般需介绍到二或三层以上,至其能够循环实施为止。除非其指明所改进的最接近起点,此时可针对该起点仅就其改进或不同进行介绍。
由于本专利并未提及最接近本专利的改进起点,因此说明过程应当从底层开始,逐层介绍。本专利说明书第0029段的第一句,即“实施例1:施工方法如流程图1所示,如图2、3、4所示的平面闸门门槽施工装置和图5所示的闸门门槽,在门槽底部平面浇筑形成后,按照设计和测量预定的位置安装门槽施工装置”所表达的信息也是如此,讲得是底部门槛的安装浇筑。正常理解时,接着的说明应从首层门槽及混凝土开始。但专利权人给出的解释文本中接下面的操作却是“桁架结构(1)处于同一平面的四个平面(已安装)门槽(8) 安装区域之内,桁架结构(1)的水平度和垂直度符合门槽安装精度要求之后,分别将四个平面(已安装)门槽(8)与桁架结构(1)通过定位装置(6)连接”。这种解释存在问题是之前门槽从未安装,哪里来的已安装门槽呢?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所给出的进一步解释是“之后需形成第一层门槽,这一部分内容省略了,从第一行(层)开始,安装门槽施工装置到第三行已是第二层以上门槽的施工了”。然而,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本身已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正常认知,具体如下:
如前所述,本专利所提出同步上升的门槽施工装置和方法,由于并未指明最接近的改进起点,因此其说明过程必须自成体系。其中不仅需要说清底层、首层、二层以上施工,还需讲清楚爬升过程中已安装门槽与未安装门槽的区别。从专利权人给出的解释文本可以看出,本专利原始文本中并未对不同的门槽进行清楚地区分。除了上面已评述内容之外,在第0029段余下的内容中也并未给出清楚的说明。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也未给出清楚地限定,具体而言包括“桁架结构通过定位和夹紧机构同时与两侧的门槽相互连接,将每段门槽的左右侧构件与爬升机构连接”,“每段门槽安装完成后保持下端固定,用钢模板闭合门槽浇筑空间”,E步骤中的“分段的门槽在施工装置上安装”,F步骤中的“门槽或施工装置与下部构件定位并连接”,G步骤中的“在此步骤中的钢模板闭合的具体操作为门槽安装固定后,采用钢模板封闭的方法,形成门槽与门槽构件之间或门槽构件与邻近的钢模板之间的空间连结”,该步骤中先是门槽安装固定,之后是门槽混凝土浇筑,一般人会认为其中“形成门槽与门槽构件之间或门槽构件与邻近的钢模板之间的空间连结”均指待安装门槽,但专利权人的解释文本中却是形成(已安装)门槽与(待安装)门槽构件之间的空间连结。此外,由于权利要求1中步骤D至L之间为循环作业,其间必然涉及已安装门槽与未安装门槽之间的区别,而本专利却未清楚说明门槽具体为已安装门槽或未安装门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得不对每次出现的“门槽”概念进行推测。除此之外,权利要求4虽然是产品权利要求,但其中“所述的桁架结构通过定位和夹紧机构同时与左右两侧门槽相互连接,所述的桁架结构具有前后或左右调节门槽安装尺寸的装置”也存在同样的缺陷,其中门槽对象不同,相对应的配套结构和位置也不同。本专利说明书的其它实施例亦存在类似缺陷。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缺漏了上述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得不推测其中是否存在错漏。虽然推测过程应当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善意进行,但本专利的施工方法及配套装置相对比较复杂,包括门槽定位和夹紧机构、桁架结构、作业平台、爬升机构及钢模板等,施工过程中部件与部件之间配合操作也相对繁琐。如前所述,由于本专利并未指明最接近的改进起点,因此其说明过程必须自成体系。其中不仅需要说清底层、首层、二层以上施工,还需讲清楚爬升过程中已安装门槽与未安装门槽的区别。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亦会基于善意出发,从一个能够自成体系的角度来阅读本专利。然而如前分析所述,本专利却缺失了首层的说明,在应当清楚界定已安装门槽和未安装门槽的地方未进行界定,因此在获知专利权人的解释文本之前,不能清楚准确地理解出权利要求1、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和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就是专利权人给出的解释文本。退一步讲,即使能够推测出专利权人的解释文本,但这种推测得到的仅是一种可能的结果,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出这就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非其它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3、5-13。权利要求2、3、5-13分别为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未使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克服上述缺陷,因此同样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13及说明书所存在的上述缺陷,权利要求1-13应被无效,因此针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10018684.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