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污垢控制涂料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66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4W108220
优先权日:2009-12-22
申请(专利)号:201080058397.X
申请日:2010-12-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远佐敦船舶涂料(青岛)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4-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汉伯公司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C09D5/16,C09D7/12,C09D18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共有31项权利要求。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17、24-31相对于证据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25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US6107381A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CN1234059A;
证据3:“The Effects of Silicone Fluid Additives and Silicone Elastomer Matrices on Barnacle Adhesion Strength”,Christopher. J.Kavanagh等,Biofouling,2003年12月第19卷第6期第381-390页,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4:CN101568597A;
证据5:Shin-Etsu Silicone数据表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6: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的实质审查程序中于2015年1月29日提交的实验数据;
证据7: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的欧洲同族申请的欧洲异议程序中提交的实验数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8:WO95/32862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9:CN102666618A;
证据10:CN101624502A,公开日为2010年1月13日;
证据11:由在佛罗里达的第三方提供的数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12:由在佛罗里达的第三方提供的数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13:KF-6016数据表;
证据14:KF-6028数据表;
证据15:供应商确认KF-6016和KF-6028结构无变化的邮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16:Pyrion数据表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7:Sea-Nine 211N数据表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8:Econea 028数据表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9:YF3057数据表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0:TSE389数据表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1:“Advances in marine antifouling coatings and technologies”,Claire Hellio and Diego Yebra,2009年,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240-246页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2:US3953212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3:EP1275705A1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4:KF-6011分析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5:KF-6011分析证明及其中文译文。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提交了7份反证以支持其主张,其中包括一份本专利的发明人A·布罗姆的声明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和2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部分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23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污垢控制涂料组合物,其包含聚硅氧烷基粘结剂体系,2-7%干重的一种或多种亲水改性聚硅氧烷,以及一种或多种抗微生物剂,其中一种或多种亲水改性聚硅氧烷与一种或多种抗微生物剂之间的重量比范围为1:0.2-1:6,其中一种或多种亲水改性聚硅氧烷不包含能与该粘结剂或者任何交联剂反应的基团且是聚(氧化烯)改性聚硅氧烷。”
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3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曲在丹、徐丽华、张英,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邓毅、张钦及代理人张辉、Stefan Moller Olsen,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
(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作为反证8,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将请求人2019年6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3)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11、12的真实性,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认为证据21的公开日期应当推定为2009年12月31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后,不能作为本案现有技术使用,证据15、24、25在请求书和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中没有使用过。
(4)请求人不认可反证1-3、7的真实性,对反证4-6、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5)请求人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以及证据9的使用,并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与其于2019年6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同,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23;权利要求1-2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3相对于证据4,或者证据10,或者证据1、2的结合,或者证据1、3的结合,或者证据23,或者证据2、1的结合,或者证据8、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5、13-15、24-25用于证明亲水改性聚硅氧烷类物质的结构或性质,证据16-18、21用于证明抗微生物剂的种类和用量是公知的,证据19-20、22用于证明聚硅氧烷基粘合剂类物质的结构或性质,证据6-7、11-12用于证明亲水改性聚硅氧烷与抗微生物剂的重量比无关紧要。
(6)发明人A·布罗姆就其出具的声明书当庭陈述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双方对本案充分发表了意见。
口头审理后,双方均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其各自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意见,主要包括:请求人认为干重的计算方法是除去溶剂后的干重值,本专利没有取得任何效果;专利权人认为在计算干重时还要除去固化时挥发或损失掉的组分的重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其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接受。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亲水改性聚硅氧烷”的含义不清楚,说明书中没有定义必须存在多少亲水基团才被认为是亲水改性,也没有记载亲水基团起始和终止的聚合度;(2)本专利限定了亲水改性聚硅氧烷“不包含能与该粘结剂或者任何交联剂反应的基团”,但其列举的结构式中包含了C-OH反应性基团,二者相互矛盾;(3)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如何测量亲水性基团和亲水部分的数均分子量,也没有记载测量粘度的相应条件。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根据其字面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即可以理解,亲水改性聚硅氧烷是指用亲水基团对聚硅氧烷主链进行改性从而获得的具有改善亲水性的聚硅氧烷,对此,本专利说明书第26段也记载了 “获得亲水性特性的方法包括通过加入非离子的低聚物或者聚合物的基团或者其它的极性低聚物或者聚合物的基团而对聚硅氧烷主链改性,该非离子的低聚物或者聚合物的基团可被电荷-极化和/或能够发生氢键合,增强它们与极性溶剂、特别是水的相互作用”,因此,“亲水改性聚硅氧烷”的含义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合适的基团对聚硅氧烷进行亲水改性,也能够确定改性后的聚硅氧烷是否达到了亲水改性。(2)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37段记载了“该亲水改性聚硅氧烷无任何硅-活性基团如Si-OH基团,可水解的基团如Si-OR(烷氧基)基团等,以致避免与聚硅氧烷基粘结剂体系的组成相反应。否则该亲水改性聚硅氧烷可能被完全结合进入该聚硅氧烷粘结剂网络中,这对于获得本发明所依赖的技术效果的目的而言是所不希望的”,由此可见,本专利所限定的“不包含能与该粘结剂或者任何交联剂反应的基团”的含义是不包含Si-OH、Si-OR等硅-活性基团;其次,C-OH基团与Si-OR的反应需要催化剂、温度、反应时间等严格的条件(可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19页),本领域公知,在船舶涂料的生产和使用中,C-OH不能与Si-OR反应,因此,C-OH基团并不属于能与聚硅氧烷基粘结剂或者交联剂反应的基团。(3)亲水改性聚硅氧烷及其中的亲水性基团和亲水部分的数均分子量的测量方法是本领域公知的,例如端基分析法、沸点升高分析法等;测量粘度的方法和条件也是本领域公知的,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了本专利是根据ISO2555:1989在25℃下测量涂料组合物的粘度,即将组合物中的所有组分混合后形成的待施涂的混合物的粘度。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污垢控制涂料组合物,根据说明书第14-15段的记载,其是要解决现有技术中常规聚硅氧烷涂层仅能提供短期防污、常规包含抗微生物剂的防污涂料流阻阻力较大的问题,提供一种长时间无污垢的具有低流阻阻力的涂层,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聚硅氧烷粘结剂体系中加入抗微生物剂和特定量的、不包含能与该粘结剂或任何交联剂反应的基团的聚(氧化烯)改性聚硅氧烷,并将二者的重量比控制在特定范围内。根据说明书第16、32段的记载,亲水改性聚硅氧烷能够助长以及控制抗微生物剂的浸出,有助于抗微生物剂对于其表面的溶解和迁移,且在涂层-水界面形成水合层,将抗微生物剂保留在表面上,从而使涂层的抑制污垢活性有延长的曝露时间间隔。
请求人请求使用证据4、10、1、2、3、23、8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其中的外文证据所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防污涂料组合物(参见其权利要求1、3、6、8,说明书第10、13-14、23页),其可以由100重量份反应固化型硅橡胶(A)、1-100重量份有机聚硅氧烷混合物(B)以及相对于总计100重量份的(A)和(B)而言0.1~200重量份的硅油(C)混合得到,还可以再混合选自固化催化剂、防污剂和着色剂的添加剂;硅油(C)只要是非反应性(非缩合性)的硅油或从固化涂膜中不断渗出的硅油即可,没有特别限定,较好是甲基苯基硅油、聚醚改性硅油、硅油(3),甲基苯基硅油和聚醚改性硅油被认为经时地渗出至涂膜表面,慢慢地被释放到海水中,硅油(3)被认为与作为涂膜形成成分的成分(A)等反应而形成固化涂膜,若长时间浸渍与海水中则经时地被水解,末端基团变为具有醇羟基的基团,渗出至涂膜表面,发挥防止海中生物附着的效果;防污剂可以是有机防污剂,可以是金属-吡啶硫酮,有机防污剂的含量通常理想的是0.1~20重量%,较好是0.5~10重量%;实施例5公开了一种具体的组合物,含有50重量份KE44RT、20重量份X-31-2396、5重量份KF-6011以及25重量份二甲苯。
请求人认为:证据4实施例5公开了KF-6011的湿重为5wt%,经计算可得其干重为6.7wt%,因此权利要求1与实施例5的区别仅在于以特定比例添加抗微生物剂,在证据4公开了可以再添加防污剂且其可以是0.5~10重量%金属-吡啶硫酮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向实施例5中添加抗微生物剂,当添加10%时,经计算可得亲水有机聚硅氧烷与抗微生物剂的重量比为2:1,且该重量比也无关紧要,本专利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于证据4实施例5中的硅油KF-6011,证据4仅公开了其湿重为5wt%,未公开其在涂料组合物中的干重,也未给出计算其干重的方法,尽管请求人认为计算干重时除去溶剂的量即可,但请求人未能提供任何公知常识性证据以证明本领域常规的干重计算方法中仅是除去了溶剂的量而未考虑任何其它原料损耗,由于涂料组合物在固化时某些组分可能会发生挥发或反应等导致原料损失,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无法确定证据4实施例5中KF-6011的干重值,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的亲水改性聚硅氧烷的干重已被证据4公开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证据4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3页的记载,现有技术中的防污涂料其防污性的发挥大多取决于硅油等成分的经时释放,释放结束后防污性就会降低,难以长时间发挥防污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证据4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将反应固化型硅橡胶(A)与特定的有机聚硅氧烷混合物(B)混合,所得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即使不含硅油也可以长时间地发挥良好的防污性能。在此基础上,证据4也可以含有硅油,硅油只要是非反应性(非缩合性)的硅油或从固化涂膜中不断渗出的硅油即可,没有特别限定,既可以是经时地渗出至涂膜表面的甲基苯基硅油或聚醚改性硅油,也可以是能与成分(A)反应形成固化涂膜的硅油(3)。进一步地,证据4还可以含有防污剂。综上,证据4的技术核心在于反应固化型硅橡胶(A)与特定的有机聚硅氧烷混合物(B)的混合,并未给出要使用特定类别的硅油即不包含能与粘结剂或交联剂反应的基团的聚(氧化烯)改性聚硅氧烷的技术启示,且虽然它公开了可以添加0.1~20重量%金属-吡啶硫酮防污剂,但是并未给出要将抗微生物剂和特定类别的硅油的重量比控制在本专利所限定的特定范围内以使硅油助长及控制抗微生物剂的浸出、溶解和迁移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向证据4实施例5中添加抗微生物剂,也没有动机且难以想到要将硅油和抗微生物剂的重量比控制在1:0.2-1:6的范围内来实现硅油对抗微生物剂浸出、溶解和迁移的助长及控制。
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0的创造性
证据10公开了一种具有长期防垢能力的防垢涂料组合物(参见其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10-11页、第13-14页实施例1),其可以包含100重量份的可固化的有机树脂、1-200重量份的在一个分子内具有聚醚、长链烷基和芳烷基的硅油,以及基于组合物总量添加的优选0.1-20%更优选0.5-10wt%的有机防垢剂,有机防垢剂可以是金属-吡啶硫酮;在实施例1中,先将100份α,ω-二羟基二甲基聚硅氧烷与10份二氧化硅在150℃、低于大气压下连续混合和加热2小时,制备组合物,然后在低于大气压下将该预混物与12份乙烯基三(甲基乙基酮肟基)硅烷、1份γ-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和10份硅油A进一步混合直到均匀,得到防垢涂料组合物。
请求人认为:证据10实施例1含有10份硅油,换算为7.5wt%的硅油,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差异微小,适当调整硅油用量是容易做到的,权利要求1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以特定比例添加抗微生物剂,在证据10公开了可以再添加0.5~10wt%金属-吡啶硫酮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向实施例1中添加抗微生物剂,证据16-18中也教导了抗微生物剂的量通常为1-6wt%,当添加1.5~10wt%时,经计算可得亲水有机聚硅氧烷与抗微生物剂的重量比即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且该重量比也无关紧要,本专利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就证据10公开的技术内容而言,与证据4类似,首先,依据证据10实施例1的记载,仅能计算得出其中的硅油A湿重约为7.5wt%,证据10未公开其在涂料组合物中的干重,也未给出计算其干重的方法,请求人也未能提供任何公知常识性证据以证明本领域常规的干重计算方法中仅是除去了溶剂的量而未考虑任何其它原料损耗,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无法确定证据10实施例1中硅油A的干重值,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得到将其干重值控制在2-7%范围内的技术启示。其次,根据证据10说明书第2-3页的记载,证据10的技术核心在于使用具有聚醚、长链烷基和芳烷基的非反应性硅油,虽然它公开了可以添加0.5-10wt%的金属-吡啶硫酮防污剂,但是并未给出要将硅油和抗微生物剂的重量比控制在特定范围内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即使能够想到向证据10实施例1中添加抗微生物剂,且即使抗微生物剂本身的常规添加量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亦难以想到要将硅油和抗微生物剂的重量比控制在1:0.2-1:6的范围内。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0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3)权利要求1相对于其它证据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抑制船舶污垢的抗污涂层组合物(参见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5页第2段、实施例2),其包含室温可硫化的聚有机硅氧烷组合物A以及特定的聚醚改性聚硅氧烷B,在大多数情况下,每含100份组分A可含约5-20重量份组分B,其实施例2也公开了一种具体的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防止海洋基材生物滋生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参见其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7页、第11页第1段),其含有至少一种有机聚硅氧烷和至少一种无重金属的杀生物剂,杀生物剂可以是杀微生物剂、除草剂或杀藻剂敌草隆等,杀生物剂的比例按防污涂料计为1-50,优选为2-40%重量。证据3研究了硅酮流体添加剂和硅酮弹性体基体对藤壶粘附强度的影响(参见其中文译文第4段),其采用三种不同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基体作为顶部涂层,通过添加10%重量的硅酮流体改性这些涂层。证据8公开了一种用于控制海洋生物对水下基质的污染的防污涂料(参见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2页第14-22行),其包含硅酮材料和分布在其中的3-异噻唑啉酮杀生物剂。可见,证据1、3公开了聚硅氧烷粘结剂体系与聚醚改性聚硅氧烷的组合,证据2、8公开了聚硅氧烷粘结剂体系与抗微生物剂的组合,但是上述证据均未公开将抗微生物剂和特定的硅油以特定的重量比共同添加到聚硅氧烷粘结剂体系中的技术内容,也未给出将特定量的、不包含能与粘结剂或交联剂反应的基团的聚(氧化烯)改性聚硅氧烷和抗微生物剂以1:0.2-1:6的重量比共同添加到聚硅氧烷粘结剂体系的任何技术启示。
证据23公开了一种防止水下生物污染水下结构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参见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7页第2段、表2),其包含具有可交联反应性官能团的有机聚硅氧烷a、交联剂b、固化催化剂硼酸化合物c、具有可交联反应性官能团的硅油d,硅油d可以采用聚乙二醇改性的硅油KF6009等,组合物中还可以依据需要适当地含有石蜡、颜料、防污剂等。同样的,证据23并未给出要将抗微生物剂和特定类别的硅油即不包含能与粘结剂或交联剂反应的基团的聚(氧化烯)改性聚硅氧烷的重量比控制在本专利所限定的特定范围内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证据23公开的内容能够想到在聚硅氧烷粘结剂体系和聚醚改性聚硅氧烷的混合物中添加抗微生物剂,也没有动机且难以想到要将硅油和抗微生物剂的重量比控制在1:0.2-1:6的范围内。
综上,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者证据1、3的结合,或者证据23,或者证据2、1的结合,或者证据8、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请求人提交的其它证据或用于证明各组分的结构、性质或用量,或用于证明亲水改性聚硅氧烷与抗微生物剂的重量比无关紧要,这些证据均不能证明本专利将抗微生物剂和特定类别的硅油即不包含能与粘结剂或交联剂反应的基团的聚(氧化烯)改性聚硅氧烷的重量比控制在所限定的特定范围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均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2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第201080058397.X号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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