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溶液的制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68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4W108248
优先权日:2007-01-17
申请(专利)号:200880002568.X
申请日:2008-0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奥地利第一工程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10-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连津格股份公司
主审员:孙丽芳
合议组组长:张沧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C08B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请求人提供的所有现有技术证据既未公开所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方案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同时引入了所述区别特征的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80002568.X,优先权日为2007年01月17日,申请日为2008年0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0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在液态有机溶剂中制备纤维素溶液的方法,其包括下述步骤:
(i)形成包含纤维素、水和适于纤维素的有机溶剂的预混合物;
(ii)用水和/或溶剂容胀预混合物中的纤维素;
(iii)利用泵将预混合物通过供应线泵送到垂直取向的薄膜蒸发器中,该薄膜蒸发器具有中央定位的转子,该转子适于将预混合物涂抹在薄膜蒸发器的内部上,并且通过蒸发器将预混合物向下输送;
(iv)将热量施加到薄膜蒸发器的壁上,并且将薄膜蒸发器内的内部压力减小到大气压之下;以便
(v)蒸发掉一些水以允许纤维素进入液态有机溶剂中的溶液内;以及
(vi)从薄膜蒸发器的底部将溶剂中的纤维素溶液抽出;
其特征在于通过泵将预混合物以可控的方式泵入到薄膜蒸发器内,并且基本不会通过适于预混合物的供应线和薄膜蒸发器内部之间的压力差以非可控方式吸引入薄膜蒸发器内;
其中通过靠近通到薄膜蒸发器入口的预混合物喂入管线中的可变颈缩进行上述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喂入泵紧密靠近薄膜蒸发器定位。
3. 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薄膜蒸发器具有处于5至45平方米范围内的内部加热表面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可变颈缩仅仅用于在过程开始时对流动进行限制。”
请求人奥地利第一工程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出版物“Entgasen beim Herstellen und Aufbereiten von Kunststoffen”第111-145页,VDI出版社出版,出版于1992年;复印件20页;
证据2:PCT国际申请,公开号WO94/06530A1,公开日1994年03月31日,复印件29页;
证据3:美国专利文献US 1,466,579,公开日1923年08月28日,复印件6页;
证据4:PCT国际申请,公开号WO96/21678,公开日1996年07月18日,复印件21页;
证据5:PCT国际申请,公开号WO96/05338A1,公开日1996年02月22日,复印件33页;
证据6:美国专利文献US 5,094,690A,公开日1992年03月10日,复印件5页。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①用水和/或溶剂溶胀预混合物中的纤维素;②通过可变颈缩进行上述控制。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预混合物,并对喂入管道的节流进行调节。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证据4也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且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需要调节流体的流量的时候可以想到采用该技术手段解决该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和证据1/证据3/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以证据6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①通过泵将预混合物以可控的方式泵入到薄膜蒸发器内,并且基本不会通过适于预混合物的供应线和薄膜蒸发器内部之间的压力差以非可控方式吸引入薄膜蒸发器内;②通过靠近通到薄膜蒸发器入口的预混合物喂入管线中的可变颈缩进行上述控制。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喂入管道的节流进行调节。区别技术特征①被证据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证据1/证据3/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以证据4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①将热量施加到薄膜蒸发器的壁上;②通过可变颈缩进行上述控制。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预混合物,并对喂入管道的节流进行调节。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①,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证据1/证据3/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或证据4中公开,或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或为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在证据1或证据6中公开,或为常规技术手段。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8日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1-6的中文译文:
证据1部分中文译文36页;
证据2中文译文20页;
证据3中文译文10页;
证据4中文译文13页;
证据5中文译文21页;
证据6中文译文10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以下反证:
反证1:证据2的中文译文校对,复印件20页;
反证2:证据2的台湾同族专利TW246677,公开日未记载,复印件26页;
反证3:第19866号无效审查决定,复印件13页;
反证4:(2014)高行终字第153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9页;
反证5:第30061号无效审查决定,复印件10页。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2中文译文中,请求人将 “restriction”译为 “颈缩”不当,应译为“限制”,请求人将“paddle screw”译为 “螺旋给料机”不当,应译为“螺旋桨叶”,为此提交作为证据2译文校正的反证1。反证2是证据1的同族专利,其中对上述术语的译文分别是“限制”和“螺旋桨叶”,进一步佐证反证1的译文准确性。
(2)证据2并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泵和可变颈缩。证据2中,混合的组分是由螺旋桨叶5推入薄膜蒸发器8。但是这种推动并不是泵送。泵送需要由泵来实现,但是证据2明显没有泵。证据2提出仅在管道“不是满的”的情况下的“限制”,避免真空通过;如果管道设计正确,“始终充满”,则用不到所述“限制”。另外,证据2中的“限制”仅用于使直径减小,不是可变颈缩。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泵将预混合物通过供应线泵送到垂直取向的薄膜蒸发器中,该薄膜蒸发器具有中央定位的转子,该转子适于将预混合物涂抹在薄膜蒸发器的内部上,并且通过蒸发器将预混合物向下输送”;“通过泵将预混合物以可控的方式泵入到薄膜蒸发器内,并且基本不会通过适于预混合物的供应线和薄膜蒸发器内部之间的压力差以非可控方式吸引入薄膜蒸发器内;其中通过靠近通到薄膜蒸发器入口的预混合物喂入管线中的可变颈缩进行上述控制。”权利要求1中泵和可变颈缩二者协同地实施控制,不应将上述技术特征拆分。
(3)证据1的相关文字并未记载可变颈缩,其中记载的聚合物类型与本专利差别较大。证据3中处理的物质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反证3-5是其它案件的无效决定和判决,其中均认为,当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时,现有技术是无法给出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证据1或证据3与证据2进行结合。
(4)证据6没有公开如本专利的泵和可变颈缩。证据2中的电动机用于搅拌和推动溶液,其不等于本专利的控制。证据4与本专利以及其他证据之间存在原理性的差异。在本专利、证据2和证据6中,蒸汽相对于产品运输方向以逆流方式排出。但在证据4中,蒸汽相对于产品运输方向以并流方式排出,其提供了与本专利及其他证据完全不同的技术教导。
(5)从属权利要求2-4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
2019年04月15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意见陈述转文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9年05月27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确认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证据结合方式: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4和证据1/证据3/公知常识,证据6结合证据2和证据1/证据3/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2和证据1/证据3/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或证据4中公开,或为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证据6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
(2)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请求人未提交域外公证认证;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 但对译文准确性有异议;对证据3-6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均没有异议。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即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译文准确性不认可,对反证2-5真实性没有异议。针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反证6(《英汉科技词典》,国防工业出版社,1996年5月印刷,原件和封面、版权页,第368、1358页的复印件)的真实性,请求人没有异议。
合议组当庭告知,鉴于证据 1为域外出版物,请求人未提交合法来源的域外公证认证书,其在本无效程序中不再予以考虑,并在创造性评述的证据结合方式中予以剔除。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
针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双方确定共同委托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进行翻译。无效决定中,针对证据2的评述,以该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译文为准。
(3)专利权人认可,溶液制备时将纤维素预溶胀是公知常识。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一致同意,证据6是本专利改进的起点。
2019年06月21日,本案合议组收到经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翻译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无效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和无效理由的确认
证据2-6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依法认可其真实性;请求人对反证2-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予以认可。证据2的中文译文以双方共同委托的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文译文为准。
证据1为域外出版物,专利权人不认可其真实性,请求人也未提交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域外公证认证书,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在创造性评述中不予考虑该证据。故此,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中,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4和证据3/公知常识,证据6结合证据2和证据3/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2和证据3/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在证据2或证据4中公开,或为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在证据2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在证据6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请求人提供的所有现有技术证据既未公开所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方案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同时引入了所述区别特征的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3.1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 公开了“将叔胺N-氧化物,例如N-甲基吗啉N-氧化物沿着管线2进料到容器1中。还为纤维素3和水4提供进料管线。通常,通过混合这些组分形成的预混物含有10%重量的纤维素、50%重量的水和40%重量的N-甲基吗啉N-氧化物。借助于由电动机6旋转的螺旋叶片5将三种组分在容器1中混合。螺旋叶片搅拌混合物并使混合的组分沿管道7通到薄膜蒸发器,所述薄膜蒸发器通常用8表示。管道的直径最好使其始终处于满状态,否则可以在其进入薄膜蒸发器的出口处设置限制,以便管道7中的材料不会暴露于蒸发器8的真空中。薄膜蒸发器8包括位于圆柱形构件9内的转子,该圆柱形构件9通过加热元件10在外部加热。……在圆柱形部分9的上端有一个进料室13,进料室13设有一个出口管道14,蒸发的蒸汽可以通过该出口管道14被除去。预混材料通过管道7进入腔室13,并且在转子旋转时通过分配板15分布在薄膜蒸发器的周围,所述转子通常用16表示。转子16的中心轴通过外部电动机17旋转。……在操作中,通过管道14施加减压,由此,在通过加热元件10加热预混物时,在薄膜蒸发器的操作期间水被蒸发,以在预混物加热时降低其水含量”(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4页第7-25行公开的优选实施方式说明)。
针对证据2中所述的“限制”与本专利中出现的“可变限制阀”是否相同,请求人认为,证据2的限制就是对管道直径的限制,不让气体负压吸入物料,与本专利的颈缩作用相同。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的限制不是本专利所述的可变颈缩,也不需要限制是可变的,证据2中的限制是防止真空的一种手段,其实质是一种液封。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9段的描述,“控制将预混合物泵入到薄膜蒸发器中以致基本不通过低压吸引入薄膜蒸发器内的方法是在靠近通到薄膜蒸发器入口的预混合物喂入管线中具有颈缩(constriction)。该颈缩可以是永久性设置的颈缩-诸如使得预混合物喂入管道变窄。可选的,其可以为可变的颈缩,诸如阀”;第0037段的描述,“通过将颈缩22放入管线21中可由薄膜蒸发器制备质量改善的溶液。据信其原因是颈缩22防止薄膜蒸发器中的压力将类似鼻涕虫的预混合物吸入到薄膜蒸发器中……各种限制阀是限制管线21的优选方式”,可见,本专利中颈缩是一个单独的部件,优选可以是限制阀。相应地,证据2中的描述为,“管道的直径最好使其始终处于满状态,否则可以在其进入薄膜蒸发器的出口处设置限制(restriction)”。即,证据2中控制预混物进入薄膜蒸发器的手段是将“管道的直径最好使其始终处于满状态”实现的;尽管其同时提及了可在管道出口处设置限制,但并未明确该“限制”采用何种技术手段。。因此,证据2中所述“限制”不能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变颈缩”。
关于“泵送”是否构成区别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的0019段解释了“控制将预混合物泵入到薄膜蒸发器中以致基本不通过低压吸引入薄膜蒸发器内的方法”就是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泵送”工作方式,另外,本专利说明书第0034段也有对泵送方式的描述。请求人认为,所有化工领域的管线输送都是靠泵提供压力、提供动力驱使的;另外,证据2中螺旋叶片的输送本身也起到泵送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螺旋叶片通过旋转叶片将溶胀后的纤维素混合物送入薄膜蒸发器中。旋转推送不同于压力泵送。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①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水和/或溶剂溶胀预混合物中的纤维素;②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过可变颈缩进行上述控制;③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泵将预混物通过供应线泵送至薄膜蒸发器中。
经查,本专利说明书第0019段指出“控制将预混合物泵入到薄膜蒸发器中以致基本不通过低压吸引入薄膜蒸发器内的方法是在靠近通到薄膜蒸发器入口的预混合物喂入管线中具有颈缩”,第0032段指出“已经发现通过放置限制(可变颈缩的一种方式)以便使得预混合物靠近入口位置11喂入可提高由薄膜蒸发器形成的溶液量”,第0034段指出“用于泵送预混合物的合适泵为活塞泵或Netzch Nemo Mono泵。这些泵不仅将预混合物泵入,而且还将预混合物泵入到薄膜蒸发器内,以便正确控制溶解过程或以可控方式泵送预混合物”,第0035段指出“在制备本发明之前,不设置节流阀22,并且将泵20经由管线21直接连接到入口11,该管线21可为无限的长度,并且通常为几米长”,第0037段指出“现已发现通过将颈缩22放入管线21中可由薄膜蒸发器制备质量改善的溶液。据信其原因是颈缩22防止薄膜蒸发器中的压力将类似鼻涕虫的预混合物吸入到薄膜蒸发器中,使得分配环和顶部输送桨叶超载,并且导致将类似鼻涕虫的预混合物输送通过系统使得在溶液12中出现部分未溶解量的纤维素。”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可控的方式控制纤维素预溶胀物进入薄膜蒸发器的压力,并缩短管线长度。
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①为公知常识或证据4中公开,证据3公开了区别特征②,同时使用可变颈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2中螺旋叶片的输送本身也起到泵送的作用,即,证据2公开了区别特征③。
针对区别特征①,专利权人承认,在溶液制备时将纤维素预溶胀是公知常识,无需证据4内容进行印证。
针对区别特征②,经查,证据3用于处理流体的方法和装置,首先适用于浓缩先前在真空锅中冷凝的乳制品,适用于所有半液体产品的浓缩。待处理的材料从储液罐M,通过其中具有控制阀N的管a供应,并且通过套管零件O与容器a连接,以便排除到容器a的圆筒形表面上,同时处理材料的排除是连续的,并通过控制管V的阀排除(参见证据3译文第6页第10-12行,第7页第16-20行)。由此可见,证据3与证据2以及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且证据3中的阀门用于控制待处理材料的排除,并未提及对压力的控制。因此,证据3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针对可变颈缩是否为公知常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
针对区别特征③,如上评述,证据2中螺旋叶片通过旋转叶片将溶胀后的纤维素混合物送入薄膜蒸发器中。旋转推送不同于以产生压力方式输送的泵送。因此,证据2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因此,证据2结合证据4和证据3/公知常识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3.2以证据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6涉及一种通过减压加热在叔胺氧化物的水溶液中的纤维素悬浮液中制备液态叔胺氧化物中的纤维素溶液的工艺,以及实施该工艺的设备。图2详细示出了如何在容器2中处理纤维素悬浮液。示出了搅拌轴7、搅拌器8、内壁1和加热套3,搅拌轴7假设是在顺时针方向上旋转并且由箭头7’示出。分层的扩散,分别是纤维素悬浮液层的厚度,由搅拌器8与加热的内壁1的径向距离13设置。纤维素悬浮液的弓形波,通过旋转运动在搅拌器上形成。纤维素颗粒在这些弓形波中循环,该运动被转移到在内壁1上展开的悬浮层。保证了连续重排以及悬浮液的强烈混合,从而大大促进了热量和物质的交换(参见证据6中文译文第8页第12-19行)。
双方当事人均承认,证据6是本专利的改进起点。并且,证据6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①通过泵将预混合物以可控的方式泵入到薄膜蒸发器内,并且基本不会通过适于预混合物的供应线和薄膜蒸发器内部之间的压力差以非可控方式吸引入薄膜蒸发器内;②通过靠近通到薄膜蒸发器入口的预混合物喂入管线中的可变颈缩进行上述控制。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可控的方式控制纤维素预溶胀物进入薄膜蒸发器的压力,并缩短管线长度。
如上所述,证据2并未公开采用可变颈缩和泵送手段来解决预混物以压力可控的方式进入薄膜蒸发器并缩短管线长度;证据3同样未给出可变颈缩的应用启示;请求人未提交可变颈缩在本领域中应用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证据6结合证据2和证据3/公知常识同样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3.3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4同样涉及在含水氧化叔胺中形成纤维素溶液。其中图2说明了一个实施方案,即从纤维素、水和NMMO的混合物中除去过量的水,制备在含水NMMO中的纤维素溶液。……通过管7从如WO94/28214中所述的储料斗泵出。混合物最好经过预膨胀。加热的混合物通过管12到泵13。管12上有一个安全排放口14……泵13的下游,将热混合物泵入标为16的FILMTRUDERR(RTM)的薄膜蒸发器。……到薄膜蒸发器的入口需通过一个颈缩19。……通过在出口20处连接冷凝器和真空泵。在薄膜蒸发器16中,有标为21的叶轮,在其周围有许多分布桨叶和倾斜的或传送桨叶22。叶轮21按箭头23的方向旋转,因此,与圆筒内壁略有空隙的倾斜的桨叶收集通过颈缩19输入的物料并沿FILMTRUDER长度向下传送物料。一旦混合物进入真空的FILMTRUDER,混合物中部分水闪蒸为蒸汽。混合物中的部分纤维素立刻进入溶液。并在余下的混合物中形成末溶解纤维素的预溶液,其中仍含有过量的水。叶轮桨叶22收集预溶液即溶液/混合物并将其向下传送通过薄膜蒸发器16。在薄膜蒸发器上提供冷却夹套24,25,26和27,以增加粘度,以便给混合物加入能量。由电动机36旋转叶轮,所以需要输入能量到系统中以旋转叶轮21,用这些能量从混合物/溶液中蒸发出水。由冷却夹套24,25,26和27除去热量形式的过量能量。通过将冷却夹套分段,可沿FILMTRUDER垂直向下调整混合物/溶液的温度,使FILMTRUDER中的各区域达到最佳条件……。在FILMTREUDE的底部,圆柱体壁以套筒28的形式向下伸到真空室29中,通过出口20从真空室抽出FILMTRUDER中的蒸发的组分。……进入FILMTRUDER进口19的纤维素、NMMO和过量水的混合物,在其达到FILMTRUDER底部时,已从其中充分蒸发过量的水,使纤维素进入含水NMMO的溶液。过量的水转化为水蒸汽,并以并流模式流过FILMTRUDER,在底部通过出口20被取出(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8-9页关于图2的描述)。
证据4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将热量施加到薄膜蒸发器的壁上,而证据4中将热量施加于薄膜蒸发器内,一旦混合物进入真空的薄膜蒸发器,混合物中部分水闪蒸为蒸汽;②权利要求1通过可变颈缩控制预混物的喂入,证据4中公开在薄膜蒸发器的入口处需通过一个颈缩,未限定可变颈缩;③权利要求1中蒸汽相对于产品运输方向以逆流方式排出,而证据4中蒸汽相对于产品以并流的方式排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4与本专利以及其他证据之间存在原理性的差异。在专利以及证据2和证据6中,蒸汽相对于产品运输方向以逆流方式排出;但是,在证据4中,蒸汽相对于产品运输方向以并流方式排出。至于逆流和并流的差别,证据4记载了,“当采用按逆流操作的FILMTRUDER,试图增加LYOCELL生产过程的产量时,会不规则地发生纤维的褪色……甚至采用WO94/06530(证据2)的方法,仍使用逆流设备,通过处理更大量的溶液来增加产量时,由FILMTRUDER生产的溶液制备的纤维仍会发生褪色”,“根据本发明的方法和设备的试验已证实,采用根据本发明的并流模式与在逆流下操作的同样Filmtruder相比,明显提高了生产量”(参见证据4译文第10页第6段、第12页第1段)。
由此可见,证据4提供了与本专利或其他证据完全相反的技术路线。并且, 由于这种顺逆流的差异,证据4的布置与本专利或证据2/证据6的布置完全不同。例如,证据4在薄膜蒸发器上设有冷却夹套,并且管线上设有加热装置,这与本专利(或其他证据2、证据6)的设计正好相反,本专利(或其他证据2、证据6)在薄膜蒸发器上设置加热夹套。
基于此,证据4并不适合作为本专利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4的并流方式改为本专利的逆流方式,同时调整热量控制方式。
证据2和证据3均未给出调整设备组件安装方式的技术教导,尤其是证据4记载了“甚至采用WO94/06530(证据2)的方法,仍使用逆流设备,通过处理更大量的溶液来增加产量时,由FILMTRUDER生产的溶液制备的纤维仍会发生褪色”,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基于逆流方式(证据2)改进为并流方式(证据4)后,重新退回逆流方式(证据2)。故,证据4结合证据2和证据3/公知常识同样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3.4 从属权利要求2-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在证据2或证据4中公开,或为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在证据2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在证据6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
证据5公开了处理纤维溶液用的装置和设备,其中在锥形混合器上混合纤维素、含水NMMO形成悬浮液,泵出至薄膜蒸发器中真空脱水,最后将制备好的纤维素溶液排出(参见证据5的图1)。即,证据5同样没有给出以可控的方式控制纤维素预溶胀物进入薄膜蒸发器的压力,并缩短管线长度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结合方式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同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80002568.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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