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交频分复用通信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正交频分复用通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87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4W108669
优先权日:2000-11-17
申请(专利)号:01803504.3
申请日:2001-1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英伟特SPE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J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及其中某些术语的理解和解释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认知能力,并将专利文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01803504.3、名称为“正交频分复用装置”的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1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00年11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02年07月0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03日。专利权人原为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后变更为“英伟特SPE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OFDM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决定部件,检测与通信对方之间的线路质量,并且根据检测出的线路质量,决定要插入到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以及
发送信号生成部件,对信息信号和由所述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进行傅立叶逆变换处理,生成对所述通信对方的发送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FDM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决定部件对于与其它通信信道相比要求通信质量更好的指定信道,使要插入到所述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多于要插入到所述其它通信信道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
3. 一种OFDM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决定部件,检测与通信对方之间的线路质量,并且根据检测出的线路质量,决定要插入到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
发送信号生成部件,对信息信号和由所述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进行傅立叶逆变换处理,生成对所述通信对方的发送信号;以及
延迟分布检测部件,检测接收信号的延迟分布;其中
所述决定部件使用OFDM通信装置自身的接收信号的延迟分布或通信对方的接收信号的延迟分布,检测与所述通信对方之间的线路质量。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OFDM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决定部件使用将OFDM通信装置自身的接收信号的延迟分布根据所述接收信号的电平进行归一化所得的结果,或将通信对方的接收信号的延迟分布根据所述通信对方的接收信号的电平进行归一化所得的结果,检测与所述通信对方之间的线路质量。
5. 一种OFDM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决定部件,检测与通信对方之间的线路质量,并且根据检测出的线路质量,决定要插入到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以及
发送信号生成部件,对信息信号和由所述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进行傅立叶逆变换处理,生成对所述通信对方的发送信号;其中
所述发送信号生成部件在发送信号的规定位置插入基于所述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的保护区间。
6. 一种OFDM通信装置,接收权利要求5所述的OFDM通信装置发送的信号,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部件,根据接收信号和保护区间之间的相关值,检测插入到所述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以及
解调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检测出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对所述接收信号进行传输路径补偿后,对所述接收信号进行解调。
7. 一种OFDM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决定部件,检测与通信对方之间的线路质量,并且根据检测出的线路质量,决定要插入到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以及
发送信号生成部件,对信息信号和由所述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进行傅立叶逆变换处理,生成对所述通信对方的发送信号;其中
所述发送信号生成部件根据所述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来改变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信号图案。
8. 一种OFDM通信装置,接收权利要求7所述的OFDM通信装置发送的信号,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部件,根据接收信号和由所述发送信号生成部件使用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进行傅立叶逆变换所得的信号之间的相关值,检测插入到所述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以及
解调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检测出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对所述接收信号进行传输路径补偿后,对所述接收信号进行解调。”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0440762C。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2、6、7、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附件2:公开号为JP特开2000-151548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全文的中文译文,共19页,公开日为2000年05月30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3:公开号为JP特开2000-236314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30页,公开日为2000年08月29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4:公开号为JP特开平11-284597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全文的中文译文,共17页,公开日为1999年10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5:《电信网络分析》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34-137页以及封底页复印件,共10页,北方交通大学王文煊主编,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1984年03月第1版,1984年03月第1次印刷(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6:《微弱信号检测》(第二版)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47-50页以及封底页复印件,共11页,曾庆勇编著,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1986年11月第1版,1994年01月第2版,1994年01月第1次印刷(下称对比文件5)。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3、4、6、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4、6、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5)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2、6-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和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后表示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5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4、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为2000年11月17日,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审理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二)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5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OFDM通信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OFDM通信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04]-[0041]段,图1):图1示出了一种OFDM通信装置(即一种OFDM通信装置)。
在已由调制部101进行了数字调制的信号中,由导频符号插入部102插入两个符号的导频符号(相当于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该导频符号插入部102由开关构成,当输入将导频符号插入的含义的控制信号时,开关被切换,并插入导频符号(相当于决定要插入到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 [0031]段)。
从天线109接收到的信号被提供给正常的无线电接收处理。也就是说,接收信号由AGC部110进行增益控制。该增益控制基于接收信号的AGC符号来进行。此外,接收信号在LPF 111去除不必要的频率分量之后,由A/D转换部分112进行A/D转换,从而成为基带信号(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 [0035]段)。
基带信号被发送到电平检测部120,并在电平检测部120中执行电平检测,将电平检测结果发送到判定部121,在其中与预定阈值进行比较,当电平低于阈值时,确定传输路径的质量差,并插入导频符号。因此,符号插入的指示被从判定器121提供给导频符号插入部102,且导频符号被插入到传输数据(相当于检测与通信对方之间的线路质量,并且根据检测出的线路质量,决定要插入到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如此,通过进行该符号插入的控制,使图2中的导频符号之间的符号数N可变,以适应传输路径环境(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 [0041]段)。
插入导频符号的信号被发送IFFT部103进行IFFT计算,在IFFT转换后的信号波形中插入保护区间、进行D/A转换并放大后,从天线108发送(相当于对信息信号和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进行傅里叶逆变换处理,生成对所述通信对方的发送信号)(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 [0032]- [0034]段)。
由上述内容可见,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包括决定部件和发送信号生成部件。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功能部件实现OFDM装置的功能。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装置完成的功能设置相应的功能部件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常规设置,其获得的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完全预期得到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应用于OFDM通信的突发方式中,对比文件1未涉及突发,技术领域不同;(2)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兼顾提高解调信号差错率特性和提高信息的传输效率,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传输路径波动的情况下稳定地进行OFDM通信;(3)本专利改变的是前置码的数量,对比文件1改变的是传输数据的数量N。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本专利在背景技术部分提及了OFDM通信装置中以突发为单位的信号,但是并未限定本专利仅限于突发方式的信号,权利要求中也没有涉及突发信号,本专利是涉及OFDM同步,对比文件1中也是涉及OFDM传输的初始同步,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2)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兼顾提高解调信号差错率特性和提高信息的传输效率,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传输路径波动的情况下稳定地进行OFDM通信,在传输路径环境好的的时候使用较少的导频符号实质上就是提高了信息传输效率,在传输路径环境恶化的时候使用较多的导频符号实质上就是提高了信号差错率特性,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能解决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已由调制部101进行了数字调制的信号中,由导频符号插入部102插入两个符号的导频符号。该导频符号插入部102由开关构成,当输入将导频符号插入的含义的控制信号时,开关被切换,并插入导频符号”,即由开关控制是否插入两个导频符号,而开关的状态对应了不同的导频符号数量,技术方案的本质与改变前置码数量相同,均是根据信道状态改变用于同步的前置码或导频符号的数量。综上,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基带信号被发送到电平检测部120,并在电平检测部120中执行电平检测,将电平检测结果发送到判定部121,在其中与预定阈值进行比较,当电平低于阈值时,确定传输路径的质量差,并插入导频符号(相当于传输路径的通信质量差时增加导频符号的数量以改善传输路径)。对比文件1给出了如下技术启示,当通信信道对通信质量要求更高时,可以增加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量以保证信道的通信质量,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保护一种OFDM通信装置,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3中包括决定部件和发送信号生成部件;(2)权利要求3中还包括延迟分布检测部件,检测接收信号的延迟分布;其中所述决定部件使用OFDM通信装置自身的接收信号的延迟分布或通信对方的接收信号的延迟分布,检测与所述通信对方之间的线路质量。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功能部件实现OFDM装置的功能以及如何检测线路质量。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装置完成的功能设置相应的功能部件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常规设置,其获得的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完全预期得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OFDM通信系统的接收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权利要求1-5):OFDM通信系统的接收装置中包括传输路径估计装置,所述传输路径估计装置由所述基准位置信息以及从所述相关值计算装置得到的多个相关值来估计表示多通道传输路径的各通道的振幅、相位旋转量、延迟时间(相当于接收信号的延迟分布)的传输路径信息。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信道估计单元根据OFDM通信装置自身接收信号的延迟分布来检测与通信对方之间的信道质量。在OFDM通信系统中,通信装置之间采用双向链路进行通信,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得到如下特征的技术启示:使用通信装置自身接收的信号或通信对方所接收的信号的延迟分布均可以对通信装置自身与通信对方之间的通信线路质量进行检测。对比文件2给出了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于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权利要求3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使用接收信号的延迟分布来检测通信线路质量,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归一化是一种无量纲处理手段,使物理系统数值的绝对值变成某种相对值关系,是简化计算,缩小量值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4为高等院校电信专业教学用书,其第134页第六节第一段中记载了在电路分析与设计工作中,由于要进行计算的数值范围较大且复杂,会给分析和计算带来不便,为了避免复杂的数字计算,并使结果具有通用性,通常采用归一化的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OFDM通信装置,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5中包括决定部件和发送信号生成部件;(2)权利要求5中还包括所述发送信号生成部件在发送信号的规定位置插入基于所述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的保护区间。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功能部件实现OFDM装置的功能以及如何避免码间干扰。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装置完成的功能设置相应的功能部件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常规设置,其获得的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完全预期得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OFDM传输方式,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06]、[0026]、[0027]、[0029]和[0034]段,图5-7):一种用于OFDM信号发送装置;在OFDM通信系统中,可以通过在信号中添加保护区间,从而消除多径的影响;为了提高传输效率,通信装置可以在规定位置设置不同的保护区间长度,并相应的调整导频信号数量;如果将保护区间的长度设定为单位长度,调整保护区间的长度即相当于调整保护区间的数目;并且由图5、6可见,导频信号之间均插入了保护区间。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特征(2),并且由于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与在权利要求5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使用保护区间来避免码间干扰,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OFDM通信装置,接收权利要求5所述的OFDM通信装置发送的信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OFDM通信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04]-[0042]段,图1):图1示出了一种OFDM通信装置(即一种OFDM通信装置)。
从天线109接收到的信号被提供给正常的无线电接收处理(相当于接收OFDM通信装置发送的信号)。也就是说,接收信号由AGC部110进行增益控制。该增益控制基于接收信号的AGC符号来进行。此外,接收信号在LPF 111去除不必要的频率分量之后,由A/D转换部分112进行A/D转换,从而成为基带信号(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 [0035]段)。
首先,将信号发送到乘法器114,并在该乘法器114进行复数乘法处理(相当于相关运算),该信号是使FFT计算前的基带信号和FFT处理前的信号由延迟器13例如仅延迟1符号从而得到的信号(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 [0037]段)。
接下来,将乘法部114的输出发送到积分部115,并且对复数乘法结果进行积分。这里,由于导频符号持续2个符号,因此两者的积分结果是在使单位符号(此处为1符号)延迟了的信号的导频符号处产生峰值(相当于根据接收信号和导频符号的相关值,检测插入到发送信号中的导频符号的位置)。因此,通过检测积分结果超过阈值的时刻,可以建立符号同步(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 [0038]段)。
因此,将积分器115的输出即积分结果发送到判定部116,并且在判定部16在与预定阈值之间进行大小判定。由此,实现阈值相对于积分结果的判定,并且可以将超过阈值的时刻设置为FFT部117中的FFT处理开始时刻。以这种方式,得到时刻使得在发送侧和接收侧与符号同步一致地开始FFT(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 [0039]段)。
另外,已由积分器115获得的积分结果被发送到频率偏移部122,并在频率偏移部122基于积分结果校正频率偏移值(相当于对接收信号进行传输路径补偿)。基于该校正,控制振荡器123(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 [0040]段)。
已被A/D转换处理过的基带信号,在FFT部117从FFT处理开始时刻起进行FFT处理,从而得到分配给各副载波的信号。此外,该信号被发送到失真检测部,并执行基于针对所述导频符号的失真的检测结果的均衡。均衡后的信号被发送到解调部119,在该解调部119进行同步检测处理从而变成解调信号(相当于对接收信号进行解调)(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 [0041]段)。
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6中包括检测部件和解调部件;其中检测部件根据接收信号和保护区间之间的相关值,检测插入到所述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功能部件实现OFDM装置的功能以及如何检测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数目。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装置完成的功能设置相应的功能部件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常规设置,其获得的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完全预期得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通信领域中,发送端信号发送处理与接收端信号接收处理都是相对应的,在发送端采用基于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的保护区间的前提下,接收端进行相应的处理检测出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保护一种OFDM通信装置,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7中包括决定部件和发送信号生成部件;(2)权利要求7中还包括所述发送信号生成部件根据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改变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信号图案。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功能部件实现OFDM装置的功能以及如何简化装置。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装置完成的功能设置相应的功能部件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常规设置,其获得的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完全预期得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实施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根据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选择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图案,从而不需要传输表示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的码元数目的长度信息,使用不同信号图案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更有利于接收方对不同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进行区分,从而降低了接收方识别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复杂度,能够简化接收方装置的结构和规模。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请求人在评述权利要求8时进一步引用了对比文件5。
对比文件5第49页“(一)自相关检测”部分中,图2-2公开了自相关检测的框图以及通过自相关检测从噪声中得到信号的方法,其中,延迟器、相乘器和积分器实现了自相关检测。对比文件5也证实了对比文件1中的延迟器113、乘法器114和积分器115的作用即是对基带信号进行自相关运算。
可见,对比文件5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
因此,即使在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对比文件5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方案。
8、权利要求8保护一种OFDM通信装置,接收权利要求7所述的OFDM通信装置发送的信号,参见权利要求7的评述,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6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予以评述。
(四)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1页第5段记载了接收系统中,使用接收信号和IFFT处理后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算出的相关值来检测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的码元数目。即所述“IFFT处理后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在发送系统中被插入,但说明书各实施例中均未记载接收系统如何获取“IFFT处理后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的技术手段,因此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所述缺陷涉及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上标第6页第10行记载了“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即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是接收方已知的信号,IFFT处理是通信装置中常用的处理步骤,根据本专利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了解如何获取“IFFT处理后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能够实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记载了技术特征“检测部件,根据……和由所述发送信号生成部件使用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己知信号进行傅里叶逆变换所得的信号之间的相关值……”,由于权利要求8保护接收信号的通信装置,而“由所述发送信号生成部件使用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进行傅里叶逆变换所得的信号”由发送信号的通信装置生成,但是,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中,各部件均不具有获取“由所述发送信号生成部件使用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进行傅里叶逆变换所得的信号”的功能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8的限定,不清楚如何获取上述信号,从而实现根据上述信号计算相关值,因此,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OFDM通信装置,接收权利要求7所述的OFDM通信装置发送的信号,本专利说明书上标第6页第10行记载了“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即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是接收方已知的信号,IFFT处理是通信装置中常用的处理步骤,根据本专利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了解如何获取“IFFT处理后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因此,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8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六)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记载了“发送信号生成部件,对信息信号和由所述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己知信号进行傅立叶逆变换处理,生成对所述通信对方的发送信号”,还记载了“其中所述发送信号生成部件根据所述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来改变传输路径估计用己知信号的信号图案”。但是,本专利实施例10,说明书第28页倒数第2段第3-8行记载了“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3具有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1的两倍信号长度(即与上述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2相同的信号长度),并且,具有与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1不同的信号图案。具体地说,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3通过将两个具有与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1相同的信号长度并且具有不同的信号图案的信号进行结合而生成”;说明书第29页第3段第2-4行还记载了“在发送系统中,在接收系统的解调信号的质量处于阈值以上的情况下,选择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1。相反,在接收系统中的解调信号的质量低于阈值的情况下,选择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3。”可见,说明书中仅规定了前置码3具有与前置码2相同的长度以及与前置码1不同的信号图案,以及如何选择前置码3或前置码1,而并未记载由何装置对前置码的信号图样进行改变。也就是说,所述前置码的信号图案是提前设定好,并通过选择装置2101进行选择,而并不是如权利要求7所记载的由发送信号生成部件改变信号图案。权利要求7中记载的“其中所述发送信号生成部件根据所述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来改变传输路径估计用己知信号的信号图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上标第30页第2段记载了以下内容:“于是,在本实施例中,在发送系统中,根据线路质量选择出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的码元数目,来改变插入到以突发为单位的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的信号图案”。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上标第28页倒数第2段第3-8行和说明书上标第29页第3段第2-4行的记载,通信装置根据传输路径质量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而不同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具有不同的信号图案,当传输路径质量变化从而改变了选择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的时候,对应的信号图案也就相应地改变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7中“其中所述发送信号生成部件根据所述决定部件决定的数目来改变传输路径估计用己知信号的信号图案”。因此权利要求7的上述内容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中记载了“解调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检测出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己知信号的数目,对所述接收信号进行传输路径补偿后,对所述接收信号进行解调。”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记载了“FFT部112通过对来自选择部111的接收信号进行FFT处理,提取由各副载波传输的信号。由此,根据来自定时生成部109的定时信号进行传输路径补偿”,第11页倒数第2行-第12页第1行记载了“FFT部112对来自选择部111的接收信号进行基于定时生成部109生成的定时信号的FFT处理。这相当于根据传输路径估计用己知信号(传输路径估计用前置码)对接收信号进行传输路径补偿。”本专利说明书的其他位置也均未记载权利要求8中的根据传输路径估计用己知信号的数目,对接收信号进行传输路径补偿。因此,权利要求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上标第10页最后一段至第12页第三段在说明实施例1的接收系统对信号处理的过程中,说明了接收装置如何处理接收的信号,还分别针对前置码为1个码元和2个码元的情况说明了如何对接收信号进行传输路径补偿,即根据传输路径估计用己知信号的数目对接收信号进行传输路径补偿。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8中“解调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检测出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己知信号的数目,对所述接收信号进行传输路径补偿后,对所述接收信号进行解调”。因此权利要求8的上述内容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因此,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7和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中缺少获取“由所述发送信号生成部件使用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进行傅里叶逆变换所得的信号”的技术特征,导致该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要先确定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再根据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最后判断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包括所述必要技术特征。就本案而言,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兼顾提高解调信号的差错率特性和提高信息信号的传输效率,为此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根据与通信对方的线路质量来决定插入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OFDM通信装置,接收权利要求7所述的OFDM通信装置发送的信号,其中的技术特征“检测部件,根据接收信号和由所述发送信号生成部件使用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进行傅立叶逆变换所得的信号之间的相关值,检测插入到所述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是与发送端的“决定部件,检测与通信对方之间的线路质量,并且根据检测出的线路质量,决定要插入到发送信号中的传输路径估计用已知信号的数目”相对应,即已经包括了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已经记载了为解决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因此,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宣告01803504.3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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