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罐(拼金彩)-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罐(拼金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72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6W1125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183488.6
申请日:2009-04-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瑞芳
授权公告日:2010-04-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胜
合议组组长:程云华
参审员:王普天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对于包装罐这类产品,一般都呈近似圆柱形,其上端和下端的形状具有一定的设计空间;包装罐上的图案和色彩搭配对包装罐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整体形状相同,配色也相同,包装罐上的图案设计、文字图案的排布也基本相同,这些相同点使得两者呈现基本一致的整体视觉效果,仅背面部分具体文字和图案略有区别,对包装罐的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相近似。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4月07日授权公告的200930183488.6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罐(拼金彩)”,其申请日为2009年04月09日,专利权人为原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刘瑞芳(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073010795l.X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且两者为相同种类产品。两者都是整体近似圆柱状、在上方近似截锥状并具有阶梯形式的内缩、在下方具有锥形内缩并随后外扩,两者形状相同。两者正面文字图案的排列方式、颜色、位置完全相同。两者背面图案的题材相同、构图方法相同、表现方式也相同,具体的图案和文字图案中相应的功能性文字描述略有不同,但这些差别在视图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且是在消费者不会注意的罐体背面,属于本领域一般消费者不会注意到的微小变化,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两者的左右视图以及俯视图显示的设计区别也极小。因此,涉案专利的设计与证据1所公开的对比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8日进行口头审理,后改期至2019年07月12日进行。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专利法第23条,所依据的证据是证据1。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两者罐体形状、色彩基本相同,图案布局分割、设计元素也基本相同,仅具体的文字图案略有区别。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公开日是2008年05月07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04月09日)之前,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包装罐(拼金彩),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饮料罐”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表示,请求保护色彩。如图所示,涉案专利的包装罐整体近似圆柱体,呈金黄色;罐体上部近似截锥状并具有阶梯形的内缩,罐体下部具有锥形内缩并随后外扩。罐体正面有上方为红色的圆环和双牛图案,下部为深蓝色的文字图案“RedBull”、“红牛”,底部为深蓝色条带中同为白色的文字图案“维生素功能饮料”。罐体背面上部为文字图案“有能量拼金彩”,中部以多边形的布置方式列出了奖品的图案及文字图案作为相应的文字说明,底部为多排说明性文字。罐体左右侧面为多排说明性文字、保健食品和安全标示、以及条形码等设计。罐体顶面有拉环,一圈文字图案,以及红牛标志。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也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表示。如图所示,对比设计的饮料罐整体也近似圆柱体,呈金黄色;罐体上部近似截锥状并具有阶梯形的内缩,罐体下部具有锥形内缩并随后外扩。罐体正面有上方为红色的圆环和双牛图案,下部为深蓝色的文字图案“RedBull”、“红牛”,底部为深蓝色条带中同为白色的文字图案“维生素功能饮料”。罐体背面上部为文字图案“红牛夏日添能量精力十足赢大奖”,中部以多边形的布置方式列出了奖品的图案及文字图案作为相应的文字说明,底部为多排说明性文字。罐体左右侧面为多排说明性文字、保健食品和安全标示、以及条形码等设计。罐体顶面有拉环,一圈文字图案,以及红牛标志。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整体形状相同,配色也相同,包装罐上的图案设计、文字图案的排布也基本相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背面的文字和奖品图案略有不同。
合议组认为,对于包装罐类产品,整体呈近似圆柱形比较常见,其上端和下端的形状具有一定的设计空间;包装罐上的图案和色彩搭配对包装罐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显著的影响。根据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上述比较,两者整体形状相同,配色也相同,包装罐上的图案设计、文字图案的排布也基本相同,这些相同点使得两者呈现基本一致的整体视觉效果,仅背面具体的文字和图案略有区别,该区别非常细微,对包装罐的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930183488.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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