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导电式曲轴箱通风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85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5W1168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396171.6
申请日:2017-10-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曼
授权公告日:2018-07-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徽中鼎流体系统有限公司
主审员:万琦
合议组组长:谭颖
参审员:吴风静
国际分类号:F16L37/02(2006.01);F16L47/06(2006.01);F16L53/38(2006.01);F16L55/00(2006.01);F01M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均被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能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721396171.6,名称为“导电式曲轴箱通风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7月27日,专利权人为安徽中鼎流体系统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导电式曲轴箱通风管,其特征在于,包括:
密封管及设置在所述密封管两端的快装接头;
所述密封管的外侧设置有两根导线;
两端所述快装接头均设置有位于插孔内壁的微动开关,以及连接所述微动开关的电路板,两根所述导线的两端均连接至对应端的所述电路板形成导通回路;
其中一端的所述电路板还连接有外置的电气插头,所述电气插头用于连接汽车主控ECU以输出通断信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式曲轴箱通风管,其特征在于,两根所述导线为螺旋缠绕在所述密封管外侧的螺旋导线。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式曲轴箱通风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管及导线的外侧还套设有绝缘管,所述电气插头固定在所述绝缘管外壁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式曲轴箱通风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快装接头用于插入所述密封管两端的插入公端径向外侧设置有密封倒齿,即将所述快装接头的插入公端插入所述密封管的两端时,通过所述密封倒齿实现与所述密封管的密闭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式曲轴箱通风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快装接头的插孔内壁设置有密封圈,在气缸进气管路引出的公端接头插入所述插孔时通过所述密封圈实现密封。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式曲轴箱通风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管为满足SAEJ2044泄漏测试标准的尼龙管,其工作温度范围为-40℃~150℃。”
针对本专利,李曼(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2018年04月27日,公开号为CN20727837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公告日为2017年09月12日,公开号为CN107152323A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3:公告日为2017年09月15日,公开号为CN107165696A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4:公告日为1997年12月10日,公开号为CN227026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5:公告日为2015年06月24日,公开号为CN103452622B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涉及了微动开关与相关部件形成导通回路,相关部件连接以输出通断信号,本专利的方案可以监测曲轴箱通风管是否处于导通状态等内容。但是,针对上述内容,说明书并没有具体描述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如何进一步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基于(1)中同样的事实,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由于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解决监测曲轴箱通风管是否处于导通状态和通风管路为密封状态这两项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4)由于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为证据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5)相对于证据2-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2,将原权利要求3引用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6修改为引用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导电式曲轴箱通风管,其特征在于,包括:
密封管及设置在所述密封管两端的快装接头;
所述密封管的外侧设置有两根导线;
两端所述快装接头均设置有位于插孔内壁的微动开关,以及连接所述微动开关的电路板,两根所述导线的两端均连接至对应端的所述电路板形成导通回路;
其中一端的所述电路板还连接有外置的电气插头,所述电气插头用于连接汽车主控ECU以输出通断信号;
两根所述导线为螺旋缠绕在所述密封管外侧的螺旋导线;
所述密封管及导线的外侧还套设有绝缘管,所述电气插头固定在所述绝缘管外壁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式曲轴箱通风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快装接头用于插入所述密封管两端的插入公端径向外侧设置有密封倒齿,即将所述快装接头的插入公端插入所述密封管的两端时,通过所述密封倒齿实现与所述密封管的密闭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式曲轴箱通风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快装接头的插孔内壁设置有密封圈,在气缸进气管路引出的公端接头插入所述插孔时通过所述密封圈实现密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式曲轴箱通风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管为满足SAEJ2044泄漏测试标准的尼龙管,其工作温度范围为-40℃~150℃。”
专利人认为:(1)说明书涉及了微动开关与相关部件形成导通回路,相关部件连接以输出通断信号,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监测曲轴箱通风管是否处于导通状态等内容,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相应的连接关系是可以明确的,相应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实现的,因此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基于上述(1)的理由,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基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如何实现监测曲轴箱通风管是否处于导通状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了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此外,通风管路密封是现有技术,同时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监测通风管路是否处于导通状态,因此通过管路密封并不是实现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据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4)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密封管,两根所述导线为螺旋缠绕在所述密封管外侧的螺旋导线,所述密封管及导线的外侧还套设有绝缘管等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5)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2-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后,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将专利权人的前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了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确认不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5作为证据使用,并明确了无效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以及审查指南有关修改的规定,因此本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
2、证据认定
证据1-4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而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此外,证据2-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利用电信号检测曲轴箱通风管断开的装置,包括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5页、附图第1-4页):该装置由导电管路1,快装接头(4、5),集成微动开关的电路板总成(2、3),电气插头6组成。其中,导电管路1含有内衬管10(相当于密封管),快装接头(4、5)分别固定在导电管路1的两端(相当于设置在所述密封管两端的快装接头);内衬管10外侧设置有两根导线(12、13)(相当于密封管的外侧设置有两根导线);以快装接头5(快装接头4具有类似的结构)为例,其具有电路板32和微动开关31,“O”型圈51和“O”型圈52之间的空间中央有孔通至管路内侧,用于微动开关31触点探入(相当于两端所述快装接头均设置有位于插孔内壁的微动开关);微动开关(21、31)安装在电路板(22、32)上,微动开关(21、31)与导线(12、13)连接,导线(12、13)分别在包裹内衬管10外部的内层11的两端留有一段自由长度,用于跟集成微动开关的电路板连接(相当于导线的两端均连接至对应端的所述电路板),由此当公端接头(7、8)插入快装接头(4、5)且电气插头6插上发动机控制系统的公端接头时,形成回路接通(相当于形成导通回路);外置的电气插头6的金属端子62的一端与设置在电路板22的微动开关21的一端电连接(相当于一端的所述电路板还连接有外置的电气插头),电气插头6金属端子(62、63)的另一端插入发动机控制单元(ECU)的AD口,曲轴箱通风管的物理通断以及曲轴箱通风管与曲轴箱或进气歧管的连接或断开状态,可以转换成电气通断信号(相当于所述电气插头用于连接汽车主控ECU以输出通断信号);导线(12、13)平行排布,以螺旋缠绕方式布置在包裹内衬管10外部的内层11的外侧(相当于两根所述导线为螺旋缠绕在所述密封管外侧的螺旋导线);包裹在导线外侧的包覆层14的材料为绝缘材料(相当于所述密封管及导线的外侧还套设有绝缘管),电气插头6固定在包覆层14的外壁上。
可见,证据1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4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快装接头用于插入所述密封管两端的插入公端径向外侧设置有密封倒齿,即将所述快装接头的插入公端插入所述密封管的两端时,通过所述密封倒齿实现与所述密封管的密闭连接”。从证据1的附图4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快装接头(4、5)用于插入内衬管10两端的插入公端径向外侧设置有密封倒齿,从而实现快装接头(4、5)的插入公端插入内衬管10的两端时,通过所述密封倒齿实现与内衬管10的密闭连接。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快装接头的插孔内壁设置有密封圈,在气缸进气管路引出的公端接头插入所述插孔时通过所述密封圈实现密封”。证据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5页、附图第1-4页):快装接头(4、5)分别包括“O”型圈(41、42)和“O”型圈(51、52),在气缸进气管路引出的公端接头(7、8)插入插孔时通过“O”型圈实现密封。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密封管为满足SAEJ2044泄漏测试标准的尼龙管,其工作温度范围为-40℃~150℃”。证据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5页、附图第1-4页):快装接头(4、5)为常规的SAEJ2044接头。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是,与快装接头(4、5)连接的内衬管10必然是由满足SAEJ2044泄漏测试标准的材料制成,而尼龙管是这些材料的常规置换。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于常规的SAEJ2044接头,在工作温度范围为-40℃~150℃的情形下,证据1的内衬管10也能正常工作并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新颖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不再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139617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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