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50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4W1086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91906.2
申请日:2016-05-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旭
授权公告日:2018-08-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鑫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翟琳娜
国际分类号:G01V3/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授权公告的ZL201610291906.2号、名称为“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6年05月03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将被测物通过金属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
(B)获取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
(C)根据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和标定物相位特征表,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相同,显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合成的分类图像,其中,合成的分类图像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各截取部分进行组合,或将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半透明化进行重叠,使得合成的图片最终应从视觉上能够识别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金属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具体包括:
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T的差值在预设的范围之内,显示对应的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具体包括:
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相同,根据多个金属标定物预先设定的优先级,显示较高优先级的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具体包括:
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在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内,显示对应的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具体包括:
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在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内,则显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合成的分类图像。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具体包括:
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在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内,则根据多个金属标定物预先设定的优先级,显示较高优先级的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类图像通过网络进行更新的。
8. 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金属探测器、相位特征获取模块、报警数据库、判断模块和显示模块;其中金属探测器中设有主机以及连接主机的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相位检测模块连接接收线圈,用于检测将被测物通过金属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时的相位特征值R;报警数据库中存有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和分类图像;判断模块用于根据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和标定物相位特征表,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相同,确定对应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合成的分类图像,其中,合成的分类图像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各截取部分进行组合,或将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半透明化进行重叠,使得合成的图片最终应从视觉上能够识别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金属信息;显示模块用于显示对应的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具体用于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T的差值在预设的范围之内,确定对应的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具体用于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相同,根据多个金属标定物预先设定的优先级,确定较高优先级的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所述显示模块还用于显示较高优先级的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具体用于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在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内,确定对应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具体用于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在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内,确定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合成的分类图像,所述显示模块还用于显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合成的分类图像。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具体用于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在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内,则根据多个金属标定物预先设定的优先级,确定较高优先级的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所述显示模块还用于显示较高优先级的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
14. 根据权利要求8-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类图像通过网络进行更新的。”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杨旭(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6、8、10-1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530166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2月03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6942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20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3中的“相位特征值”和“相位特征表”不是本领域常用的术语,在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该术语相应的解释,权利要求1、3中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相同”表述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5-7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其中的“相位特征值”与权利要求1中的“相位特征值”表述前后矛盾,导致权利要求5-7保护范围不清楚;同理,权利要求8、10-13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独立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7、9-10、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双方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06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申请公布号为CN1058661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8月17日。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针对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进行了答复,其中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步骤(B)获取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和步骤(C)根据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和标定物相位特征表,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相同,显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合成的分类图像,其中,合成的分类图像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各截取部分进行组合,或将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半透明化进行重叠,使得合成的图片最终应从视觉上能够识别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金属信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步骤(B),证据1是简单的按磁导率区分磁性金属和非磁性金属,证据2是对两个信号进行比较判断,通过判断是磁性或是非磁性金属,其金属探测分类的原理与权利要求1依据相位特征值进行金属分类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步骤(C),本专利解决了金属分类及分类后金属图像显示的技术问题,证据1、2未解决分类后金属图像显示的技术问题。因此,在整体上证据1、2在发明目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方面都未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未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均具备创造性。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9-14也均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
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放弃反证1作为证据使用,并提交了以下证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反证2:《电路及磁路》,蔡元宇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5月第2版,2003年3月第5次印刷,封面页、正文第122页、版权页,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反证2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核实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反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3-6、8、10-1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书面意见一致。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都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明确,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对显示方式的限定是对权利要求1中有关显示方式的替换。双方当事人确认,不同材质的物体基于本身属性具有不同的相位特征值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内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2,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对反证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反证2为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3年3月第5次印刷的教材,其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3中的“相位特征值”和“相位特征表”不是本领域常用的术语,在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该术语有相应的解释;(2)权利要求1、3中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相同”表述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3)权利要求5-7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其中的“相位特征值”与权利要求1中的“相位特征值”表述前后矛盾,导致权利要求5-7保护范围不清楚;同理,权利要求8、10-13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于“相位特征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不同材质的物体基于其本身属性的不同,在通过金属探测器产生涡流信号时,会使得接收线圈接收到的感应电流和感应电动势的波形相位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相位特征值”是指被测物进入金属探测器前后,接收线圈接收到的感应电流和感应电动势的波形相位差别,其含义是清楚的;对于“相位特征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标定物相位特征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相位特征表”是存储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数据表,其含义也是清楚的;(2)对于权利要求1、3中“相位特征值R分别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相同”,权利要求1和3中已经限定了相位特征表中存储了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而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浮动范围会存在部分交叉且有交叉为一点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相位特征值R分别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相同”为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分别与该交叉点的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相同,而权利要求1和3的技术特征正是限定了在这一情况下如何进行结果显示,因此权利要求1和3中关于该特征的表述也是清楚的;(3)对于权利要求1的相位特征值与权利要求5-7中相位特征值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对于被测物是否落到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内的判断,可以将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设定为一个点值,判断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与金属标定物相位特征值的差是否在预设范围内,也可以将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设定为一个范围,判断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是否落在金属标定物相位特征值范围内,其含义都是清楚的,且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显示方式的限定是对权利要求1有关显示方式的替换,因此各权利要求之间也不存在矛盾和不清楚之处。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10-13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综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6、8、10-13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证据1针对的现有技术缺陷包括,现有技术传感器只能用于检测金属的存在,无法确定其属性(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3]段),因此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确定被测物体的属性(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4]段),其具体公开了一种用于金属传感器检测被包围在介质中物体的方法,与本专利同属于金属分类检测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8]段):一种用于金属传感器检测被包围在介质中物体的方法,通过分析测量信号来获得被包围物体的属性和位置信息,所述测量信号为所述传感器检测状态时接收线圈端产生的信号与预设信号相减后得到的矢量信号,所述预设信号为未存在物体情况下传感器接收线圈端产生的信号。进一步的,当所述矢量信号C的幅值大于设定阈值时,对所述矢量信号C的相位进行分析,当所述矢量C的相位在第一相位区间内时输出判断信号显示介质中存在金属物体,所述第一相位区间的两端值分别为待检测物体为磁导率最大和磁导率最小的金属时信号C的相位值。进一步的,当所述矢量信号C的幅值大于设定阈值时,对所述矢量信号C的相位进行分析;当所述矢量C的相位在第二相位区间内时输出判断信号显示介质中存在磁性金属物体,所述第二相位区间的两端值分别为待检测物体为磁导率最大和磁导率最小的磁性金属时矢量信号C的相位值;当所述矢量C的相位在第三相位区间内时输出判断信号显示介质中物体为非磁性金属,所述第三相位区间的两端值分别为待检测物体为磁导率最大和磁导率最小的非磁性金属时矢量信号C的相位值。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通过金属探测器的接收线圈对被测物体进行测量来获得物体的测量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步骤A所述将被测物体通过金属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证据1物体的测量信号为所述传感器检测状态时接收线圈端产生的信号与预设信号相减后得到的矢量信号C,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步骤B所述获取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证据1公开了根据导磁率不同的金属矢量信号相位值划分不同相位区间,第二相位区间对应磁性金属、第三相位区间对应非磁性金属,也即该不同相位区间表示了不同标定物相位特征,证据1中对所述矢量信号C的相位进行分析,并确定矢量信号C的相位所属的区间,在确定所属区间时,必然需要将矢量信号C的相位与区间的两端值进行比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根据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和标定位相位特征值进行判断。
关于权利要求1中步骤B所述“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步骤B的“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是依据说明书第[0040]段“根据被测物通过金属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前和被测物通过金属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时,接收线圈接收到的感应电流和感应电动势,可提取波形相位差别,得出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的技术手段得到,在实际操作中,减去的被测物通过金属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前接收线圈获得的信号是实时测出的信号,是动态的,而对比文件1的“被测物体矢量信号C的相位”是所述传感器检测状态时接收线圈端产生的信号与预设信号相减后得到的矢量信号得到,其中预设信号是预先设置的固定的初始信号,在实际操作中,减去的预设信号是已存储的一个稳定信号,两者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40]段是获得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的具体实施例,然而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该值是通过如说明书所述的特定状态的两个参数运算得到,即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该特定的获得方式,仅限定“获取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也是用于获取被测物的相位特性,且完全可以获得获取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比对对象为相位特征表,不是如证据1的相位区间,以及比对之后的显示方式: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与标定物相位特征标准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相同,显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合成的分类图像,其中,合成的分类图像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各截取部分进行组合,或将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金属图像半透明化进行重叠,使得合成的图片最终应从视觉上能够识别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金属信息。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存储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以及更直观提示被测物体属性的技术问题。
证据2公开了一种金属探测器电路,与本专利及证据1同属于金属探测技术领域,其能显示被探测金属的种类并用声音提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摘要、说明书第10页第2段):本实用新型手持式可分辨金属探测器电路的工作原理是,通过接受线圈输入接收信号,在对数据进行数字滤波和数学处理后,提取金属目标的幅度和相位信息,将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与单片机中存储的数据进行比较,并据此有效的区分铁磁性金属和非铁磁性金属,最终判断出所探金属的性质,如果相符合就通过喇叭和耳机给出报警信号,再通过液晶显示器JI显示金属的品种及相关数据。在实际探测中把几种具有明显相位特征的数据进行存储,数据库中标准数据愈丰富,探测结果就愈准确,应用范围也愈广。
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首先,证据2中将几种具有明显相位特征的标准金属数据存储在数据库中,用于与被测金属的数据进行比较,数据库中标准数据愈丰富,探测结果愈准确,其中存储有标准金属数据的数据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该数据库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存储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特征应用于证据1,即证据2给出了应用标定物相位特征表的启示。
对于比对之后的显示方式,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探测器能够显示金属种类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在显示屏上同时显示多种分类结果,以给用户提供多种全面的参考信息。此外,在需要显示多种金属图像结果时,将多种金属图像进行拼接后显示,或者将多种金属图像进行半透明化叠加显示,使能够同时显示多幅图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虽然公开了通过液晶显示器JI显示金属的品种及相关数据,但并未限定液晶显示器显示的具体内容。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并不是简单的显示金属分类的结果,而是通过将相位特征值与图像进行关联,显示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更清楚和直观的对该金属分类结果进行提示。证据1和2均没有公开对金属分类的具体显示方式,也没有给出显示分类结果对应的分类图像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显示方式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通过显示金属分类结果对应的分类图像,能够将尽可能多的检测信息传递给安检人员,让安检人员能够迅速获知被测者身上所携带的疑似物品分类,提供直观有效的报警信息,提高检测效率。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中显示方式的限定是对权利要求1有关显示方式的替换。
而如上所述,证据1和2均没有公开对金属分类的具体显示方式,也没有给出显示分类结果对应的分类图像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显示方式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通过显示金属分类结果对应的分类图像,能够将尽可能多的检测信息传递给安检人员,让安检人员能够迅速获知被测者身上所携带的疑似物品分类,提供直观有效的报警信息,提高检测效率。
因此,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6中任一个,在权利要求1-6均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金属传感器检测被包围在介质中物体的方法及一种金属传感器,与本专利同属于金属分类检测领域,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2.1节的评述。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1]段):一种金属传感器,具有彼此感应耦合的至少一个发射线圈和至少一个接收线圈系统。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金属传感器需要处理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的信号,必然具有与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相连的主机,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金属探测器,金属探测器中设有主机以及连接主机的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证据1中测量信号为所述传感器检测状态时接收线圈端产生的信号与预设信号相减后得到的矢量信号C,其中获得测量信号的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相位特征获取模块,相位检测模块连接接收线圈,用于检测将被测物通过金属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时的相位特征值R;证据1公开了根据导磁率不同的金属矢量信号相位值划分不同相位区间,第二相位区间对应磁性金属、第三相位区间对应非磁性金属,也即该不同相位区间表示了不同标定物相位特征,证据1中对所述矢量信号C的相位进行分析,并确定矢量信号C的相位所属的区间,在确定所属区间时,必然需要将矢量信号C的相位与区间的两端值进行比较,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判断模块用于根据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和标定位相位特征值进行判断。
权利要求8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8中具有报警数据库,报警数据库中存有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和分类图像,且权利要求8具体限定了比对之后的显示方式: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与标定物相位特征标准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相同,显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合成的分类图像,其中,合成的分类图像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各截取部分进行组合,或将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金属图像半透明化进行重叠,使得合成的图片最终应从视觉上能够识别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金属信息。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存储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以及更直观提示被测物体属性的技术问题。
参见3.1节的评述可知,据2给出了应用标定物相位特征表的启示。但对于比对之后的显示方式,证据1和2均没有公开对金属分类的具体显示方式,也没有给出显示分类结果对应的分类图像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显示方式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通过显示金属分类结果对应的分类图像,能够将尽可能多的检测信息传递给安检人员,让安检人员能够迅速获知被测者身上所携带的疑似物品分类,提供直观有效的报警信息,提高检测效率。
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2.9关于权利要求9-14
权利要求9-1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4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10291906.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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