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搬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97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5W1169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802941.8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山富田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株式会社瑞光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5H35/06(2006.01);B65H5/18(2006.01);B65H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018)京行终5519号生效判决撤销了第306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成立合议组作出本审查决定。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802941.8,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08日,申请日为2013年12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5月28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固定滚筒,该固定滚筒在圆筒状的外周面上形成有引导部;
移动构件,该移动构件被保持成能沿着所述固定滚筒的所述外周面在所述固定滚筒的周向上自由移动;
驱动构件,该驱动构件使所述移动构件沿着所述固定滚筒的所述外周面在所述固定滚筒的周向上移动;以及
基座,该基座保持于所述移动构件并与所述移动构件一起移动,且将被搬运物保持成能释放,
所述移动构件的个数为偶数,所述移动构件中半数的第一移动构件和剩余半数的第二移动构件沿着所述固定滚筒的所述外周面在所述固定滚筒的周向上交替配置,
所述搬运装置还包括基座旋转机构,该基座旋转机构包括轴构件,该轴构件设于所述第一移动构件及第二移动构件中的任意一方或两方,被所述移动构件支承成能旋转,且与该移动构件一起移动,该轴构件具有与所述固定滚筒的所述引导部卡合的卡合部,且随着所述移动构件的移动而旋转,所述基座旋转机构利用所述轴构件的旋转,使保持于所述移动构件的所述基座绕沿所述固定滚筒的径向延伸的旋转轴心旋转,在接收了朝向相同的所述被搬运物的所述基座将所述被搬运物释放时,使从保持于所述第一移动构件的第一基座释放的所述被搬运物的朝向与从保持于所述第二移动构件的第二基座释放的所述被搬运物的朝向彼此不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搬运装置还包括:
砧座,该砧座具有在所述固定滚筒的周向上相邻的所述移动构件之间、与所述固定滚筒的中心轴平行地延伸的相对面,且该砧座被保持成与所述移动构件的移动同步地沿着所述固定滚筒的所述外周面在所述固定滚筒的周向上自由移动;
旋转构件,该旋转构件配置成中心轴与所述固定滚筒的中心轴平行,且与所述基座的移动路径隔着间隔相对,该旋转构件一边与所述砧座的移动同步一边进行旋转;以及
刀具,该刀具具有从所述旋转构件突出且与所述旋转构件的中心轴平行延伸的刀尖,随着所述旋转构件的旋转,使所述刀尖与所述砧座的所述相对面相对,
被搬运物即连续的织物保持于所述基座,所述织物中在保持于相邻的所述基座的部分之间延伸的部分被夹在所述砧座的所述相对面与所述刀具的所述刀尖之间而被切断,切断后的所述织物的单片作为被搬运物在保持于所述基座的状态下被搬运之后,从所述基座释放所述被搬运物即单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座旋转机构经由齿轮将所述轴构件的旋转传递到所述基座。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座旋转机构经由齿轮将所述轴构件的旋转传递到所述基座。
5.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座旋转机构包括:
同方向基座旋转机构,该同方向基座旋转机构设于所述第一移动构件,将所述轴构件的旋转同方向地传递到所述第一基座;以及
反方向基座旋转机构,该反方向基座旋转机构设于所述第二移动构件,将所述轴构件的旋转变为反方向后传递到所述第二基座,
所述第一基座与所述第二基座彼此朝向相反的方向旋转。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同方向基座旋转机构中,所述第一基座同轴地固定于所述轴构件,
在所述反方向基座旋转机构中,所述第二基座与所述轴构件同轴且能旋转地支承于所述第二移动构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反方向基座旋转机构包括:
第一齿轮,该第一齿轮与保持于所述第二移动构件的所述轴构件一体地旋转;
第五齿轮,该第五齿轮与保持于所述第二移动构件的所述第二基座一体地旋转;
第二齿轮,该第二齿轮被所述第二移动构件支承成能旋转,且与所述第一齿轮啮合;
第四齿轮,该第四齿轮被所述第二移动构件支承成能旋转,且与所述第五齿轮 啮合;以及
第三齿轮,该第三齿轮与所述第二齿轮及所述第四齿轮中的任意一方啮合,且与所述第二齿轮及所述第四齿轮中的另一方同轴且一体地旋转。”
针对本专利,黄山富田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6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7年02月21日,公开号为CN191799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1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4年05月18日,公开号为US6736923 B1的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接收了朝向相同的所述被搬运物的所述基座将所述被搬运物释放时,使从保持于所述第一移动构件的第一基座释放的所述被搬运物的朝向与保持于所述第二移动构件的第二基座释放的所述被搬运物的朝向彼此不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中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附加技术特征,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或者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或者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年05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6年0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新提交了证据2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并于2016年0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还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9月2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9548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接收了朝向相同的所述被搬运物的所述基座将所述被搬运物释放时,使从保持于所述第一移动构件的第一基座释放的所述被搬运物的朝向与从保持于所述第二移动构件的第二基座释放的所述被搬运物的朝向彼此不同。该区别技术特征可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或者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引导部,而证据3不具备引导部,但证据1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中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附加技术特征,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或者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或者可在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或者可在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或者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6年07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6年09月0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6年6月12日、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6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同时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进行了补充翻译和修改。
针对请求人于2016年06月12日、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6年0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再次提交了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补充翻译和修改。专利权人声称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并列方案“该轴构件设于所述第一移动构件及第二移动构件中的任意一方”,保留“该轴构件设于所述第一移动构件及第二移动构件中的两方”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交修改文本。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未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请求人在无效理由中也未对哪些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以及为何属于公知常识进行阐述,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F)所述移动构件的个数为偶数,所述移动构件中半数的第一移动构件和剩余半数的第二移动构件沿着所述固定滚筒的所述外周面在所述固定滚筒的周向上交替配置”未被证据1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授权,并且请求人在无效理由中也未对哪些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以及为何属于公知常识进行阐述,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未被证据完全公开,且请求人在无效理由中未对哪些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以及为何属于公知常识进行阐述,并且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6年09月0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6年07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6年09月07日口头审理中将专利权人2016年08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6年09月18日提交了书面意见,其认为:(1)根据证据1可以直接毫无疑义推出其公开了刀具具有与所述旋转构件的中心轴平行地延伸的刀尖,并且该技术特征也是容易想到的;(2)证据2的附图5b是将附图5a中的第一芯元件和第二芯元件均顺时针旋转得到的,根据证据2文字部分的记载可获知也可以将第一芯元件和第二芯元件分别顺时针和逆时针旋转得到不同形状的产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第30674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该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第(2017)京73行初3006号行政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为:(1)关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引导部”应理解为仅有一个。(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认定并无不当。(3)证据3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交替改变被搬运物朝向的工作机制是不同的,证据3未公开“轴构件设于第一移动构件及第二移动构件中的任意一方,在接收了朝向相同的被搬运物的基座将被搬运物释放时,使从保持于第一移动构件的第一基座释放的被搬运物的朝向与从保持于第二移动构件的第二基座释放的被搬运物的朝向彼此不同”这一技术特征。此外,证据3虽然能够实现被搬运物的交替配置,但其未记载转垫支承筒61和支承旋转垫部62具体如何配合以改变被切断的一次性穿用物品的朝向,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将其与证据1中仅有一个引导部的加工装置相结合以得到仅有一个引导部且能够实现被搬运物的交替配置的搬运装置。(4)根据证据1第10页第3段的记载及附图5 (b)可知,证据1中相邻两块切断带材仅是叠放位置不同,其朝向是相同的,且被搬运物一上一下不属于朝向不同的情况。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存有不当。相应地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亦有不当。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0674号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5519号行政判决书(下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认为:(1)关于“引导部”数量的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虽然没有明确限定引导部的数量,但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设置两个凸轮槽(即引导部)的搬运装置结构复杂的问题。并明确记载了“引导部是共用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引导部应当理解为仅有一个引导部,否则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无法实现。(2)关于“轴构件”是否存在功能性特征,该技术特征并非仅有功能效果的描述,还有结构的限定,因此,该技术特征并非功能性特征。(3)关于证据3是否给出了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证据3并未公开旋转垫支承筒61及旋转垫部62的结构连接关系。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移动构件、轴构件、基座及基座旋转机构共同实现物品彼此朝向不同。且证据1未公开实现不同方向旋转的主要部件即基座旋转机构,因此,即使证据3给出了工作原理的教导,但本领域人员仍不清楚如何在仅有一个引导部的搬运装置上设置各部件最终获得彼此朝向不同的叠放效果。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重新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专利权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2)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引导部只有一个,基座旋转机构是使被搬运物朝向不同的一整套机构;(3)专利权人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原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放弃其于2016年08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修改,因此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7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3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证据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2为美国专利文献,请求人于2016年06月12日提交了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于2016年08月22日针对该中文译文中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了相应的中文译文,同时在请求人于2016年06月12日提交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基础上,补充翻译了证据2的背景技术部分的中文译文并对实施例部分的表述做出了相应的修改,鉴于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补充中文译文、修改后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对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其背景技术部分及专利权人曾提出持有异议并予以修改的部分以专利权人2016年08月22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其余部分则以请求人于2016年06月12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搬运装置。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材的加工装置以及加工方法,具体为在切断连续带材后,改变被切断带材的姿势并运送带材的带材加工装置以及加工方法,故证据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并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上标第5页第17行-第8页第5行、第9页第1-8行、第10页第3-10行,附图1-6):
“图1是表示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的加工装置的简要侧视图。
如图1所示,本装置在接收位置RP处接收连续的连续带材W的前端部W1,在接收位置RP下游的切断位置CP处,切断连续带材。此外,如图2所示,本装置一边改变切断连续带材W而形成的切断带材W2的姿势,一边将切断带材W2搬送到下游的移交位置SP。然后,本装置在所述移交位置SP处将切断带材W2移交到图1下游的搬送装置100。
如图1所示,本装置具有多个垫Pi、多个砧(刀具台)Ai以及刀30。
上述刀30例如具有被固定在刀辊32上的至少一个刀片31。也可以在刀30上设置多个刀片31。
所述砧Ai用于承接所述刀片31,也可以被固定在转动体20的周围。也可以使多个砧Ai以等角度的节距配置在转动体20的周围。
所述转动体20沿着第一方向D1转动。另一方面,刀30与转动体20同步而沿着与所述第一方向D1相反的第二方向D2转动。即,转动体20以及刀辊32这样进行旋转,使得各砧Ai到达切断位置CP时,刀片31与砧Ai接触。刀辊32每转动规定角度(例如360°,即一周),刀31在切断位置CP上与砧Ai(A1)接触,逐个地切断连续带材W的前端部W1而生成切断带材W2。
所述垫Pi以及砧Ai互相交替地配置在所述转动体20的周围,与转动体20一起沿着该转动体20的圆周方向转动。垫Pi例如大致以后述第一轴线X1为中心转动。另一方面,砧Ai大致以与所述第一轴线X1平行、且与所述第一轴线X1错开的第二轴线X2为中心而沿着第一方向D1转动。
各个垫Pi既可以将连续带材W的前端部W1和切断带材W2吸附在该垫Pi的表面上来进行保持,也可以通过设置在垫Pi表面上的针等勾挂住带材W来进行保持。例如,在通过真空吸引带材W的构造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各垫Pi的表面上分别开设未图示的多个吸引孔。
对于所述垫Pi来说,当在接收位置RP处接收连续带材W的前端部W1后,从所述接收位置RP沿着第一方向D1转动。在该接收后,在切断位置CP处,砧Ai与刀30相配合而切断连续带材W的前端部W1,从而生成切断带材W2。在该切断后,垫Pi上的切断带材W2被搬送到移交位置SP上。也可以在移交位置SP处,使空气从垫Pi的吸引孔吹出,而容易地使切断带材W2从垫Pi离开。
多个第一臂11呈放射状固定在所述转动体20上。在各第一臂11的前端部分上,相对于第一臂可转动地设置有第二臂。在第二臂12的前端上,设置垫框架13。若转动体20转动,则第一以及第二臂11、12追随该转动体20的转动,垫框架13与转动体20一起沿第一方向D1转动。
在所述转动体20的周围,在双点划线所示的位置处,设置有控制垫Pi的圆形轨道的引导装置21。引导装置21沿着以所述第一轴线X1为中心的圆引导垫框架13。因此,若垫框架13伴随着转动体20的转动而通过臂11、12转动,则垫框架13被引导装置21所引导而以第一轴线X1为中心转动。所以,以第一轴线X1为中心转动的垫Pi与以第二轴线X2为中心而转动的砧Ai沿着相不相同的轨迹进行圆周运动。
所述垫Pi的转动半径比所述砧Ai的转动半径大。此外,作为垫Pi的转动中心的第一轴线X1,被配置成比作为砧Ai的转动中心的第二轴线X2更向移交位置错开。所以,垫Pi相对于砧Ai的相对水平面在从切断位置CP到移交位置SP之间向转动体20的外侧变位。另一方面,垫Pi从移交位置SP到切断位置CP附近之间,垫Pi相对于砧Ai的相对水平面向转动体20的内侧变位。
其中,垫Pi相对于所述砧Ai的径向的相对变位,除了可以利用所述引导装置21之外,例如也可以通过气缸和电机,使垫Pi沿着转动体20的径向移动来实现。
各个垫Pi通过旋转部14可转动地嵌入各个垫框架13。各个垫Pi沿着大致与各个垫Pi的表面正交的法线r(大致沿第一轴线X1的放射方向(各个垫的转动圆形轨道的径向)的法线r),即在大致沿转动体20的径向的线的周围能够旋转。由此,可以改变切断带材W2的姿势。
图3是表示从接收位置RP到移交位置SP为止的垫Pi的旋转动作的简要展开图。
如图3所示,垫Pi在通过切断位置CP后,在所述砧Ai向内侧相对地变位后,开始旋转,开始改变姿势,到移交位置SP为止旋转规定角度(例如90°)。所以,垫Pi上的切断带材W2以被旋转所述规定角度的状态(姿势)而被移交至下游的搬送装置100(图1)。其中,垫Pi在从图1的移交位置SP到接收位置RP为止(直到返回),再转动规定角度(例如90°),成为可以接收连续带材W的姿势。
其中,各垫Pi在接收位置RP、切断位置CP以及移交位置SP处不旋转,即保持相同姿势,以第一轴线X1为中心持续转动。
在此,当刀30切断带材W时,如图4(a)、(b)所示,砧Ai的表面As的水平面位于与垫Pi的表面Ps的水平面近似的第一相对水平面L1,由此,可以用刀片31切断带材W。在所述切断位置CP等处,由于垫Pi与砧Ai相接触而不能旋转。其中,从所述第一轴线X1到在第一相对水平面L1上的砧Ai的表面AS为止的距离,也可以按照与从所述第一轴线X1到垫Pi的表面Ps为止的距离大致相等的方式来进行设定。
……
接下来,对使垫Pi旋转的旋转装置进行说明。
在所述固定圆筒部50的外周面上,形成有凸轮槽51。设置在各垫Pi的旋转部14上的辊子15与该凸轮槽51相嵌合。若所述垫Pi在第一轴线X1的周围从接收位置RP转动至移交位置SP,则通过辊子15沿凸轮槽51向沿轴线X1的方向移动,旋转部14以及垫Pi旋转90°。由此,改变垫Pi上的切断带材W2的姿势。
其中,对于所述旋转装置,也可以采用在日本特开平1-272803号公报和日本特开2002-96808号公报中所揭示的构造等。
……
图5(b)以及图5(c)表示切断带材W2i的排列。
如图5(b)所示那样,也可以按照切断带材W2被交错地排列的方式来改变所述垫Pi的姿势。在这种情况下,各垫Pi在宽度方向D3的第一方向(图5(b))的下方向)上和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图5(b))的上方向)上交替地变位,使得切断带材W2i、W2i 1被交错地排列。即,切断带材W2i靠近宽度方向D3的第一方向而被配置,与所述切断带材W2i邻接的W2i 1靠近宽度方向D3的第二方向而被配置。
此外,如图5(c)所示那样,各带材W2i也可以被排列为一列。”
经特征比对可获知: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并且证据1的“固定圆筒部50”、“凸轮槽51”、“垫框架1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滚筒”、“引导部”、“移动构件”,根据证据1记载的“固定圆筒部50以及引导装置21的中心为第一轴线X1”以及“引导装置21沿着以所述第一轴线X1为中心的圆引导垫框架”的技术内容,结合附图5(a)可获知:证据1中的垫框架13被保持为能沿着固定圆筒部50的外周面在固定圆筒部的周向上自由移动;根据证据1公开的“若转动体20转动,则第一以及第二臂11、12追随该转动体20的转动,垫框架13与转动体20一起沿第一方向D1转动”的技术内容,结合附图5(a)可获知:证据1的“转动体20”使得垫框架13能够沿着固定圆筒部50的外周面在固定圆筒部50的周向上移动,因而其对应于本专利的“驱动构件”;根据证据1公开的“各个垫Pi通过旋转部14可转动地嵌入各个垫框架”以及“各个垫Pi既可以将连续带材W的前端部W1和切断带材W2吸附在该垫Pi的表面上来进行保持,也可以通过设置在垫Pi表面上的针等勾挂住带材W来进行保持”的技术内容可获知:证据1的“垫Pi”保持于垫框架并且与垫框架一起移动,且将带材保持成能释放,因此证据1的“垫Pi”对应于本专利的“基座”,并且证据1的“旋转部14”对应于本专利的“轴构件”,根据图1和附图5(a)可获知,其设于垫框架中,并被垫框架支承成能旋转,且与垫框架一起移动,随垫框架13的移动而旋转,同时,证据1的“旋转部14上的辊子15与该凸轮槽15相嵌合”可获知,证据1中该与凸轮槽15相嵌合的辊子15对应于本专利的“与固定滚筒的引导部卡合的卡合部”;根据证据1公开的“在接收位置RP处,其前端部W1被保持在垫Pi上”、“垫Pi可以在所述法线r的周围旋转。在这种状态下,垫Pi开始旋转,在到达移交位置SP之间,垫Pi的姿势改变,从而,垫Pi上的切断带材W2的姿势被改变”的技术内容可获知:证据1的“法线r”对应于本专利的“沿固定滚筒的径向延伸的旋转轴心”,证据1实质公开了本专利的“基座旋转机构利用轴构件的旋转,使保持于所述移动构件的基座绕沿固定滚筒的径向延伸的旋转轴心旋转”,同时,证据1在接收位置RP在接收带材时,带材的朝向是相同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质在于:
移动构件的设置方式不同:本专利的移动构件的个数为偶数,半数的第一移动构件和剩余半数的第二移动构件沿着固定滚筒的外周面在固定滚筒的周向上交替配置,轴构件设于第一移动构件及第二移动构件中的任意一方和两方,在接收了朝向相同的被搬运物的基座将被搬运物释放时,使从保持于第一移动构件的第一基座释放的被搬运物的朝向与从保持于第二移动构件的第二基座释放的被搬运物的朝向彼此不同;而证据1中未限定移动构件的个数是否为偶数个,也未限定将移动构件分成两组以及设于移动构件一方和两方的轴构件使保持于第一移动构件的第一基座释放的被搬运物的朝向与从保持于第二移动构件的第二基座释放的被搬运物的朝向彼此不同的技术特征。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整齐层叠单片织物。
证据2公开了一种一次性吸收芯的制作过程和实施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5页、说明书附图1-5):
“图1显示的是根据本发明的装置38的透视图。在图1中,输入的幅材40被馈送到设备38,并且以嵌套的图案(nested pattern,嵌套的型式)被切割(例如,参见图5),且输入的幅材的不连续的第一和第二芯元件40a、40b被保持在真空壳80a、80b上,这些真空壳围绕转筒60的周缘布置。
鼓60绕着装置的一个主轴线旋转。在图1、2、3a、3b所示的实施例中,主轴线是水平方向的,但在所有例中主轴线不一定是水平的。
真空壳80a、80b安装在旋转轴81,且绕着径向相对于鼓60的轴线A旋转。间隔的真空壳80a、80b在相互反向旋转的方向转动,最好是从起始位置正负90°。用于提供多个旋转轴81中的每个的旋转的装置可适当地由齿条小齿轮结构以及围绕壳体转动凸轮运行的凸轮从动件来提供。壳体转动凸轮成形为使得齿条和小齿轮操作以使交替的真空壳80b在循环的第一部分过程中(在将输入的幅材的第二芯元件40b传递到接纳幅材1之前)转过90度,然后在该传递之后的循环第二部分的过程中,通过将真空壳体80b转动-90度来使得它们回到初始定向。
此外,在循环周期的第一部分,一个壳升降凸轮从鼓60径向向外地“抬起”真空壳80b。这个动作在转移步骤中,有助于施加输入织物40的第二芯元件40b到接收织物1。在循环周期的第二部分,切割的输入织物的芯元件40b型芯元件40b已转移至接收织物1后,真空壳80b相对于鼓60径向向内地收回。在循环周期的第二部分期间或随后的循环周期第二部分,真空壳80a(即在循环周期的第一部分没有被旋转的真空壳)被旋转负90。并从鼓60径向向外“抬起”。这个动作在转移步骤中,有助于施加输入织物40的第一芯元件40a到接收织物1。最后真空壳80a相对于鼓60径向向内地收回,并且循环周期开始重复。”
证据3公开了一种切断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1-32、56、61-62段、说明书附图1):
“翻转装置60包括:旋转垫支承筒61,其具有沿着与输送方向MD正交的正交方向的转动轴;旋转垫部62,其设于旋转垫支承筒61的外周部。旋转垫部62在旋转垫支承筒61的外周部配设有多个。翻转装置60除了与保持输送机构30同样的机构外,以旋转垫部62能在旋转垫支承筒61的外周面内旋转的方式构成。
在旋转垫支承筒61的外周部,以旋转垫部62的用于保持一次性尿布P的保持面朝向转筒61的径向外侧的方式支承旋转垫部62的状态,使旋转垫部62的保持面旋转至少90度。即,翻转装置60能够改变被切断的一次性尿布P相对于输送方向MD的朝向。例如,使配设的多个的旋转垫部62每隔一个地旋转180°地进行输送。
……
在本实施方式中,翻转装置60例如使配设了多个的旋转垫部62每隔一个地旋转180°并进行输送。这样,能够使收容在包装箱Q中的一次性尿布P的朝向成为嵌套。关于一次性尿布P的厚度,由于腰身部101与下裆部102不同,因此,通过使收容在包装箱Q内的一次性尿布P的朝向成为嵌套,能够抑制包装箱Q的体积,使封装后的形态美观。
翻转装置60的旋转角度不限于180°。能够根据一次性尿布P向包装箱Q封入时的朝向适当变更。例如,也可以交替地将旋转垫部62的旋转角度设定为90°和270°。翻转装置60并非必须设置。
另外,第1交接机构40及第2交接机构50也并非必须设置。例如,也可以在保持输送机构30的配设位置设置翻转装置60。这样,能够一边输送切断后的一次性尿布P,一边改变一次性尿布P相对于输送方向MD的朝向。”
二审判决的认定:(1)关于“引导部”数量的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虽然没有明确限定引导部的数量,但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设置两个凸轮槽(即引导部)的搬运装置结构复杂的问题。并明确记载了“引导部是共用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引导部应当理解为仅有一个引导部,否则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无法实现。(2)关于“轴构件”是否存在功能性特征。该技术特征并非仅有功能效果的描述,还有结构的限定,因此,该技术特征并非功能性特征。(3)关于证据3是否给出了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证据3并未公开旋转垫支承筒61及旋转垫部62的结构连接关系。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移动构件、轴构件、基座及基座旋转机构共同实现物品彼此朝向不同,且证据1未公开实现不同方向旋转的主要部件即基座旋转机构,因此,即使证据3给出了工作原理的教导,但本领域人员仍不清楚如何在仅有一个引导部的搬运装置上设置各部件最终获得彼此朝向不同的叠放效果。
基于二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也未公开真空壳80a、80b与旋转轴81的结构连接关系,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移动构件、轴构件、基座及基座旋转机构共同实现物品彼此朝向不同,且证据1未公开实现不同方向旋转的主要部件即基座旋转机构,因此,即使证据2给出了工作原理的教导,但本领域人员仍不清楚如何在仅有一个引导部的搬运装置上设置各部件最终获得彼此朝向不同的叠放效果。基于上述二审判决认定的类似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2080294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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