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前轮组件安装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前轮组件安装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32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5W1165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022004.0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3-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区广铨
主审员:李奉
合议组组长:谢杨
参审员:张青
国际分类号:B60B30/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根据天猫网站的交易规则和流程可知,店铺内同一链接的销售页面下所销售商品的标题、图片及宝贝详情的内容,均由商家进行填写并可随时修改,且修改后不会留下痕迹,因此,标题、图片和宝贝详情的内容不具有唯一对应性。由于销售图片可替换,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图片所示内容与销售产品的关联性、图片的公开时间均具有不确定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1022004.0,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3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包括前脚管和前轮转轴,前轮转轴安装于前脚管中,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前轮上座和前轮下座,前脚管的下端插入于前轮上座中,前轮上座抵靠于前轮下座上,前轮转轴的上下两端分别插于前轮上座和前轮下座中将两者连接于一起构成可活动结构,前轮下座与前轮转轴下端通过前轮快拆铁片固定,前轮快拆铁片将前轮转轴卡住于前轮下座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轮上座具有内外两层,内外两层之间具有安装槽,前脚管的下端插入于该安装槽中,前轮上座的内层插入于前脚管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前轮上座的内层具有塑胶结构部分,该部分通过铆钉与前轮转轴上端连接固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前轮下座上具有一凹槽,前轮上座的下端整体插入于该凹槽中形成对接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前轮转轴下部具有锁定槽,前轮快拆铁片具有安装孔,前轮转轴下端穿过该安装孔,前轮快拆铁片的前端套接有一前轮快拆弹簧,前轮快拆弹簧顶紧于前轮下座内,前轮快拆弹簧将前轮快拆铁片后推至卡于前轮转轴的锁定槽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轮快拆铁片和前轮快拆弹簧由一前轮座底盖封盖于前轮下座中。”
针对本专利,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0143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9565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请求人声称的百度搜索“好孩子D678”所显示的搜索结果第1页网页打印件(1页),点击所显示的搜索结果中第10项链接“好孩子推车D678怎么打开”后所显示的网页打印件(1页),点击所显示的搜索结果中第12项“好孩子推车d819和d678区别 百度知道”后所显示的网页打印件(1页);天猫网站“好孩子柠檬树专卖店”售卖的好孩子D678型号产品的商品详情页面打印件(共44页);通过在http://cx.cnca.cn/rjwcx/cxIndex/index.do 网站查询获得的好孩子D678产品的编号为2015152201014361的CCC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页的打印件(共3页)。其中,请求人主张用该证据第1-3、48-50页证明好孩子D678型号产品的上市时间,用第41页左上角照片公开前脚管与前轮座的安装方式。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至6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证据3中网页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网店产品的销售日期、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申请日,CCC认证书上显示的颁证日期为2018年01月03日,也晚于本专利申请日,并且CCC认证证书的申报和取得日期不能证明为该产品的上市或公开日期。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2018)浙0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均收到合议组对对方上述书面意见及所附证据的转文。
(2)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证据3第1-3页时间与产品的关联性,对于第41页所显示的内容不认可图片与产品的对应性,专利权人认为商家可以对产品展示页面进行修改和替换,销售记录所显示的时间都在本专利产品之后;3C认证证书涉及到的产品型号有四个,不认可3C认证证书的初次获证日期就是上市日期。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除坚持书面意见之外,还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当庭提出的上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应被接受。合议组依职权对上述证据组合方式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分别针对上述证据组合方式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重申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鉴于专利权人陈述的观点均已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发表,因此合议组对该意见陈述不再予以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案中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本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2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2予以采信。证据1、2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3中第1-3页、第48-50页用于证明好孩子D678型号产品的上市时间,第4-47页为天猫网站“好孩子柠檬树专卖店”销售的好孩子D678型号产品的商品详情页。请求人主张用证据3第41页左侧最上方的照片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天猫网站的交易规则和流程可知,店铺内同一链接的销售页面下所销售商品的标题、图片及宝贝详情的内容,均由商家进行填写并可随时修改,且修改后不会留下痕迹,因此,标题、图片和宝贝详情的内容不具有唯一对应性。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合议组无法确认证据3第41页所示照片与证据3第1页显示的产品名称为“gb好孩子婴儿推车可躺可坐儿童推车轻便折叠伞车超轻口袋车D678”的产品的关联性,也无法确认该所示照片的公开时间,因此,证据3第41页左侧最上方的照片所示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可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依职权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规定: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证据1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使用证据1结合证据2评价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如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而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由此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因此合议组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依职权引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前轮组件安装结构。
合议组依职权调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分别针对上述证据组合方式发表了意见。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婴儿车的前轮快拆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7至0042段,图1-4):前轮快拆结构设于车体的支脚部,包括一上座2及一下座3,其中该车体1具有多个支脚11,支脚11的底端分别装设有一滚轮12,以便于移动车体1,而支脚11的侧壁开设有一穿孔111,穿孔111设有一螺固件112,以供固接该上座2,并于支脚11的另一侧壁开设有一卡控113,以供设置该上座的固定栓23;该上座2的顶端垂直接设有一连接筒21,连接筒21的侧壁开设有一螺孔22,以供锁固该支脚11的螺固件112,而连接筒21的旁侧平行设有一固定栓23,固定栓23的顶端垂直弯折成有一转折段231,以供穿设于该支脚11的卡孔113,并于转折段231的下方形成有一凹槽232,以助于固定栓23的作动,且与上座2的底缘开设有一定位槽24,以供设置该下座3的定位杆32;该下座3的顶端凸设有一连接杆31,连接杆31的接近顶端处沿着侧壁开设有一固定沟311,以供卡固该固定栓23顶端的转折段231,而下座3枢接有一“く”字形的定位杆32,定位杆32对应于连接杆31的一端凸设有一定位块321,以供卡入该上座2底缘的定位槽24。由于固定栓23的转折段231卡固于连接杆31的固定沟311而可沿着连接杆31的侧壁滑动,使得各下座3与滚轮12可任意的转动。
经比对,证据1中支脚11对应于本专利的前脚管,证据1中的上座2、下座3对应于本专利的前轮上座和前轮下座,上座2抵靠在下座3上,支脚11的下端插在上座2上,证据1的连接杆31对应于本专利的前轮转轴,连接杆31设置在下座3上并插入上座2,将二者连接在一起形成可活动结构,连接杆31的上端与上座2通过固定栓23固定,从而将连接杆31卡住在上座2中。由此可见,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其通过连接杆连接上座和下座,同时通过固定栓卡住连接杆和前轮上座。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1)前轮转轴下端插于前轮下座中,(2)前轮下座与前轮转轴下端通过前轮快拆铁片固定,前轮快拆铁片将前轮转轴卡住于前轮下座中。基于所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方便拆卸和安装的前轮组件。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童车前轮拆卸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至0017段,图1-4):前轮组件1通过旋转轴3与车架10及前轮座2连接,车架10上设置拆卸按钮。旋转轴3前端设置卡槽,车架2内设有安装轴孔,旋转轴位于所述安装轴孔内,安装轴孔的上方设置有一安装腔,所述车架上设置有拆卸按钮,所述拆卸按钮上设置一安装连接块6,所述安装连接块6位于安装腔内,所述安装连接块内设置有安装孔7,所述旋转轴前端的卡槽位于安装腔内且与所述安装连接块的安装孔相配合,所述拆卸按钮与车架之间设置有弹簧。所述拆卸按钮为L形结构,所述L形结构的一侧位于车架侧表面形成按钮本体5,另一侧伸入安装腔内形成安装连接块6,在车架内与按钮本体相对应处设置第一弹簧槽,在按钮本体5与第一弹簧槽之间设置弹簧8,在安装腔内与安装连接块6的端部相对应处设置有第二弹簧槽,安装连接块6的端部与第二弹簧槽之间也设置弹簧8。在拆卸按钮不按下时,在弹簧力的作用下,安装连接块的安装孔向右偏移,与安装轴孔错位,此时安装连接块卡在旋转轴的卡槽内,使其不能上下移动。按下拆卸按钮,安装连接块向左移动,使得安装连接块的安装孔从旋转轴的卡槽内退出,整个旋转轴可以在安装孔和安装轴孔中移动,可以完成拆卸。
可见,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其中旋转轴3对应于本专利的前轮转轴,该旋转轴3为单独部件,并通过插设来连接两个部件,证据2还公开了通过拆卸按钮将旋转轴3卡住在前轮座2中,该拆卸按钮对应于本专利的前轮快拆结构,通过其上设置的安装孔与旋转轴端部的卡槽相配合,并通过弹簧的作用实现方便地安装和拆卸操作。尽管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都是将转轴的上端与上座进行卡合,而本专利是将转轴的下端与下座进行卡合,然而这种上下位置的变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要素选择,且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铁片也是所属领域惯常采用的部件材料,因此在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至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前轮上座具有内外两层,内外两层之间具有安装槽,前脚管的下端插入于该安装槽中,前轮上座的内层插入于前脚管中。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如上文所述,鉴于证据3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在此不予考虑。证据1公开内容如前所述,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基于请求人目前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4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
经查,从证据2的附图3中可以看出,证据2中旋转轴3前端具有卡槽,安装连接块6上具有安装孔7,旋转轴3前端穿过该安装孔7,在安装孔内与安装连接块端部相对应处设有第二弹簧槽,安装连接块6的端部与第二弹簧槽之间设有弹簧,在弹簧力的作用下,安装连接块卡在旋转轴的卡槽内。可见,证据2公开了与本专利类似的快拆连接结构,而将该结构设置于转轴上部与上座之间还是转轴下部与下座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常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前轮快拆铁片和前轮快拆弹簧由一前轮座底盖封盖于前轮下座中。然而,设置封盖而对机械结构内部构件进行保护是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022004.0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5、6无效,在权利要求2至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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