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方法及装置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52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4W1085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191041.X
申请日:2011-07-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奥甘内卡水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10-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地大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昌学霞
国际分类号:C02F3/32、C02F3/10、C02F3/12、C02F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191041.X,申请日为2011年7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方法,用于污水厂污水处理系统中,其特征在于:将污水处理系统分为上层、中层、下层三个工作区分别净化,利用规范设计的反应池有效容积面上高度,将多组具有适合在缺氧条件下生存且根茎发达、具有除磷脱氮效果的挺水植物悬浮于所述反应池体内,所述挺水植物为花叶芦竹、海芋、香海芋、马蹄莲、美人蕉、龟背竹、鹤望兰、鹅掌柴、旱金莲、蜘蛛抱蛋、长叶刺葵、薜荔、玉簪、沼泽莎草和水菖蒲;所述污水处理系统的中层工作区由所述挺水植物的枝叶构成可吸附臭气的隔离净化层,所述上层工作区设置可防止处理时产生的臭气向外扩散的温室密封层,所述温室内设置抽风系统,以将植物不能完全净化的多余臭气送入曝气池,使其在好氧过程中进一步完成微生物的分解;所述下层工作区以置于池体内所述挺水植物的根茎体系形成生态填料构成污水处理层,或由所述挺水植物的根茎体系及用于支撑根茎的填料共同形成污水处理层,或者由所述挺水植物的根茎体系、用于支撑根茎且可吸附、降解微生物、吸附臭气的填料及人工水草共同形成污水处理层,用以吸附、降解污染物并吸附臭气,完成废水的除臭除磷脱氮处理过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支撑根茎且可吸附、降解微生物、吸附臭气的填料采用活性炭或陶粒。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填料选用光触媒复合新型碳材料。
4. 一种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装置,包括至少一反应池,其特征在于:于所述各反应池中,置有可用于除臭的支撑根茎的填料及多组水生植物;于所述各反应池上,均设置有盖板,各盖板之间具有多组间隔相同的镂空区域,各镂空区域设置种植区支架,通过竖向设置的种植区侧护板,使种植区支架固定于盖板上,各组水生植物通过种植区支架使之悬浮于各反应池水面上;所述支撑根茎的填料置于所述种植区支架上所设的填料固定架内,所述各组水生植物插设于所述支撑根茎的填料内;于所述反应池内水中,还设有人工水草填料,通过设于反应池内的人工水草固定支架固定;所述各反应池上盖设有隔温棚,形成温室。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室内设有抽风机,通过抽风管与设于所述温室外的鼓风机房连通,所述鼓风机房设有鼓风机,所述鼓风机出风口通过曝气管连通曝气池。
6.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方法及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装置在SBR工艺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及装置用于SBR工艺调节池和SBR中。
7.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方法及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装置在A/O工艺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及装置用于A/O工艺缺氧池、好氧池和沉淀池中。
8.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方法及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装置在A2/O工艺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及装置用于A2/O工艺两个缺氧池、好氧池和沉淀池中。
9.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方法及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装置在AB法工艺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及装置用于AB法工艺两个好氧池和中沉池及二沉池中。
10.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方法及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装置在氧化沟工艺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及装置用于氧化沟工艺沉砂池及氧化沟中。
11.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方法及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装置在MBR工艺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及装置用于MBR工艺蓄水池及MBR池中。
12.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方法及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装置在MUCT工艺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及装置用于MUCT工艺三个缺氧池、好氧池和沉淀池中。”
针对本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第341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4无效,在权利要求1-3、5-1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经查,上述决定已生效。
奥甘内卡水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5-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5-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Organica公司在2011年EFAP(European Forum for Architectural Policies欧洲建筑政策论坛)布达佩斯国际会议上所做的报告PPT(1-1)及视频(1-2)及部分内容翻译件,公开日期:2011年5月6日,共104页;
附件2:2011年EFAP(欧洲建筑政策论坛)布达佩斯会议手册及部分内容翻译件;
附件3:(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162号公证书及部分内容翻译件;
附件4:Epitesz Kozlony文章及翻译件,公开日期:2011年6月30日;
附件5:ME杂志文章及翻译件,公开日期:2011年6月30日;
附件6:EFAP(欧洲建筑政策论)布达佩斯会议组织者之一出具的声明及附件及部分内容翻译件;
附件7: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5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06058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9102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9:3种浮床植物及人工水草去除水中氮磷的研究,《环境科技》,2010,23(3),12-16,公开日期:2010年6月30日;
附件10:公开日为2004年3月10日、公开号为CN1480254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公知常识1:《基础生态学》(第2版),牛翠娟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2月第2版,2015年1月第12次印刷(含封面封底、目录页、版权页,正文第44、45页),复印件共16页;
公知常识2:“水生植物在水污染控制中的生态效应”,白峰青等,《环境科学与技术》第27卷第4期,2004年7月,复印件共3页;
公知常识3:《湿地植物及其工程应用》,邓辅唐主编,云南科技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含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37、38、43、44、45、92-98页),复印件共17页;
公知常识4:《水处理生物学》(第四版),顾夏声等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5月第四版,2011年1月第三十一次印刷(含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251-256页),复印件共13页;
公知常识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HJ2016-2012》,“环境工程名词术语”,环境保护部发布,2012-03-19发布,2012-06-01实施,复印件共37页;
公知常识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576-2010》,“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 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发布,2010-10-12发布,2011-01-01实施,复印件共27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为Organica公司在2011年EFAP布达佩斯国际会议上所做的报告PPT(1-1)及视频(1-2),可证明Organica公司曾于2011年5月6日就污水的生态处理方法主题发表过演讲,附件2~6可以佐证附件1的真实性;附件7~10为在先公开的专利文献或文章,所有证据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发明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发明。(2)关于创造性的评述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7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附件8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附件7、附件9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附件8、附件9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附件7、附件8、附件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的,同时也被附件9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附件7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附件8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附件7、附件9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附件8、附件9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附件7、附件8、附件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12的附加技术特均是己知的、常规的污水处理工艺,权利要求6-1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3、5均限定是用于污水处理反应池的方法和装置,将一种用于污水反应池的污水处理方法和相关装置用于本领域公知的污水反应池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两份证据:
证据1:《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试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北京出版社出版,2006年4月第1版,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污水处理厂改扩建设计》,张辰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15年1月第二版,复印件共6页。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并强调从上述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相关内容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知道,污水处理和除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污水处理强调的是对水质的改善,重在处理液态的污水;除臭强调的是对臭气的处理,重在处理气态的臭气;并且,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有可能会伴随有臭气的产生,但是污水处理过程中一般不考虑对其产生的臭气进行处理,即污水处理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除臭问题。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22日向双方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奥甘内卡水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同本案请求人)于2018年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7685),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和证据均与本案基本相同,且本案合议组针对上述案件已于2018年12月17日举行过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充分发表了意见,故合议组决定为了提高审查效率,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4.4节“有关审查方式的选择”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在第341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3、5-12的基础上进行审理。
2、证据认定
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先后提交了附件1-10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附件1-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因此,上述证据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请求人未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此亦予以认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方法。附件1公开了一种市政污水处理系统,其是在旧式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进行翻新改进,因此,是也是利用规范设计的反应池有效容积上的高度进行改进;其在反应池中种植有根茎发达的挺水植物悬浮于所述反应池内,根据图示可知,所述植物至少包括龟背竹、马蹄莲等,均属于典型的挺水植物,而权利要求1所述其他挺水植物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挺水植物,其净化功能也是公知的;上述挺水植物的枝叶茂密,能够构成可吸附臭气的隔离净化层,可防止污水处理时产生的臭气向外扩散;池体内所述挺水植物的根茎体系形成生态填料构成污水处理层,由第89和90页的PPT可以看出,所述植物设置有用于支撑根茎的填料,且使用填料支撑挺水植物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应的填料大多是多孔材料,例如活性炭或陶粒即是两种常用的填料,多孔填料本身即具有吸附、降解微生物、吸附臭气的功能;附件1进一步提到,“问题是最长扎到水中的植物根也不会超过一米半,所以我们再添加所谓的人工根系,以便为生物多样性提供更多的生境,更多的‘公寓’。”附件1使用Artificial supporting media人工支持介质和Artificial Roots人造根系,可见,附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人工根系和填料增加微生物的附着量,用以吸附、降解污染物并吸附臭气,完成废水的除臭除磷脱氮处理过程;在所述水处理池上方设置有温室,其必然具有防止水处理产生的臭气向外扩散的作用;在反应池底部进行微孔曝气(fine bubble aeration),即公开了微生物分解是在好氧过程中进行。通过上述对附件1公开内容的描述可知,其整体上也是将污水处理系统也大体分为上层、中层、下层三个工作区分别净化,上、中、下三个工作区的工作原理和作用也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
经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温室内还设置有抽风系统,以将植物不能完全净化的多余臭气送入曝气池,使其在好氧过程中进一步完成微生物的分解;(2)挺水植物的具体种类及用于支撑根茎的填料。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为:将植物不能完全净化的多余臭气送入曝气池进行再次净化,增强气体净化和除臭效果;选用合适的挺水植物以及选用合适的挺水植物根茎固定方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附件8公开了一种适用于污水处理领域的系统除臭装置,其中说明书第1页第4、5段记载:“现有的污水处理工艺一般是在水处理系统之外单独设立一套针对臭气的除臭系统,在除臭塔中加装活性炭,依靠活性炭吸附作用除臭,或是在除臭塔中加装生物滤床,依靠生物菌的生化反应除臭。这些除臭装置存在投资较大,占地面积大,除臭原料需定期更换,运行成本较高等问题”、“为了解决现有污水处理系统除臭装置部分存在的问题,对现有除臭装置和技术进行革新,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利用好氧反应器的生物滤床作用处理污水臭气的装置,该装置可以将污水中产生或存在的臭气直接通过好氧反应池中好氧生物滤床的生化作用,去除汽体中的臭味,以保证污水处理中的气体排放达到相应标准。”由此可见,附件8所述系统除臭装置是为了解决现有污水处理系统除臭装置部分存在的问题,保证污水处理中的气体排放达到相应标准,其涉及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和附件1相同。附件8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从各臭气泄露点散发出的臭气经多点收集,通过风机集中送入好氧反应池,好氧反应池内投放相应的微生物菌群,形成好氧反应器的生物滤床,臭气经由其中微生物吸附、吸收、分解作用后,去除了臭气中的致臭化合物,由好氧反应池滤过后的气体进入烟囱后由尾气排放口排出。另外可以利用循环曝气的操作来消除本系统内的臭气。”可见,附件8公开了可以将未处理完毕的臭气收集并通过抽风系统(风机)送入到好氧曝气池内进行过滤除臭的方法,并且还进一步明确该方法可以循环处理的启示。因此,在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反应池底部进行微孔曝气(fine bubble aeration)进行微生物分解的基础上,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进一步面临如何除去污水处理中产生的多余的臭气这一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设置抽风系统,将臭气作为曝气气源导入曝气池进行循环曝气处理,从而进行微生物分解。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上述对附件1公开内容的记载可知,用于处理污水的植物至少包括龟背竹、马蹄莲等挺水植物,使用填料这一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1所公开,附件1还公开了使用人工根系,而人工根系也是采用人工材料置于水中的能起到进一步吸附微生物,以加强除磷脱氮的装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工水草”是相同的装置;同时,附件9则进一步公开了一种用浮床植物和人工水草去除水中氮磷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9第13页左侧栏):将植物种植在浮床载体上的种植篮中,植物为黄菖蒲、西伯利亚鸢尾、美人蕉(上述植物均为挺水植物),可见,附件9己经明确公开了使用挺水植物以及具体挺水植物的种类。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选择植物类型这一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使用挺水植物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体种类。况且权利要求1所述挺水植物的种类属于本领域的常见品种,将这些植物组合使用应用于污水处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附件9还公开了向篮内填充直径1cm的陶粒以防植株倒伏,并为植物提供矿物营养,同时陶粒也是微生物膜附着的载体,提高生物浮床的微生物量,起到水质改善的目的,并且用维纶醛化丝制作人工水草。可见,附件9公开了使用填料和人工水草去除氮磷并将植物插设于填料内的技术特征,因此也给出了使用填料和人工水草的启示。
综上所述,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8、9和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从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相关内容可知,污水处理和除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专利涉及除臭领域,而附件1则涉及污水处理领域,两者不具有可比性。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正如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2所描述的那样,污水处理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大量臭气,污水处理厂(尤其是在距离居民区较近的处理厂)必然会关注臭气的处理,换句话说,废水除臭是伴随着废水处理的附加过程,很难想象存在仅除臭不进行废水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本专利亦不例外;其次,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立体生态除臭除磷脱氮方法”,但其仍然是“用于污水厂污水处理系统中”,可见,其并没有脱离污水处理领域;最后,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其技术特征的组合所界定,附件1披露的技术内容显然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不论附件1是否明确载明用于除臭,但其客观上确实能够起到除臭的作用。综上,专利权人关于两者技术领域不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用于支撑根茎且可吸附、降解微生物、吸附臭气的填料采用活性炭或陶粒”。附件9公开了一种利用生态浮床处理污水的处理方法,其公开了“孔内放置直径和深度均为15cm的种植篮,种植篮采用PE塑料制成。向篮内填充直径1cm的陶粒以防植株倒伏,并为植物提供矿物营养,同时陶粒也是微生物膜附着的载体,提高生物浮床的微生物量,起到水质改善的目的”(参见附件9第13页左侧栏最后一段)。可见,附件9公开了使用可除臭的填料(陶粒)支持根茎的技术启示。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活性炭或者陶粒这些有除臭作用的填料作为可吸附、降解微生物、吸附臭气的填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填料选用光触媒复合新型碳材料”。附件10公开了一种光触媒复合新型碳材料(参见附件10权利要求1-4),该材料具有净水效果(说明书第9页最后一段)。此外,相应的光触媒复合新型碳材料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选用光触媒复合新型碳材料提高净水效果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温室内设有抽风机,通过抽风管与设于所述温室外的鼓风机房连通,所述鼓风机房设有鼓风机,所述鼓风机出风口通过曝气管连通曝气池”。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附件7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附件8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附件7、附件9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附件8、附件9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附件7、附件8、附件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第341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6、15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其中,上述附件6和附件15分别与本案所述附件1和附件9相同,本案合议组对第341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上述结论亦予以认同,因此,关于权利要求5创造性的评述焦点在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否是显而易见的。附件8公开了一种适用于污水处理领域的系统除臭装置,其中说明书第1页第4、5段记载:“现有的污水处理工艺一般是在水处理系统之外单独设立一套针对臭气的除臭系统,在除臭塔中加装活性炭,依靠活性炭吸附作用除臭,或是在除臭塔中加装生物滤床,依靠生物菌的生化反应除臭。这些除臭装置存在投资较大,占地面积大,除臭原料需定期更换,运行成本较高等问题。”“为了解决现有污水处理系统除臭装置部分存在的问题,对现有除臭装置和技术进行革新,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利用好氧反应器的生物滤床作用处理污水臭气的装置,该装置可以将污水中产生或存在的臭气直接通过好氧反应池中好氧生物滤床的生化作用,去除汽体中的臭味,以保证污水处理中的气体排放达到相应标准。”由此可见,附件8所述系统除臭装置是为了解决现有污水处理系统除臭装置部分存在的问题,保证污水处理中的气体排放达到相应标准,其涉及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和附件1相同。附件8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从各臭气泄露点散发出的臭气经多点收集,通过风机集中送入好氧反应池,好氧反应池内投放相应的微生物菌群,形成好氧反应器的生物滤床,臭气经由其中微生物吸附、吸收、分解作用后,去除了臭气中的致臭化合物,由好氧反应池滤过后的气体进入烟囱后由尾气排放口排出。另外可以利用循环曝气的操作来消除本系统内的臭气。”可见,附件8公开了可以将未处理完毕的臭气收集并通过抽风系统(风机)送入到好氧曝气池内进行过滤除臭的方法,并且还进一步明确该方法可以循环处理的启示。因此,在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反应池底部进行微孔曝气(fine bubble aeration)进行微生物分解的基础上,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进一步面临如何除去污水处理中产生的多余的臭气这一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臭气作为曝气气源导入曝气池进行循环曝气处理,从而进行微生物分解,至于“通过抽风管与设于所述温室外的鼓风机房连通,所述鼓风机房设有鼓风机,所述鼓风机出风口通过曝气管连通曝气池”则是循环曝气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综上,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9、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1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3的处理方法和权利要求4、5的处理装置具体应用,但上述应用的工艺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3、5-12不具有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现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10191041.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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