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动气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54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5W1173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557820.2
申请日:2011-1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鸿生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10-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F04D2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0月0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动气泵”、专利号为201120557820.2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1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为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电动气泵,包括上盖(1)、下盖(2)、马达盒(3)、马达、风叶和风叶上盖,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马达罩(5)、转动机构(6)和用于扣住下盖(2)的扣子(4),上盖(1)和马达盒(3)上端部装配在一起,马达罩(5)装配在马达盒(3)内,马达装配在马达罩(5)内,风叶和风叶上盖设置在马达盒(3)与上盖(1)之间,所述风叶和风叶上盖固定连接并组成一个整体,下盖(2)侧部经转动机构(6)与马达盒(3)下端侧部呈可转动方式连接在一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气泵,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机构(6)由转轴、两个A转轴连接件(7)和两个B转轴连接件(8)组成,两个A转轴连接件(7)间隔一定距离设置在下盖(2)侧部,两个B转轴连接件(8)间隔一定距离设置在马达盒(3)下端侧部,在两个A转轴连接件(7)和两个B转轴连接件(8)上分别设置有安装孔,转轴与两个A转轴连接件(7)和两个B转轴连接件(8)上分别设置的安装孔呈可转动方式装配在一起。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动气泵,其特征在于:用于扣住下盖(2)的扣子(4)经环形轴和连接件安装在马达盒(3)的侧部。”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鸿生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960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8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88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701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与证据1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马达罩,马达罩装配在马达盒内,马达装配在马达罩内;2)包括风叶上盖,风叶和风叶上盖设置在马达盒和上盖之间,风叶和风叶上盖固定连接并组成一个整体。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完全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而且该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本专利是一样的(提高马达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而且,在马达外设置马达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完全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而且该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本专利是一样的(固定并保护风叶),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2处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无技术启示,且证据1-3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16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7月0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将专利权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记载的一致;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采用“风叶上盖和风叶组成的一体结构”使得由进气口吸入风叶上盖和风叶之间的腔室的空气,从径向流出,可以增加气压,提高充气速度,增加动力;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至3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至3予以采信。
证据1至3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动气泵。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泵,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图1-5):“参照图1至图3所示,电泵包含有:一外壳10、一壳盖20、一连接组件30、一扣具40、一马达50、一风扇60及一风扇罩盖70。参照图3与图4,该外壳10内形成有一电池室11以供安装至少一干电池,电池室11内固设有至少一电池端子组81、82以便与干电池的正负极相接触通电,在外壳10底部形成有一与电池室11相连通的开口12,外壳10顶部贯穿形成有一安装孔13。该壳盖20系枢设在外壳一端上且可遮蔽外壳10开口。参照图5,该连接组件30系设置在外壳10与壳盖20之间,令壳盖20可在外壳10上枢转,该连接组件30包含有一第一枢接块31、一第二枢接块32及一连接杆33,该第一与第二枢接块31、32为硬质材料,且分别形成在外壳10与壳盖20的一侧上,该连接杆33为硬质材料,且以二端分别枢设在第一与第二枢接块31、32上,此外,连接杆33可为H形而具有两侧片331,各侧片331的两端分别枢设在第一与第二枢接块31、32上。”
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中实质上公开一种电动气泵,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风扇罩盖70、壳盖20、外壳10、马达50、风扇6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上盖、下盖、马达盒、马达、风叶”,证据1中“连接组件30、扣具40” 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转动机构、扣子”。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包括马达罩,马达罩装配在马达盒内,马达装配在马达罩内,而证据1中未公开马达罩的技术内容;2)本专利还包括风叶上盖,风叶上盖设置在马达盒(3)与上盖(1)之间,所述风叶和风叶上盖固定连接并组成一个整体,而证据1中未公开风叶上盖的技术内容。
证据2公开一种空气床可充可泄可微调式电动气泵(参加证据2的说明书全文及附图),空气床可充可泄可微调式电动气泵的本体上盖10扣合在本体下盖60上,在扣合的本体上盖10与本体下盖60的封闭空间内分别自下而上套接内筒下盖50、扣合在内筒下盖50上的马达固定架40及其二者封闭空间内套装的马达41,马达41的输出轴延伸出马达固定架40的圆心圆孔,马达固定架40上套装风叶上盖30、风叶上盖30的旋扭301由面板端的旋扭顶部进气孔3011,风叶上盖30相对位置处的指示标志3012、3013、3014、3015及柱状旋转把手3015,旋转把手3015底端的凸点3016,风叶上盖30部位的套牙70组成,旋扭柱3015圆周壁上设有数个沿轴心设置且相互平行的凸台3016。风叶上盖30与马达固定架40之间的风叶片31套装在马达41输出轴延伸端,风叶上盖30头部穿过本体上盖10的圆孔,本体上盖10圆孔侧套装由套装在本体上盖10端面圆孔侧端圆孔内的弹珠11、弹簧12、弹珠套筒13组成的弹簧组件。
根据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中电动气泵本体有上盖和下盖,其本体内由内筒下盖50和扣合在内筒下盖50上的马达固定架40组成的封闭空间内套装有马达41,马达固定架40上套装风叶上盖30,风叶上盖30与马达固定架40之间的风叶片31套装在马达41输出轴延伸端,风叶上盖30头部穿过本体上盖10的圆孔。即证据2中风叶上盖30是套装在马达固定架40上,其头部穿过本体上盖10的圆孔,风叶上盖本身固定不动,其功能相当于风叶的罩体,而本专利的风叶上盖设置在马达盒与上盖之间,并和风叶固定连接并组成一个整体,本专利风叶上盖是与风叶一起旋转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可获知上述风叶上盖的结构设计能够带来使得吸入的空气气压增加,提高充气速度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2中的风叶上盖与本专利的风叶上盖从结构和功能均不相同。
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并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以解决充气速度不高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证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本专利带来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较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在主张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还用到了证据3,经查,证据3涉及一种两用泵,该两用泵的壳体组件10包括有罩盖13,进气风扇30设置于罩盖13与外壳11的顶板112所形成的气室15之间,其中的罩盖13亦不能随风扇30一起旋转,参见该证据3的说明书及附图。即证据3也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因此,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 2关于权利要求2-3
从属权利要求2和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2055782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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