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无线网络混合定位的方法和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无线网络混合定位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58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4W107928
优先权日:2003-06-27
申请(专利)号:201110165713.X
申请日:2004-06-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0-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严佳琳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李笑
国际分类号:H04W64/00,G01S19/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证据是具有ISBN的书刊类出版物,在该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可的情况下,通常以其上所记载的版权标识所示年份的最后一天作为其公开时间,但是,当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更早的出版时间时,以能够确认的该书刊出版物的最早出版时间为准。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165713.X,优先权日为2003年06月27日,申请日为2004年06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14日。本专利是申请号为200480022868.6(下称母案)的分案申请。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作出的第370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在先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专利权人于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6:
“1.一种操作移动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在所述移动站处接收从无线局域网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支持双向通信,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包含针对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
确定来自于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的用于所述移动站的位置信息;
在所述移动站与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之间通信一个或多个第二信号;和
通过所述蜂窝无线网络的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在所述移动站与服务器之间通信以确定所述移动站的位置,其中使用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所述识别信息、从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来自至少一个卫星定位系统(SPS)卫星的信号、和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信号所确定的所述位置信息来确定所述位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使用来自所述第一信号或所述第二信号中的一个或多个的精确载波频率来校准所述移动站的本机振荡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锁定到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中的载波频率信号。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确定所述第一信号与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中的载波频率信号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本机振荡器的频率之间的偏移。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依据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获得准确的时间信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确定包含于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中的定时标记。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依据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确定系统时间。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根据用于无线局域网的IEEE802.11标准与所述移动站通信。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包含无线蜂窝式通信系统的基站。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依据所述来自至少一个卫星定位系统(SPS)卫星的信号确定至少一个伪距离测量;且
依据利用所述第一信号的距离测量并依据来自至少一个SPS卫星的所述信号的所述至少一个伪距离测量确定所述移动站的所述位置。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至少一个伪距离测量和所述距离测量并确定所述移动站的所述位置。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服务器通过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站确定所述移动站的所述位置,且其中所述位置辅助数据包含以下中的至少一个:(a)对于SPS卫星所估计的多普勒效应;或(b)考虑到所述移动站的估计位置的SPS卫星列表;或(c)卫星历书信息;或(d)所述移动站的估计位置;或(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站未被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通信,而被所述蜂窝无线网络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通信。
1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位置信息包含用于确定所述移动站的所述位置的如下中的至少一个:(a)包括所述移动站和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之间的信号的往返时间的距离测量;或(b)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发射且在所述移动站处接收的信号的信号强度测量。
1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和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均能够支持与经授权的移动站的双向通信。
1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蜂窝无线网络遵循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
a)TDMA(时分多址);
b)GSM(全球移动通信系统);
c)CDMA(码分多址);
d)W-CDMA(宽带码分多址);
e)UMTS(联合移动电信系统);
f)TD-SCDMA(时分同步码分多址);
g)iDEN(综合数字增强型网络);和
h)HDR(高数据速率)。
1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线局域网遵循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
a)用于无线网络接入的IEEE 802.11、802.15、802.16和802.20标准中的一个或多个;
b)蓝牙标准;和
c)UWB(超宽带)标准。
19.一种操作移动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在所述移动站接收从无线局域网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支持双向通信,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包含针对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
利用所述第一信号来确定第一测量;
在所述移动站与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之间通信一个或多个第二信号;
利用所述第二信号来确定第二测量;
从所述移动站所接收的SPS信号确定到卫星定位系统(SPS)卫星的伪距离;和
通过利用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所述识别信息、所述第一和所述第二测量及所述伪距离来确定所述移动站的位置。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使用来自所述第一信号或所述第二信号中的一个或多个的精确载波频率来校准所述移动站的本机振荡器。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锁定到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中的载波频率信号。
22.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确定所述第一信号与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中的载波频率信号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本机振荡器的频率之间的偏移。
23.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从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获得准确的时间信息。
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确定包含于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中的定时标记。
25.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确定来自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的系统时间。
26.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根据用于无线局域网的IEEE802.11标准与所述移动站通信。
27.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站执行所述第一和所述第二测量并确定所述伪距离和所述位置。
28.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和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中的至少一个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其中所述位置辅助数据包含以下中的至少一个:(a)对于SPS卫星所估计的多普勒效应;或(b)考虑到所述移动站的估计位置的SPS卫星列表;或(c)卫星历书信息;或(d)所述移动站的估计位置;或(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或f)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29.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站未被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通信,且被所述蜂窝无线网络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通信。
3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和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均能够支持与经授权的移动站的双向通信。
31.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测量为以下中的至少一个:(a)基于所述移动站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之间的信号的往返时间,表示所述移动站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之间的距离的距离测量或(b)有关信号强度的信号参数。
32.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传输到所述移动站。
33.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移动站传输到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
34.一种操作移动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在所述移动站处接收从所述移动站可接入的无线局域网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包含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且
在所述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仅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来自所述移动站的所述识别信息通信到远程服务器;
所述方法进一步包含: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35.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无线接入点使用不同的空中接口,且其中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可通信地耦合到所述无线局域网的第一组节点,且其中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可通信地耦合到所述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组节点,所述方法进一步包含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信号的精确载波频率来校准所述移动站的本地振荡器,所述一个或多个信号来自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或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
36.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包含蜂窝式基站。
37.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蜂窝无线网络遵循以下中的一个:
a)TDMA(时分多址);
b)GSM(全球移动通信系统);
c)CDMA(码分多址);
d)W-CDMA(宽带码分多址);
e)UMTS(联合移动电信系统);
f)TD-SCDMA(时分同步码分多址);
g)iDEN(综合数字增强型网络);和
h)HDR(高数据速率)。
38.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线局域网遵循以下中的一个:
a)用于无线网络接入的IEEE 802.11、802.15、802.16和802.20标准中的一个;
b)蓝牙标准;和
c)UWB(超宽带)标准。
39.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服务提供者操作所述无线局域网;且第二服务提供者操作所述蜂窝无线网络。
40.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支持双向通信。
41.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基于(a)所述移动站和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之间的信号的往返时间、或(b)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发射且在所述移动站处接收的信号的信号强度测量中的至少之一,确定指示所述移动站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之间的距离的定位信息;和
通过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所述定位信息从所述移动站通信到所述服务器以确定所述移动站的所述位置。
42.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定位信息包含对于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并在所述移动站处接收的信号的信号电平的指示。
43.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确定到SPS(卫星定位系统)卫星的伪距离测量;和
通过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所述伪距离测量从所述移动站通信到所述服务器以确定所述移动站的所述位置,且其中所述识别信息用于确定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44.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通过使用针对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信号的信号电平的指示和到所述 SPS(卫星定位系统)卫星的所述伪距离测量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所述移动站的位置。
45.一种位置确定系统的移动站,所述移动站包含:
无线通信部件,其用于接收从可被所述移动站接入的无线局域网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无线信号;和
处理器,其耦合到所述无线通信部件以确定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被包含在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所述无线信号中,在所述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所述无线通信部件通过不同于所述无线局域网的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所述识别信息从所述移动站通信到远程服务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通过所述通信部件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46.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无线接入点使用不同的空中接口,且其中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可通信地耦合到所述无线局域网的第一组节点,且其中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可通信地耦合到所述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组节点,所述移动站的所述无线通信部件进一步经配置以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信号的精确载波频率来校准所述移动站的本地振荡器,所述一个或多个信号来自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或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
47.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包含蜂窝式基站。
48.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蜂窝无线网络遵循以下中的一个:
a)TDMA(时分多址);
b)GSM(全球移动通信系统);
c)CDMA(码分多址);
d)W-CDMA(宽带码分多址);
e)UMTS(联合移动电信系统);
f)TD-SCDMA(时分同步码分多址);
g)iDEN(综合数字增强型网络);和
h)HDR(高数据速率)。
49.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无线局域网遵循以下中的一个:
a)用于无线局域网接入的IEEE 802标准;
b)蓝牙标准;和
c)UWB(超宽带)标准。
50.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无线局域网由第一服务提供者操作;且所述蜂窝无线网络由第二服务提供者操作。
51.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支持双向通信。
52.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基于(a)所述移动站和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之间的信号的往返时间、或(b)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发射且在所述移动站处接收的信号的信号强度测量中的至少之一,确定指示所述移动站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之间的距离的定位信息;且所述无线通信部件通过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所述定位信息从所述移动站通信到所述服务器以确定所述移动站的所述位置。
53.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定位信息包含针对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并在所述移动站接收的信号的信号电平的指示。
54.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移动站,其进一步包含:
SPS(卫星定位系统)信号接收器,其耦合到所述处理器以确定到SPS卫星的伪距离测量;
其中,所述无线通信部件通过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所述伪距离测量从所述移动站通信到所述服务器以确定所述移动站的所述位置,且其中所述识别信息用于确定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55.一种移动站,其包含:
无线通信部件,其用于接收从支持双向通信的无线局域网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第一信号,并用于接收从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传输的第二信号,其中所述移动站利用所述第一信号来确定位置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号包含针对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和
SPS(卫星定位系统)信号接收器,其耦合到所述无线通信部件以确定到SPS卫星的伪距离测量,所述无线通信部件与服务器通信以使用所述识别信息通过所述蜂窝无线网络的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确定所述移动站的位置。
56.根据权利要求55所述的移动站,其进一步包含:
耦合到所述无线通信部件和所述SPS信号接收器的本机振荡器,所述本机振荡器由所述无线通信部件使用来自所述第一信号或所述第二信号中的一个或多个的 精确载波频率加以校准。
57.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本机振荡器锁定到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中的载波频率信号。
58.根据权利要求55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无线通信部件从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获得准确的时间信息。
59.根据权利要求58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准确时间信息是从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的定时标记获得。
60.根据权利要求58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准确时间信息包含来自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中的至少一个的系统时间。
61.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包含无线蜂窝式通信系统的基站。
62.根据权利要求55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服务器通过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
63.根据权利要求62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移动站确定所述移动站的所述位置,且其中所述位置辅助数据包含以下中的至少一个:(a)对于SPS卫星的所估计多普勒效应;(b)考虑到所述移动站的估计位置的SPS卫星列表;或(c)卫星历书信息;或(d)所述移动站的估计位置;或(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64.根据权利要求55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移动站未被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通信,且被所述蜂窝无线网络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通信。
65.根据权利要求55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位置信息包含如下中的至少之一:(a)包括所述移动站和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之间的信号的往返时间的距离测量;或(b)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发射且在所述移动站处接收的信号的信号强度测量,且所述位置信息用于确定所述移动站的所述位置。
66.根据权利要求55所述的移动站,其中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和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均能够支持与经授权的移动站的双向通信。”
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CN102223710B;
附件2:第370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附件3:(对比文件1)W003/021286A2及中文译文;
附件4:(对比文件2)《Creating Location Services for the Wireless Web》及中文译文节选,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为2002年;
附件5:(对比文件3)US6236365B1及中文译文;
附件6:(对比文件4)US20030022675A1及中文译文;
附件7:(对比文件5)CN1380985A;
附件8:(对比文件6)《Hotspot Networks-Wi-Fi for Public Access Locations》及中文译文节选,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为2002年9月;
附件9:(对比文件7)《Wireless IP and Building the Mobile Internet》及中文译文节选,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为2002年11月;
附件10:第30756号复审决定书,即本专利母案200480022868.6的复审决定书。
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4:(对比文件2)《Creating Location Services for the Wireless Web》及中文译文节选,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为2002年;
附件11:(对比文件8)“Mobile Location services”,Nokia White Paper(“移动位置服务”,诺基亚白皮书)及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为2001年;
附件12:(对比文件9)US5841396A及中文译文;
附件13:(对比文件10)US5945944A及中文译文;
附件14:(对比文件11)《cdma2000 1x与WLAN两网合一解决方案》,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为2002年;
附件15:(对比文件12)“On indoor Position location with Wireless LANs”(“关于无线局域网的室内位置定位问题”)及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为2002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9、34、45和5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新颖性的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9和权利要求55相对于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8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4和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对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9,分别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8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2和/或公知常识进行了多种方式的结合,在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2和/或公知常识进行了多种方式的结合,在以对比文件8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2和/或公知常识进行了多种方式的结合;对于权利要求34和权利要求45,分别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3和/或公知常识进行了多种方式的结合,在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2和/或公知常识进行了多种方式的结合,在以对比文件8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2和/或公知常识进行了多种方式的结合,在以对比文件1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8和/或公知常识进行了多种方式的结合;对于权利要求55,分别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2和/或公知常识进行了多种方式的结合,在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2和/或公知常识进行了多种方式的结合,在以对比文件8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2和/或公知常识进行了多种方式的结合,在以对比文件1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8和/或公知常识进行了多种方式的结合。从属权利要求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9、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1和/或公知常识以多种结合方式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了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19、34、45和5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了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了充分意见陈述,具体内容如下:
(1)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证据质证: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9和对比文件10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至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为了证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请求人当庭出示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的原件,以及下述附件19的原件,并提交如下附件(序号续前):
附件16:(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635号公证书原件;
附件1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明(报告编号2018-NLC-GCZM-1124);
附件18:香港林靖寰律师出具的声明书公证文件(档案编号为L/49818/CA/L(4)),其中包含http://archive.org/网页资料;
附件19:引用对比文件8的书籍《Mobile Commerce Technology, Theory and Applications》(《移动商务:技术、理论和应用》)的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的原件中记载有ISBN:0-471-40261-3,出版信息中有?2002的版权标识。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2的公开时间为其版权标识?2002所示年份最后一天,即2002年12月31日。
对于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6的原件中记载有ISBN:0-07-140978-5,出版信息中有?2003的版权标识。对比文件7的原件中记载有ISBN:1-58053-354-X,出版信息中有?2003的版权标识。请求人使用附件16证明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的公开时间,附件16上记载亚马逊网站、当当网和ACM数字图书馆对对比文件6的销售界面截屏,以及亚马逊网站、阿泰克出版社、ACM数字图书馆和百度学术对对比文件7的销售界面截屏。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6的公开时间为2002年09月,对比文件7的公开时间为2002年12月。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公开时间有异议。
对于对比文件8的真实性,请求人提交附件18,附件18记载了通过网址http://web.archive.org/输入http:/www.nokia.com/A4140028/,点击选择2006年11月16日的记录获取对比文件8的过程。对于对比文件8的公开时间,首先,对比文件8封面上带有?2001的版权标识,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其次,请求人还提交了附件19,并出示了原件,ISBN:1-59140-044-9,出版信息中有?2003的版权标识,请求人主张附件19第84页引用了对比文件8,同时使用附件16证明附件19的公开时间。附件16记载亚马逊网站和IGI出版社对附件19的销售界面截屏,出版时间为2002年07月01日。请求人主张,出版时间为2002年07月01日的附件19引用了对比文件8,因此对比文件8的公开时间早于2002年07月01日。专利权人不认可对比文件8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对于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2,请求人使用附件17证明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时间均为2002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公开时间有异议。
(3)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20:《蓝牙核心技术》,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请求人主张附件20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19、34、45和55中的“识别信息”为公知常识,以及使用蓝牙技术来确定设备的地理位置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真实性、公开时间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请求人的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专利权人于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6(即在先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66),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6项。
2. 证据认定
2.1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至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9和对比文件10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9和对比文件10均为专利文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上述对比文件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9和对比文件10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下文中提及上述对比文件的相关部分均为其中文译文相关部分。
2.2 对比文件2
请求人出示对比文件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对比文件2是具有ISBN的书刊类出版物,其出版信息中有?2002的版权标识,在该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可的情况下,通常以其上所记载的版权标识所示年份的最后一天作为其公开时间,即对比文件2的公开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下文中提及对比文件2的相关部分均为其中文译文相关部分。
2.3 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
请求人出示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的出版信息中均有?2003的版权标识。请求人还提交了附件16以证明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的公开时间。附件16上记载对于图书《Hotspot Networks-Wi-Fi for Public Access Locations》即对比文件6,亚马逊网站显示其ISBN-10:0071409785,ISBN-13:978-007-1409780,出版时间为2002年09月04日;当当网显示其ISBN:978-007-1409780,出版时间为2002年09月;ACM数字图书馆显示其ISBN:0071409785,?2002(参见附件16第26-44页)。附件16上记载对于图书《Wireless IP and Building the Mobile Internet》即对比文件7,亚马逊网站显示其ISBN-10:158053354X,ISBN-13:978-1580533546,出版时间为2002年12月01日;阿泰克出版社显示其ISBN:9781580533546,版权时间为2002年;ACM数字图书馆显示其ISBN:158053354X,?2002;百度学术显示2002年12月01日(参见附件16第45-62页)。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的公开时间应依据其本身的版权标识?2003,即2003年12月31日。附件16中亚马逊网站对两本图书的销售界面截屏中,均显示还具有ISBN-13的国际标准书号,因为ISBN-13号是2007年01月01日起实行的,因此网页上的数据应是在2007年01月01日后编辑修改的,不同意请求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且由于附件16中关于两本书的出版时间与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的版权信息均不同,应属于不同版权日的图书,内容不同。
合议组认为:如果证据是具有ISBN的书刊类出版物,在该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可的情况下,通常以其上所记载的版权标识所示年份的最后一天作为其公开时间,但是,当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更早的出版时间时,以能够确认的该书刊出版物的最早出版时间为准。此外,国际标准书号ISBN具有唯一性,ISBN相同的图书,通常可以确定其是版本、形式内容以及出版者均相同的书籍。经合议组核实,ISBN-13号是在2007年01月01日起实行,之前的图书可以将ISBN-10转换为ISBN-13使用。附件16记载的亚马逊网站、当当网和ACM数字图书馆展示的图书《Hotspot Networks-Wi-Fi for Public Access Locations》具有与对比文件6相同的ISBN号,因此为相同的图书,并且其上显示出版时间均在2002年,足以证明对比文件6在其版权标识?2003对应的2003年以前已经公开出版。因此,合议组认定对比文件6的公开时间为2002年09月。基于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7的公开时间为2002年12月。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网页上的数据在2007年01月01日后被修改更新其ISBN-13,合议组认为,该项内容的修改不足以证明所展示的图书本身内容、出版时间同样均进行了修改。因此,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下文中提及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的相关部分均为其中文译文相关部分。
2.4 对比文件8
请求人提交附件18用于证明对比文件8可以从诺基亚官方网站上获取。附件18记载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web.archive.org/,进入对应网页后,在“waybackmachine”搜索框中输入http:/www.nokia.com/A4140028/进行浏览,选择2006年11月16日的记录进入页面,点击标题为“Mobile Location services”的文章标题,可以得到PDF文件。附件18记载Archive网站自2006年05月24日对页面http:/www.nokia.com/A4140028/进行抓取。
对于公开时间,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8封面上带有?2001的版权标识,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其次,请求人还提交了附件19,并出示了原件,ISBN:1-59140-044-9,出版信息中有?2003的版权标识,附件19第17页记载“参考文献:诺基亚公司(2001),移动位置服务,诺基亚公司白皮书[在http://www.nokia.com/上可见]”。请求人使用附件16证明附件19的公开时间。附件16记载亚马逊网站和IGI出版社对附件19的销售界面截屏:《Mobile Commerce Technology, Theory and Applications》即附件19,ISBN-10:1591400449,出版时间为2002年07月01日。请求人主张,出版时间为2002年07月01日的附件19引用了对比文件8,因此对比文件8的公开时间早于2002年07月01日。
合议组认为:互联网档案馆Archive网站是一家对互联网网站页面按时间进行存档并供用户回溯访问的公益性网站,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互联网档案馆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从网络中抓取网页,被抓取的网页上方有时间记录条,每个时间记录条对应一个时间,通常认定互联网档案馆对该证据的抓取时间为公开时间。附件18记载了可以从Archive网站抓取网页上点击下载得到“移动位置服务PDF,998KB August, 2001”的PDF文件,与对比文件8内容一致。同时,附件18记载Archive网站对页面http:/www.nokia.com/A4140028/进行抓取的时间为2006年05月24日,根据上述分析,合议组能够确认对比文件8在2006年05月24日真实存在于该网站上并可供公众获取,其公开时间应为2006年05月24日。
对比文件8并非书刊类出版物,属于互联网上的证据,在无法确认其于2001年即上传至互联网的情况下,仅依据其内容页面上显示的版权标识?2001不足以确认对比文件8在2001年即处于公开状态。对于请求人提出的附件19引用了对比文件8,因此对比文件8的公开时间早于2002年07月01日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附件19仅记载了引用与对比文件8名称相同的文章,无法确定其引用文章的内容是否一致,不足以证明该引用文章与对比文件8的关联性。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8的公开日期为2001年12月31日以及对比文件8的公开时间早于2002年07月01日的主张不予支持。对比文件8的公开时间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2.5 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2
请求人提交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2的馆藏证明证据17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
对于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时间,附件17第3页的打印文件清单中表明对比文件11收录时间为2002年第10卷,对比文件12收录时间为2002年第2卷,可见均在2002年收录并公开,合议组认定其公开时间均为2002年12月31日。因此,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下文中提及对比文件12的相关部分均为其中文译文相关部分。
3.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4和4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1 权利要求34
本专利权利要求3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特征34-1:一种操作移动站的方法;
特征34-2:在所述移动站处接收从所述移动站可接入的无线局域网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
特征34-3: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包含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
特征34-4:在所述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仅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来自所述移动站的所述识别信息通信到远程服务器;
特征34-5: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移动站或手机的定位相关的技术,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中文译文第26-29页、第40-41页):使用基站的多个天线,可以三角化用户的位置。不同移动系统使用的技术有所不同。图2.2中看到它们是如何构建的。简单介绍一下,有四种移动系统在全球范围内使用:GSM、WCDMA、CDMA和TDMA(阅术语表中有缩写含义)。它们都是数字的(模拟系统己经很少使用了)。如无线以太网(802.11)和蓝牙,当其像PHS和DECT一样定位时,基本上以同样的方式工作。不过,蓝牙已经开始在信标(Beaconing)系统中使用,原则上,信标系统与使用单元ID但不支持通信的系统是一样的。
在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和通用移动通信系统(UMTS)中,它不仅用于跟踪用户的位置,而且还用于指示用户己被分配的频率、时隙和代码。原则上,802.11或蓝牙网络的运营商可以拥有相同类型的数据库,虽然成本往往被视为过高——运营商放弃此功能以保持廉价或免费访问。因此,在许多这样的网络中,这种定位方法是不可能的——没有用于检索所收集的信息的标准,也没有将小区的身份绑定到某个位置的方法。在许多情况下,运营商也是电信运营商,以及WLAN或蓝牙网络的数据库可以连接到移动运营商的核心网络(以及用于用户管理和定位的相同数据库)。
网络运营商始终知道用户所在的小区,以便将数据发送到正确的目的地(并且语音呼叫被连接到正确的移动电话)。当定位系统以小区ID为基础时,该数据被提供。所有小区都具有全球唯一的身份,即小区全球身份(CGI)。在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中,可以使用SIM卡应用工具箱(我将在第11章“终端中的基于位置的服务”中详细讨论)来确定这个小区ID位置。因为所有手机必须在一个小区中工作并且必须知道小区信息,所以所有移动手机都使用这种定位方法。
除了具有只能传输其位置的信标,理想的情况是能够从本地网络获得这些信息。多个地方已经多次使用无线局域网(WLAN)―例如,在英国Lancaster市,Lancaster大学开发了一个旅游指南系统,其中位置由无线局域网提供。该原理基本上与移动电话网络中的原理相同,但规模较小:因为无线网络的收发器的位置是已知的并且每个收发器具有唯一的标识,如果用户收到了收发器的标识则该用户必须在该特定收发器的小区中。当然,一种可能性在于移动运营商可以将无线局域网或蓝牙集成到其网络中。但是,没有将基于微定位的定位与网络定位集成到一起的标准。一些制造商探讨了将无线局域网络WLAN和移动电话网络组合在一起以及使用HLR来处理无线局域网络中的用户信息。在这种情况下,MPC可以针对用户所连接的所有不同网络提供用户的位置。
请求人认为,由于对比文件2中无线局域网定位的原理与移动电话网络中的原理相同,并且WLAN或蓝牙网络的数据库可以连接到运营商的核心网络(参见中文译文第29页),公开了权利要求34中的特征34-4和特征34-5。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无线网络的收发器的位置是已知的,并且每个收发器具有唯一的标识,如果用户收到了收发器的标识,则该用户必须在该特定收发器的小区中,即用户(移动站)直接与无线局域网的收发器通信接收收发器的标识并获知收发器的位置。对比文件2公开的探讨中的方案仅公开了将无线局域网定位与移动电话网定位混合的技术,但没有明确揭示在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来自移动站的识别信息通信到远程服务器,并且从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3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在所述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仅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来自所述移动站的所述识别信息通信到远程服务器;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34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可以在移动站不具有与无线局域网接入点通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知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 权利要求45
本专利权利要求4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特征45-1:一种位置确定系统的移动站;
特征45-2:所述移动站包含;无线通信部件,其用于接收从可被所述移动站接入的无线局域网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无线信号;
特征45-3:处理器,其耦合到所述无线通信部件以确定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被包含在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所述无线信号中;
特征45-4:在所述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所述无线通信部件通过不同于所述无线局域网的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所述识别信息从所述移动站通信到远程服务器;
特征45-5:所述处理器通过所述通信部件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移动站或手机的定位相关的技术,同时还公开了用户设备手机,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中文译文第26-29页、第40-41页):具体参见上文引用。此外,用户设备手机必然包括实现相应功能的无线通信部件和处理器。
如上文对权利要求34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4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在所述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无线通信部件通过不同于无线局域网的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所述识别信息从所述移动站通信到远程服务器;所述处理器通过所述通信部件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5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可以在移动站不具有与无线局域网接入点通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知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4.1 权利要求 1-18
4.1.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特征1-1:一种操作移动站的方法;
特征1-2:在所述移动站处接收从无线局域网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支持双向通信;
特征1-3: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包含针对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
特征1-4:确定来自于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的用于所述移动站的位置信息;
特征1-5:在所述移动站与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之间通信一个或多个第二信号;
特征1-6:通过所述蜂窝无线网络的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在所述移动站与服务器之间通信以确定所述移动站的位置;
特征1-7:使用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所述识别信息、从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来自至少一个卫星定位系统(SPS)卫星的信号、和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信号所确定的所述位置信息来确定所述位置。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使用广播电视信号和移动电话信号确定用户终端位置的方法(其中用户终端即本专利中的移动站,即公开了特征1-1),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6-27页以及说明书附图1-9)披露了以下技术方案:在所述用户终端处接收来自电视信号发射器的广播电视信号(其中“电视信号发射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无线接入点”,“广播电视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用户终端102扫描可用TV信道,以便基于可用TV信道的功率水平来组合位置的指纹,用户终端102将这一指纹与存储表格进行比较,所述表格将已知指纹与已知位置匹配以选择TV信号以供处理,(可见“基于可用TV信道的功率水平来组合位置的指纹”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信号包含针对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即公开了特征1-3);用户终端102确定用户终端与每个TV发射器106之间的伪距(其中“伪距”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位置信息”,即公开了特征1-4);用户终端102从一个或多个移动电话基站104接收移动电话信号”(其中“移动电话基站”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移动电话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一个或多个第二信号”,即公开了特征1-5);移动终端102将伪距发射到位置服务器110,位置服务器110基于伪距、每个TV发射器106的位置和移动电话基站104的位置来确定用户终端的位置(即公开了特征1-6);在所述用户终端处接收来自全球定位卫星的全球定位信号,基于所述全球定位信号来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与所述全球定位卫星之间的第三伪距,基于所述第一伪距、所述第二伪距和所述第三伪距、所述电视信号发射器的位置、所述移动电话基站的位置以及所述全球定位卫星的位置来确定所述用户终端的位置(即公开了特征1-7)。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第一无线接入点在无线局域网中,并且第一无线接入点支持双向通信,而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信号来自于广播电视信号,并且没有提到该信号支持双向通信。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分布更为广泛、常见的无线局域网与卫星信号、无线蜂窝网络等混合对终端进行定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移动站或手机的定位相关的技术,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译文第18页、第26-27页,第40-41页):“GPS(全球定位系统)的介绍”GPS是通过用户的接收机(现在可以非常小,他们可以被嵌入到手表和手机)获取足够数量的卫星(至少三个),综合利用从卫星获取的无线电信号的传播时间(三边测量或切除更恰当,因为系统不计算角度)。你之所以能测量到卫星在轨道上的距离,是因为卫星发出的信号以一种已知的速度传播——光速(就像所有的无线电波一样)。通过测量卫星的运行时间可以计算距离。
“基于网络的定位”当用户移动时,他或她将从一个单元到另一个单元。网络必须跟踪这些信息,以便能够将数据或电话发送到正确的接收器,因此网络必须知道用户所连接的基站(以及基站中的哪个天线)。这些信息在两个数据库中管理:归属位置寄存器(HLR)和访问用户位置寄存器(VLR)。这些数据库中的值是用来计算用户的位置的。连接到一个移动定位中心(MPC),该中心对该人员隐藏电话系统及其定位方法。您不必知道是否使用OTA或TOA;相反,您只需要关心从MPC获得的位置和位置值的质量。
“微定位”GPS无法在室内工作,移动电话网络可能过于粗粒度。如果移动电话网络可以根据您所在的小区为你提供位置,那么更细粒度的无线局域网(WLAN)是否可以做同样的事情?或者其他一些网络——可能是蓝牙还是红外线?也许甚至是专用的信标?除了具有只能传输其位置的信标,理想的情况是能够从本地网络获得这些信息。多个地方已经多次使用无线局域网(WLAN)―例如,在英国Lancaster市,Lancaster大学开发了一个旅游指南系统,其中位置由无线局域网提供。该原理基本上与移动电话网络中的原理相同,但规模较小:因为无线网络的收发器的位置是已知的并且每个收发器具有唯一的标识,如果用户收到了收发器的标识则该用户必须在该特定收发器的小区中。当然,一种可能性在于移动运营商可以将无线局域网或蓝牙集成到其网络中。但是,没有将基于微定位的定位与网络定位集成到一起的标准。一些制造商探讨了将无线局域网络WLAN和移动电话网络组合在一起以及使用HLR来处理无线局域网络中的用户信息。在这种情况下,MPC可以针对用户所连接的所有不同网络提供用户的位置。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无线局域网提供终端位置的原理与移动电话网络的原理相同。移动电话网络定位中可通过定时超前、小区ID来确定移动台和基站的距离,而无线局域网络的收发器位置已知且具有唯一的标识,如果用户收到了收发器的标识则该用户必须在该特定收发器的小区中,公开了无线局域网络定位的方法。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将无线局域网集成到移动运营商的网络中对终端进行定位的可能性,公开了探讨中的技术方案“将无线局域网络WLAN和移动电话网络组合在一起以及使用HLR来处理无线局域网络中的用户信息。在这种情况下,MPC可以针对用户所连接的所有不同网络提供用户的位置”,即可以将无线局域网的微定位与移动电话网络定位集成到移动电话网络中,由移动电话网络中的HLR处理用户信息,MPC基于不同网络提供用户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无线局域网定位与移动电话网定位混合的技术,本领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将无线局域网与移动电话网络、卫星信号系统结合用于移动终端定位的技术启示。
如上文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终端可以使用广播电视信号、移动电话基站信号和GPS信号的组合来确定其位置。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线局域网定位中收发器位置已知并且具有唯一的标识,以及可与移动电话网络中相同的原理来确定移动台和收发器的距离,并在其给出了上述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利用分布更为广泛、常见的无线局域网与卫星信号、无线蜂窝网络等混合对终端进行定位,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无线局域网定位替代对比文件1的广播信号网络定位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支持双向通信的无线局域网与蜂窝网络进行混合定位,具有两个特点:利用广泛、常见的(即随意布设的、未经改造的)无线局域网;在一次定位过程中,蜂窝网和无线局域网之间有信息交互、相互辅助。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四种类型的定位技术是切换使用的,定位也是择一定位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微定位”方式是利用改造的无线局域网独立实现定位;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在一次定位过程中令无线局域网和移动电话网络相互协同和信息交互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内容;对于关于对比文件2译文第41页提到的“由移动运营商将无线局域网或蓝牙集成到移动运营商的网络中……”,这仅仅是指由移动运营商来管理无线局域网的用户,但是就定位而言,其依然是择一网络来完成定位。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改进动机,不能和其他定位技术进行替换,将无线局域网的微定位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广播电视信号定位是无法实现的。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无线局域网络WLAN和移动电话网络组合在一起以及使用HLR来处理无线局域网络中的用户信息,其所利用的无线局域网络WLAN也是广泛、常见的,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无线局域网。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一次定位过程中,基于广播电视信号、蜂窝移动信号和卫星信号实现用户位置定位。对比文件2既公开了利用不同的技术用于定位,也公开了将无线局域网定位与移动电话网定位混合的技术,将无线局域网的微定位与移动电话网络定位集成到移动电话网络中,由移动电话网络中的HLR处理用户信息,MPC基于不同网络提供用户位置,在不同系统之间会存在信息交互、相互辅助等关系,能够实现跨网络的定位管理,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无线局域网定位替代对比文件1的广播信号网络定位,能够在一次定位中基于无线局域网信号、蜂窝移动信号和卫星信号提供用户位置。
最后,基于无线局域网定位依据无线局域网接入点位置以及距离,基于广播信号网络定位依据TV发射器位置和伪距,伪距是考虑了时间的距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二者定位特性相同,将无线局域网定位替代广播信号网络定位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4.1.2 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和4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9公开了一种使用精密载波频率信号校准本地振荡器的GPS接收器和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5栏第3段、第11栏第1段、第12栏第3-4段,图6A):如下文所描述的图6所示,远程接收器20可以使用自动频率控制(AFC)环来锁定到这个载波并且由此进一步校准所述远程接收器自身的参考振荡器(例如,通过校正用于获取GPS信号的GPS L.O.的输出频率)。如此,GPS移动单元可以接收来源是GPS接收器501的卫星历书信息,并且还可以接收高精确度本机振荡器载波信号,所述载波信号可以用于校准GPS移动单元中的本机振荡器,如图6所示。图6A示出了本发明的GPS移动单元的实施方案,所述GPS移动单元利用通过通信信道天线601接收的精密载波频率信号;所述电路603锁定到由本文中所描述的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方案的基站(可以认为所述基站是或包括蜂窝电话小区站点发射器)发送的精密载波频率信号。自动频率控制电路603提供输出604,所述输出604通常在频率上锁定到精密载波频率。由比较器605将这个信号604与经由互连件608的GPS本机振荡器606的输出进行比较。由比较器605执行的比较的结果是误差校正信号610,所述误差校正信号被作为校正信号提供到GPS本机振荡器606。
可见,对比文件9公开了接收器可以通过蜂窝网络接收精密载波频率信号,通过锁定到这个频率信号,对本地振荡器进行校准,其中包括对精密载波频率信号和本机振荡器频率的误差比较,即确定偏移,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了校准移动站的本机振荡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9公开的技术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9得到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1.3 权利要求5-7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和7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0公开一种确定GPS接收器的时间的方法和设备,具体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的摘要,说明书第11栏第2段和最后一段,第12栏第2和4段,第13栏第2段):例如蜂窝电话传输信号的从通信系统导出的计时信号由GPS接收器接收,并且经过解码以提供准确的时间信息。因为GSM系统在各种时间实例处含有良好规定的计时标记,所以蜂窝电话或接收器可以锁定到各种同步事件并且确认当前时间指示。蜂窝电话接收器接收来自GSM基站的网络广播,所述网络广播含有时间指示符。图5A所示确定远程组合式GPS/通信接收器中的时间的方法的流程图中,远程单元302首先通过无线通信链路与GPS基站117建立通信,步骤500。这个无线通信链路是蜂窝电话链路。在远程单元302已经建立通信链路之后,所述远程单元寻找由小区站点304发射的通信信号内的成帧边界,步骤502。所述成帧边界充当作为导出与GPS信号获取有关的相对或绝对时间的基础的时间指示符。图4A示出了用于北美IS-95 CDMA蜂窝标准同步信道消息的数据结构。数据消息的实例在图4A中作为区域406示出。 这个数据包括系统时间消息(等同于GPS时间)加上与例如图1中的基站117的特定基站对同步信号的发射时间相关联的偏移时间408。标记414指示与同步信道消息406相关的系统时间的测量结果。在步骤504中,远程单元302确定时间数据是否编码在通信信号中。如果蜂窝系统利用IS-95CDMA或类似标准,则系统时间是相对于特定计时标记传输。
可见,对比文件10公开了将准确时间信息(例如定时标记或系统时间)用于印时戳,公开了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了获取准确时间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0公开的技术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10得到权利要求5-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1.4 权利要求8-9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与无线局域网WLAN通信(参见同上)。无线局域网WLAN包括IEEE802.11标准用于与移动站通信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终端与移动电话基站通信(参见同上)。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1.5 权利要求10-12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1和12引用权利要求10。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在所述用户终端处接收来自全球定位卫星的全球定位信号,基于所述全球定位信号来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与所述全球定位卫星之间的第三伪距;以及将所述第一伪距、所述第二伪距和所述第三伪距发射到位置服务器,所述位置服务器被配置来基于所述第一伪距、所述第二伪距和所述第三伪距、所述电视信号发射器的位置、所述移动电话基站的位置以及所述全球定位卫星的位置来确定所述用户终端的位置。在用户终端执行位置定位的方案中,用户终端接收由位置服务器计算的对流层传播速度。在位置服务器执行的位置定位中,位置服务器可以基于对应发射器的对流层传播速度和时间偏移来调整每个伪距的值(对流层传播速度公开了位置辅助数据)。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1.6 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服务器通过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
权利要求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站确定所述移动站的所述位置,且其中所述位置辅助数据包含以下中的至少一个:(a)对于SPS卫星所估计的多普勒效应;或(b)考虑到所述移动站的估计位置的SPS卫星列表;或(c)卫星历书信息;或(d)所述移动站的估计位置;或(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13中的位置辅助数据是所述服务器通过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的,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多个技术方案,可分为两组,技术方案A组为服务器通过第二无线接入点向移动站提供的位置辅助数据至少包含(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的多个技术方案,技术方案B组为服务器通过第二无线接入点向移动站提供的位置辅助数据不包含(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的多个技术方案。
4.1.6.1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组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45、0056和0057段):用户终端执行的位置定位中,用户终端102基于伪距、所使用的距离、TV发射器106的位置和移动电话基站104的位置来确定其位置,其中用户终端102还从基站104接收标识别用户终端102的粗略位置的信息。即公开了由移动站执行测量并确定移动站的位置以及服务器发送的位置辅助数据为(d)移动站的估计位置。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解扩展GPS扩频信号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一段):基站观察到的GPS数据信息包括现代天文年历和星历表数据,和GPS卫星信号的多普勒偏移和目前代码相位。该信息将被加以修改以反映移动单元的位置。即公开了服务器发送的位置辅助数据为 (a)对于SPS卫星所估计的多普勒效应,或(b)考虑到所述移动站的估计位置的SPS卫星列表,或(c)卫星历书信息。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组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1.6.2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组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具体引用参见上文4.1.1和4.1.6.1节。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位置服务器110从数据库112接收描述每个TV发射器106的相位中心(即,位置)的信息”(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0048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3中“所述服务器通过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为(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位置服务器从数据库接收TV发射器位置的信息,而不是(移动站)从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同上):具体引用参见上文4.1.6.1节。没有公开“所述服务器通过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的位置辅助数据为(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3的中的“所述服务器通过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的位置辅助数据,位置辅助数据为(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技术方案A组的多个技术方案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的位置辅助数据,可以在移动站不具有与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的通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通过第二无线接入点获知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的位置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组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多种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7 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具体引用参见第4.1.1节。如上评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无线局域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移动站未被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通信”,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0栏最后1段至第31栏第1段):移动用户为CMRS A的签约用户,不是CMRS B的签约用户。对比文件3中CMRS A和CMRS B都是蜂窝无线网络,没有公开“移动站未被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通信”,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1公开了(参见第3页右栏第1段):用户在WLAN的覆盖区可采用无线局域网的接入,当不在WLAN的覆盖区可切换到cdma 2000lx接入方式,充分利用cdma 2000lx网络的现有设备与技术,可实现无线局域网用户与cdma 2000lx用户统一的管理。对比文件11仅公开了当用户不在WLAN服务区时切换到蜂窝移动系统中,没有公开“移动站未被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通信”,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进一步限定“移动站未被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通信”的情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特征,权利要求14可以在移动站未被授权与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通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利用无线局域网对移动站进行定位。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多种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8 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用户终端102确定用户终端与每个TV发射器106之间的伪距,每个伪距表示从发射器108发射TV广播信号分量的时间与在用户终端102处接收分量的时间之差的时差(或等效距离)。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于单向通信的TV发射器使用移动站和第一无线接入点之间的信号的单程时间的距离测量。在对比文件2给出将无线局域网与移动电话网络、卫星信号系统结合用于移动终端定位的技术启示下,且无线局域网支持双向通信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确定来自无线局域网信号的用于移动站的位置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于双向通信的无线局域网接入点使用移动站和第一无线接入点之间的信号的往返时间的距离测量。此外,使用强度测量用于距离测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9 权利要求16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用户终端102从一个或多个移动电话基站104接收移动电话信号。公开了第二无线接入点能够支持与经授权的移动站的双向通信。在对比文件2给出将无线局域网与移动电话网络、卫星信号系统结合用于移动终端定位的技术启示下,且无线局域网支持双向通信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第一无线接入点能够支持与经授权的移动站的双向通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10 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0009段):移动电话信号是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信号和移动电话信号是码分多址CDMA信号。而TDMA、W-CDMA、UMTS、TD-SCNMA、iDEN、HDR都是常见的蜂窝无线网络类型,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11 权利要求18
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无线局域网标准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无线局域网络类型,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 权利要求19-33
4.2.1 本专利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特征19-1:一种操作移动站的方法;
特征19-2:在所述移动站接收从无线局域网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支持双向通信;
特征19-3: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包含针对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
特征19-4:利用所述第一信号来确定第一测量;
特征19-5:在所述移动站与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之间通信一个或多个第二信号;
特征19-6:利用所述第二信号来确定第二测量;
特征19-7:从所述移动站所接收的SPS信号确定到卫星定位系统(SPS)卫星的伪距离;
特征19-8:通过利用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所述识别信息、所述第一和所述第二测量及所述伪距离来确定所述移动站的位置。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使用广播电视信号和移动电话信号确定用户终端位置的方法(其中用户终端即本专利中的移动站,即公开了特征19-1),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6-27页以及说明书附图1-9)披露了以下技术方案:在所述用户终端处接收来自电视信号发射器的广播电视信号(其中“电视信号发射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无线接入点”,“广播电视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用户终端102扫描可用TV信道,以便基于可用TV信道的功率水平来组合位置的指纹,用户终端102将这一指纹与存储表格进行比较,所述表格将已知指纹与已知位置匹配以选择TV信号以供处理,(可见“基于可用TV信道的功率水平来组合位置的指纹”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信号包含针对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即公开了特征19-3);用户终端102确定用户终端与每个TV发射器106之间的伪距(即公开了特征19-4);用户终端102从一个或多个移动电话基站104接收移动电话信号”(其中“移动电话基站”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移动电话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一个或多个第二信号”,即公开了特征19-5);基于所述移动电话信号的已知分量来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与所述移动电话基站之间的第二伪距(即公开了特征19-6);在所述用户终端处接收来自全球定位卫星的全球定位信号,基于所述全球定位信号来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与所述全球定位卫星之间的第三伪距(即公开了特征19-7);基于所述第一伪距、所述第二伪距和所述第三伪距、所述电视信号发射器的位置、所述移动电话基站的位置以及所述全球定位卫星的位置来确定所述用户终端的位置(即公开了特征19-8)。
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9中第一无线接入点在无线局域网中,并且第一无线接入点支持双向通信,而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信号来自于广播电视信号,并且没有提到该信号支持双向通信。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分布更为广泛、常见的无线局域网与卫星信号、无线蜂窝网络等混合对终端进行定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移动站或手机的定位相关的技术,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译文第18页、第40-41页):具体引用参见上文4.1.1节。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以及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评述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具体参见第4.1.1节。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2 权利要求20-26和30
权利要求20-26和3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8和16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8和16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26和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3 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52-0059段):用户终端所执行的位置定位:用户终端102还从数据库112接收描述每个TV发射器106的相位中心的信息。用户终端102从一个或多个TV发射器106接收TV信号,并且确定用户终端102与每个TV发射器106之间的伪距。用户终端102从一个或多个移动电话基站104接收移动电话信号,并且确定用户终端102与移动电话基站104之间的伪距和/或距离。然后用户终端102基于伪距、所使用的距离、TV发射器106的位置和移动电话基站104的位置来确定其位置。公开了由移动站执行测量并确定伪距离和位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4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19。
权利要求28: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和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中的至少一个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其中所述位置辅助数据包含以下中的至少一个:(a)对于SPS卫星所估计的多普勒效应;或(b)考虑到所述移动站的估计位置的SPS卫星列表;或(c)卫星历书信息;或(d)所述移动站的估计位置;或(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或f)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可见,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多个技术方案,可分为三组,技术方案A组为包括第二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位置包含(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的多个技术方案,技术方案B组为包括第一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位置包含f)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的位置的多个技术方案,技术方案C组为除上述技术方案A组和技术方案B组之外的其余的第一无线接入点和/或第二无线接入点提供其他位置辅助数据的多个技术方案。
4.2.4.1 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C组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45、0048和0055-0057段):用户终端102接收由位置服务器110计算的对流层传输速度;在位置服务器执行的位置定位中,位置服务器可以基于对应发射器的对流层传播速度和时间偏移来调整每个伪距的值(对流层传播速度公开了位置辅助数据);位置服务器还可以从基站接收识别用户终端的大体地理位置的信息;可以从GSM基站所发射的E-OTD辅助数据广播消息来获得GSM基站的位置和时钟偏移;用户终端执行的位置定位中,用户终端102基于伪距、所使用的距离、TV发射器106的位置和移动电话基站104的位置来确定其位置,其中用户终端102还从基站104接收标识别用户终端102的粗略位置的信息。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无线接入点向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位置辅助数据为(d)移动站的估计位置或f)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多个地方已经多次使用无线局域网(WLAN)―例如,在英国Lancaster市,Lancaster大学开发了一个旅游指南系统,其中位置由无线局域网提供。该原理基本上与移动电话网络中的原理相同,但规模较小:因为无线网络的收发器的位置是已知的并且每个收发器具有唯一的标识,如果用户收到了收发器的标识则该用户必须在该特定收发器的小区中。可见对比文件2中,用户(移动站)能够直接与无线局域网的收发器通信接收收发器的标识并获知收发器的位置,公开了第一无线接入点向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位置辅助数据为(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对比文件5公开了几种具体的位置辅助数据,其公开了一种解扩展GPS扩频信号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一段):基站观察到的GPS数据信息包括现代天文年历和星历表数据,和GPS卫星信号的多普勒偏移和目前代码相位。该信息将被加以修改以反映移动单元的位置。公开了第二无线接入点向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位置辅助数据为 (a)对于SPS卫星所估计的多普勒效应,或(b)考虑到所述移动站的估计位置的SPS卫星列表,或(c)卫星历书信息。
在上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 2和对比文件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移动站能够在基于不同网络进行位置定位时,从建立通信的蜂窝网络或无线局域网络分别获得用于单独定位位置辅助数据,因此容易想到从与建立了通信的无线局域网获得(a)对于SPS卫星所估计的多普勒效应,或(b)考虑到所述移动站的估计位置的SPS卫星列表,或(c)卫星历书信息,或(d)移动站的估计位置来进行位置定位。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C组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2.4.2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组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具体引用参见上文4.1.1节和4.2.4.1节。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位置服务器110从数据库112接收描述每个TV发射器106的相位中心(即,位置)的信息”(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0048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8中“位置辅助数据为(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位置服务器从数据库接收TV发射器位置的信息,而不是(移动站)从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确定发射机与移动通信设备位置的方法和设备,具体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第0007-0008段和第0024段):移动电话从GPS接收机获取伪距;使用移动电话与基站之间的距离测量和与GPS接收机获取的伪距,来确定移动电话的位置;网络服务器将基站的位置发送到移动电话。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第二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位置包含(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同上):具体引用参见上文4.1.6.1节。没有公开“第二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位置包含(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位置包含(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技术方案A组的多个技术方案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的位置辅助数据,可以在移动站不具有与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的通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知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的位置信息。因此,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组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多种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4.3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组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具体引用参见上文4.1.1节和4.2.4.1节。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位置包含f)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的位置”,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确定发射机与移动通信设备位置的方法和设备,具体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第0007-0008段和第0024段):移动电话从GPS接收机获取伪距;使用移动电话与基站之间的距离测量和与GPS接收机获取的伪距,来确定移动电话的位置;网络服务器将基站的位置发送到移动电话。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第一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位置包含f)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的位置”,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同上):具体引用参见上文4.1.6.1节。没有公开“第一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位置包含f)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的位置”,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第一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位置辅助数据位置包含f)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的位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技术方案B组的多个技术方案通过无线局域网络接收蜂窝无线网络接入点的位置的位置辅助数据,可以在移动站不具有与蜂窝无线网络的接入点的通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知蜂窝无线网络的接入点的位置信息。因此,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组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多种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5 权利要求29
权利要求29引用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具体引用参见第4.1.1节。如上评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无线局域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移动站未被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通信”,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0栏最后1段至第31栏第1段):移动用户为CMRS A的签约用户,不是CMRS B的签约用户。对比文件3中CMRS A和CMRS B都是蜂窝无线网络,没有公开“移动站未被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通信”,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1公开了(参见第3页右栏第1段):用户在WLAN的覆盖区可采用无线局域网的接入,当不在WLAN的覆盖区可切换到cdma 2000lx接入方式,充分利用cdma 2000lx网络的现有设备与技术,可实现无线局域网用户与cdma 2000lx用户统一的管理。对比文件11仅公开了当用户不在WLAN服务区时切换到蜂窝移动系统中,没有公开“移动站未被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通信”,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进一步限定“移动站未被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操作者授权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通信”的情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特征,权利要求29可以在移动站未被授权与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通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利用无线局域网对移动站进行定位。因此,权利要求29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多种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6 权利要求31
权利要求31引用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用户终端102确定用户终端与每个TV发射器106之间的伪距,每个伪距表示从发射器108发射TV广播信号分量的时间与在用户终端102处接收分量的时间之差的时差(或等效距离)。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于单向通信的TV发射器使用移动站和第一无线接入点之间的信号的单程时间的距离测量。在对比文件2给出将无线局域网与移动电话网络、卫星信号系统结合用于移动终端定位的技术启示下,且无线局域网支持双向通信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利用无线局域网信号确定第一测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于双向通信的无线局域网接入点使用移动站和第一无线接入点之间的信号的往返时间的距离测量。此外,使用信号强度的信号参数用于测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7权利要求32和33
权利要求32和33引用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用户终端102从一个或多个移动电话基站104接收移动电话信号。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信号从移动站传输到第二无线接入点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2和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 权利要求34-44
本专利权利要求3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特征34-1:一种操作移动站的方法;
特征34-2:在所述移动站处接收从所述移动站可接入的无线局域网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
特征34-3: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包含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
特征34-4:在所述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仅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来自所述移动站的所述识别信息通信到远程服务器;
特征34-5: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4.3.1 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使用广播电视信号和移动电话信号确定用户终端位置的方法(其中用户终端即本专利中的移动站,即公开了特征34-1);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6-27页以及说明书附图1-9)披露了以下技术方案:由位置服务器执行的位置定位:在所述用户终端处接收来自电视信号发射器的广播电视信号(其中“电视信号发射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无线接入点”,“广播电视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一个或多个第一信号”);用户终端102扫描可用TV信道,以便基于可用TV信道的功率水平来组合位置的指纹,用户终端102将这一指纹与存储表格进行比较,所述表格将已知指纹与已知位置匹配以选择TV信号以供处理,(可见“基于可用TV信道的功率水平来组合位置的指纹”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信号包含针对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即公开了特征34-3);用户终端102从一个或多个移动电话基站104接收移动电话信号”(其中“移动电话基站”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用户终端102将伪距发射到位置服务器110,位置服务器110从数据库112接收描述每个TV发射器106的相位中心(即,位置)的信息,位置服务器110基于伪距、每个TV发射器106的位置和移动电话基站104的位置来确定用户终端的位置(位置服务器能够从数据库中查询到每个TV发射器的位置并用于后续的位置确定,说明在用户终端之前传递给位置服务器的信号中包括了可以将TV发射器进行区分的标识,即识别信息,因此,上述内容公开了特征34-4)。
用户终端所执行的位置定位:所有必要的信息被发射到用户终端102。可以通过位置服务器110、基站104、一个或多个TV发射器106、移动电话基站104,或其任何组合来将这一信息发射到用户终端102。然后用户终端102测量伪距,并且如上所述求解联立方程。用户终端102还从数据库112接收描述每个TV发射器106的相位中心的信息。用户终端102从一个或多个TV发射器106接收TV信号,并且确定用户终端102与每个TV发射器106之间的伪距。用户终端102从一个或多个移动电话基站104接收移动电话信号,并且确定用户终端102与移动电话基站104之间的伪距和/或距离。然后用户终端102基于伪距、所使用的距离、TV发射器106的位置和移动电话基站104的位置来确定其位置。
请求人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的第[0036]段、第[0053]段和第[0057]段的记载,可以清楚看出,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地公开了权利要求34中的技术特征“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位置服务器执行的位置定位和用户终端所执行的位置定位。在由位置服务器执行的位置定位的方案中,位置服务器从数据库接收TV发射器位置的信息,而不是(移动站)从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在用户终端所执行的位置定位的方案中,“用户终端102还从数据库112接收描述每个TV发射器106的相位中心的信息”,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移动站从数据库接收TV发射器位置的信息,也不是(移动站)从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权利要求3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4中第一无线接入点在无线局域网中,且(移动站)从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也就是移动站从蜂窝无线网络的服务器接收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位置。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分布更为广泛、常见的无线局域网与无线蜂窝网络对终端进行混合定位,以及如何基于蜂窝无线网络获得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中广播系统通常是单向的信息传输,不涉及无线局域网,也没有给出移动终端从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移动站或手机的定位相关的技术,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译文第18页、第40-41页):具体参见4.1.1节的引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无线局域网定位能够替代对比文件1的广播信号网络定位,能够实现利用分布更为广泛、常见的无线局域网与卫星信号、无线蜂窝网络等混合对终端进行定位,但是在该两份现有技术结合之后,对比文件2中无线网络的收发器的位置是已知的并且每个收发器具有唯一的标识,即用户(移动站)直接与无线局域网的收发器通信接收收发器的标识并获知收发器的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的探讨中的方案仅公开了将无线局域网定位与移动电话网定位混合的技术,但没有进一步揭示在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来自移动站的识别信息通信到远程服务器,并且从服务器接收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位置。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6公开了使用蓝牙技术提供热点服务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译文第12页第 1段、第14页最后一段和译文第47页第1段):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热点应用都基于IEEE 802.11b技术。然而,在此背景下一些推进了蓝牙技术。蓝牙本地信息娱乐服务点(BLIP)是一种独立的通信平台,该平台使用蓝牙技术接收和传输信息。据支持者称,它以局域为目标,使用户能够获得特定情况服务和特定地点服务。在最近在日本的试用中,配备有支持蓝牙功能的手持电脑或个人电脑的访问者和火车乘客能够通过推送技术获得基于位置的有用信息。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分层异构网络,具体公开了(参见译文第4页第3段):终端的发展。ISM频段的一些关键技术是蓝牙、IEEE802.11a和b、ETSIHIPERLAN I和II、以及宽带无线,上述这些都非常适合聚集大量携带移动设备(PDA,电话和笔记本电脑)的用户的“热点(hotsPot)”位置,这些用户能够从本地可用的低成本高频宽中获益。这些热点的例子有主要的交通运输站、会议或展览厅、博物馆和购物中心。
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均仅涉及无线局域网定位,不涉及利用无线局域网混合定位,也不涉及如何从移动电话网络服务器获取无线局域网接入点位置的内容,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2公开了关于无线局域网的室内位置定位问题,具体公开了(参见译文第720页左栏第3段至722页右栏第2段):在室内区域中,无线通信基础设施主要基于无线局域网(WLAN),特别是支持11Mbps原始数据速率的IEEE802.11b标准[1]。利用现有通信,有三种确定用户位置的基本方法:(a)三角测量:需要移动站距离己知固定位置的至少三个不同的估计,(b)使用来自已知位置的至少两个不同信号的到达方向或到达角(AOA)和(c)采用位置指纹识别方案。不同位置的指纹存储在数据库中并与在移动站当前位置所测量到的指纹匹配。在WLAN中,一种容易获得的信号特征是接收信号强度(RSS),并且已经被用于指纹识别。A.基于RSS(接收信号强度)的定位指纹。接收信号强度信息可用于以两种方式确定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第一种方法是将接收信号的路径损耗映射到从发射机到接收机的信号所经过的距离。第二种方法是在指纹识别方案中使用接收信号强度。一个名为RADAR的系统作为接入点,该系统包括三个基于奔腾的PC,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移动站被安装在大楼中。三个接入点(AP)测量客户端的接收信号强度。隐私可能是一个问题,因为即使客户不希望任何人知道他的位置,接入点也可以确定客户的位置。自我定位:移动站可以测量来自多个接入点的接收信号强度值,而不是三个接入点测量来自一个移动站的接收信号强度。当移动站需要它的位置时,它可以向网络请求信息。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多个商用无线基础设施来定位移动站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第53栏第3段),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使用一个或多个商用移动无线电电信系统来确定无线位置;所述方法包括:通过利用已知基站位置,可以确定移动站的位置。由于可以将测量结果和基站位置发送至网络或移动站,因此可以在任一实体中确定位置。对比文件3是利用两个无线蜂窝网络确定用户终端位置,移动站接收的是基站的位置,并不涉及如何接收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位置的内容。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可以在移动站不具有与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的通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知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因此,权利要求34相对于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3或公知常识的多种组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2 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移动站或手机的定位相关的技术,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译文第18页、第40-41页):具体参见3.1节的引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评述参见3.1节。
权利要求3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在所述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仅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来自所述移动站的所述识别信息通信到远程服务器;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蜂窝无线网络获得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上文第4.3.1的引用和评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可以在移动站不具有与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通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知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因此,权利要求34相对于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2或公知常识的多种组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3以对比文件1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2公开了关于无线局域网的室内位置定位问题,具体公开了(参见译文第720页左栏第3段至722页右栏第2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移动站(MS)的位置定位:通过使用诸如全球定位系统(GPS)之类的用于定位的特殊基础设施,或者通过增强现有的通信基础设施来确定用户的位置。在室内区域中,无线通信基础设施主要基于无线局域网(WLAN),特别是支持11Mbps原始数据速率的IEEE802.11b标准[1]。因此,我们的重点在于IEEE802.11b WLAN的实验结果。利用现有通信,有三种确定用户位置的基本方法:(a)三角测量:需要移动站距离己知固定位置的至少三个不同的估计,(b)使用来自已知位置的至少两个不同信号的到达方向或到达角(AOA)和(c)采用位置指纹识别方案。不同位置的指纹存储在数据库中并与在移动站当前位置所测量到的指纹匹配。在WLAN中,一种容易获得的信号特征是接收信号强度(RSS),并且已经在【8-12】中被用于指纹识别。接收信号强度是一个高度可变的参数,与基于接收信号强度指纹识别的定位系统相关的问题尚未厘清。
A.基于RSS(接收信号强度)的定位指纹。接收信号强度信息可用于以两种方式确定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第一种方法是将接收信号的路径损耗映射到从发射机到接收机的信号所经过的距离。通过来自至少三个发射器的接收信号强度信息,我们可以通过三角测量来定位接收器。
为了更准确地使用基于接收信号强度的技术,第二种方法是在指纹识别方案中使用接收信号强度。在【6】中,一个名为RADAR的系统作为接入点,该系统包括三个基于奔腾的PC,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移动站被安装在大楼中。三个接入点(AP)测量客户端的接收信号强度。因此,这是一个远程定位系统,其中中心点计算移动站的位置。然后将测量值与数据库中的条目相关联,所述条目填充有在已知位置处利用移动站执行的类似测量。这些测量值包括接收信号强度的平均值(使用己知位置处的若干样本计算的平均值)。总之,三个接入点处的接收信号强度值用作位置指纹。隐私可能是一个问题,因为即使客户不希望任何人知道他的位置,接入点也可以确定客户的位置。此外,当移动客户端数量增加时,BS可能会过载。
自我定位:移动站可以测量来自多个接入点的接收信号强度值,而不是三个接入点测量来自一个移动站的接收信号强度。当移动站需要它的位置时,它可以向网络请求信息。
算法:有两种用于计算移动站位置的基本算法。这些都基于测量的指纹(识别性特征)与数据库中的指纹(识别性特征)条目之间的信号距离。测量的接收信号强度矢量[x1,x2…xN」与数据库条目[x1,x2:…xN]之间的距离广义加权Lp。我们首先将接收信号强度信息的接入点ID与数据库中的接入点ID进行匹配。如果找到匹配,则使用第二节中描述的两种算法计算信号距离。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公开了将来自接入点的信号包含的识别信息从移动站传输到用于进行匹配的数据库(对应于远程服务器),并且当无线局域网定位利用自我定位机制时,移动站可以获取来自多个接入点的接收信号强度信息,并从网络或数据库请求信息以获得接入点的位置以通过使用三角测量法来确定移动站的位置。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2中存储接入点ID的数据库是实验测试中用于存储关联位置识别性特征的数据,没有公开“在所述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仅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来自所述移动站的所述识别信息通信到远程服务器”;对比文件12中“当移动站需要它的位置时,它可以向网络请求信息”(参见译文第721页左栏倒数第2段),并不涉及从服务器接收接入点的位置,没有公开从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34与对比文件12的区别特征在于:在所述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仅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来自所述移动站的所述识别信息通信到远程服务器;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蜂窝无线网络获得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对比文件2的内容具体参见上文第4.1.1的引用以及第3.1和4.3.1的评述。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可以在移动站不具有与无线局域网络的接入点通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知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因此,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2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3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5-4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4 权利要求45-54
本专利权利要求4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特征45-1:一种位置确定系统的移动站;
特征45-2:所述移动站包含:无线通信部件,其用于接收从可被所述移动站接入的无线局域网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无线信号;
特征45-3:处理器,其耦合到所述无线通信部件以确定所述无线局域网的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被包含在从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所述无线信号中;
特征45-4:在所述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所述无线通信部件通过不同于所述无线局域网的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所述识别信息从所述移动站通信到远程服务器;
特征45-5:其中所述处理器通过所述通信部件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4.4.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使用广播电视信号和移动电话信号确定用户终端位置的方法和设备(其中用户终端即本专利中的移动站,即公开了特征45-1);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6-27页以及说明书附图1-9、权利要求97)披露了以下技术方案:由位置服务器执行的位置定位中,接收器,其用于在所述用户终端处接收来自电视信号发射器的广播电视信号(其中“接受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无线通信部件”,“电视信号发射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无线接入点”,“广播电视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无线信号”);处理器,其用于基于所述广播电视信号的已知分量来确定用户终端与电视信号发射器之间的第一伪距,用户终端102扫描可用TV信道,以便基于可用TV信道的功率水平来组合位置的指纹,用户终端102将这一指纹与存储表格进行比较,所述表格将已知指纹与已知位置匹配以选择TV信号以供处理,(可见“基于可用TV信道的功率水平来组合位置的指纹”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信号包含针对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即公开了特征45-3);用户终端102从一个或多个移动电话基站104接收移动电话信号”(其中“移动电话基站”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用户终端102将伪距发射到位置服务器110,位置服务器110从数据库112接收描述每个TV发射器106的相位中心(即,位置)的信息,位置服务器110基于伪距、每个TV发射器106的位置和移动电话基站104的位置来确定用户终端的位置(位置服务器能够从数据库中查询到每个TV发射器的位置并用于后续的位置确定,说明在用户终端之前传递给位置服务器的信号中包括了可以将TV发射器进行区分的标识,即识别信息,因此,上述内容公开了特征45-4)。
用户终端所执行的位置定位中,所有必要的信息被发射到用户终端102。可以通过位置服务器110、基站104、一个或多个TV发射器106、移动电话基站104,或其任何组合来将这一信息发射到用户终端102。然后用户终端102测量伪距,并且如上所述求解联立方程。用户终端102还从数据库112接收描述每个TV发射器106的相位中心的信息。用户终端102从一个或多个TV发射器106接收TV信号,并且确定用户终端102与每个TV发射器106之间的伪距。用户终端102从一个或多个移动电话基站104接收移动电话信号,并且确定用户终端102与移动电话基站104之间的伪距和/或距离。然后用户终端102基于伪距、所使用的距离、TV发射器106的位置和移动电话基站104的位置来确定其位置。
权利要求4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第一无线接入点在无线局域网中,处理器通过通信部件从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也就是移动站的处理器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服务器接收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位置。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分布更为广泛、常见的无线局域网与无线蜂窝网络对终端进行混合定位,以及如何基于蜂窝无线网络获得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参见上文第 4.3.1节的引用和评述,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可以在移动站不具有与无线局域网络的接入点通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知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因此,权利要求45相对于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3或公知常识的多种组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4.2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移动站或手机的定位相关的技术,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译文第18页、第40-41页):具体参见3.2节的引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评述参见3.2节。
权利要求4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在所述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无线通信部件通过不同于无线局域网的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所述识别信息从所述移动站通信到远程服务器;所述处理器通过所述通信部件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蜂窝无线网络获得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上文第4.3.1的引用和评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可以在移动站不具有与无线局域网络的接入点通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知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因此,权利要求45相对于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2或公知常识的多种组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4.3以对比文件1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2公开了关于无线局域网的室内位置定位问题,具体公开了(参见译文第720页左栏第3段至722页右栏第2段):具体引用参见4.3.3节。对对比文件12的评述参见4.3.3节。
权利要求45与对比文件12的区别特征在于:在所述移动站的位置确定期间,无线通信部件通过不同于无线局域网的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将所述识别信息从所述移动站通信到远程服务器;所述处理器通过所述通信部件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蜂窝无线网络获得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对比文件2的内容具体参见上文第4.1.1的引用以及第3.1和4.3.1的评述。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通过蜂窝无线网络的服务器接收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可以在移动站不具有与无线局域网络的接入点通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知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的位置信息。
因此,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4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6-5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5 权利要求55-66
4.5.1 本专利权利要求5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特征55-1:一种移动站,其包含:无线通信部件,其用于接收从支持双向通信的无线局域网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第一信号;
特征55-2:用于接收从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传输的第二信号;
特征55-3:所述移动站利用所述第一信号来确定位置信息;
特征55-4:其中所述第一信号包含针对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
特征55-5:SPS(卫星定位系统)信号接收器,其耦合到所述无线通信部件以确定到SPS卫星的伪距离测量;
特征55-6:所述无线通信部件与服务器通信以使用所述识别信息通过所述蜂窝无线网络的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确定所述移动站的位置。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使用广播电视信号和移动电话信号确定用户终端位置的方法(其中用户终端即本专利中的移动站),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6-27页以及说明书附图1-9、权利要求105)披露了以下技术方案:接收器,其用于在所述用户终端处接收来自电视信号发射器的广播电视信号(其中“接受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无线通信部件”,“电视信号发射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无线接入点”,“广播电视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无线接入点传输的无线信号”);用户终端102从一个或多个移动电话基站104接收移动电话信号”(其中“移动电话基站”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蜂窝无线网络的第二无线接入点”,“移动电话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一个或多个第二信号”,即公开了特征55-2);用户终端102扫描可用TV信道,以便基于可用TV信道的功率水平来组合位置的指纹,用户终端102将这一指纹与存储表格进行比较,所述表格将已知指纹与已知位置匹配以选择TV信号以供处理(可见“基于可用TV信道的功率水平来组合位置的指纹”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信号包含针对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识别信息”,即公开了特征55-4);用户终端102确定用户终端与每个TV发射器106之间的伪距(其中“伪距”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位置信息”,即公开了特征55-3);在所述用户终端处接收来自全球定位卫星的全球定位信号,基于所述全球定位信号来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与所述全球定位卫星之间的第三伪距(能够接收卫星信号则必然存在SPS信号接收器,即公开了特征55-5);用户终端102将伪距发射到位置服务器110,位置服务器110从数据库112接收描述每个TV发射器106的相位中心(即,位置)的信息,位置服务器110基于伪距、每个TV发射器106的位置和移动电话基站104的位置来确定用户终端的位置(位置服务器能够从数据库中查询到每个TV发射器的位置并用于后续的位置确定,说明在用户终端之前传递给位置服务器的信号中包括了可以将TV发射器进行区分的标识,即识别信息,因此,上述内容公开了特征55-6)。
权利要求5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55中第一无线接入点在无线局域网中,并且第一无线接入点支持双向通信,而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信号来自于广播电视信号,并且没有提到该信号支持双向通信。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分布更为广泛、常见的无线局域网与卫星信号、无线蜂窝网络等混合对终端进行定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移动站或手机的定位相关的技术,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译文第18页、第40-41页):具体引用参见上文4.1.1节。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以及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评述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具体参见第4.1.1节。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5.2 权利要求56-66
权利要求56-62和65-6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3、5-7、9、12和15-16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3、5-7、9、12和15-16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62和65-6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63中的位置辅助数据是所述服务器通过所述第二无线接入点向所述移动站提供的,权利要求63要求保护多个技术方案,可分为两组,技术方案A组为服务器通过第二无线接入点向移动站提供的位置辅助数据至少包含(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的多个技术方案,技术方案B组为服务器通过第二无线接入点向移动站提供的位置辅助数据不包含(e)所述第一无线接入点的位置的多个技术方案。
具体参见4.1.6.1节,基于与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当权利要求6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组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具体参见4.1.6.2节,基于与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组相对于多个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多种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具体参见4.1.7节,基于与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4相对于多个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多种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2、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组、权利要求15-27、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C组、权利要求30-33、权利要求55-62、权利要求6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组和权利要求65-6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1110165713.X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组、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组和技术方案B组、权利要求29、权利要求34-54、权利要求6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组和权利要求64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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