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烤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88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5W1173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134002.0
申请日:2016-10-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珠海市船长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8-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家宝德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徐可
国际分类号:A47J3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另一份现有技术证据中给出了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两份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621134002.0、名称为“一种烤箱”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9日,专利权人为珠海家宝德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烤箱,包括:烤箱本体,在所述烤箱本体上设置有门板组件和箱体(1);其中,在所述门板组件上由左至右依次安装有金属把手(2)、门框外壳(3)、门板窗(4)、门塑料支架(5)、铰链(6)、遮板(7)、门体(8)、隔热玻璃(9)和门体玻璃(10);在所述箱体(1)的上端安装有干烧管(11)、上外壳(12)和上隔热板(13),下端设有底板(14);在所述箱体(1)的侧面设置有侧外壳(15);在所述箱体(1)的前面端设有操作面板;在所述箱体(1)的后端面设置有后板(16)和后隔热板(17);其中,在所述后板(16)上设置有内隔热板(161)和内后板(162),在所述内隔热板(161)上安装有内对流扇叶(163)和后干烧管(164),在所述内对流扇叶(163)上设有对流电机(165),支撑所述对流电机(165)的对流电机支架(166);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箱体(1)内部还安装有水箱(18)、分层架(19)和接水板(2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烤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箱体(1)的内部风道上设有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烤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门体(8)上配合有门板密封圈(8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烤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隔热玻璃(9)上安装有隔热垫圈(91)。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烤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面板包含有面板外壳(21)、面板玻璃(22)、面板固定板(23)、显示板外壳(24)和显示板(25)。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烤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内隔热板(161)上配合安装有紧固螺母(167)、层架固定件(168)和隔热片(169)。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烤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对流电机(165)上固定有对流电机密封圈(170)。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烤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18)包含有面板装饰片(26)、开关盖(27)、水箱支架(28)、水箱支架盖(29)和水箱盖(30)。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烤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层架(19)设置有四层,可四盘烤。”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市船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590218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8月31日;
证据2:CN201160787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0日;
证据3:CN20549359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的“烤箱本体”及 “由左至右”导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由此导致其从属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6中的“在所述内隔热板上配合安装有紧固螺母、层架固定架和隔热片”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矛盾,因此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故权利要求1-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烤箱内部的风道上设有孔”以及“设置有四个烤盘”是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④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或给出启示,或属于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06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
之后,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新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4:CN20407028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07日。
请求人补充认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4公开或给出启示,或属于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反证:
反证1:CN20554840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07日;
反证2:CN20551418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31日;
反证3:CN20476517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
专利权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的“烤箱本体”及“由左至右”表述清楚,权利要求6记载的层架固定件配合安装在内隔热板上,并不必然意味着内隔热板必须与箱体直接接触。因此权利要求1-9均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如果提供一种具有方便、快捷、多功能特点的烤箱,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水箱”可以在烘烤时提供蒸汽功能,实现了多功能;“分层架”可以实现多层烘烤,提高了烘烤效率。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烤箱已经能实现使用方便、快捷、多功能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③关于创造性:1)证据1与本专利烤箱类型不同,属于不同技术领域。2)证据4结合到证据1没有技术启示。3)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简化了箱体上端结构。4)证据1的后盖装置与本专利的烤箱箱体后端结构的部件组成及顺序均不同,证据1的发热管固定板是用于固定发热管并位于卤素管之后,而本专利的内隔热板位于干烧管之前起到隔热作用,证据1的发热管固定板不能对应本专利的内隔热板;以及证据1的后盖装置设置了向内循环和向外散热两套气流循环组件,而本专利仅一套向内循环组件。以及5)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接水板,且证据2中接水盘位于内胆外部,本专利直接安装于箱体内部。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均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严墨洋、余逸超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邓巍、唐华东及公民代理关巍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和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内容完全一致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专利权人明确其所提交的反证1-3仅供合议组参考。
2、专利权人明确了权利要求1中的“烤箱本体”含义是除去电器部件以外的烤箱的结构部件、权利要求1中的“由左至右依次安装有……”含义是根据本专利附图1的各个部件由左至右、从外到内的安装顺序,以及权利要求6的层架固定件设置于内隔热板,并不一定内隔热板与箱体直接接触。此外,专利权人明确本专利附图1的后隔热板17上的长孔和圆孔为权利要求2中的孔,孔是形成风道,其作用是便于干烧管热辐射和热循环。
基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请求人放弃有关权利要求1、6不清楚的无效理由,由此相应放弃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不清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有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理由以其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意见为准;其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以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意见为准。
3、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双方意见同书面意见。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双方基本同书面意见。此外,专利权人当庭明确:本专利的遮板的作用是挡住内部热辐射,其让观察范围变小,是个框结构;以及本专利干烧管和内对流扇叶设置在内隔热板的背对内胆的一面上,内对流扇叶将干烧管的热量朝内胆吹入,干烧管的热量要经过内隔热板和后隔热板到达内胆,并认为证据1中发热管和内循环风叶是设置在发热管固定板的面对内胆的一面,且本专利的内隔热板和证据1中的发热管固定板名称不同,证据1的内外循环是配合作用。
请求人则主张:证据1的内门框可对应遮板,以及证据4公开了遮板,证据4和证据1都是蒸汽烤箱,不存在领域差异;从固定关系和位置关系来看证据1的发热管固定板相当于本专利的内隔热板,且即使存在差别,也是常规设置,证据1的外循环是把内胆和后板之间的热量抽出,其与内循环无关。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4,其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其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4中的一篇或多篇及公知常识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烤箱。证据1公开了一种光波烤箱,其与本专利均属于烤箱领域,其中(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1]-[0016]段、附图1-6)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一种光波烤箱,其包括内胆8、门板1、顶盖装置2、后盖装置5和底板9。门板1包括门拉手103、外门框104(相当于本专利的门框外壳)、外门玻璃102(相当于本专利的隔热玻璃)、内门框105、和内胆8连接的铰链、内玻璃107(相当于本专利的门体玻璃)、面板108(相当于本专利的门体)等。顶盖装置2通过螺栓固定在内胆8上,顶盖装置2包括卤素管202,卤素管隔热罩206(相当于本专利的上隔热板)及上盖209(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外壳),内胆8下面有底板9,左侧板7(相当于本专利的侧外壳)和右侧板4(相当于本专利的侧外壳)均通过螺栓与内胆8连接,用于保护内胆8,上盖209的前端安装有控制标板210、控制板玻璃211和标板装饰圈212(三者整体相当于本专利的操作面板),其用于用户操作光波烤箱。在内胆8后端设置有后盖510(相当于本专利的后板)和内胆后板501(相当于本专利的后隔热板),后盖510的一侧有发热管固定板505和后板506(相当于本专利的内后板),在发热管固定板505上安装有发热管一503和发热管二504,内胆后板501一侧安装有内循环风叶512,用于将发热管一503和发热管二504所发出的热量输送至所述内胆8内。从附图5可以看出,发热管固定板的位置位于内胆后板和后板之间。罩极电机509用于带动内循环风叶512转动,罩极电机509通过罩极电机支架508固定在所述后板506上。证据1中上盖209一侧安装有水箱214,其中的水加热后的水蒸汽经蒸汽管12排出,对内胆8内的食物进行加热,避免食物加热过程中,水分过量蒸发,影响口感。
通过对比可知,本专利和证据1的烤箱的整体结构基本相同,但是在前端、上端、后端、内部的各配件的种类和布置存在区别,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具体为:1)证据1的门板1没有本专利的门板窗、门塑料支架、遮板,证据1的门拉手3没公开材质,同时证据1的门板1的各部件的左右顺序也与本专利并不完全相同。2)证据1中顶盖装置上是卤素管,而本专利箱体上端是干烧管,证据1的控制标板210、控制板玻璃211和标板装饰圈212在上盖209的前端,而本专利的操作面板在箱体的前面端。3)证据1中箱体后端面使用的是发热管一和发热管二,而本专利明确了箱体后端面的发热管类型是干烧管;以及证据1中内循环风叶及发热管一和发热管二的设置位置与本专利的内对流扇叶和干烧管的设置位置不同,由此证据1中的发热管固定板与本专利的内隔热板不同。4)证据1中没有公开接水板和分层架。上述区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烤箱的前端、上端、后端、内部的各配件的种类和布置进行改变,提供一种具体结构有所不同的烤箱。
关于上述区别1),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拆卸密封圈的门体组件及蒸烤箱,其与本专利均属于烤箱领域。其中(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25]-[0035]段、附图1-6)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一种可拆卸密封圈的门体组件,包括门框1、门窗板2及门体组件3,门窗板2盖设于门框1外侧,所述门体组件3包括门体玻璃31、门体密封圈32及遮板33,所述遮板33固接于门框1内侧。也就是说,证据4中已经公开了可以在烤箱的门组件中使用遮板,由此客观上同样能发挥挡住内部热辐射的作用,因此给出了将遮板4用于证据1的烤箱的启示,将证据4的遮板用于证据1的门板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门板窗、门塑料支架只是烤箱门板的常用组件,金属也是门拉手的常用材质;根据实际需求将各部件从左至右安装,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安装方式,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烤箱类型不同,属于不同技术领域;证据4结合到证据1没有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证据4和本专利都为烤箱,其并不存在领域差别,本专利也并未提出其烤箱需要根据其加热部件来选择某些有特定作用的门板组件,而烤箱的门板需要挡住部分内部热辐射属于该领域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证据4公开了使用遮板的基础上,将证据4的遮板应用到证据1的门板中。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上述区别2),干烧管和卤素管都是烤箱中常见的发热管,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该两种发热管的特点,选择使用哪种发热管设置于烤箱的顶部用于加热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操作面板的设置位置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发热管的种类和操作面板的设置位置,其效果均是可以预料的。
关于上述区别3),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干烧管和内对流扇叶设置在内隔热板的背对内胆的一面上,内对流扇叶将干烧管的热量朝内胆吹入,干烧管的热量要经过内隔热板和后隔热板到达内胆。而证据1中发热管和内循环风叶是设置在发热管固定板的面对内胆的一面,且本专利的内隔热板和证据1中的发热管固定板名称不同。以及证据1的内外循环是配合作用。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首先,干烧管是烤箱中常见的发热管,在证据1公开了箱体后端面使用的是发热管一和发热管二的情况下,选择使用干烧管用于烤箱后部加热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其次,从证据1的附图5可以看出,发热管固定板的位置位于内胆后板(相当于本专利的后隔热板)和后板(相当于本专利的内后板)之间,即发热管固定板的位置与本专利的内隔热板的位置是对应的;而证据1中,在发热管固定板505上安装有发热管一503和发热管二504,内胆后板501一侧安装有内循环风叶512,其作用是将发热管一503和发热管二504所发出的热量输送至内胆8内,本专利中,专利权人也于口头审理当庭认可,内对流扇叶将干烧管的热量朝内胆吹入,干烧管的热量要经过内隔热板和后隔热板到达内胆,即证据1中发热管固定板上安装发热管、及在内胆后板一侧安装内循环风叶的作用和本专利在内隔热板上安装后干烧管和内对流扇叶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给内胆提供热量。至于隔热的作用,目前证据1中,发热管设置于发热管固定板的面对内胆的一侧,则该发热管固定板客观上可对内后板、后板及烤箱后端的外侧起到一定的隔热作用,而如果需要对内胆隔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发热管设置于发热管固定板的背对内胆的一侧,从而令发热管固定板客观上可对内胆起到一定的隔热作用,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至于证据1中还具有外循环风叶507,其作用是将热量排出后盖510,与内循环风叶的作用不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未排除具有外循环系统以排出热量的方案。
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上述区别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和常规位置设置,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4),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上盖209一侧安装有水箱214,其中的水加热后的水蒸汽经蒸汽管12排除,对内胆8内的食物进行加热,避免食物加热过程中,水分过量蒸发,影响口感。由于水箱内的水会进入到内胆中,为了对多余的水冷却后进行收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烤箱内部设置接水板,而分层架也是烤箱中常见的分隔被烤食品的架子。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箱体(1)的内部风道上设有孔。
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本专利附图1的后隔热板17上的长孔和圆孔为权利要求2中的孔,孔是形成风道,其作用是干烧管热辐射和热循环。
证据1中(具体出处同上)的内胆后板501上明显也开有孔,其作用也必然是用于令发热管一和发热管二的热量进入内胆。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门体(8)上配合有门板密封圈(81)。证据1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内门框105上安装有门密封圈106。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隔热玻璃(9)上安装有隔热垫圈(91)。为了缓冲门板上的隔热玻璃在开关门板时所受的震动以及获得更好的隔热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隔热玻璃上安装隔热垫圈,这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其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操作面板包含有面板外壳(21)、面板玻璃(22)、面板固定板(23)、显示板外壳(24)和显示板(25)。证据1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控制标板210,其与本专利的显示板均是用户用于操作烤箱的。控制标板210上面还安装有用于保护控制标板210的控制板玻璃211(相当于本专利的面板玻璃)和用于固定控制板玻璃211的标板装饰圈212(相当于本专利的面板固定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面板外壳和显示板外壳也只是对面板和显示板进一步保护的常规设置,其效果可以预料。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7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在所述内隔热板(161)上配合安装有紧固螺母(167)、层架固定件(168)和隔热片(169);以及在所述对流电机(165)上固定有对流电机密封圈(170)。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内隔热板上配合安装紧固螺母以用于固定该内隔热板,当设置有分层架时相应在内隔热板上设置层架固定件,以及为了加强隔热效果在内隔热板上设置隔热片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效果均可以预料。同样,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罩极电机509,相应地对其设置电机密封圈以对其进行保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水箱(18)包含有面板装饰片(26)、开关盖(27)、水箱支架(28)、水箱支架盖(29)和水箱盖(30)。证据1中(具体出处同上)已经公开了水箱214上面安装有水箱盖213,而相应地设置水箱支架、水箱支架盖,以及面板装饰片和开关盖,都是水箱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9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分层架(19)设置有四层,可四盘烤。证据3中(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9]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新型高隔热性耐高温烤箱,其中公开了内箱2的内部自上而下设有2-8块放置架16(相当于本专利的分层架)。在此基础上,选择设置四层分层架,从而分四盘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可以预料。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2113400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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