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便器(小黄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坐便器(小黄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87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6W1125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30326277.3
申请日:2016-07-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温州奇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霞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王普天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3款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的整体构造、眼睛、护目镜的造型采用了在先作品“小黄人”的角色形象中最具独创性的独特视觉特征,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专利权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设计,其实施将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权益,因此,涉案专利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07日授权公告的201630326277.3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坐便器(小黄人)”,其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6日,专利权人为温州奇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国作登字-2017-F-00457033号著作权证书扫描件,涉及“小黄人”形象;
证据2:(2017)沪黄证经字第13235号公证书、(2017)沪长证经字第1916号公证书扫描件;
证据3:(2018)沪黄证经字第2054号公证书、(2017)沪卢证经字第1918号公证书、(2017)沪卢证经字第1919号公证书扫描件;
证据4:《神偷奶爸(DESPICABLEME)》电影光碟照片;
证据5:(2017)沪长证经字第4621、4622号公证书扫描件;
证据6:(2018)沪长证经字第3906号公证书扫描件;
证据7:《大电影故事》2015年8月第1版扫描件;
证据8:《环球银幕》2015年8月扫描件;
证据9:(2018)沪长证经字第530号公证书扫描件;
证据10: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证据11:中国商标网上关于第13908318号以及13908323号“大眼萌”商标的注册信息查询打印件;
证据12:无效宣告请求人就电影“DESPICABLEME(神偷奶爸)”签订的授权协议扫描件;
证据13:《神偷奶爸》电影的被许可人向请求人支付许可费凭证打印件及其翻译件;
证据14:专利号为201430433483.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15:专利号为201230572961.1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涉案专利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己经取得的著作权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1)证据1是证明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环球公司”)为小黄人形象的著作权人。证据2,证明《神偷奶爸》电影角色形象(包括小黄人形象)的著作权人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证据3,证明请求人为小黄人形象等著作权的非独占被许可人,且经环球公司授权,就著作权侵权行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因此,请求人作为“小黄人”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能够基于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无效涉案专利。
(2)证据1证明“小黄人”作品在著作权的期限内,处于有效状态。
(3)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黄人形象,其为黄色胶囊状,眼睛很大,瞳孔很小,戴有厚厚的护目镜,整体上表现出呆萌可爱的特点,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
(4)证据1、证据4至8说明著作权的权利先于涉案外观设计产生、且公开发表亦早于涉案外观设计申请日。随着“小黄人”系列电影(《神偷奶爸》、《神偷奶爸2》、《小黄人大眼萌》于2010至2015年陆续公开上映,并在全球及我国境内获得较高票房,前述在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公开发表,在诸多主流网络媒体报道以及公开出版物中出现。因此,可以证明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前述在先著作权己公开发表。
(5)如前所述,前述在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公开发表,涉案专利权人能够接触到该在前著作权。
(6)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者整体都是呈黄色胶囊形状,整体构造圆润,眼睛大并向外突出,带有又大又厚的护目镜,小眼珠大眼白,眼睛下方呈现露齿笑或不露齿微笑表情;两者的区别之处在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中具有椅背,且其中护目镜的大小比例与颜色以及系带与小黄人的形象存在细微差别。涉案专利为坐便器,具体地为儿童坐便器,其设计空间大。儿童坐便器具有椅背属于常见设计,因此其独创性表达仅为坐便器外表面(尤其正面)的装饰图案。涉案专利的坐便器外表面装饰图案与小黄人鲍勃的形象虽然存在个别细微差别,但两者整体视觉效果基本一致,一般公众施以通常注意难以区分二者的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涉案专利在其产品名称中有意识地写入了“小黄人”的名称,明显利用前述在先著作权作品的艺术价值及其知名度标记涉案专利。
(7)涉案权利人实施其涉案专利,构成对请求人著作权的侵害(证据9至13)。
证据9证明奇宝公司在阿里巴巴等多个电商平台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证据10的判决书中也确认专利权人生产销售“大眼萌坐便器”,对请求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产生了严重损害。证据11是证明“大眼萌”是环球公司的注册商标。证据12、13证明请求人具备前述著作权许可使用该权利,并能够实施该权利。
基于前述理由,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权人在可能接触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与该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设计从而导致涉案专利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及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2.涉案专利与证据中的证据14的对比设计1和证据7、证据8的对比设计2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的区别在于:主体的外部形貌(具体地,主体的正面上的眼睛、嘴、护目镜、主体的侧面上的圆形图案、主体的侧面和背面上的条状图案)、弯月形突出部、顶盖及其上的提手部、抽屉的拉手部、靠背。对比设计2的小黄人鲍勃的头部形貌公开了上述区别点中的眼睛、嘴、护目镜的镜框。涉案专利的长条形状在其宽度的变化发生在主体的侧面,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小,与对比设计2中的护目镜的系带之间没有显著的区别。其他的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小,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1、2特征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
3.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和证据15的对比设计3的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对比设计2和对比设计3的头部形貌公开了上述区别点中的眼睛、嘴、护目镜,在本设计领域中,在主体的表面上设计圆形图案、条状图案是常规设计,对比设计1公开了本体的侧面上的曲线逐渐弯曲一直延伸到背面的抽屉两侧的基础上,涉案专利侧面上的圆形图案和条状图案不能使得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1至3的组合具备明显区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涉案专利的靠背为玩偶的耳朵,是不能忽视的,而小黄人不存在耳朵部分,另涉案专利整体呈扁状,小黄人形似胶囊状,其整体形状具有较大差异,涉案专利的坐便器与小黄人作品存在较大的差异,二者的视觉效果相差较大,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涉案专利没有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涉案专利也不存在与“小黄人”的著作权相冲突。其次,对比设计2为电影中的形象,并不是实际的产品,不是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不存在将对比设计2设计特征与对比设计1设计特征结合的技术启示,就算两者结合得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也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同时,针对对比设计1与对比设计2的结合参见上述意见,对比设计3中的眼睛以及眼镜与涉案专利完全不同,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至3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于同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证据1至证据13,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14作为对比设计1,证据7、8作为对比设计2,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2的组合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明确放弃其他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1至10、证据12、证据13的原件。
请求人的意见基本同书面意见。
口头审理之后,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2019)浙01民终1501号判决书,为专利权人针对证据10的判决书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1日作出的终审判决。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1至9、证据12、证据13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上述证据的复印件与原件均一致。专利权人均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中的译文的准确性均予以确认。
证据1是登记证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457033的著作权证书,著作权人是UNIVERSAL CITY STUDIOS LIC,其登记日期为2017年05月10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是2014年05月30日,其附件包含了作品一至二十二,为小黄人的各种卡通形象。
证据2是(2017)沪黄证经字第13235号公证书和(2017)沪长证经字第1916号公证书。第13235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美国的版权注册证明,其上记载《神偷奶爸》作品于2010年07月08日在马拉西亚首次发表,注册日期为2010年07月09日,著作权的主张人是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公司。第1916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授权书,2017年08月17日前述著作权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公司授权本案请求人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环球上海公司)在中国大陆非独占使用环球电影系列的知识产权,且环球上海公司对任何侵犯环球电影系列著作权的行为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进行制止。环球电影系列包括《神偷奶爸》和《小黄人》电影系列。环球电影世界涉及到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环球公司)。
证据3是(2018)沪黄证经字第2054号公证书、(2017)沪卢证经字第1918号公证书、(2017)沪卢证经字第1919号公证书。第2054号和第1918号公证书证明环球公司的公司和法人身份的证明。第1919号公证的内容是授权书,环球公司作为环球电影系列涉及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给环球上海公司在中国大陆非独占使用上述作品的权利。该授权书附件中所列环球电影系列包括2010年上映的《神偷奶爸》。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环球上海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为“小黄人”的角色形象,证据1表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UNIVERSAL CITY STUDIOS LIC即环球公司。证据2和证据3表明电影《神偷奶爸》作品的注册日期为于2010年07月09日,其著作权人为尤尼维瑟城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公司,其中包含“小黄人”的角色形象,而环球公司为《神偷奶爸》中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中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美国的环球公司对《神偷奶爸》中的角色形象的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环球公司对证据1中所示的“小黄人”的角色形象作品(下称在先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在先权利。2017年08月17日,环球公司授权本案请求人环球上海公司在中国大陆有权非独占使用环球电影系列的知识产权,环球电影系列包括《神偷奶爸》和《小黄人》电影系列;并授权请求人可以对任何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并直接获得相关赔偿款项、请求行政处理等。因此,请求人环球上海公司具备以涉案专利与在先作品权利冲突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证据4的《神偷奶爸(DESPICABLEME)》封面记载《神偷奶爸》(又称《卑鄙的我》)电影封面记载著作权的产生日期是2010年,光碟在国内的发行日期是2013年。
证据5是(2017)沪长证经字第4621、4622号公证书,证据6是(2018)沪长证经字第3906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浙江在线、CBO中国票房网、网易娱乐、Mtime时光网、新浪娱乐、腾讯娱乐、凤凰网娱乐、搜狐网、参考消息网、中国娱乐网、网易亲子等各大网站上对《神偷奶爸》系列电影和小黄人形象的新闻报道。证据7是《大电影故事》(大眼萌小黄人)2015年8月第1版,证据8是《环球银幕》2015年8月。
证据9是(2018)沪长证经字第530号公证书,公证书公证的内容包括专利权人公司官网的介绍、阿里巴巴网站专利权人公司的销售页面,第6页和第10页包含了“小黄人”的形象以及名称为“大眼萌坐便器”的外观设计产品。证据12是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与晋江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康师傅饮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就神偷奶爸电影系列签订的许可协议,证据13是《神偷奶爸》电影的被许可人向请求人支付许可费凭证。
合议组认为,证据4至证据8说明《神偷奶爸》系列电影《神偷奶爸》《神偷奶爸2》《小黄人大眼萌》《神偷奶爸3》于2010年起陆续上映,2013年在国内出版发行。电影里小黄人的形象不仅随着电影的发行,同时也在诸多媒体里也有公开的报道,为公众所熟知,专利权人也具有接触在先美术作品“小黄人”的形象的可能。而在证据9中可以看出,专利权人公司在阿里巴巴的销售页面明确使用了“小黄人”的形象,并且生产了名称为“大眼萌坐便器”的外观设计产品。同时证据12、13可以看出,请求人对其所拥有的著作权实际上已经实施了相关的许可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人环球上海公司对在先作品拥有的著作权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他人在先取得的在先合法权利”,其主张的证据1中包含的“小黄人”的角色形象作品二、作品二十、作品二十一可以作为在先作品,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3款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7.2节规定,在接触或者可能接触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与该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设计,从而导致涉案专利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的,应当判定涉案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
涉案专利包括六面正投影视图及2幅立体图。如图所示,其整体形状包括桶体和靠背两部分。桶体为上大下小椭圆形的矮桶状结构;桶体边缘部分形成座圈,前部中间向上凸起,座圈顶面四周略下凹。桶体的顶面中间具有顶盖覆盖在座圈的内圈上,顶盖为一头略尖的长圆形,其上具有圆形凹陷,中部有提手。桶体的正面有佩戴有护目镜的眼睛和微笑的嘴的图案,眼睛的瞳孔很小,眼白很大,周围具有两个厚厚的又圆又大的护目镜,其略突出于桶体,两侧有条带一直延伸到桶体的侧面及背面,条带左、右两侧中部有略凸起的圆形,背后为条形图案,与桶体的背面的方形抽屉相连;靠背位于座圈的后半部,中间略内凹,呈两侧高中心低的形状,两侧有镂空。桶体底部前方有两个伸出的小脚,底面形成有长圆形开口。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作品二、作品二十、作品二十一中所体现的“小黄人”的角色形象如图所示,其具体为整体呈黄色胶囊状,较为圆润,瞳孔很小,眼睛很大,具有大大的眼白,带有厚厚的又圆又大的护目镜,周围有一圈条带。眼睛下方呈露齿或不露齿的微笑表情。身上穿有蓝色工装裤,整个头部占身体的近二分之一。胳膊较细长,腿部又短又小。详见在先作品附图。
合议组认为,对于卡通形象来说,其头部一般为该形象最具显著性的部位。“小黄人”的角色形象中头部约占整个身体的二分之一,其头部的小眼珠大眼白和带有的厚厚的又圆又大的护目镜及其周围一圈的条带设计与一般的卡通形象不同,构成了在先作品非常具有特点、最具独创性的部分,具有显著的独特识别特征,同时其黄色的圆形胶囊状身体也体现了整体构造圆润的视觉效果。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与在先作品“小黄人”存在较大的差异,涉案专利的靠背为玩偶的耳朵,是不能忽视的,而“小黄人”不存在耳朵部分,另涉案专利整体呈扁状,“小黄人”形似胶囊状,其整体形状具有较大差异。然而涉案专利采用了整体圆润的矮桶状结构,桶体正面的图案为佩戴有护目镜的眼睛,瞳孔很小,眼白很大,带有边框厚厚的又圆又大的护目镜,下方为微笑的弧形的嘴,护目镜略突出于桶体,两侧的条带一直延伸到桶体的侧面及背面;根据上述图案可以看出,即使涉案专利存在如条带、桶座、靠背等的不同,但是其整体构造、眼睛、护目镜的造型采用了在先作品“小黄人”的角色形象中最具独创性的独特视觉特征,虽然护目镜周围的条带有所不同,但是条带延至桶体背面与“小黄人”头部的条带的延伸方式完全相同,涉案专利使用了在先作品的最具独创性特征,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证据9阿里巴巴网站专利权人公司的销售页面包含了“小黄人”的形象以及名称为“大眼萌坐便器”的外观设计产品,加之涉案专利的产品名称同样为“坐便器(小黄人)”,上述事实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表明涉案专利的设计是源自在先作品。综上,鉴于专利权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设计,其实施将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权益,因此,涉案专利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经上述审理,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结论。
三、决定
宣告201630326277.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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