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不同用户终端的多媒体通信中跨层优化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91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4W108360
优先权日:2007-02-02;2007-05-22
申请(专利)号:201410175959.9
申请日:2008-02-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宏达通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8-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主审员:郝海燕
合议组组长:田华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H04N21/222,H04N21/2343,H04N21/258,H04N21/41,H04N21/414,H04N21/4402,H04N21/472,H04N21/4784,H04N21/81,H04W4/02,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在先申请中对某个特征没有明确记载,也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特征的详细描述,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技术方案,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10175959.9,优先权日分别为2007年02月02日和2007年05月22日,本专利是申请号为200810008996.5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日为2008年02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8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管理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的高清晰度多媒体信息通信的中心HUB系统,所述中心HUB系统包括:
收发器;
解码器;
编码器;以及
高清晰度数字输出接口;
其中,所述收发器被配置成传输数据分组,所述数据分组包括与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相关联的标识符的信息,所述标识符对应于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相关信息,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用于通过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显示;
其中,所述中心HUB系统被配置成执行对应于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的转换以适应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在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上的显示,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包括压缩的信号;其中,所述压缩的信号是压缩的高清晰度数字视频信号;
其中,所述解码器被配置成将所述压缩的信号解压缩成解压缩的信号;
其中,所述编码器被配置成将所述解压缩的信号编码成经编码的信号,所述经编码的信号包括经编码的解压缩高清晰度数字视频信号;以及
其中,所述高清晰度数字输出接口被配置成传送所述经编码的信号以适应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在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上的显示;以及
其中,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的转换包括由所述解码器将所述压缩的信号解压缩成所述解压缩的信号,然后进一步由所述编码器对由所述解码器生成的所述解压缩的信号进行编码,从而生成所述经编码的信号以通过所述高清晰度数字输出接口进行传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中心HUB系统进一步包括缓冲器,所述缓冲器被配置成通过充分的缓冲和处理率以支持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在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上的实时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标识符与用于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通信网络的网络地址相关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中心HUB系统进一步被配置成传送关于物品的更新状态的信息;其中,所述中心HUB系统被配置成接收关于所述更新状态的信号;并且其中,所述信号包括与所述物品相关联的唯一标识符的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中心HUB系统被配置成与关于物品的更新状态的短程无线通信相关联地传送关于所述物品的更新状态的信息;并且其中,所述短程无线通信由对所述更新状态的感测来发起。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高清晰度数字输出接口是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HDMI),所述标识符与和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HDMI)相关联;其中,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是数字电视。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适合于移动终端显示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通信网络是3G或4G蜂窝通信网络。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通信网络是无线局域网。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高清晰度数字输出接口是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HDMI);并且其中,所述高清晰度数字输出接口被配置成连接到一根HDMI电缆以通过所述HDMI电缆传送所述经编码的信号;其中,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适合于移动终端显示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中心HUB系统还被配置成发送基于传感器信号的信息,所述传感器信号来自对家用物品的状态进行监测并经过无线通信传输所述状态的信息的传感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中心HUB系统被配置成从摄像机接收视频内容;并且其中,所述中心HUB系统还被配置成通过蜂窝网络通信将所述视频内容路由到蜂窝电话。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视频内容是经加密和压缩的。
14.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中心HUB系统被配置成通过Bluetooth接收所述信号。
1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中心HUB系统被配置成通过Zigbee接收所述信号。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心HUB系统,其中,所述中心HUB系统被配置成从移动终端接收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公开号为CN1012471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
证据3:WO2006020119A2(下称对比文件1)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证据3中将CN101164322A作为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1、2、7、8、9、10、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5.权利要求1-3、6-10、13-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除了证据1-3之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本专利优先权US60899037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CN1697427A(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6:CN1311464A(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7:WO2007021910A2(下称对比文件4)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8:CN1678052A(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9:CN1846432A(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10:KR10-2004-0004307(下称对比文件7)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证据4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16不能享有US60899037的优先权日2007年02月02日,因此对比文件4早于本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2007年05月22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2.本专利权利要求1-10、12-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3、5不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6.证据7中将CN101513086A作为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7.权利要求1、2、3、7、8、9、10、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8.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结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2)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1;(3)以对比文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公开或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或对比文件4公开或对比文件6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或对比文件4公开或对比文件6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或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将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和证据1-10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和补充意见陈述书和证据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1:本专利优先权US60899037文件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1用于证明本专利可以享有US60899037的优先权,因此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之后,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2.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都不能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证据11转给了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超范围的证据使用无异议,对于对比文件1-7的公开时间无异议。对CN101164322A作为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无异议,CN101513086A作为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对于对比文件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1作为优先权文件US60899037的中文译文。4.请求人表示以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结合方式为准。5.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法条应当引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6.双方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和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因此本案中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适用的法条应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适用的法条应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修改超范围适用的法条应为专利法第33条。
(三)证据认定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0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2.证据2是本专利的原申请的公开文本,专利权人对证据2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证据使用无异议,合议组亦对其予以认可;3.证据4是本专利优先权文件之一,双方当事人同意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1作为证据4的中文译文,合议组亦予以认可;4.专利权人对于对比文件1-7的公开时间无异议,对于对比文件1-3、5-7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5.专利权人对CN101164322A作为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无异议,CN101513086A作为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对于对比文件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
(四)关于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1.2节: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技术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管理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的高清晰度多媒体信息通信的中心HUB系统,所述中心HUB系统包括收发器,其中,所述收发器被配置成传输数据分组,所述数据分组包括与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相关联的标识符的信息,所述标识符对应于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相关信息,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用于通过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显示。
请求人认为:证据11中没有记载高清晰度多媒体信息的中心HUB系统,因此本申请不能享有证据4的优先权日。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1的第3页最后一段公开了“本地使用内容的高速缓冲存储器基于对特定位置的用户所访问的因特网内容的监视来高速缓存确定本地适用的特定因特网内容”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高清晰度多媒体信息”。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1中没有记载涉及高清晰度多媒体信息的内容,其次,高速缓冲存储和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并不等同,高速缓冲存储是指内容数据的存储模式,高清晰度是指数据的制式,不能从对信息的高速缓冲存储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信息是高清晰度多媒体信息。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没有记载在证据11中,从属权利要求2-16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记载在证据11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6不能享有US60899037的优先权日2007年02月02日。因此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05月22日。
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期早于2007年05月22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期晚于本申请的优先权文件US60899037的提出日期2007年02月02日,因此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的主张不成立。
(五)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指证据2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1关于权利要求1
1.1.1请求人认为:主题“一种管理高清晰度多媒体信息的中心HUB系统”限定了中心HUB系统管理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的高清晰度多媒体信息,说明书和附图中均未明确记载。
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0119】段记载了“但是因为相对太小的屏幕和耳机质量不足,在许多应用中,那些用下一代通信技术本可以带来足够的清晰度和满意度的高质量的多媒体信息都不能被移动终端充分再现。”第【0121】段记载了“数字式系统的例子包括HDTV,LCD和等离子显示设备”。第【0151】段记载了“HDTV”。第【0193】段记载了“HD标准”。图15记载了“HDTV”。可见“高清晰度”和“多媒体信号”均在原申请中有相关记载。基于以上内容也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中心HUB系统(CHS)管理高清晰度显示器的高清晰度多媒体信息”。
1.1.2请求人认为:中心HUB系统的各个子模块均未记载在说明书中,例如收发器、解编码器以及高清晰度数字输出接口。
合议组认为:证据2的附图16包括“外部收发器”和“内部收发器”,说明书第【0156】段记载了“MC系统功能性包括在两个方向上对内容进行收发、转换和发射”,第【0157】段记载了“这可以包括接收和发射来自蜂窝网络、因特网、PSTN、其他管理中心的信号,以及接收和发射来自用户终端的信号,所述用户终端包括电视、监视器、尿布监视、摄像机、火警、盗窃传感器等”。第【0155】段记载了“管理中心接收、选择、转换、压缩、解压缩并且路由数据到用户终端”,第【0159】段记载了“其也允许路由到建立在接收终端上的各种接口,各种接口包括但不限于RS232、USB2.0和视频电缆端口”,第【0164】段记载了“常规视频输出可以通过在来自MC系统的视频输出与主电视的视频输入之间的电缆(例如通过同轴电缆、部件电缆、HDMI电缆)被直接地连接。关于该示例,MC系统包括常规输出用于到电视的连接”。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收发器、编码器、解码器和高清晰度数字输出接口可由原申请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1.1.3请求人认为:收发器的功能以及数据分组包括标识符、标识符对应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相关信息等技术特征,均未记载在说明书中;权利要求1限定了“收发器被配置成传输数据分组”,而说明书中记载了“当通信入站到MC系统时,其可以包括用于表示目的地设备的数据分组。这可以是与被MC系统管理的每个设备相关的唯一设备标识符的形式”。即说明书公开了MC系统接收设备标识符,而权利要求1同时包括了收发器接收和发射标识符两种情况。
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0162】段记载了:“当通信入站到MC系统时,其可以包括用于标识目的地设备的数据分组。这可以是与被MC系统管理的每个设备相关的唯一设备标识符的形式”,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数据分组可包括标识符。
证据2说明书第【0164】段记载了:“例如,如果数据分组包含标识符DI1,则确定通信预定到达家庭中的主电视(main television)。···常规视频输出可以通过在来自MC系统的视频输出与主电视的视频输入之间的电缆(例如通过同轴电缆、部件电缆、HDMI电缆)被直接地连接”,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识符对应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
证据2说明书第【0163】段记载了:“所接收的数据分组中的信息可以指示用于发射的格式(例如因特网中的TCP分组)和用于接收的格式(例如3G中由WCDMA定义的数据分组)”、第【0160】段记载了“MC系统功能性包括在两个方向上对内容进行接收、转换和发射”以及第【0166】段“当通信入站到MC系统时,其可以包括用于标识目的地设备的数据分组”、第【0167】段“也就是说,由MC/CHS接收的数据分组除所期望的内容数据外包括一些规定额外数据。该信息通知MC/CHS关于入站数据格式传输协议,以及还有对应于该数据格式的出站数据格式和传输协议”、“数据分组可以包含在由源发送到MC系统的分组数据的首部区域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中心HUB系统在两个方向上发送和接收数据分组。
1.1.4请求人认为:中心HUB系统执行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转换以适应在数字显示器上的显示,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包括压缩的高清晰度数字视频信号,均未记载在说明书的上述内容中。实际上,说明书中的图9-15以及第【0121】-【0155】段记载了MTSCM(移动终端信号转换单元)的技术方案,其中包括了解码器、编码器、高清晰度数字输出接口、以及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的转换等特征。该部分内容与中心HUB系统的技术方案没有关系,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可以将MTSCM结合到中心HUB系统中,同样没有记载在说明书第【0156】-【0199】段以及附图16和17。
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0163】段记载了:“MC系统(和/或CHS)”,第【0172】段记载了:“最后,注意到CHS可以执行针对MC系统所描述的功能”,第【0192】段记载了:“在任何这些情况下,机顶盒或MC系统被类似地装备未提供所提到的蜂窝通信能力和MTSCM功能性。还注意到,有这样的实施例,其中功能性以各种方式在机顶盒、电视机、MC系统和/或CHS之间被划分”。基于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上述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将CHS(中央HUB系统)、MC和/或MTSCM的特征、功能或实施例相结合或互换,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心HUB系统”。
由上述1.1.2节分析可知,解码器、编码器、高清晰度数字输出接口以及高清晰度数字多媒体信号的转换也可以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1.1.5请求人认为:经编码的信号包括经编码的解压缩高清晰度数字视频信号,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
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的第【0141】段记载了:“数字/数字视频编码器DDVE 1104c提供信号给数字外显示终端1122。数字/模拟视频编码器DAVE 1104b和数字/数字视频编码器DDVE 1104c分别接收解压缩的多媒体信号”。结合之前1.1.4节论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将CHS(中央HUB系统)、MC和/或MTSCM的特征、功能或实施例相结合或互换,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经编码的解压缩高清晰度数字视频信号”。
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1.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限定了中心HUB系统包括缓冲器以及缓冲器的功能,说明书中仅记载了MTSCM包括缓冲器,未记载中心HUB系统包括缓冲器。权利要求16限定了中心HUB系统从移动终端接收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而说明书中仅公开了MTSCM从蜂窝电话接收多媒体信号。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1.1.4节的论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将CHS(中央HUB系统)、MC和/或MTSCM的特征、功能或实施例相结合或互换,因此请求人关于包括权利要求2、16中的特征仅记载在MTSCM中,而没有记载在中心HUB系统中的超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1.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限定了标识符与通信网络的网络地址相关联。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标识符与被MC系统管理的设备相关联,未记载与用于通信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网络的地址相关联。因此权利要求3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的说明书第【0168】段记载了“例如,如果数据分组包含标识符DI1,则确定通信预定到达家庭中的主电视(main television)。在类似示例中,可以要求到给定设备的所有通信依照相同格式和相同地址。”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标识符与通信网络的网络地址相关联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超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1.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限定了中心HUB系统传送物品更新状态信息,信号包括与物品关联的唯一标识符的信息。该特征未见记载于说明书中。因此权利要求4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4从属于权利要求4,基于与权利要求4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4、15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0109】段记载了“DCSM发射机尿布状况更新发送704到CRC,DCSM发送与更新相对应的ID,所述ID识别尿布/孩子,这些警报然后被发送710给护理者”,因此权利要求4的中心HUB系统传送物品更新状态信息,信号包括与物品关联的唯一标识符信息可以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同样权利要求14、15超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1.5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限定了短程无线通信。该特征未记载于说明书中。另外,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当尿布变湿时触发尿布与CHS之间的通信,而权利要求5概括了“关于物品的更新状态”的更大的范围,因此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0074】段记载了:“无线个域网(WPAN)”,第【0106】段记载了“人们相信ZigBee/Bluetooth对于许多应用可能都是有益的”,而ZigBee/Bluetooth属于短程无线通信。因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短程无线网络”。
证据2说明书第【0029】段记载了:“图5是说明用于提供物品状态更新的系统的框图。”第【0112】段记载了:“尿布仅仅是可以被提供更新的物品的一个例子。”因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可更新其他各种物品。
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超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1.6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限定了HDMI接口并限制了数字电视。该特征未记载于说明书中。另外,权利要求6限定了所述标识符与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HDMI)相关联,而说明书中仅公开了标识符与被MC系统管理的设备相关联,未公开标识符与中心HUB系统的HDMI接口相关联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00164】段还记载了:“常规视频输出可以通过在来自MC系统的视频输出与主电视的视频输入之间的电缆(例如通过同轴电缆、部件电缆、HDMI电缆)被直接地连接。”而HDMI全名为“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在此,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MC连接HDMI接口并借助其与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相通讯。第【0163】段记载了“所接收的数据分组中的信息可以指示用于发射的格式和用于接收的格式,由MC/CHS接收的数据分组除所期望的内容数据外包括一些规定格外数据,该信息通知MC/CHS关于入站数据格式传输协议以及还有对应于该数据格式的出站数据格式和传输协议”,而HDMI接口的数据格式是HDMI,因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识符与HDMI接口相关联。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超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1.7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10限定了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适合于移动终端进行显示。该特征未记载于说明书中。具体的,说明书中记载了蜂窝电话908接收到的多媒体信号可以适于通过移动终端进行显示(第【0128】段),而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转换之后的信号,是用于由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进行显示再现的。说明书未公开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适于由移动终端进行显示。因此权利要求7、10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0012】段记载了:“移动终端是作为多媒体终端显示从高数据速率无线通信网络传来的多媒体信息(包括高清晰度图形和高质量实时音频/视频信息)”。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10超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1.8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9从属于权利要求3,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9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另外,说明书中未记载标识符与3G/4G/无线局域网的网络地址相关联。
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0169】段记载了“再次如映射表所指示的,可以进行这些和其他通信(例如通过使用蜂窝电话号码或直接的本地无线通信到蜂窝电话的通信)。”说明书第【0119】段记载了:“举个例子来说,通过采用所谓下一代蜂窝技术(3G和4G)”。说明书第【0120】段记载了:“这些无线通信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蜂窝通信系统和无线局域网。”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8-9超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1.9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限定了中心HUB系统从摄像机接收视频内容,并通过蜂窝网络通信将视频内容路由到蜂窝电话。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具有摄像机的蜂窝电视能够记录多媒体信息,见说明书第【0194】段。而该方案中,省略了MC系统。因此说明书未记载中心HUB系统从摄像机接收视频并通过蜂窝网络路由到蜂窝电话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0157】段记载了“可以在两个方向上使用MC系统执行多媒体内容的接收、转换和发射。例如,这可以包括接收和发射来自蜂窝网络…用户终端的信号,所述用户终端包括…摄像机…等”,第【0155】段记载了“在本方面所配置的系统中,管理中心(MC)接收、选择、转换、压缩、解压缩并且路由数据到用户终端”、“用户终端包括家庭和办公室用具和无线终端(例如移动电话、PDA)”。因此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从上述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超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1.10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从属于权利要求12,并限定了视频内容是经过加密和压缩的。同样参见说明书第【0194】段,其中仅记载了:具有摄像机的蜂窝电视能够记录和提起多媒体信息,蜂窝电视在发送信息到蜂窝基站前提取和/或转换和/或压缩以及调制多媒体信息,并未记载视频内容是经过加密的。因此权利要求13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0171】段记载了:“另外,可以应用安全和加密协议(例如SSL)以及差错防止协议以及编码机制(例如Huffman、Solomon或Turbo LDPC编码)以确保所传输的信息保持安全和没有差错”,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3超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2、3、6中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地记载,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1.1.1-1.1.5的分析可知,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中心HUB系统包括的各个子模块以及各个子模块的功能以及数据的处理过程,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记载了收发器接收和发射标识符的两种情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记载的内容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清楚、完整的记载,且能够实现。
根据上述1.2、1.3、1.6的分析,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有清楚完整的记载,且能够实现。
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根据上面的分析,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中心HUB系统包括的各个子模块以及各个子模块的功能、以及多媒体信号的处理过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所述标识符与用于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网络地址相关联”未记载在说明书中,因此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6限定了标识符和HDMI相关联,未记载在说明书中。
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1.1、1.3、1.6的分析,权利要求1、3、6的技术方案记载在了说明书中,根据上述第2点的分析,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也有清楚的记载,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的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不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经编码的信号包括经编码的解压缩高清晰度数字视频信号”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所述标识符与用于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网络地址相关联”含义不请。即使参考说明书,也不清楚何为“通信网络的网络地址”。另外,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所述中心HUB系统被配置成与关于物品的更新状态的短程无线通信相关联地传送关于所述物品的更新状态的信息”含义不清,另外“短程无线通信”在本领域中没有严格的定义。
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1.1.5的分析,高清晰度数字视频信号解压缩后被编码,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经编码的信号包括经编码的解压缩高清晰度数字视频信号”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上述1.3和1.5的分析,用于通信的通信网络的网络地址是指用于显示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显示器所在通信网络的网络地址,短程无线通信即短距离无线通信,例如无线域网、zigbee、bluetooth等,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中“所述标识符与用于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通信网络的网络地址相关联”、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中心HUB系统被配置成与关于物品的更新状态的短程无线通信相关联地传送关于所述物品的更新状态的信息”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与“映射表”、“路由模块”、“查询映射表”以及“编码器根据查询到的信息进行相应处理”有关的具体描述是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了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要的是解决这样的问题:由于设法管理内容以及与不一定兼容的各种不同设备的对接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用户对各种设备以及用户可以享受的相应内容的享受减少。”
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所述收发器被配置成传输数据分组,所述数据分组包括与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相关联的标识符的信息,所述标识符对应于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相关信息,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用于通过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显示”。结合有“收发器传输与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相关联的标识符的信息”和“标识符对应于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相关信息”的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标识显示器与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通信相关信息的数据分组的双向传输,足以克服本专利要解决的“设法管理内容以及与不一定兼容的各种不同设备的对接的复杂性”这一技术问题。
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
6.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6.1关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涉及具有不同用户终端的多媒体通信中跨层优化的方法和装置(发明名称),本专利针对的背景和要解决的问题是:“用户必须在通信中使用的各种不同的设备,以及用于享受用户现在拥有的内容的各种不同的载体。典型地,用户不再只看电视。作为替代,用户可以使用他们的家用计算机、电视、MP3、PDA、蜂窝电话或各种混合装置来享受内容。此外该内容从各种源得到,而不仅仅是如过去的广播电视。虽然拥有更多选择是所希望的,但是一些消费者可能觉得因设法管理每件事物而被淹没。”(第【0019】段)。本专利具体指出:“所需要的是解决这样的问题:由于设法管理内容以及与不一定兼容的各种不同设备的对接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用户对各种设备以及用户可以享受的相应内容的享受减少。”(第【0020】段)。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提供一种管理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的高清晰度多媒体信息通信的中心HUB系统(参考本专利的图16),借助于本发明所限定的数据分组和标识符,能够有效地管理来自于不同源的信号,并以兼容的方式被传送到多个目标设备中的相应设备。如借助于收发器传输的数据分组所包括的与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相关联的标识符的信息和标识符对应于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相关信息(权利要求1),来自于不同源的多媒体信号可以经转换后传送到不同的终端显示器中的相应的显示器;借助于针对不同类型的目标设备均配置标识符(权利要求4),来自于不同源的不同信号(多媒体信号和物品更新状态信号)可以被传输(两个方向)到多个不同类型的目标设备中的相应设备(显示器、物品);而且该传输是借助于不同的通信(信道)(权利要求5、14、15)。
6.2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3-9页,说明书附图1-7)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信号转换单元(MTSCM)112,如图1-7所示。其中,MTSCM可以配置成一个单独的盒子(如图1所示),或者可以集成在手机中(如图5所示),或者可以集成在外部显示终端中(如图6所示)。对于MTSCM被配置成一个单独盒子的实施例,MTSCM从手机端108接收视频信息(步骤404),MTSCM对视频信号进行处理以提供经转换的视频信息,这种信号有适合于显示终端114的显示格式和/或信号强度(步骤406)。信号转换之后,MTSCM提供了转换了的可视信号给外显示终端114,以适应由显示终端114的屏幕显示此可视信息(步骤408)。经转换的信号可以有与移动终端所用的不同的格式和信号功率强度,并能适应与MTSCM相连的一种或多种外置设备。
其中对比文件1的图2和图3公开了MTSCM的具体实现方式。例如,MTSCM包括接口/缓存器302,用于与移动终端通讯。解码器304a用于对视频信号进行解压缩处理。在解码器304a之后,分别设置有数字/模拟视频编码器304b和数字/数字视频编码器304c,用于根据外显示终端的规格来进行编码。具体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字/模拟视频编码器304b提供信号给模拟显示终端,数字/数字视频编码器304c提供信号给数字外显示终端,二者分别解压缩的多媒体信号,并把这些信号转换成与之接口的接收终端所需的格式和/或信号功率强度。其中,模拟显示终端的格式例如:S-视频,RGBHV,RGBS,EIA770.3。数字/数字视频编码器304c的输出的标准例如DVI,DVI-D,HDMI,IEEE1394。
具体地,对比文件1的附图1-3的实施例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第3页-第7页):在具体实施例的描述中,移动终端信号转换单元(MTSCM)112设置为独立的设备110,在移动终端108之外。MTSCM300包括与上述移动终端接口单元相类似的接口/缓冲器单元302。视频压缩译码器304a用来接收多媒体信号。多媒体信息通常以压缩的方式来满足增加的信号传输率的需求。MPEG标准之一(例如MPEG-1,MPEG-2,MPEG-4)就是提供这一压缩系统的例子。视频压缩译码器304a被配置成包括适当的压缩和解压缩(CODEC)单元,来解压缩接收到的多媒体信号。视频压缩译码器304a把解压缩的数字多媒体信号输出到数字/模拟视频编码器(DAVE)304b和/或数字/数字视频编码器DDVE304c。数字/模拟视频编码器DAVE304b提供信号给模拟显示终端320;数字/数字视频编码器DDVE304c提供信号给数字外显示终端322。数字/模拟视频编码器DAVE304b和数字/数字视频编码器DDVE304c分别接收解压缩的多媒体信号,并把这些信号转换成与之接口的接收终端所需的格式和信号功率强度。模拟显示终端320使用的格式的例子包括所列的S-视频,RGBHV,RGBS和EIA770.3。同样的,数字/数字视频编码器DDVE304c提供输出,使用的标准如DVI,DVI-D,HDMI,和IEEE1394。由数字/模拟视频编码器DAVE 304b和数字/数字视频编码器DDVE304c分别提供的信息经由接口306a-b输出到终端。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理支持HDMI格式的多媒体信号的数字显示终端(即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的MTSCM,其中包括视频压缩译码器304a(解码器)、数字/数字编码器DDVE304c(编码器)以及接口306a-b(高清晰度数字输出接口)。其中,所述MTSCM被配置成执行对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的格式转换以适应在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上显示,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包括压缩的信号,所述压缩的信号是压缩的高清晰度数字信号;其中所述及译码器304a配置成将所述压缩的信号解压缩;所述编码器被配置成将所述解压缩的信号编码成经编码的信号;所述接口306a-b被配置成传送所述经编码的信号以适应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在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上显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中心HUB系统包括收发器,收发器被配置成传输数据分组,所述数据分组包括与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相关联的标识符信息,所述标识符对应于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相关信息,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用于通过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数字显示器显示。根据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两个方向上传输数据分组。
请求人还指出:以对比文件1的图5所示的实施例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可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MTSCM设置在移动终端中,那么移动终端必然包括手机天线(对应于收发器)。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图5所示的实施例公开了将MTSCM设置在移动终端508中的实施例,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第7页-8页):图5描述了一个将MTSCM移动终端信号的转换设在移动终端508中的系统500的实施例。MTSCM提供的是与上述相同的功能。但是,MSTSCM是移动终端508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分置于其他设备中。
对比文件1的图5所示的实施例明确限定了MTSCM提供的是与上述相同的功能,即与图3所示的实施例相同的功能,而移动终端的手机天线(收发器)并不是MTSCM的组成模块,其中收发的数据分组也不一样,因此移动终端的手机天线(收发器)不能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心HUB系统的收发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图5所示的实施例的区别与上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
6.2.1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区别特征,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的理由不能成立,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7、8、9、10、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6.2.2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合议组认为:
6.2.2.1本专利的中心HUB系统在两个方向上发送和接收数据分组,而数据分组则包括与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相关联的标识符信息,并且,所述标识符对应于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通信的相关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其应用为(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第3页):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通过对移动终端接收的信号的转换,便可以使用可替换的多媒体显示终端,包括但不限于显示器,电视机,投影仪,或LCD显示器来实现这些用途了;这些显示设备通常有明显好于移动终端的再现视频信息的能力;而且,他们用的是与移动终端分离的供电电源。
结合上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两个方向上发送和接收数据分组以及数据分组中包括的标识符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示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6.2.2.2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支持通过多个访问设备访问多媒体信息的系统,该系统能够自动地转换该多媒体信息的格式,包括通讯地连接于宽带网络并至少一个无线接口的网关。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0页第2段):该网关可从访问设备中接收识别访问设备信息和/或访问设备用户;识别访问设备信息可包括如电子序号,互联网协议(IP)地址,媒体访问控制(MAC)地址,识别访问设备构成信息,以及识别访问设备模式信息。另外网关118可接收指示访问设备118的多媒体兼容性信息。
对比文件2虽然涉及接收识别访问设备信息,但是对比文件2中仅仅是公开了网关从访问设备接收访问设备信息,并未公开在收发器传输访问设备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中没有给出中心HUB系统在两个方向上发送和接收包括标识符的数据分组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6.2.2.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提供因特网内容的系统,其中包括用户设备310和无线HUB320,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的第【0058】-【0064】段,图3):系统300包括用户设备310和无线HUB320,其通过网络340被连接到服务器330,手持机310配备有提供唯一标识符的标签,所述唯一标识符能够被无线地传递给WHUB320,一旦通过唯一标识符对设备进行了验证,具有更多能力的第二安全通信信道就在手持机310和WHUB320之间被建立,这允许动作请求和有关通信被可靠地在两个设备之间传送。WHUB还能够与其他WPAN设备交换数据。
图5说明了根据本发明的尿布管理系统510的例子,尿布管理系统500包括尿布状况感应模块510和中央接收机/控制器(CRC)520,CRC520在常规处理平台上工作,并且被配置成与尿布状况感应模块510进行无线通信。CRC还包括网络接口,无线和/或网络接口实现对护理者的适当警报的传输。每个传感器512优选地具有唯一ID,在CRC520接收到信号之后,接收机触发对尿布状态的声音、光、文字和/或其他的指示。这些指示可以通过扬声器、电话、寻呼机、报警器、计算机等被以不同方式显示、广播、反映等以通知护理者(一个或多个)使得他们能够改善状态。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4中不涉及中心HUB系统,尤其是针对高清多媒体设备以及高清多媒体内容提供包括标识符的数据分组。因此对比文件4中不存在所述数据分组包括与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相关联的标识符信息,所述标识符对应于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相关信息,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用于通过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数字显示器显示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4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6.2.2.4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移动设备的多视频接口,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2页第5行-第8页第15行,图1):提供一种具有多视频接口的、处理图像或影像的系统,上述的系统包括:一种包括在某种移动设备内的接口;一种藕合到该接口的外部装置;以及一种包括在该接口和该外部装置至少之一中的信号该信号代表着图像或影像;其中,该信号是以视频格式从接口输出到外部装置中进行储存或显示,或者该信号是以视频格式从外部装置输出到移动设备中进行储存或显示。上述系统中,外部装置可选自于如下一组装置中:电视机、监视器、视频带式录像机(VTR)、视频盒式录像机(VCR)、可录像的OVD装置以及与视频格式兼容的设备;移动设备可选自于如下一组装置中: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助理(PDA)、游戏操纵台、数字相机、数字摄像机以及便携式计算设备。上述的系统还进一步包括无线收发器该无线收发器包括于移动设备中且与接口进行通讯,其中,信号是从接口或者从外部装置,输出给该无线收发器进行发射。移动设备中包含处理单元106,用于处理由移动设备100接收或发出的图像/影像信号,其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的图像/影像的编码器和解码器、存储器、处理器、微控制器、缓存器和路由器。根据输入信号的形式和目的地,处理单元106执行一项或多项功能。例如,如果输入信号来自照相机108且需将其存储在移动设备100中,处理单元106就压缩该输入信号(使用图像压缩模式如JPEG、M-JPEG或MPEG)以减少数据占据空间,再转送经压缩的输入信号到移动设备自身的存储器中。在另一实施方案中,如果输入信号来自无线收发器118且需将其在显示器104中予以显示,处理单元106解压缩输入信号,传输该解压缩信号到显示器接口102,解压缩信号被调制为与显示器104兼容的信号后,再传输给显示器104进行显示。由此可见,输入信号中必然包含了信号的目的地信息,处理单元106据此进行相应的信号处理,并将处理后的信号发送至相应的目的设备。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5中不涉及中心HUB系统,尤其是针对高清多媒体设备以及高清多媒体内容提供包括标识符的数据分组。因此对比文件5中不存在HUB系统中包括收发器用于传输数据分组,所述数据分组包括与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相关联的标识符信息,所述标识符对应于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相关信息,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用于通过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数字显示器显示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5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6.2.2.5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媒体接收装置、媒体接收方法记忆媒体播发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6的说明书第5页第1行-倒数1第7行,图1-图10):提供一种媒体接收装置,此装置具有分辨率各异的多个显示单元Dl和D2,数据接收单元301通过无线线路等从媒体播发装置,即服务器接收配置信息以及媒体数据。所接收的配置信息输出至配置信息分析单元302,媒体数据输出至媒体解码单元305。配置信息分析单元302对从数据接收单元301输出的配置信息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的结果输出至配置信息选择单元304。显示指示单元303检测根据用户的使用形态成为有效状态的显示单元,并根据检测出来的显示单元向配置信息选择单元304和切换单元307发出指示。配置信息选择单元304根据从显示指示单元303输出的指示(相当于标识符),使用从配置信息分析单元302输出的分析结果进行配置选择,并将选择后的配置信息输出至媒体显示控制单元306。媒体解码单元305对从数据接收单元301输出的文本数据、静止图像数据、动态图像数据、语音数据、音乐数据等媒体数据进行解码,并将解码数据输出至媒体显示控制单元306。媒体显示控制单元306在根据从配置信息选择单元304输出的配置信息配置媒体的同时进行控制,对媒体进行放大或缩小的变换处理以在适合于由配置信息所指定的区域显示媒体,并将控制结果输出至切换单元307。切换单元307根据从显示指示单元303输出的指示,向有效的显示单元输出从媒体显示控制单元306输出的控制结果。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6中不涉及中心HUB系统,尤其是针对高清多媒体设备以及高清多媒体内容提供包括标识符的数据分组。因此对比文件5中不存在中心HUB系统中包括收发器用于传输数据分组,所述数据分组包括与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相关联的标识符信息,所述标识符对应于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相关信息,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用于通过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数字显示器显示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6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所限定的收发器传输数据分组和标识符能够有效地管理来自于不同源的信号,并以兼容的方式被传送到多个目标设备中的相应设备,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以对比文件1的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上述其他现有技术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3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家中通过访问网关提供自动格式转换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第32页第2段,附图1-7):本发明可通过一个宽带访问网关执行服务质量的管理,该网关允许宽带网络通过如个人蜂窝微单元、个人本地网络(PAN)、有线或无线广域网、无线本地网络(WLAN)或其它位于如家庭,办公室,商行等的网络进行访问。通过这些宽带网关连接可获得服务,该宽带网关连接包括如访问公共开关电话网络(PSTN)互联网协议(IP)电话访问、扩展至商业蜂窝或PCS网络,如TDMA、CDMA及GSM;及访问和/或控制多种多媒体访问设备或网络资源能够提供的图像流、静止图像视频及音频;所指出仅仅为少数的一些。多媒体信息的例子包括串流视讯、广播视频、声音、数字数据、文本、数字化音频、数字化静止图像、数字化视频及数字化音乐。图1是可被实现的本发明的一个代表性实施例的示例性通信系统的结构框图。参照图1,其显示了第一区域102、第二区域104、宽带访问供应商(BAP)106、公共开关电话网络(PSTN)108、传输网络110、无线网络包括CDMA网络112及GSM网络114、及访问设备126及128。该第一区域102包括网关118,其具有一个调制解调器116,无线接口块120及访问设备122,124。该访问设备122,124,126,128可包括如一个具有高级功能如一个或多个数字摄像机或照像机、手提音频(MP3)播放器、个人数字助理及音频手持设备的移动多媒体手持设备。该访问设备122,124,126,128可使用如个人局域网和/或无线局域网,符合如蓝牙、IEEE802.11a/b/g/n和/或IEEE802.15.3a超宽带标准。该第二区域104包括一个具有调制解调器132的路由器130,及多个无线访问设备。该位于第二区域104的多个无线访问设备可包括个人计算机(PC)138、膝上型电脑136及无线个人数字助理(PDA)134。网关118包括一个集成的DSL调制解调器、线缆调制解调器及其它被要求用于处理如T1或T3连接的高速调制解调器。多媒体信息可利用任何数量的格式被编码以存储及传输。使用压缩程序或/解压程序算法(编解码)操作对串流视讯进行编码。电子设备能够如视频或音频回放支持视频或音频压缩/解压缩标准的被选子集,及不可利用以不可接受的格式提供的多媒体信息(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必然有解码器来执行解压缩的过程)。在本发明的一个代表性的实施例中,基于一组服务质量(QOS)标准如图3B所示的服务质量标准153,155,157,可将多媒体信息由一种格式转换成另一种格式(将多媒体信息转换格式的过程相当于编码,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必然有编码器来执行将多媒体信号编码成高清晰度信号的过程)。当格式转换的几个选择是可用的,服务质量(QOS)标准153,155,157可被用于格式转换的选择。例如,假如被访问的多媒体信息在MPEG-4的格式中是可用的,及访问设备124可以处理视窗媒体视频(WMV)格式,该网关118可采用MPEG-4编码的多媒体信息于WMV编码中,服从于用户定义的服务质量标准。如果服务质量标准153,155,157表明如对于访问设备的用户来说解析度比例如帧率更重要,根据在用的通信路径的可用的带宽,被选的用于发送至访问设备12的多媒体信息格式可被调整,或格式转换的参数可被设置于在减少的帧率上支持更高解析度图像的方法中(其中更高解析度图像相当于高清晰度多媒体数字信号,而该访问设备相当于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图3A所示的宽带访问网关118通讯地连接至如图1及图2所示无线接口120。该无线接口120允许网关118与无线访问设备,例如在网关118的覆盖范围内的访问设备124,相通信。当如图1及图2的网关118或路由器130这样的宽带访问网关上电时,图6的方法开始(框610)。在某一后来时间点,该网关可从访问设备中接收识别访问设备信息和/或访问设备用户(框612)。识别访问设备信息可包括如电子序列号,互联网协议(IP)地址,媒体访问控制(MAC)地址,识别访问设备构成信息,及识别访问设备模式信息。识别访问设备用户信息可包括,如成员标识符,用户姓名,管理标识符,及信用卡号码。该识别信息可,例如由进入网关覆盖区域的访问设备或当与网关通信时定期提供。在该时间或之后的时间,识别访问设备信息被接收到,网关118可接收指示访问设备118(框614)的多媒体兼容性的信息。在本发明的一个代表性的实施例中,这种信息可替换地驻留于网关118中,及可利用接收的识别信息而被访问。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支持通过多个访问设备访问多媒体信息的系统,该系统能够自动地转换该多媒体信息的格式,包括通讯地连接于宽带网络并至少一个无线接口的网关。
根据上述6.2.2节对对比文件2的分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至少在于:管理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的高清晰度多媒体信息通信的中心HUB系统及所述HUB系统包括收发器,收发器被配置成传输数据分组,所述数据分组包括与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相关联的标识符的信息,所述标识符对应于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相关信息。根据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两个方向上传输数据分组。
6.3.1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之间存在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的理由不能成立,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6.3.2根据上述6.2节对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分析,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4以对比文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将在移动终端上播放和显示的多媒体图像显示在不同尺寸的TV上的系统和方法(参见对比文件7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3页第3段至第4页倒数第1段、图1),其中移动终端能够根据使用者设置和其CPU信息等从ISP服务器适应性地下载视频文件,在图1的实施例中,包括无线收发信号部104,其经由天线102接收内容。其中还包括解码器108、帧存储器110、存储器扫描部114以及RGB-电视转换部116,它们分别对多媒体影像进行解码、存储、扫描、转换的处理。多媒体影像可以是根据MPEG-4H.264等标准播放的电视的类型可以是HD类型,其A/V输入端口或RGB端口通过适配器120而被接入。RGB-电视转换部116将RGB信号转换成电视信号。该技术方案的目的在于将在例如蜂窝电话的移动终端上播放的多媒体影像进行一系列处理从而使其能够在家用A/V装置(例如电视)上观看的装置和方法。根据使用者终端设备中内置CPU的性能,可以选择点像素的大小,并且可以选择解码时的每秒3帧数,15帧数到25帧数以上(解码过程)。使用者终端的CPU性能良好,可分配800x600像素,若在手机中将输出装置设为对应于720p扫描线的SD级模拟电视,那么存储器扫描部(114)就会读取储存在帧存储器(110)中影像框架在垂直方向的所有600条线,但是想要组成720p扫描线并输出RGB信号,影像框架在的600垂直分辨率离720条线还差120条线。所以,填充600/120=5条线之后,在对应第5条线的像素和第6条线的像素中取平均值,各自设定像素值,组成第6条线,并且输出RGB信号(编码过程)。使用者终端的CPU性能良好,可分配800x600像素,若在手机中将输出装置设为对应于10801扫描线的HD级模拟电视,那么存储器扫描部(114)就会读取储存在帧存储器(110)中影像框架在垂直方向的所有600条线,但是想要组成10801扫描线并输出RGB信号,影像框架在的600垂直分辨率离1080条线还差480条线,就会变成600/480=1.25条线。在这种情况下,差1条线以外还差1/4条线,则第1条线直接作转换为电视信号的第1条线,需要转换为电视信号的第2条线的信号,则取RGB信号的第1条线和第2条线的平均值;第3条线的信号则采用将要转换为电视信号的RGB信号第2条线;第4条线的信号,则取RGB信号的第2条线和第3条线的平均值,作为转换为电视信号的信号。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7涉及“可使用多种规格的电视观看多媒体播放画面的服务方法及相关移动终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7的区别至少在于:一种管理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的高清晰度多媒体信息的中心HUB系统,包括收发器,所述收发器被配置成传输数据分组,所述数据分组包括与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相关联的标识符的信息,所述标识符对应于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的通信的相关信息,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内容用于通过所述高清晰度数字显示器显示。根据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两个方向上传输数据分组。
6.4.1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7之间存在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7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4.2参见上述6.2、6.2.2的评述,上述区别特征也未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所限定的收发器传输数据分组和标识符能够有效地管理来自于不同源的信号,并以兼容的方式被传送到多个目标设备中的相应设备,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以对比文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上述其他现有技术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5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410175959.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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