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分料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料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06
决定日:2019-07-27
委内编号:5W1169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741032.2
申请日:2017-1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海涛
授权公告日:2018-07-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福德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B65G47/7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分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721741032.2,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4日,专利权人为四川福德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分料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半封闭状机架;
主控单元;
设置于所述机架一侧的传送单元;
以及设置于所述机架内、可沿预设方向旋转的拨料单元,以将物料拨动至预设位置处;
其中,所述传送单元与拨料单元均通信连接至所述主控单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单元包括:
两个分别设置于预设位置处的驱动电机,其一端均具有第一输出轴;
两个分别与所述驱动电机相配合设置的主动轮组,其一端均具有第二输出轴;
以及依次将各所述驱动电机以及主动轮组串接的传送带;
其中,所述驱动电机与主动轮组通过同步带进而连接,所述驱动电机通信连接至主控单元。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拨料单元包括:
一通过安装板可拆卸设置于所述机架内的旋转电机,其一端具有第三输出轴;
以及一与所述机架相配合设置的拨料板;
其中,所述拨料板固定设置于所述第三输出轴一端,以在旋转电机的动力作用下沿机架内移动,所述旋转电机通信连接至主控单元。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拨料单元还包括:
设置于所述传送单元一端预设位置处的限位机构,用以对物料的位置进行限定。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拨料板被设置为扇形。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分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机构包括:
固定设置于所述传送单元一端的限位板;
以及设置于所述限位板上的检测传感器;
其中,所述检测传感器通信连接至所述主控单元。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料装置,其特征在于,固定设置于所述机架预设位置处、以给传送带上传输物料提供支撑作用的支撑架;
其中,所述支撑架上设置有一柔性垫层。”
针对本专利,吴海涛(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6年02月02日、公开号JP特开2006-27757A的日本专利文件及中文译文。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3110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9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5836478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77201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4、5、6合并为权利要求1,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序号做适应性修改。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陈述了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料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半封闭状机架;
主控单元;
设置于所述机架一侧的传送单元;
以及设置于所述机架内、可沿预设方向旋转的拨料单元,以将物料拨动至预设位置处;
其中,所述传送单元与拨料单元均通信连接至所述主控单元。
所述拨料单元包括:
一通过安装板可拆卸设置于所述机架内的旋转电机,其一端具有第三输出轴;
以及一与所述机架相配合设置的拨料板;
其中,所述拨料板固定设置于所述第三输出轴一端,以在旋转电机的动力作用下沿机架内移动,所述旋转电机通信连接至主控单元。
所述拨料单元还包括:
设置于所述传送单元一端预设位置处的限位机构,用以对物料的位置进行限定。
所述拨料板被设置为扇形。
所述限位机构包括:
固定设置于所述传送单元一端的限位板;
以及设置于所述限位板上的检测传感器;
其中,所述检测传感器通信连接至所述主控单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单元包括:
两个分别设置于预设位置处的驱动电机,其一端均具有第一输出轴;
两个分别与所述驱动电机相配合设置的主动轮组,其一端均具有第二输出轴;
以及依次将各所述驱动电机以及主动轮组串接的传送带;
其中,所述驱动电机与主动轮组通过同步带进而连接,所述驱动电机通信连接至主控单元。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料装置,其特征在于,固定设置于所述机架预设位置处、以给传送带上传输物料提供支撑作用的支撑架;
其中,所述支撑架上设置有一柔性垫层。”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 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对于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
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
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作为审查基础,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提交权利要求的正式修改文本。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中“旋转电机、拨料板、限位板、检测传感器、传送单元”之间的具体结构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放弃请求书中的其他无效理由。其证据使用方式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3作为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4)双方当事人当庭针对相关无效理由结合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正式修改文本,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料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半封闭状机架;
主控单元;
设置于所述机架一侧的传送单元;
以及设置于所述机架内、可沿预设方向旋转的拨料单元,以将物料拨动至预设位置处;
其中,所述传送单元与拨料单元均通信连接至所述主控单元。
所述拨料单元包括:
一通过安装板可拆卸设置于所述机架内的旋转电机,其一端具有第三输出轴;
以及一与所述机架相配合设置的拨料板;
其中,所述拨料板固定设置于所述第三输出轴一端,以在旋转电机的动力作用下沿机架内移动,所述旋转电机通信连接至主控单元。
所述拨料单元还包括:
设置于所述传送单元一端预设位置处的限位机构,用以对物料的位置进行限定。
所述拨料板被设置为扇形。
所述限位机构包括:
固定设置于所述传送单元一端的限位板;
以及设置于所述限位板上的检测传感器;
其中,所述检测传感器通信连接至所述主控单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单元包括:
两个分别设置于预设位置处的驱动电机,其一端均具有第一输出轴;
两个分别与所述驱动电机相配合设置的主动轮组,其一端均具有第二输出轴;
以及依次将各所述驱动电机以及主动轮组串接的传送带;
其中,所述驱动电机与主动轮组通过同步带进而连接,所述驱动电机通信连接至主控单元。”
鉴于专利权人提交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与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主张的一致,对此合议组不再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在口头审理时其明确表示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并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2、4均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4予以采信。
证据1-2、4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为外文证据,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1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1公开的内容以该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中“旋转电机、拨料板、限位板、检测传感器、传送单元”之间的具体结构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针对旋转电机和拨料板,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49-0052段的记载,“拨料单元包括:一通过安装板10可拆卸设置于所述机架内的旋转电机11,其一端具有第三输出轴(未示出),旋转电机能够在主控单元的控制下,在周向上进行预设角度的转动;以及一与所述机架相配合设置的拨料板12,拨料板在旋转电机的带动下也会进行运行角度旋转,从而将物料分拨至各处;其中,所述拨料板固定设置于所述第三输出轴一端,以在旋转电机的动力作用下沿机架内移动,所述旋转电机通信连接至主控单元”,结合本专利附图1-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旋转电机11设置在机架内,其第三输出轴一端固定拨料板12,在主控单元的控制下,旋转电机11进行一定角度的旋转,通过第三输出轴带动拨料板12在机架内转动,完成对物料的分料。
针对传送单元,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44-0048段的记载,“传送单元包括:两个分别设置于预设位置处的驱动电机4,其一端均具有第一输出轴5,驱动电机运动进而带动第一输出轴转动;两个分别与所述驱动电机相配合设置的主动轮组6,其一端均具有第二输出轴7,主动轮组设置在驱动电机的下方;以及依次将各所述驱动电机以及主动轮组串接的传送带8;其中,所述驱动电机与主动轮组通过同步带9进而连接,所述驱动电机通信连接至主控单元。设置的传动单元主要作用就是将生产线上的物料匀速且稳定的运送至分料单元处”,结合本专利附图1-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传动单元包括驱动电机4,在主控单元的控制下,驱动电机4的第一输出轴5通过同步带9带动第二输出轴7转动,从而带动主动轮组6转动,将传送带8上的物料传送至分料单元处。
针对限位板和检测传感器,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54、0056-0059段的记载,“设置于所述传送单元一端预设位置处的限位机构,用以对物料的位置进行限定。设置的限位机构使的物料在进行拨料前,处于静止的平衡状态,保证物料在分料时不会发生反转或者位置偏移的情况。限位机构包括:固定设置于所述传送单元一端的限位板13,限位板的主要作用就是对传动过来的物料进行阻挡,从而使其处于相对的静止平衡状态;以及设置于所述限位板上的检测传感器14,检测传感器在检测到限位板上有物料滞留时,会给主控单元发出控制信号,进而主控单元再控制拨料单元的工作,进行均匀高效的分料操作;其中,所述检测传感器通信连接至所述主控单元”,结合本专利附图1-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限位机构设置在传送单元的一端,包括限位板13和设置于限位板上的检测传感器14,限位板的主要作用就是对传送过来的物料进行阻挡,检测传感器14在检测到限位板上有物料滞留时,发送信号给主控单元,由主控单元控制拨料单元进行分料操作。
综上,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1-5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本专利中物料通过传动单元的传送带8送至限位单元的限位板13处,限位板13上的检测传感器14在检测到限位板上有物料滞留时,发送信号给主控单元,由主控单元控制拨料单元的旋转电机11工作,通过第三输出轴带动拨料板12在机架内转动,完成对物料的分料。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对“旋转电机、拨料板、限位板、检测传感器、传送单元”等部件及其安装配合关系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主张,出于设备运行的安全性考虑,本专利设置两套驱动电机,工作时一套起驱动作用,另一套作为备用电机,在第一套驱动电机出现故障时,备用电机启动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描述的是驱动电机的第一输出轴5通过同步带9将动力传递到第二输出轴7上,带动主动轮组旋转,主动轮组实际上为一组,特征“两个分别与所述驱动电机相配合设置的主动轮组”应当是“分别与两个所述驱动电机相配合设置的主动轮组”。针对“依次将各所述驱动电机以及主动轮组串接的传送带8”,专利权人主张此处系属于笔误,应当是“依次将主动轮组和从动轮组串接的传送带8”。
对此,合议组认为:针对特征“依次将各所述驱动电机以及主动轮组串接的传送带8”,根据说明书0048段的记载“设置传送单元的主要作用就是将生产线上的物料匀速且稳定的运送至分料单元处”,可知传送单元必然包含传送带,进而结合附图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特征限定的应当是“依次将各所述主动轮组以及从动轮组串接的传送带8”,认可专利权人主张的此处系笔误,说明书中也存在相同的情况。
针对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理解是,设置两组驱动电机同步转动,每组驱动电机均具有第一输出轴,通过同步带驱动第二输出轴带动相应的主动轮组转动,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本身记载的含义清楚,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主张的设置两组驱动电机,在工作时只有一组驱动电机起驱动作用,另一组起备用作用,且只具有一组主动轮组,在本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中均没有记载,且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记载的内容不符,专利权人的主张没有依据,合议组不予支持。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经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料装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输送机,“在上述传送带1的上表面部设有分选杆12,该分选杆12使提供给该传送带1的中央部的上述商品W向左右列分配通过中央列。所述分选杆12在所述传送带1的两侧位置从机体13设置的支承框14部设置。在所述传送带1的所述中央列上方的所述支承框14上,在前后隔开规定间隔设置定时带轮15、16,将该定时带轮15、16的中心轴15a、16a贯穿在所述支承板14设置的轴承17、18在中心轴15a、16a下端的水平方向上固定平行臂19、20的后端部。此外,在设置于所述平行臂19、20的前端部的轴承21、22上装配设在支承所述分选杆12的支承板23的上部的轴24、25。因此,当所述平行臂19、20被摇动时,所述分选杆12及所述支承板23使所述传送带1上与该传送带1平行地摇动。定时带28被施加到定时带轮15、16和设置在支撑框14上的伺服电机26的驱功定时带轮27。在图中,29是设置在所述分选杆12的所述商品的供给方向侧端部的辊,如已经叙述的那样,具有防止所述商品W的保护和该商品W的分配时的纠纷的功能。在图中,30是设置在所述传送带1的两侧的导轨,优选地,根据分配的上述商品W的大小来构成间隔调整自如。在所述配置中,当在所述传送带1的规定位置检测到所述商品W的输送而使所述伺服电机26反转驱动时,所述定时带轮15、16在同一方向反转驱动。同时,所述分选杆12及所述支承板23通过所述平行臂19、20的摇动,在所述商晶W的供给方同上画上圆弧 与所述传送带1平行地移动。即,通过上述分选杆12,使在上述传送带1的宽度中央部隔开规定间隔供给的土述商品W向左右列通过分配中央列,在上述传送带2上,将上述商品W分成三列向后续的工序输送。”(参见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0018-0024段,及其附图1-4)。“根据上述实施方式的一个实施方式,即使在通过上述分配条来分配商晶时,由于某种原因而供给了下一个商品的情况下,辊作为止动器发挥作用,同时供给的上述商品的前端面由上述辊行驶等来保护上述商品。同时不妨碍上述分配条的快速动作,在之后的商品的分配工序中不会产生纠纷”(参见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0009段)。
可见,证据1公开的输送机是商品W经由传送带2供给到传送带1上,在传送带1上被分选杆12分为三列,分料时,伺服电机26驱动定时带轮27转动,定时带轮27通过定时带28带动定时带轮15、16转动,进而带动平行臂19、20 旋转,从而带动分选杆12和支承板23转动进行分料。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拨料单元不同:本专利的拨料单元包括“一通过安装板可拆卸设置于所述机架内的旋转电机,其一端具有第三输出轴;以及一与所述机架相配合设置的拨料板;其中,所述拨料板固定设置于所述第三输出轴一端,以在旋转电机的动力作用下沿机架内移动,所述旋转电机通信连接至主控单元;设置于所述传送单元一端预设位置处的限位机构,用以对物料的位置进行限定;所述拨料板被设置为扇形”,证据1的拨料单元是平行臂19、20 旋转带动分选杆12和支承板23转动进行分料。
(2)限位机构不同:本专利的限位机构包括“固定设置于所述传送单元一端的限位板;以及设置于所述限位板上的检测传感器;其中,所述检测传感器通信连接至所述主控单元”,证据1中仅记载了辊29作为止动器发挥作用。
请求人主张拨料单元被证据2中的阀板3公开,限位机构被证据1中的辊29公开,或被证据4中的V型挡板12C公开,或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证据2公开了一种块状物料分料阀,包括“电动执行器1、阀盖2、阀板3、阀轴4、进料口5、下阀盖6、出料口7,出料口7由左右两个呈中心对称分布,进料口5的竖向位置位于出料口7的中部,与出料口7相通。可左右移动的阀板3位于进料口5与出料口7之间,阀壳9中部开设有与进料口5口径相当的观察孔8.阀板3横向穿过阀壳9,支撑在阀盖2上,阀盖2与阀壳9连接。阀盖2上安装有电动执行器1,轴6与阀板3连接,推动阀板4移动,控制进料分配。阀板3处于进料口5中间位置时,物料从两个出料口7均分,当某一出料口需要更多物料时,阀板3向另个出料口方向平移,使另一出料口通流面积减小,可使出料比例得到准确的控制,因而使分解炉内的物流场得到明显的均化,分解炉的容积得到更有效的利用。由于阀板3支撑在阀轴4上,能承受重压力而动作灵活。物料从比较大的孔流过,动作时不会卡料。电动执行器1输出位置信号,可以精确控制阀板3的位置。”(参见证据2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其附图1)。
证据4公开了一种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请参考图3所示,所述导向装置12包括与导向气缸12A相连接的导向板12B以及固定在所述分包框架10上的V型挡板12C,所述导向气缸12A的伸缩带动所述导向板12B的运动使袋装物料进入所述第一转向皮带机13或者所述第二转向皮带机14。具体地,所述导向气缸12A通过第一气缸安装座12D铰接固定在所述分包框架10上,所述导向板12B通过导向板安装轴承12E与所述分包框架10铰接固定。当所述导向气缸12A的活塞杆伸出时,所述导向板12B顺时针旋转,袋装物料沿所述过渡皮带机11右侧进入所述第一转向皮带机13;当所述导向气缸12A的活塞杆缩回时,所述导向板12B逆时针旋转,袋装物料沿所述过渡皮带机11左侧进入所述第二转向皮带机14。所述V型挡板12C的设计可以使袋装物料运输至所述第一推包机构15或者第二推包机构16的位置。具体地,当所述导向气缸12A的活塞杆伸出时,所述袋装物料沿所述V型挡板12C运输至所述第一推包机构15的位置;当所述导向气缸12A的活塞杆缩回时,所述袋装物料沿所述V型挡板12C运输至所述第二推包机构16的位置。”(参见证据4说明书0031段,及其附图1-9B)。
可见,证据2公开的是通过电动执行器1精确控制阀板3左右移动的位置,从而控制控制进料分配。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拨料单元的具体结构,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可见,证据4公开的是一种导向装置,导向气缸12A的活塞杆伸出或缩回时,驱动导向板12B旋转,经由V型挡板12C的导向作用将袋装物料导向至两侧,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限位机构,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1中虽然记载了“辊作为止动器发挥作用,具有防止所述商品W的保护和该商品W的分配时的纠纷的功能”,但是根据证据1中文译文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辊29是如何起到止动器的作用,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也未能具体陈述辊29的工作方式。
综上,本专利是通过限位机构的限位传感器14检测限位板上是否物料滞留,发送信号给主控单元控制分料单元完成分料作业。在证据1、2、4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拨料单元和限位机构,也未公开限位机构和拨料单元在分料作业中的配合关系,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2、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74103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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